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依法深化校外培训治理,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3 年10 月15 日起施行。近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本刊摘编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要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双减”意见》多处强调要加强校外培训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形成警示震慑。“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
在指导思想上,《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校外培训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久久为功落实中央“双减”决策部署。在立法目的上,《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立法原则上,《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立法模式上,《办法》立足校外培训执法实际,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提升立法质量和效能。
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具体规定了立案应当符合的5项条件,明确了符合结案的4种情形。二是明确调查职权。具体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询问、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调查。三是明确听证告知情形。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这样既可依法严惩重罚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又有利于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退还未消课的预收费,解决“退费难”问题。加之此前已配套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
《办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对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等如何处罚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