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威重塑视角下教育惩戒权落实的优化路径

2023-02-23 18:32张鹏王晓丽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惩戒权威重塑

张鹏, 王晓丽

(1. 湖州师范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2. 湖州师范学院 浙江省乡村教育研究中心, 浙江 湖州 313000; 3. 浙江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 浙江 金华 321000)

0 引言

近些年来,社会上有关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讨论逐渐增多,国家教育部门也不断出台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2019 年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及其实施原则[1]。 2019 年11 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颁布为教师合法合规管理违纪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正名,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范围、行使原则等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 2020 年12 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完善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概念和等级,为教育惩戒权提供明确的书面依据。2021 年1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指明了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基本权利,并将有关惩戒规则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条文的层面[3]。对教育惩戒权的再议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教师权威在认识上的深化。同时,随着教师权威在社会层面上的不断重塑,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又面临着新的境况和问题。 这就要求研究者从惩戒权的内核出发,即从教师权威的角度提出关于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更为优化的方案和路径,从而更好地保障教师基本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 教育惩戒权与教育权威的相关性探讨

1.1 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权威的内涵

2020 年12 月23 日,《规则》首次提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一定的教育目的,对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的方式予以矫正,促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4]。 “教育惩戒权是指法律赋予教师纠正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力,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5]。“而教师权威则代表着一种师生关系,主要体现为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与控制以及学生内心对教师自发的依赖和服从”[6]。 不同于专制和霸权,教师权威是一种外部赋能和内在信服的有机结合下产生的积极的教育力量。 作为教师权威的具体体现,教育惩戒是教师帮助学生形成健全人格的必要手段,是社会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一个国家良性的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教师权威对教育惩戒权落实的作用关系

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权威的缩影,是教师权威的一种外在的价值表现和具体形式。 适度合理的教师权威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效落实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支持条件,并且权威主要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促使教育惩戒权发挥其应有的效用[7],教师权威也只有被学生发自内心的认可,才能够使教育惩戒从学生的意识层面发挥作用。 有了教师权威的支持,教育惩戒才能够通过“惩”的方式达到“戒”的目的。 具体而言,教师权威对优化落实教育惩戒权的作用主要是从学校教育、社会舆论和教师自身三个方面表现出来的:第一,教师权威对于学校教育有着必要的支撑作用,能够促进学校生活的有序进行,帮助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8],教师权威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为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第二,教师权威的树立能够重拾公众对教师管理的理解和信任,加强社会对教师角色的认同,减少外界对教师使用惩戒权所产生的误读;第三,教师承担着“传道者”“培养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具有社会和历史所赋予的道德、知识和法理权威,教师权威是教师本身应有的价值意蕴[9]。 教师自身能够真正地认识、树立和运用好权威有助于强化教师的自我认同和职业成就感,从而减少教师在教育惩戒上采取不作为、听之任之的态度。 总之,教师权威作为教育惩戒权的内核,作用于惩戒权落实的各个层面,因此教师权威在社会层面的重塑必然会引发对教育惩戒权的重新审视,教育惩戒权的优化落实也就需要在教师权威重塑的知识框架下进行分析和路径构建。

2 教育惩戒权落实存在的现实问题

2.1 内部困境

教育惩戒权的内部困境是指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

1)教师对教育惩戒及惩戒权的知识不够了解,惩戒措施单一且缺乏系统性。大量教师没有参加过关于教育惩戒方面的培训,管理行为失范学生时凭借经验或者简单地选择能够快速见效的呵斥、威压甚至体罚等方式; 有些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对于低学龄儿童和高学龄学生的惩戒措施往往不做区分,不能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这些导致惩戒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9]。

2)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心理健康会影响教育惩戒权的落实。个别教师将惩戒权作为打压学生、维护自身“师道尊严”的手段,或因繁重的教学任务产生较大的精神压力,从而导致教育惩戒的过激或不作为。

2.2 外部障碍

教育惩戒权所面临的外部障碍是指除教师自身因素以外, 外界对教育惩戒权落实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虽然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法规为教育惩戒权提供依据,但是并未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惩戒等级界限模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等困境都影响着惩戒权的有效落实[9]。

2)社会媒体的负面舆论导向。当下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一些不良媒体利用社会热点问题和抓人眼球的虚假内容对教师的言行进行炒作,导致社会部分公众对教师教学与管理产生信任危机。 2022年10 月,“胡鑫宇失踪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期间不少媒体账号发布类似“胡鑫宇被老师杀害”“胡鑫宇遭教师打骂虐待”等不实信息。 类似负面信息将矛头指向教师,使教师在舆论压力下习惯于自我保护,从而避免使用教育惩戒权。

3 现代社会中教师权威的演变与重塑维度

3.1 教师权威的演变

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教师权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传统信仰、世俗政权、教师知识程度和个人内在担当[10]。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思想进一步解放,传统信仰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开始逐渐弱化,教师权威也大致经历了依靠外在世俗政权保障、教师知识权威确立与衰弱以及教师内在价值担当凸显的嬗变过程。

3.1.1 知识社会中教师权威的“破”与“立”

传统社会下的教师权威经历了“以自然为师”的原始时期和以神职为代表的超自然权威时期。 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思想界对中世纪的宗教神权进行了漫长而深刻的反思,神圣文化日益走向没落,世俗政权逐渐代替神圣文化给予了教师权威应有的制度保障和法理支持。 在教育世俗化的过程中,国家政权逐渐掌控了教师资格标准的确立权,教师也不再隶属于任何宗教团体。 一直到20 世纪中期前后,教师被外界所认可的基本都是世俗政权所赋予的权威,而教师自身的知识和内在价值担当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现代社会的到来标志着现代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进入快速涌现的阶段,以知识为核心的社会形态也由此形成。1966 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莱恩曾系统地阐述了科学知识的激增及其在社会层面的意义,并且最早提出了知识社会的概念[11]。事实也证明了20 世纪以后,知识成为了一个人类社会发展和更新的重要驱动力量。 知识社会下一切自然、社会中的事物和现象都被看作是可以为人所掌握的知识,人们也同样将学习知识作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大众将对知识价值的重视和对学习知识的期望转移到了教师的身上,教师作为知识的集合体和知识的传授者、创造者,自然而然地被社会赋予了知识权威。 正如艾弗·古德森所说的,“教育是知识社会的核心,是社会发生变革的关键动力,而掌握知识的教师则是社会变革的助产士”[12]。

3.1.2 信息时代下教师权威的“衰”与“兴”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社会中展现出以大数据存储和知识整合、以信息技术媒介传播知识为特点的时代特征。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海量的信息资源呈井喷式增长,教师有限的认知能力在无限的知识体量面前显得十分渺小,教师无法在信息时代成为“万事通”,因此也就失去了对知识的“垄断”地位[13]。 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工智能登上历史舞台并且慢慢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以ChatGPT 为代表的,由人工智能技术所驱动的交互系统相继出现,教师的知识权威受到了信息科技产品所带来的巨大挑战。 此外,网络媒体的发展导致学生学习知识的渠道逐渐多元化,学生的求教对象不再单纯局限于教师,在某些领域学生的知识储备甚至可能会超越教师,这也导致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绝对知识权威如今变得模糊且易碎。

事实上,教师不仅仅是人类知识的传授者,更是文明的传播者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教师的内在价值担当是做好后者职能的基础,也是教师权威焕发新生的源泉,其内涵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德性担当和创造性价值。 一方面,人类在继承文化、传承文明的过程中,受到最直接的影响来自父母和教师的言传身教,并且这种影响持久且深远;而教师作为专业的教育者,在长期的“言传身教”中积累了代表自身的德性价值,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和能动性的人,其展现出的创造潜能能够使教师在育人活动中不断创新,为学生在纷繁复杂的“信息熔炉”中提取并创造出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正向内容,同时利用信息科技创造出符合现代教育要求的智慧课堂。 信息科技时代更加需要人文主义的熏陶,要让大众充分认识到人之于科技产物的不可替代性[13]。这便是教师区别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独特价值,也是教师权威重塑的关键所在。

3.2 教师权威的重塑维度

当下的教师权威正在经历重塑的过程,从而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符合教育教学的要求。 但对于教师权威的重塑维度,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就教师权威的具体分类而言,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按照权威来源的不同,将教师权威分成3 种类型,分别是受到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而形成的传统权威、由于个人能力与人格魅力感召而形成的内在精神权威和被官方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威[6]。 后来学者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和细化,将教师权威划分为传统权威、法定权威、知识权威和内在的精神感召权威四个方面。 根据教师权威的变化过程得知,教师权威重塑中最关键的内容是凸显教师的内在价值担当,精神感召的作用正是通过这种内在价值担当发散出来。 基于此,精神感召权威的重塑可主要分为激活教师的德性担当和加强教师进行创造性活动的意识与能力两部分。 教师权威重塑是权威整体的更新,所以除了精神感召权威还应包含教师权威其他三个方面的重塑:第一,教师的传统权威不断受到现代思想的挑战,需要重建社会文化对教师管理权力的认同感、重拾社会公众对教师队伍的信任;第二,法定权威是法律制度赋予教师的外在权威,但仍然存在不够明确和规范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巩固;第三,教师知识权威受到信息时代各方面的挑战而逐渐式微,需要构建更丰富、更细化的教师专业基础来进行重塑。 综上所述,教师权威重塑主要包含更新社会文化认同、构建教师专业基础、强化教师精神感召能力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四个维度。

4 教师教育惩戒权优化落实的路径

依据教师权威重塑的维度并基于教师权威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作用关系,研究将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优化落实路径分为以下四个具体方面。

4.1 重建社会文化认同,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背景支持

在我国古代,教师便把惩戒作为一种教育、管理学生的手段。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便有“扑作教刑”的记载,是指在教学中用教具体罚学生。 宋朝太学颁布了“五等黜陟法”,开始对教育惩戒有了相关的规定。 教育惩戒在我国传统教育中主要以体罚、开除学籍等方式进行。1986 年,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废除了体罚的教育惩戒形式。 近现代随着教师传统权威逐渐弱化和应试教育的影响,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心理认同和尊重转变成为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期待甚至苛求。 同时,大量师德师风的负面报道进一步束缚了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使用。 为了让教师减少使用教育惩戒权时的顾虑,就要重塑社会文化对教育惩戒的价值认同: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教育惩戒权的宣传,改变整个社会对教育惩戒权本质的错误认识,引导社会大众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对教育惩戒权和教师惩戒行为的理性认识;应对社会舆论媒体进行规范,打击不实报道,引导媒体正确解读教育政策和法规。 另一方面,《规则》(第十六条)指出:“学校、教师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配合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促进家校协同,形成合力。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尊重教师应有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的合理合规的教育行为,对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管教。 ”[14]因此,无论是社会、学校、家庭还是教师自身都应正视教育惩戒的价值,进行跨界联合的教育行动,共同营造允许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4.2 构建教育惩戒专业知识,为教师正确行使惩戒权提供知识框架

教师作为一个专业和职业,有着它自身的专业基础和知识结构。 目前对于教师专业知识的认识主要存在两个层面,分别是强调学科取向的“内容知识”层面和重视实践取向的“默会知识”层面[15]。 构建教育惩戒相关的教师专业知识,不仅能够促进教师专业性的发展和完善,也能使教师更正确、更规范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因此,构建教育惩戒的教育专业知识,一方面要针对学科取向的“内容知识”进行师范生职前培养阶段的知识建构,这就要求推进教育惩戒行为及教育惩戒权的相关研究,结合心理学、法学等相关联的学科知识和教育惩戒的政策法规等提出教育惩戒专业知识的构建模型,为建构教师专业知识和设计相关学科课程提供依据和着力点;另一方面,须针对实践取向的“默会知识”加强教师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实践运用。 师范教育阶段增设教育惩戒的实践课程和实习内容,加大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和具体情境下实施教育惩戒的训练力度; 在职教师教育阶段开设教育惩戒权的经验交流和政策解读会,深化教师对于教育惩戒行为的感知与理解。 《规则》(第七条)列举出了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一些具体的情形,如扰乱课堂秩序,吸烟、饮酒,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等[14],这虽然给学校和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是学生违规行为具体原因、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还须在实践情境中具体分析。 有了教育惩戒专业知识的支持,教师除了在施行教育惩戒权时有了更加明晰的专业依据,还能够提升社会对于教师教育惩戒的专业认同,从而优化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教师“敢用”和“善用”教育惩戒权。

4.3 培养教师感召能力,在教育惩戒权落实的同时“润物无声”

教师的精神感召力是一种内在的、由教师个人的人格魅力所激发的精神力量,使学生由心底自发的而不是强迫的对教师产生的敬畏和尊重,是教师个人硬实力和软实力相互作用的综合展现[8]。根据教师内在价值担当组成要素,培养教师的精神感召力并使其更好地作用于教育惩戒,须在德性修养、师生关系、课堂教学和惩戒方法创新四个方面下足功夫。 首先,培养教师的德性修养,需要在教师教育的职前、入职和职后各个阶段增设教师修养课程,提升课程的质量和成效;培养教师自我评价、自我教育的意识,要求教师以保持身心健康为前提,以进行道德内化为基础,以提高专业素质为核心,使其努力完善自身。 其次,健康的师生关系须建立在教师良好的德性修养和管理智慧之上,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做好表率,身体力行,慎独克己,培养教师良好的班级和课堂管理能力,平衡好自由和强制、奖励与惩罚;采取民主原则,与学生平等交流,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做到惩戒措施合情合理、不偏不倚。 再次,在课堂教学方面培养教师教学机智, 赋予课堂教学生命力和创造性的同时做好教师对学生学习的反馈,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精神感召,引导学生注重德性修养。 最后,在教育惩戒方法创新方面,教师应掌握好教育惩戒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心理学知识做出惩戒手段创新。 在惩戒后做好跟踪记录和心理干预,在把握学生心理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并为其监护人提供具有指导意义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方案[16],做到有效惩戒和心理疏导的有机结合。

4.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教师合法行使惩戒权提供现实依据

近些年来关于中小学阶段教师惩戒学生从而导致教师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教师惩戒学生的问题如医患关系问题一般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显示近年来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纠纷案件的数量大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和完善,现代社会对于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的立法呼声也愈发高涨。 因此,须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权相关法律制度,使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推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进程,规范现有条文表述,并出台地方和学校的惩戒细则。其次,要加强教育惩戒权的执法保障,包括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教育执法机制、加强相关教育法治宣传等等。 再次,要建立教师惩戒权监督问责机制,成立多方参与的监督组织,制定监督规则和协议,确保教师和家长可以按照协议规定的责任进行监督和问责。 在这方面有许多国外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英国儿童、学校和家庭部就曾于2009 年颁布了《你的孩子、你的学校和我们的未来:建立21 世纪的学校系统》教育白皮书,规定学校和家长每年签署一次教育协定,协定明确双方需要遵守的规则、应该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力,并对不遵守协定的后果也加以规定[17]。 最后,要建立和完善教师惩戒权救济保障制度和教师相关申诉制度,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规则》(第十五条)就提及了维护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的规定:“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得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给予处分或其他不利处理。 ”[14]但是相关规定依然显得不够明晰并且缺少法律层面的认定,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5 结语

本文探讨了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权威的相关性及教师权威的重塑, 并提出了教育惩戒权的优化路径。 针对教育惩戒权落实的现存问题,以作为教育惩戒权内核的教师权威之历史演变和重塑维度为切入点,有助于从根本上找到改革教育惩戒制度、优化教育惩戒权落实路径的突破口。 限于篇幅,本文虽然对教师权威重塑视角下教育惩戒权的优化路径作了多维度的构建,但对不同路径的具体内容还缺乏更为深入的探讨,这也为往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研究提供了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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