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 吴昱萱
碳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新兴研究领域,不仅反映了企业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碳减排、低碳战略与措施等相关信息,也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并为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在全国范围的节能减排要求下,碳会计信息披露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碳交易制度不断完善,低碳会计相关理论不断充实。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主动履行碳责任,不断完善碳排放管理,促进低碳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2011年我国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并在2020年对低碳发展做出战略部署,并不断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机制。随着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低碳转型,碳交易市场规模逐渐扩大,碳交易成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经济业务之一。目前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各机构和组织提出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也有各自的侧重点。此篇文章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研究,分析新规下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做出总结和建议,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我国目前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将碳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与实践结合,促进企业提高和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
赵选民和张艺琼(2015)通过对我国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中与碳信息披露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近五年我国学者对碳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影响因素这三个方面,并指出虽然碳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已在国内兴起,但仍缺乏单独成熟的研究成果,未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体系,理论研究应与实际相结合。由晓琴(2018)通过搜集2007—2016年我国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有关碳会计信息的内容,发现2012年是企业总体碳信息披露水平的高峰,之后便有所下滑,并且存在碳信息披露行为缺乏第三方鉴证和外部监管等问题。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企业、环保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我国应加快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的建设,尽快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低碳会计是环境会计中的一个分支,是以促进低碳为宗旨,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对企业碳排放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货币计量和文字描述,是一门新兴的会计科学(牛星,2017)。通过碳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将碳会计信息和对碳责任的管理进行报告和披露,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并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王雷等(2020)通过查阅总结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位置主要为年度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且二者披露程度不同。
近年来,关于碳会计信息披露更丰富的影响因素研究逐渐显现。葛菁(2019)将绿色创新技术纳入到重污染行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的研究中,实证结果表明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融资约束呈显著的负相关性,而绿色创新技术不仅可以缓解重污染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还显著增强了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间的相关性。
我国开展碳会计研究晚于国外,当前我国碳会计研究主要集中在碳会计的概念与内容试析、对国外碳会计研究成果的综述、碳会计体系的尝试构建等方面,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披露质量、影响披露的因素以及信息披露框架的探讨等方面。在研究中除了进行理论层面的探讨之外,多数以实证研究的方式,通过选取CDP项目中的数据或随机选取国内上市企业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因此,国内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研究仍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表2 碳信披露评价指标打分规则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研究主要从内容、后果及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展开,且在内容和框架标准的设计上仍存在差异。
在披露内容上,Herold等(2008)基于受托责任观,提出环境与财务之间的风险相互联系,为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企业需要对碳排放资产、超额排放产生的碳负债等财务信息进行披露与反馈,并附加减排措施等非财务信息。Sehrish等(2015)基于决策有用观,认为企业为披露碳会计信息,可以建立综合碳核算框架,分别核算每个碳核算中心的排放源,提出减排战略。李秀玉等(2017)总结指出,目前学术界对碳会计信息披露框架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建立新的财务会计报告,将传统财务会计报表与碳会计信息相结合;二是法律强制要求企业独立披露;三是将碳排放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披露。
通过对企业实际披露情况进行研究,康玲(2015)指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会计信息内容倾向于表外披露宏观粗略的信息,且更着重于对碳会计方面的利好信息披露,内容亟待完善。杨方蕾(2018)提出目前我国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应从自愿披露转为强制披露为主的披露框架,并需要完善制度、法律保障其强制性。王雷等(2020)通过查阅总结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位置主要为年度财务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且二者披露程度不同。
2019年,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碳排放权配额的本期交易金额和期末账面价值”。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碳排放权交易信息、节能减排和超额排放等情况。2021年,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规定,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主要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能源行业是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其碳排放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主战场。在工业化建设中,能源行业的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理应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在我国16个重污染行业中,能源行业无论从是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还是排放量的角度来看,都是研究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典型代表行业。MJ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焦化企业之一,全国最大的商品焦炭生产销售企业,是以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材、冶金、电力综合利用为主的集团控股公司,其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2021年MJ公司年报来看,该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相对较好,符合规定的批量要求,可以作为电力行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加以研究,有利于总结先进的经验,为未来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也有助于解决能源企业在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出的代表性问题。
国内外许多学者通常是通过计算CDI(Carbon Disclosure Index)即碳会计信息披露指数来对碳排放量质量进行判断,这是一种将文本信息进行统一赋值后转化为更加直观的数据,从而确定文本信息价值的一种评价指数。本文借鉴闫华红(2018)对于碳排放指数的构建思路和所建立的碳会计信息评价体系,结合MJ公司实际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赋值进而做出相应评价,见表1-2。
通过赋值分析,由表3可知,该公司近五年来MJ公司得分分别为75、81.25、81.25、81.25和81.25,得分较高且水平较为稳定。在碳减排目标方面,为更好贯彻国家的“绿色低碳”理念、增强公司整体碳减排目标明确性,MJ公司制定了实现“近零排放”,促进我国焦化行业绿色转型的碳减排目标;在碳减排措施、碳减排绩效方面,虽然指标维持在稳定区间,但披露方式简单化,无具体数量支撑其真实性且未能披露碳减排的关键绩效指标;在碳排放量核算方面,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尚未披露碳排放量的核算方式,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在碳减排研发投入、政府补贴方面,该公司秉持真实可靠原则对数据进行了详细且定量的分析以强化年报使用者对碳减排数据的理解和信任;在审计鉴证方面,该公司明显缺乏第三方审计对碳信息真实性、可靠性的判断,应加强该公司对碳信息的审计意识,为会计信息准确性提供进一步保证。总的来说,该公司积极响应了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致力于实现自身的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
表3 美锦能源公司碳信息披露水平得分表
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理论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所上升,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框架更加系统全面,披露的自主性提高。但从总体来看,企业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自主性仍不强,内容相对简略,数据依然不全面。特别是部分重点排污单位未能对碳会计信息做出及时的披露,而做出披露的单位,在披露时的文字信息披露相较于账面披露更多,且没有通过审计,信息的可靠性有待加强,不能充分体现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责。
因此,针对目前我国能源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政府应提高碳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强化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鉴证,坚持可持续发展。企业应加强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自主性,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碳会计相关知识的学习,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低碳会计信息系统,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推动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实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碳会计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企业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但从目前来看,企业以及发电行业都普遍缺乏主动披露碳会计信息的意识。提高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主动性,需要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企业自身需真正地实现节能减排,提高环保意识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使碳会计信息披露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信息披露观,激励更多企业主动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达到既对企业发展有利又可以满足信息需求者的目的。虽然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更加多样、披露内容更加全面、披露事项逐年增多,但真正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