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海
(西昌学院科技处,四川 西昌 615013)
凉山彝族婚姻中的彩礼①居高不下甚至越涨越高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地方各级政府在“移风易俗”的名义下发动彝族家支头人、民间“德古”②协会、基层村社组织等力量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综合来看,以政府为主导,彝族群众为主体的治理举措的推进落实,有效遏制了凉山彝族婚姻文化中彩礼问题的畸形化、极端化趋势,促进了彝族群众婚姻观念与行为的改进,强化了凉山彝族婚姻文化与各民族婚姻文化的交融互鉴。同时,也应该看到高额彩礼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彝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现有治理实践还需不断加以改进。正确认识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及其变迁,根本解决高额彩礼等负面问题,需要基于“整体主义”立场,把婚姻文化置于凉山彝族社会文化整体背景中进行考察。从历史视角加深对其现实状况的理解。基于此,本文结合全球化现代化进程中凉山彝族传统社会转型的背景,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的变迁脉络,解析变迁中出现的积极趋势与负面问题,以期形成对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及其变迁的整体性认识,为凉山地区涉及婚姻文化的移风易俗实践提供参考。现有彝族婚姻文化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概况描述式研究和问题探讨式研究两个部分。
概况性描述式研究彝族传统婚姻文化除了在20 世纪80 年代后陆续发表的中国少数民族问题五套丛书中的大量介绍之外,《凉山夷家》《凉山罗彝考察报告》《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当代凉山彝族的社会和家庭》《凉山彝族礼俗》《凉山彝族风俗》等学术著作对凉山彝族的传统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婚姻礼俗,以及与婚姻相关的社会组织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静态、横切、概括的描述与探讨。
问题探讨式研究彝族婚姻文化主要包括现代化进程中彝族婚姻观念与制度变迁问题、彝族婚姻文化的遗产价值问题、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适问题、彝族婚姻中的经济问题等主题。现代化进程中彝族婚姻观念与制度变迁问题方面,张朴[1]梳理了以跨民族婚姻为代表的婚姻选择引起的凉山彝族通婚范围的新变化及其产生的影响。马林英[2]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彝族传统文化正朝着现代、开放的方向进行重构。冯琳[3]等认为在社会转型的新时代背景下,当代凉山的彝族婚姻习俗变迁既体现了彝族群众的传统文化认同,也体现了他们对现代社会的适应。全海燕[4]探讨了彝族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并自我调适的问题。张海洋[5]等对20 世纪凉山彝族地区婚姻改革进行研究,强调民族文化中的积极价值与民众主体性,以及传统文化变迁过程中的包容性。王卓[6]等分析了凉山彝族婚姻制度中民族内婚、等级内婚等的变迁新趋势。关于彝族婚姻文化的遗产价值问题,王美英[7]等从“非遗”视角,梳理剖析了凉山彝族“哭嫁歌”的内涵与社会文化价值。彝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适问题方面,曾青[8]认为不应当对民族习惯法的延续性及其在处理彝族婚姻纠纷中的作用视而不见。曲比阿果[9]指出应该以“社会良性发展”为原则,从法律、文化观念和社会关系等角度对凉山彝族的婚姻文化及其变迁进行积极干预与引导,她的研究还讨论了改革开放以来该村和凉山彝区婚姻家庭文化观念变迁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10]。于君刚[11]探讨了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文化和现代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之间的融合问题。李绍明[12]等认为,应该结合彝区实际制定贯彻《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冯敏[13]剖析了“身价钱”这一彝族婚姻中普遍存在的经济问题,探讨了其负面影响。蒋平[14]等建议通过给予公共政策支持的做法,解决形式变异的“买卖婚”的普遍存在给彝族青年造成的困境。王卓[15]等分析了造成高额“身价钱”问题的原因,指出其加速了凉山彝族传统等级身份体系的解构。
综上,现有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上为深入研究凉山彝族婚姻文化留下了可资借鉴的学术遗产,但存在整体主义观念薄弱的问题。不少研究往往将彝族婚姻文化的组成要素孤立起来看待,忽视了婚姻文化中的观念、制度、礼仪,也忽略了彝族婚姻文化背后的彝族社会文化整体及其所处的时代语境,因而难以对彝族婚姻文化变迁的本质作出深刻的分析,难以形成凉山彝族婚姻文化及其变迁的完整、系统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对凉山彝族传统社会的发展转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在凉山彝族地区,各“兹莫”③统治区和“诺伙”统治区不再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取而代之的是从县到社的各级行政组织。国家权力开始深入凉山彝族基层社会,成为地方社会发展转型的主导力量。1956 年凉山彝族地区实行的“民主改革”是由国家主导的对凉山彝族社会影响最大的变革之一,是国家“现代性”建构中实现制度均质化的重要实践。民主改革终结了凉山彝族地区“兹莫”治理、流官治理与“诺伙”治理等并存的局面,将县级以下的凉山彝族基层社会完全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完成了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制度的建构。民主改革后,彝族民众的人身隶属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过去建立在血缘家支④基础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变成了村社、社团等新型人身关系。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系列物化及意识形态的国家符号实践,促使包括上层人士在内的绝大多数彝族民众增强了国家概念和身份的国家归属感。
1978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上。在农村地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权)(公)社分离等改革得到全面落实,基层社会的自主性增强,这些“地方性”的回归对凉山彝族社会而言,既有补充或协助国家开展地方治理的积极意义,又有阻碍凉山彝族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消极影响。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凉山彝族地区进一步融入周边区域乃至国家发展的整体进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的急剧变革带动了凉山彝族人口的大规模、大范围流动。人群的持续流动带来的结果是凉山彝族地区的封闭性与孤立性特征迅速消解。总体上看,凉山彝族地区的人口流动具有双向性特点,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彝族人口出于定居、务工、求学、就业、经商等各种原因来到多民族互嵌式社区居住生活,另一方面流入凉山彝族腹心地区的外来人口也与日俱增。人口的双向流动促进了彝族人口与各民族人口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程度的日益加深,推动了各民族文化的交融互鉴。对外联系的加强与发展转型的加快,赋予凉山彝族社会越来越多“现代性”的同时,并未完全改变凉山彝族社会长期保留的“地方性”。这种传统与现代并置,新旧观念与行为并存的状态使得新时期凉山彝族社会具有突出的“杂糅性”特征。这种“杂糅性”特征是理解包括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在内的凉山彝族文化及其变迁的重要视角,也是解决凉山彝族社会发展转型中出现的高额彩礼等问题的“整体性”背景。
社会和文化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既彼此区分又紧密联系。永恒的“变迁”是社会和文化的共性,没有静止不前的社会,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凉山彝族社会文化也是活态变动的,只是由于发展的滞后性与社会结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文化变迁的缓慢性和相对“静态性”。1956 年开始的民主改革推动了凉山彝族社会文化的急剧变革。社会的巨变引发了包括婚姻文化在内的彝族传统文化的极速变迁。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基层社会自主性的增强导致凉山彝族婚姻文化有了新的变迁。二十一世纪以来,凉山彝族社会越来越紧密地融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战略加大了对凉山彝族地区的投入与帮扶力度。在此背景下,凉山彝族社会各领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了转型变革,带动彝族传统文化发生了全方位、持续性的变迁。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在新时期的变迁中出现的积极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各民族之间及本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交往交流交融增多,彝族人口大规模流动增速,人口分布范围扩大等因素推动下,出现了跨族婚姻、跨支系婚姻、跨地域婚姻、跨国婚姻数量不断上升的情况,这既表现为彝族与汉族、藏族等民族之间的族际通婚,又表现为彝族内部不同支系、不同区域的通婚,也有一些跨国婚姻。以凉山州冕宁县漫水湾镇安呷地自然村为例,该村使用语言为彝语北部方言什扎次方言。以前这个全为彝族人口的村庄是民族内婚,二十一世纪以来开始出现族际通婚。现在这个村的彝族人口既与汉族、藏族等民族通婚,又与凉山州内义诺、所地、田坝等彝语北部方言次方言区,以及贵州、云南等地的彝族支系通婚,并出现了突破旧有等级观念的“诺伙”与“曲伙”通婚的案例。通婚范围的扩大既是凉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从文化角度推动了民族融合,推动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微观个案。
二是凉山彝族婚姻礼仪逐渐多元开放,不断主动吸纳现代文明要素和兄弟民族婚姻文化要素。一方面,现在无论在城镇还是乡村,彝族青年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主结婚的数量越来越多,而婚前拍摄民族性与现代性兼具的婚纱照已成为受广大彝族青年追捧的项目。以西昌市为例,原来所有的婚纱摄影公司几乎是西式或汉式婚纱摄影,一些彝族青年想拍民族特色的婚纱照都得自带服装,而且受场景、道具、理念等制约,几乎拍不出体现彝族婚姻文化内涵的婚纱照。近些年来,不少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彝族青年选择回乡创业,其中一些就办起了彝汉兼容、中西并包的婚纱摄影公司,受到各族青年的青睐,不仅赢得了市场,也助推了各民族婚姻文化的交流互鉴。另一方面,现在新式的彝族婚礼仪式一般都同时贯穿着传统与现代两条主线,体现出彝汉、中西婚礼要素兼收并蓄的特点。传统方面,彝族传统婚礼中婚前、婚礼、婚后礼仪的核心要素依然得到了较好传承,同时已不合时宜且繁琐复杂的礼仪要素被省略,婚礼的时长也被缩短,做到了简约而不失民族特色。现代方面,现在的彝族婚礼也发请柬、办酒席,有伴郎伴娘,有婚礼主持和男女双方代表发言、文艺表演等环节,有的婚礼还邀请婚庆公司进行策划、组织,这些变化既增加了婚礼的欢乐喜庆气氛,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欢迎。
三是彝族群众有关婚姻的法治意识、健康意识有所提高,不合法不健康不文明的观念和行为逐渐被摒弃,选择用法律手段而不是传统习惯处理婚姻问题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近些年,凉山彝族地区的普法力度逐年增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也有了显著提升。无论城镇还是乡村,大多数的彝族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知晓度和遵守度有所提高。当婚姻出现问题,需要解决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在一些依然使用民间习惯法的边远地区,法律也已成为处理婚姻纠纷的主要依据。而伴随优生意识和健康意识的增加,彝族青年男女主动“婚检”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优生起到了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了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
四是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凉山彝族婚俗作为民俗类的“非遗”项目被纳入各级非遗名录中,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传承。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兴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来,彝族婚俗因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并存,具有程序性、集体参与性、综合性等特征而受到重视。在各级政府推动下,凉山彝族婚俗进入国家“非遗”名录体系中,先后入选凉山州第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四川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我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具体的非遗实践过程中,彝族婚俗中富含价值的主要内容和礼仪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与传承。
凉山彝族传统文化有较强的延续性。就婚姻文化而言,甚至在经过了民主改革至改革开放之间一系列社会变迁后,旧婚姻文化中许多消极因素仍然在延续,即使在制度层面、公共空间中被禁止,但在观念层面和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到了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些旧婚姻文化中的消极要素借基层社会自主性增强、彝族传统社会文化的“地方性”回归所获得的空间,出现了反弹,使政府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主导实施的婚姻改革的部分成果被消解。旧婚姻文化要素的延续或反弹主要体现在等级内婚、包办婚姻、姑舅表优先婚、转房制与彩礼等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凉山彝族社会的等级制在制度层面被取缔,传统婚姻制度中等级内婚制也一度被突破,跨等级婚姻经历了从绝对禁止到出现松动,数量上从少到多的变化。但是,由于传统等级观念的根深蒂固,大多数彝族民众在婚姻选择实践中依然遵守等级内婚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等级内婚制一度出现了反弹。这种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中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婚姻自主观念格格不入的等级内婚观念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彝族民众的婚姻选择。其次,在经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婚姻改革后,凉山彝族旧婚姻制度中的包办婚姻、姑舅表优先婚等现象至今没有完全消失。再次,在部分婚姻改革试点地区一度被取消的彩礼习俗一直没能完全消除,也一直存在于彝族民众的婚姻实践中,并时而出现反弹。二十一世纪以来,高额彩礼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凉山彝族婚姻文化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
凉山彝族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构成了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变迁的背景和动力来源,同时,婚姻文化作为凉山彝族社会文化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其变迁对凉山彝族社会发展转型产生了复杂影响。在社会急剧发展转型的背景下,凉山彝族婚姻文化诸多方面的变迁在加速。变迁所带来的影响具有突出的两面性特征,既出现了各民族之间及本民族内部不同支系交往交流交融增多;婚姻礼仪又越来越具开放性,主动吸纳现代文明要素和兄弟民族婚姻文化要素;法律观念与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婚俗文化“非遗”化等积极趋势,也还存在传统婚姻观念、婚姻制度中的消极要素尚未完全消除甚至出现反弹的现象,而且还出现了彩礼居高不下并在政府力推移风易俗,明确设定上限后进行“暗箱操作”⑤的新问题。基于上述对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及其变迁的“整体性”梳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治理实践应当紧扣凉山彝族社会发展转型的新趋势新特点,采取持续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夯实彝族婚姻文化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移风易俗工作常态化;努力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彝族民众从观念、制度等层面自觉摒弃传统婚姻文化中“不合时宜”的内容;提升彝族优秀婚姻文化要素的创新发展与转化利用水平;日益完善法治建设,为婚姻文化的健康发展与彩礼问题的治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着力激发彝族群众参与移风易俗的内生动力与主体作用等系统性、综合性、协同性举措,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推动凉山彝族传统婚姻文化沿着积极健康的轨道发展变迁。
注释:
① 彩礼:又称“聘礼”,彝语称“乌让者”或“尼普”,指凉山彝族地区缔结婚姻的双方中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② 德古:彝语音译,意为“善于辞令的尊者”,是凉山彝族社会自然形成的权威和纠纷调解者。
③ 兹莫:和下文中的“诺伙”“曲伙”均为彝语音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凉山彝族奴隶占有制社会中的人群等级分类概念,传统上不同等级只能内部通婚,彼此之间不能通婚。
④ 家支:彝语称“此威”,是以父系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社会集团。
⑤ 2022年凉山州民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凉山州治理高价彩礼深化移风易俗工作导则》规定婚嫁彩礼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后,出现了部分家庭表面上响应政策要求实际上还在坚持高额彩礼的“暗箱操作”现象,即在订婚仪式上由男方向女方交付低于10万元的彩礼,再私下交付超出限定标准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