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阶段《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2023-02-10 05:16金琛琛
法制博览 2023年2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关系人民法院

金琛琛

北京惠诚(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夫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会影响到夫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需要进行平均分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和股权占有很大比例,因此一旦婚姻破裂,主要矛盾往往集中在夫妻财产分配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改变,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财产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个部分。

(一)夫妻共同财产

1.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各自归属有书面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在离婚时可以以约定为准,具有法律效力[1]。

2.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含几个部分:一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包含工资和奖金;二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展生产经营性质的活动带来的经营利益;三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他人的房产或者被人赠予的房产,在继承遗嘱中或者赠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房产只属于夫妻任意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四是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利用该知识产权获取的收益;五是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债权而取得的收益;六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不属于上述收入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复员转业军人结婚10年以上的,所获得的复员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管理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任意一方个人财产的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中任意一方在结婚前属于个人的财产;二是继承遗嘱中或者赠予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该房产只属于夫妻任意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三是夫妻中任意一方由于外部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通过外部获取的医疗救助费用,或者夫妻中任意一方由于受到外部伤害导致残疾,通过外部获取的生活补助费用;四是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除上述以外的个人财产,如军人复员后所获得的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因身体原因所获得的医疗补助费等,如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单独使用的物品和财产,已经自己出资购买的物品等属于个人财产。

二、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明确规定,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没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除非婚姻关系破裂[2],法律在维护财产价值平等上具有强制作用。执法过程中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裁定和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转移或者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藏匿和挥霍共同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破坏共同财产的,这种情况可以由受害者向另一方提出财产分割申请;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一方坚决拒绝支付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可以由受害者向另一方提出财产分割申请。

(二)婚姻关系破裂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

婚姻破裂后的财产分割可以采用协议分割,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一般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均分,特殊情况下受害一方可以决定财产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则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

1.房产分割

(1)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夫妻共有房屋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二人共同出资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另一种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3]。这两种情况的房屋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协议,需要经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夫妻双方有采用竞价方式获取房屋所有权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如夫妻双方放弃房屋所有权,需要对房屋进行估价拍卖,则把房屋拍卖后的现金进行分割;如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需要对房屋进行估价,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以现金等形式支付一定的补偿给放弃产权的另一方。在实际司法操作上对于可以分割的房屋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对于不能分割的房屋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按照房屋价格给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补偿。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抚养情况和双方的住房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条件相同,一般会照顾女方。

(2)一方独有房屋的分割。独有房屋指夫妻任意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对于婚后重新进行装修的房屋,如果在离婚时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婚前购买一方,离婚时该房产仍然属于婚前购买一方所有,由于房产增值所产生的价值,房屋所有人需要给予未取得产权方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价款作为补偿;如果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扩建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任意一方因经济原因导致离婚后无生活住处的,经另外一方同意可以暂住在原有房屋内,或者给予适当的帮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钱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的名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出资人子女能够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等资料,证明父母对该房产的赠予只针对其个人;如果产权证上登记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结婚后所购买房屋由二人父母共同出资,房产证上不论是任何一人的名字,在进行分割时,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

(4)夫妻任意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婚前夫妻任意一方出房屋首付款,并将产权登记在出具首付款一方时,结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婚姻破裂时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协议进行处理[3]。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意见一致时,可以经由人民法院判决,实际司法处理时会把该房屋判定给原产权所有人,对于剩余未偿还的房屋贷款,则可以作为产权所有人的个人债务进行处理,对于前期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房屋贷款,以及因房屋价值增加而产生的款项,在离婚时需要进行款项清算,获得房屋产权所有权的一方应该根据清算的款项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

(5)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父母名下,同时该房屋属于房改房,对于这部分房屋归属的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该房产为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不应给予支持。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屋进行出售给第三方,经过合法的购房手续,支付合理的购房价格,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后,夫妻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回该房屋的产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因一方擅自对房屋的处理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时,在办理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的房屋。承租房屋由于涉及到除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认定为夫妻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出租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处理,但可以处理承租权[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承租房屋的分割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享有公房的承租权,但在实际承租时只有其中一人承租的,承租一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给未承租的另一方;如果该房屋面积较大,可以把房屋进行隔断,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各自空间;如果能够对承租房屋进行调换,可以满足夫妻双方各自租住要求,或者享有公租房承租一方可以为另一方解决住房问题,都可以给予准许。涉及到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民法典》基本原则,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按照《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其他财产分割

(1)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如财产的来源、夫妻双方的生活实际等情况,因此在具体处理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界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不用于分割,仍属于原有人所有。

(2)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归各自使用人和管理人所有,如果财产出现分配不均的情况,需要多分配的一方补齐差额给另一方[5]。

(3)合伙经营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和他人合伙经营,以共同财产入伙,离婚时可以分给合伙一方所有,拥有入伙财产一方需要支付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作为补偿给另外一方。

(4)未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已经存在法律婚姻关系,但还未共同生活的夫妻,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结婚前给付的彩礼,造成了出资方生活经济困难等原因,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受让方退还接受的彩礼。

(5)无法确认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准确界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由权利主张一方进行举证,如果权利主张一方无法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经过查证,这部分财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6)生产资料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婚姻破裂后可以归属其中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拥有生产资料的一方需要支付生产资料一半的价值作为补偿给另外一方。

(7)农业经营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农业,如种植业、养殖业等,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当年农业经济无收入,财产分割时要从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角度考虑,结合实际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采用把产业折算成现金的形式进行分割。

(8)知识产权的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如果没有产生经济收益,则这部分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财产分割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适当考虑给予没有知识产权的一方一定的照顾。

(9)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赡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所需导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破裂时,需要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债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存在如下情况时,这部分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由夫妻任意一方承担的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筹集的资金,并且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所有;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用于资助不存在法律抚养关系的亲朋好友,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所有;四是其他方面产生的属于个人的债务。

三、结束语

现阶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清晰界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进行了明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能够有效减少婚姻破裂时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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