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军
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不仅关系传统媒体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更关系社会秩序和稳定、文化多样性和交流等方面。因此,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困境和策略,对于促进传统媒体新闻与大数据时代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维护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在大数据时代,新闻信息的传播速度持续提升、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出现了新闻内容被非法转载、廉价使用等现象。这些侵权现象不仅侵犯了新闻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传统媒体应该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技术、行业规范等手段,防止新闻内容被非法使用或滥用,保障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2.提高新闻质量和水平。在大数据时代,新闻信息的竞争和压力也随之增加,一些媒体或个人为了追求点击率、关注度、利润等目标,可能会忽视或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降低了新闻的价值和信誉。因此,传统媒体应该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通过奖励、培训等措施,激励和引导新闻创作者遵守新闻道德和规范,提高新闻质量和水平。
3.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在大数据时代,新闻信息的影响力和敏感性也随之增加,可能会引发或加剧社会的矛盾、冲突等问题。为避免公众的利益和安全受到侵害,必须设法加强对新闻版权的保护,防止和打击新闻内容的滥用和误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1.传统媒体版权意识相对较弱。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通常具有时效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其版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传统媒体的版权意识相对较弱便属于其中代表,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认识不足。部分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认识不足,往往将其视为一种公共资源或社会责任,而忽视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潜力。这使得其对新闻作品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存在欠缺,没有形成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和运营模式,受此影响新闻作品在大数据时代下面临被大量复制、转载、盗用的风险。
第二,版权归属和使用范围界定不清。部分传统媒体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范围界定不清,往往存在版权主体不明确、版权许可不规范、版权转授不合理等问题。传统媒体在与其他媒体或平台进行合作或授权时,没有明确约定新闻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使用范围,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新闻作品的完整性和原创性,新闻作品被滥用、侵害等情况很容易出现。
第三,版权保护意愿和能力不强。很多传统媒体缺乏主动维权的动力和手段,在发现自己的新闻作品被侵权时,往往消极应对或放弃维权,认为维权效果不明显。传统媒体也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机制,没有建立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版权保护策略和方法,由此引发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2.维权成本高昂,侵权成本较低。在大数据时代,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维权成本高昂,而侵权成本较低。由于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降低,发现侵权后的传统媒体需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但这一过程涉及收集证据、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时间成本等,这会对传统媒体带来较大负担。此外,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闻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且存在低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很多侵权行为不仅难以发现和识别,而且涉及版权归属、合理使用、二次创作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给传统媒体维权带来一定困难和挑战。传统媒体在维权过程中还可能面临舆论压力、公关危机、商业竞争等风险,这种不对称的风险和收益分配导致了一些侵权的恶性循环,传统媒体面临的被动局面必须设法改变。
3.版权保护技术应用方面存在欠缺。传统媒体在新闻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如在新闻制作和发布过程中,传统媒体往往忽视对版权作品的技术屏蔽和追踪监控,导致版权作品被大数据平台轻易地采集、分析和利用,从而造成版权价值的流失和侵害。而在新闻传播和消费过程中,没有有效运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这使得其无法有效控制和管理新闻作品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新闻作品被非法复制、转载和传播难度下降,新闻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传统媒体需要加强对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新闻版权保护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1.加强版权知识普及工作。版权知识是版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加强版权知识普及工作,是增强传统媒体版权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优化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传统媒体从业者的版权知识培训和教育。传统媒体从业者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归属和使用范围有着直接的影响和责任,应该定期组织传统媒体从业者参加版权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使该群体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和利用新闻作品的版权资源,有效防范和应对新闻作品的版权风险。
具体而言,应针对性制定版权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方法、时间、地点、人员,同时利用网络、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手段,开展在线或离线的版权知识培训课程,提供丰富多样的版权知识学习资源,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传统媒体从业者的学习需求。此外,还应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法律人士、行业领导等举办版权知识专题讲座或研讨会,分享最新的版权理论研究成果、法律法规解读、行业发展动态等,提升传统媒体从业者的版权知识水平和视野。
第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版权知识宣传和普及。社会公众是新闻作品的消费者、参与者和评价者,建议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和渠道,广泛开展版权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新闻作品的版权认知和素养,保证其能够正确区分和使用新闻作品的合法来源,合理享受和分享新闻作品的合法利益,进而避免和抵制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具体而言,可以编制和发布新闻作品版权知识宣传手册、海报、视频,开展各种版权知识宣传活动,并支持各种版权知识教育项目。如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等各种媒体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新闻作品的版权基本概念、原则、规则等,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知识认知度。也可以结合版权日、版权周、版权月,通过展览、演讲、讨论、竞赛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辅以版权教育基地、版权教育课程、版权教育志愿者,可更好优化社会公众的版权知识掌握和版权意识。
第三,强化版权知识指导。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是新闻作品的监管者、支持者和服务者,对新闻作品的版权制定、实施和维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和责任。因此,应设法建立健全版权知识指导和协调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其对新闻作品的版权重视和支持,使其科学制定和执行与新闻作品相关的版权政策、法律、规范。
2.明确合作共赢发展理念。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维权成本高昂,而侵权成本较低的困境,传统媒体应该明确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并从两个方面进行转变和推进。
一方面,传统媒体应该转变版权保护的观念,从单纯防御、抵制向积极利用和开放转变。传统媒体应该认识到,在大数据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不仅取决于其独占性和稀缺性,还取决于其传播性和影响力。因此,传统媒体不应过分限制新闻作品的使用和分享,而应该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闻作品的版权资源,通过合理的授权、许可、转载、引用等方式,实现新闻作品的价值最大化。
例如,传统媒体可以通过建立版权数据库、设置版权标识、采用区块链技术等方式,提高新闻作品的版权管理效率和安全性。通过制定灵活的授权政策、采用多元的收费模式、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增加新闻作品的版权收益和合作空间。同时,传统媒体也应该尊重其他主体的版权利益,避免出现恶意抄袭、剽窃、侵权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和生态,具体需要遵循引用规范、遵循转载协议,并在必要时注明来源和作者。
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应该通过版权保护推进融合转型,从单一的内容生产者,向多元的内容服务者转变。考虑到大数据时代新闻作品不仅是信息的载体,还是服务的工具,传统媒体不应该仅仅满足于提供新闻内容,而应该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喜好,提供更加个性化、多样化、互动化的新闻服务。如通过数据分析、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和贴合的新闻内容,进而更好增强用户的黏性和忠诚度,提升自身的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同时,传统媒体也应该通过版权保护促进与其他主体的融合发展,从单一的竞争者向多元的合作伙伴转变。这一过程可通过版权保护与其他媒体实现内容共享、资源互补、品牌联合,同时基于平台实现技术对接、渠道拓展、模式创新,进而更好地提供新闻服务。媒体必须明确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以此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新闻作品的价值和自身服务水平。
3.科学应用各类版权保护技术。为有效保护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传统媒体需要科学应用各类版权保护技术,包括技术屏蔽、追踪监控等。这些技术可以帮助传统媒体提高新闻作品的可信度、可识别度、可追溯性和可控性,防止新闻作品被非法采集、复制、转载和传播,维护新闻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现新闻作品的价值转化和利益分享。
以技术屏蔽为例,可使用robots.txt 文件,指定哪些内容可以被搜索引擎抓取,哪些内容不可以被抓取,从而避免新闻作品被非法采集和利用。也可以使用加密或混淆技术,对新闻作品的内容或格式进行加密或混淆,使其无法被大数据平台正常读取和解析,从而防止新闻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追踪监控可基于网页分析、版权监测等工具实现,通过对新闻作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追踪和监控,可发现和防止新闻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
4.建立健全版权作品法律保护。为更好保护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作品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合法权益,必须设法建立健全版权作品法律保护,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明确界定时事新闻的范围。时事新闻是《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本法保护的一种情形,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对时事新闻进行界定,以区分其与其他类型的新闻作品之间的差异。具体可参考国际上的相关做法,将时事新闻定义为“仅仅报道事实或事件,不包含作者个人观点或创造性表达的新闻”,并将其与“评论性新闻”“深度报道”等其他类型的新闻作品进行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将具有一定创造性和价值的新闻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同时也可以避免对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改进对新闻作品使用的许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下,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必要改进对新闻作品使用的许可方式,促进传统媒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合理利用和合作共赢。具体可采用“创意共享”等灵活的许可方式,允许传统媒体在保留自身版权的基础上,授权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新闻作品,如注明来源、非商业用途、相同方式共享等。这既能保护传统媒体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进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价值创造。这里的“创意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基于现有版权制度而设计的公共许可协议,允许作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作品的许可条件,并通过标识符号和元数据来表达这些条件,方便其他主体识别和遵守这些条件,相关探索理应得到重视。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也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优化。本文提出了加强版权知识普及、明确合作共赢理念、科学应用版权保护技术和建立健全法律保护四个方面的策略,旨在为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希望能为传统媒体新闻版权保护在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