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媛媛 戴文俊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 100101
传统手工艺是我国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长期实践的结晶。传统手工艺承载了其发源地特有的人文底蕴,是当地人民思想意识与精神价值传承的表现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传统手工艺生存的空间不断被压缩,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处于难以救济的困境之中,严重制约着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发展。当前,加大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力度,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尤为重要。
相对现代社会而言,传统手工艺仍是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一种艺术形态。手工艺是指经由手工劳动进行制作的工艺美术,具有独特艺术风格且不同于大工业机械化生产的工艺美术。由于传统手工艺在人类社会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并得以传承延续,同时具备了生产性、活态性、艺术性、民族性、非物质性等特点。
首先,传统手工艺传承目前面临着恶劣的生存现状,保护手工艺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传统手工艺遭遇到来自工业生产的打击。传统手工艺生产模式常常是家族传承的条状模式。其次,传统手工艺侵权案件频发也是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怎样运用知识产权对传统手工艺者的相关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帮助其在实践中维权,已是传统手工艺行业的重中之重。最后,从国际层面和我国发展角度考虑,为传统手工艺构建合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多方需求结果。针对我国国情制定专有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挽救传统手工艺,需从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发。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涉及构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提议。由此可见,保护传统手工艺已归入到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之中。[1]
国际上关于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始于20世纪中后期,伴随全球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谈论从未停歇。当然国际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手工艺在内)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第三十二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当前国际层面在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手工艺在内)方面的规制,且同时为各国建立保护民间手工艺法律体系提供了参考。
除了国际组织的关注外,在文化软实力日益重要的今天,各国都对本国的传统文化立法加以保护,作为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传统手工艺也同时受到了立法的保护。我国对传统手工艺的立法保护也并非空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都有提及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本文将对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以及不足进行剖析。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中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均有提及。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始从法律层面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开展工作。根据该法第二条①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所述,传统技艺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本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设立了三个制度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1.调查制度,即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数据库,方便相关数据的公开与查询。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组织这几类主体都可以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扩大了数据库相关信息的来源。2.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根据自身国情设计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根据该制度,我国建立了国、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对各类各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3.传承与传播。该法重点提出了对“传承人”的保护。该法第四章对传承人的审定、保护措施、应尽义务等方面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同时也规定国家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与精神鼓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点通过行政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在对传统手工艺的私权利保护方面略显薄弱,并未深入到权利人主体范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期限等方面,无法解决非遗主体和客体的认定,民事权利享有等问题,对于手工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也无能为力。[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②第四十四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涉及到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尽管只是衔接性的条款,但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弥补该法在私权保护方面的不足,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手工艺。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关于传统手工艺保护的行政条例。该条例共21条,分别从保护原则、认定制度、保护措施、命名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但是,该条例重点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物质形态保护,在非物质形态方面涉及太少。另外,该条例仍是框架性规定,未提出对传统手工艺的权利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完整保护措施。
除上述两项具体规定外,传统手工艺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原则上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略有涉及。例如,传统手工艺作品归《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专利法》也通过设置遗传资源标志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值得讨论的是,我国对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但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期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与传统手工艺不断传承的特点不无关系。除了保护期限的缺位外,具体到各个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对于传统手工艺的保护还存在主体难以确定、客体不明、创造性与新颖性不足等诸多问题,阻碍了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行使。[3]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立法存在如下问题:
1.针对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到位。当前我国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主要以行政方式为手段,未涉及私权保护,相关权利主体和内容的规定含糊不明。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仍属于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传统手工艺保护的立法相对零散,没有建成完备的保护体系,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尽管部分地方性立法的质量高于现有的国家法律,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不高,且只能在自身区域适用。所以我国当前亟需一部全国性、权威性的保护立法,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力度,激发人们对传统手工艺的传承激情和创新活力,推动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传播。
2.我国传统手工艺行业存在知识产权观念淡薄、维权艰难的情况。很大一部分传承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少。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更有部分传承人甚至不知道如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犯,以及在传承人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不知如何诉诸法院,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侵权问题。
3.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亟待健全。只有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的保护知识机制,传统手工艺的内涵价值才能充分发挥。虽然,我国在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未达到全面的保护效果,依然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因此,依靠现行的制度不能有效地进行保护传统手工艺及其传承。因此,需要我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中吸取更有效和切实的经验。
明确权利主体关系到知识产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义务的承担以及利益的分配,是保护传统手工艺的基础。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得到明确,才能更有效地保护依附于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调动权利人主动传承与传播的积极性,实现对传统手工艺的全面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主体。指特定个人对其传承和在此基础上创造的传统手工艺权利人。对于特定技艺,其创造者和传承人往往是个人,故而对此类技艺,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认为是个人。这类传统手艺的长远流传需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个人在这项技艺上的成果,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并为其注入新的创意和生命力。
2.族群主体。我国的许多传统手工艺以家族传承的模式代代传承,在现代通过抽象的传承方式进行传承的特定族群也可以认定为传统手工艺的权利人,通过成立组织机构行使权利。群体是一个整体,代表了其内部全部个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承担管理与传承的职责。组织机构能够发挥协调群体中个体利益,代表个体维护权利的功能,有效地解决了个体传承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利益受损的现象。
3.国家主体。传统手工艺是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一国文明的标志。据此,国家也可成为传统手工艺的权利主体。但针对其权利、诉讼等诸多方面的规定与个体、族群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国家并不宜作为传统手工艺的常见权利主体,仅当传统手工艺权利主体不明或相关群体已丧失传承保护能力时国家才能够作为传统手工艺的权利主体。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期限尚无明确规定。而关于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期限多久为适宜,目前学界和立法部门倾向于永久保护。[4]
一门成熟的手工艺往往历经几代人的传承与改进,凝聚了几代人的智慧,其创作时间具有周期长与延续性的特点。因此在保护期限上,传统手工艺应在分类、分型和分层的基础上,对某些具有通性的手工艺设置有针对性的保护期限,达到合理保护的目的。例如,对于经典的民间手工艺技术,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具有保密性质的技艺,可以给予永久性的保护。但对于代表性不明显、一般民间手工艺技术则可以设置合理的期限。此外,还可以借鉴《商标法》中的商标续展制度,设置传统手工艺续展制度,以此解决权利主体死亡、解散或者因保护不力导致技艺流失的问题;设置续展制度条件,对不再适宜保护或不再具有保护意义的传统手工艺不再提供权利保护。
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的分析可知,完善的监管与救济机制也是保护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重要的一部分。监管与救济可以通过建立地方行业协会的方式进行。[5]由行业协会承担日常对传统手工艺的登记、宣传、管理和侵权监督工作。此外,也可以将监督与救济职责赋予地方行政部门,建立规范的异议处理机制。但需要注意的是,由行政部门承担管理职责时,要防止传承人在单一的不受限的行政权力保护下失去自我保护、自我革新的动力与积极性。对于传统手工艺的监督与救济,应建立“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传承人”三元结构,以传承人主动维护权利为主,行政权力为辅帮助传统手工艺的传承。
传统手工艺制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价值的组成部分,保护传统手工艺任重道远。根据我国保护工作的现状,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不过,无论从哪个方面探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手工艺的可行性,究其根本都需要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结合其他领域在知识产权上的实践经验,无论成功与否,都可以成为我国探索建立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参考。最后,建立完整的机制才是有利于传统手工艺传承与发展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