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仪 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理事
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自实施起已经构建了相应的政策体系,明确了基本的发展框架,在相关战略规划当中已明确乡村振兴发展稳步推进,已基本完成了预定指标,在工作当中,落实绩效考核,也加强了各环节之间的连接度。各地区各部门也依据乡村振兴发展的实际战略规划来配备相应的人才以及技术,制定并出台系列保护以及实施政策。从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以来,我国粮食总产量总体保持在1.3 万亿斤之上,乡村居民收入也较前一年多了一番,可以说基本完成了攻坚克难任务要求,消除了地区间的绝对贫困局面。从近一年发展来看,乡村经济也在稳中向好,虽然部分地区没有实现全地区经济局面脱贫转换,但是金融环境相对稳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力度也逐步加强。综合来看,为了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发展仍需要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确保金融机构稳定性以及安全性,从而提升乡村绿色金融环境整体运营效率,推动乡村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各大农村金融机构目前所发行的绿色农业贷款品种相对较少,主要以支持农业扶贫企业信贷贷款方面,包括农村小额企业信用贷款、联保信用贷款、特惠贷等。这些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低,无法很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发展的绿色乡村贷款的特点,无法很好地适应振兴乡村经济振兴中包括绿色现代农业综合发展、生态环境综合保护、乡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的市场需求。
地方财政资金相对紧张,既要满足对地方常态民生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支持,也要满足工商业发展的资金保障,受限于经济增速不断放缓的整体环境影响以及财政税收资金的单一模式增长,加上疫情对经济环境的破坏和防治疫情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支持,地方财政资金相对紧张,导致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支持力度放缓,财政金融融合政策难以保障资金来源的充足和稳定,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另外, “马太效应” 导致经济基础良好、资金充足的县市对周边的资金和人才的流动起到了虹吸效果,保障了其发展基础的不断提升和资金的充足供应以及社会金融的投入意向和力度,从而导致经济基础较弱的欠发达县市的金融支持更加稀少,资金流入更加困难。而这部分县市往往是以农业为支撑产业的区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关注地区,反而得不到其最需要的金融资金支持,导致财政金融策略无法高效开展,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落实。
农村 “两权” 政策改革的不断落实,将农村集体资产权能的抵押权和担保权进行了明确的分离,让农村集体资产能够进行合理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但相关的产权登记、价值评估、市场交易和风险处置等市场化制度建设未得到完善,导致农村集体资产仅能实现内部交易,无法引入外部资金,无法对社会金融资金起到应有的吸引效果,导致农村发展缺乏资金注入,不能起到良好的招商引资功能,导致 “两权” 政策落实效果不明显。
在信息方面,乡村比较滞后。尽管现在的网络信息技术已经相当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过去由于信息传播途径的匮乏而导致的信息延迟,但是就全国而言,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乡村企业自身的信息不够灵敏;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的文化与环境制约。我们所获得的资料并非第一手资料,甚至是有可能危害乡村实体经济的陈旧资料。
我国目前已基本完成绿色金融各项目要素的统筹规划工作,但在农村地区,金融政策仍然存在短板,其体现在下述几个主要层面。第一,乡村绿色金融项目在判定评估方面存在缺口,不能对收益及风险进行衡量。第二,不能对农村绿色金融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资金流向不明现象极为严重。第三,地方金融机构缺乏开发农业金融产品的创新性与意识,地方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多为抵押与担保形式的贷款,因此,其贷款额度偏低、可选性不高且还款期限相对较短,无法充分满足绿色项目的建设需要。
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发展绿色普惠金融信贷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绿色乡村经济振兴的绿色服务大局战略意识,促进开展绿色乡村金融服务方式转型改造升级。普惠金融信贷产品的创新重点是致力于改善乡村地区信用灰色的问题。一方面,普惠金融应创新增信机制,根据乡村具体情况,加强与政府、银行或第三方增信机构的合作,继续坚持政策性担保增信,创新 “金融机构—企业—增信机构” 的服务模式。另一方面,创造新的适用于乡村小微企业与农户的抵质押品是解决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有利于降低乡村金融服务的信用风险,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继续完善三权抵押机制,推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保单等质押品的合规化。根据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创新开发绿色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对接农村绿色现代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金融重点服务领域。
乡村绿色金融发展中,资金是根本,拥有足够资金,才能充分提高绿色金融发展,发挥其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因此,提高对绿色金融经济、社会、环保三重效益的重视,建立激励机制,对正外部性的绿色金融产品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反之负外部性的金融产品应给予处罚。在资金筹措方面,应提高其担保方式的创新性,为其提供具有更高选择性的贷款商品,并优先为农业绿色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从而更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另外金融机构应提高其创新性,推行出更灵活、更多样的绿色金融产品,同时推出与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保险产品,提高抗风险能力,从而提升乡村绿色项目能够收获更多的融资,以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资金发展需要。
政府要加强对农业集体资产的产权交易制度建设,明确产权登记、价值评估、市场交易和风险处置等制度的建设,为融资商提供信用保障。
第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完善建设,简化产权登记流程,明确产权所有人,使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交易对象明确清晰、合法,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建设。
第二,加强对农村资产的价值评估制度建设,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成立专门的公司部门或与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合作,对农村资产进行全面、准确、公平、公正的价值评估,明确资产价值,保障交易双方的满意度和配合度,有利于提升对融资商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第三,加强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农村产业的资产数据和经营数据,加强对农民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促进农村金融经营环境的不断提升,为农村资产的抵押担保提供优良的环境和基础。
第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不良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工作,加强银行、融资商、企业和农村产业间的沟通交流,对不良资产和债务进行合理的回购、分配和调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提高社会金融对农村产业的投资信心,有利于农村融资经营环境的营造和提升,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落实。
随着农村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也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农民购买保险产品;这不仅仅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因此,要想使农村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健全农村保险制度,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其风险管理与保障需要。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支持乡村经济振兴农业绿色发展金融领域财政、税收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利用农业财政资金贴息、投资项目补助、税收税费减免等农业政策金融工具,发挥农业财政政策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更多支持绿色农业信贷资金及时流入和达到支持绿色现代农业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等政策重点单位和领域。实施发展绿色农村金融服务税收抵扣减免优惠政策,税务行政部门对绿色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经营开展的各类绿色农村信贷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总额达到一定纳税金额的可给予税收减免,调动发展绿色农村金融助力绿色乡村经济振兴的主动积极性。
例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构建多层级新型绿色农业担保贷款机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建立新型绿色经济发展农村信用农业担保贷款资金,减轻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用于支持促进乡村经济振兴的新型绿色农业贷款风险。
健全的金融财政政策是保障普惠农村大数据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并参考外国的先进规范,并遵循 “适当严厉” 的方针。整体金融监管应符合 “放宽准入、市场竞争、防欺诈、风险监控、存货留存” 的要求。 “事后认罪认责” 的过程。同时,要迅速填补现行行业分工体系中的监管空白,重视在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对监管主体的认定,引入新型金融手段。对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的行为,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独立的乡村数字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督,保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从而实现长期稳定的金融环境。
省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省内财政资源的统筹管理,设立专项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加大对各县市之间财政资金的投入,提升地方转移制度下的转型资金调拨效率,提高各县市的地方财政资金流用比例,保障地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充足,为财政金融政策的落实提供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担保作用。省政府要加强对各县市之间资金资源的统筹管理和调配,加强对重点县市、帮扶县市的资金资源扶持力度,以一对一、多对一的方式进行县市之间的相互支援和配合,实现发达地域和欠发达地域之间的资金资源互换合作,有利于各市县的共同繁荣,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落实。各县市要加强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对保险保费补贴、融资资金担保奖励、担保资金等财政支援资金实现合理分配,根据各县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资金分配,将专项资金针对性地落实到合理的农村产业财政金融融合支持的项目中,各县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保障财政对金融和农村产业的发展引导作用,提升资金的使用质量和效率,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落实。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加强对财政金融融合政策支持乡村振兴制度的研究,创新 “财政+绿色金融” 模式对乡村振兴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对金融和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提升财政金融资金的统筹管理和分配制度建设,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的不断前进,创新乡村的现代化产业结构融合调整,不断提升乡村三产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是促进新时期乡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