新会计准则对法人保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2023-02-24 03:20许珊珊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品牌研究 2023年1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保险合同金融工具

文/许珊珊(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一、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内容及影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计量(简称IFRS9)与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17)分别于2014年7月、2017年5月修订印发。为进一步与国际准则接轨,财政部从2017年开始逐步印发基于IFRS9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24号-套期会计和基于IFRS17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其中对法人保险机构资产端负债端产生较大影响的分别是新金融工具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考虑到新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及新冠疫情影响,财政部规定,境内外均上市、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保险公司先行实施,其他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延迟至2026年实施。目前保险公司仅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了新金融工具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区别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分类和减值管理,其中,对结构化投资产品需穿透至底层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和前瞻性计提减值损失,压缩保险机构盈余管理操作空间,夯实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基础,但同时也加大了净利润的波动性。

1.金融工具分类客观,压缩保险机构盈余管理空间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分类更加客观,有效防止盈余管理。现行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按照“管理层持有意图”分类,其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因“减值时不影响利润,处置时增加利润”存在被滥用的弊端。而在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重新分类更加严格,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后不可逆转,该项资产处置时价差不得结转为当期损益,仅有在通过现金流量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才能归类为可重分类的FVOCI,极大地降低了会计分类的随意性,有效遏制了现行准则下保险机构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利润蓄水池的行为。

2.公允价值计量,从资产端加大净利润波动

一是因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资产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此类资产任何公允价值变动均会在保险公司账面反映。二是非标资产由成本法转至公允价值计量,当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估值时,估值利率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为明显。三是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满足交易目的条件下计入FVTPL,将公开市场波动进一步传导至利润表。预计新准则执行后,其中大部分保险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被计入FVTPL,公开市场的波动将通过金融资产直接传导至当期损益,进而增加利润波动。

3.金融资产减值方式变化,提前预估信用风险改善滞后性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全程跟踪金融资产信用状况,分阶段计提减值损失,并及时基于公开市场信息做出调整。这与商业银行计提减值损失的模式更为一致:一是信用类投资在初始确认计量时需计算预期信用风险损失,并据此计提减值准备;二是计提适用范围扩大,除表内的存款、贷款、应收账款需计提减值外,还包括表外业务,如承诺、保函等。根据各保险公司减值准备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来看,保险公司的减值准备主要用于应对权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但是对债券类资产违约风险的减值准备因普遍使用“已发生模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保险公司需在金融资产整个生命周期内计提减值损失,预计违约资产减值损失将大幅上升,对公司利润造成冲击。

4.运用“穿透式管理”反映资产本质,有利于夯实法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

新会计准则要求在对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计量时,要穿透至底层资产,再进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此种结构化投资的穿透要求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相一致,即在计算结构化产品的最低资本时,要根据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确定相匹配的风险因子和最低资本要求。新会计准则通过精准匹配金融资产与偿付能力风险,进一步强化了资产负债的管理,有效抑制复杂嵌套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二)新保险合同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在负债端,新会计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区别,主要是重新界定了保险服务收入认定、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列报与披露方式。通过此种变化,新会计准则下收入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果,负债端会计计量更加清晰,“三差”“利差”“死差”“费差”损益列报更具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1.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并剔除投资,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实际收入水平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仅确认跟保险服务相关的收入,严格剔除投资成分,体现保险公司真实收入水平。现行会计准则下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对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新会计准则下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即未来保费收入仅显示“死差”和“费差”,不包含“利差”,保险服务收入将出现大幅缩水。另一方面,保险收入在整个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逐步确认,统一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确认原则。现行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收入以保险公司当期收到或者应收的保费为基础确认,使得收入确认与赔付支出期间错配。新会计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与负债计量的结果统一由精算模型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保费确认转为按照保险期计量的方法,增加了保险公司收入计量的合理性与可比性。

2.改变合同服务边际和负债端计量方式,在负债端熨平保险公司利润的波动性

一是现行会计准则下未明确合同服务边际(CSM)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保险机构可将做出的有利精算假设调整确认为未来时间的当期损益,存在通过滥用调整假设操纵利润的风险。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要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CSM,且CSM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在后续提供服务期间摊销,从而更加真实反映CSM在后续期间的变化,有利于降低利润操纵空间。二是现行会计准则下负债端变动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下则是根据负债端计量方法区分不同账户的盈利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3.强调报表披露原则,清晰揭示利润来源

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中清晰区分承保和投资利润,突出利润驱动因素和业务盈利能力。净利润将主要取决于保险服务利润、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投资净收益,保险服务利润是“死差”和“费差”之和,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投资净收益分别反映了负债端和资产端“利差”。同时,新会计准则要求强化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润来源等信息,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利益。

二、新会计准则下保险业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格局产生深远影响,这对我国保险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机构应坚持“保险姓保”原则,抓住新冠疫情下公众保险需求上升的新机遇,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增强国际化竞争水平,实现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优化升级。

(一)保险业面临的新机遇

1.强化资产负债会计匹配,平滑保险机构损益波动

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保险合同准则同步实施,通过资产端和负债端双向对冲,减小政策切换期间对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通过引入其他综合收益(OCI)选择权、浮动收费法计量模型,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对净利润和净资产波动的影响,便于保险机构平稳度过过渡期。

2.新冠疫情激发公众保险需求,人口老龄化提速带来业务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两年多来,对社会经济、公共健康以及未来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众的风险意识增强,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提速,国家积极推动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产业,人身险业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寿险公司应抓住机遇,从理财管理和规模导向回归风险保障和价值导向,立足于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不断谋求新的发展。

3.抓住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我国保险行业综合实力

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2019年7月发布了11条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中外保险机构在中国市场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放开。新会计准则是通用的国际商业语言,统一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是保险业“引进来”和“走出去”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业语言不通”对保险业跨境并购的掣肘,为我国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营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保险业面临的新挑战

1.在政策监管方面,新会计准则复合效应将增加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难度

一是新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对金融管理部门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会计准则下会计计量以保险合同风险的变化为基础,而风险的预测和衡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企业自身对风险程度的认识和风险策略的调整。例如,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以及商品和服务成分分拆、合同计量单元中亏损合同的判断具有主观性,信用风险的估计与企业风险厌恶指数相关。又如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范围扩大,但公允价值又并非全部可在公开市场获得。上述会计估计需要运用大量假设和精算分析,实际运用中容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增大监管部门识别和管理难度。二是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有效性降低。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会计核算和报表列示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原会计准则下税务申报与财务报表科目之间的一些勾稽关系不再适用。例如,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与现行增值税法规对“销售额”的认定不再对应,利润表中记录的成本费用并非真实发生的支出金额,无法与进项税额产生勾稽关系等,相应数据需要根据精算模型按照系列假设进行估计,但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和判定保险公司精算假设和主观判断的合理性。三是对监管部门舆论引导和市场监测提出更高要求。新会计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的分类口径和确认时点发生重大变化,并按利润驱动因素分别列示保险业务业绩、保险财务损益以及金融风险对业绩的影响,与目前主要按照实际收取保费确认收入的方式存在重大差异,因此监管部门如何在实施前后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防止报表使用者误读保险公司财务指标而面临考验。

2.在公司战略方面,新会计准则倒逼保险机构制定适合自身的准则实施路径

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经营方向和政策选择都会影响实施后的稳健经营。一是寿险公司产品或会呈现资管化趋势,由于长期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的负债期普遍在十年以上,且随着保险业回归保障,合同年限逐渐拉长,但负债计量时折现率基于当前市场利率,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国利率处于较高水平,利率曲线下行空间较大,折现率的实时波动以及期限错配,会导致寿险公司净利润承压,迫使长期价值经营被动转向投资连结产品(管理费收入被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类的短期财务管理。二是保险机构在资产配置策略和负债选择需做出综合考量和平衡。如可供出售权益类资产确认计量时分类为FVTPL实现当期损益,但会显著增加利润的波动性,分类为FVOCI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尽管平滑了利润,但无法将企业价值的增加重分类为损益。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尽管产品最终经济价值不会随着会计政策选择的差异有所不同,但长期险等传统险账户提供了OCI的选择权,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充分考虑。

3.在公司业务方面,新会计准则具有不可忽视的实施难度和成本增加

新会计准则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耗费保险公司的执行成本。一是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获取难度高。首次实施新准则时,保险公司要全面追溯调整,存量保险合同估值和分拆将是重大挑战。全面追溯不切实可行的,可选用经修订的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但公允价值的获取难度高,市场价格不一定公允。二是新会计准则执行成本对中小保险公司构成制约。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系统成本、人力成本、沟通成本负担过重,且部分中小险企成立年限短,难以应对新准则对业绩指标的不利影响,反而进一步提升了寿险行业的集中度。三是需要有全生命周期的流程管理。在新会计准则下,针对不同的经营模式,要有不同的全流程管理模式。设计产品时需要注重产品中投资成分、合同成分以及精算结果,管理流程着重构建风险辨识和管理、资产负债认定计量、给付等功能和系统,在经营结果中注重市场利率变化、精算指标以及风险与利润来源,在绩效考核中注重保额积累、风险构成和盈利性分析。

三、对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建议和思考

(一)监管部门要稳妥高效在最后窗口期落实新准则实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对外做好与市场的沟通。新准则下保险公司业绩的列报和披露形式及内容将发生重大变化,保险公司要提前做好与报表使用者的沟通,避免新旧准则过渡期对市场产生过大冲击。二是密切监测,及时关注市场利率变化对保险业绩的影响,准确及时地识别潜在金融风险,科学高效地判断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依法严惩利用会计准则的复杂性操纵利润的行为。

(二)战略层面优化发展方向,真正发挥保险机构保障能力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保险机构切换“业务赛道”的良好契机。一是坚持“保险姓保”,做好市场导向,引导保险机构真正发挥保险服务的保障功能。尽快推动以“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向“死差、费差、利差”三差均衡的盈利模式转变。二是充分利用资产端和负债端联动效应,减少利润波动的同时实现会计收益最大化。充分考虑资产端和负债端对净利润的联动影响,优化与负债端相匹配的资产配置比例,从而发挥资金稳定器作用,确保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在不发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加快实施流程,建立相互协调机制

上市保险公司将统一于2023年1月开始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多数保险机构而言,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准备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启动准则实施流程,加快系统落地测试进度,培养专业人才。在兼顾保险行业审慎原则的基础上,权衡行业风险,并提前分析评估新会计准则对各个产品的影响,打通公司“经脉”,使财务、精算和信息技术部门走出孤岛,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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