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明 方 青 吴 波
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2
2.中共六安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 安徽六安 237000
3.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社会与生态文明教研部 安徽合肥 230041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概括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式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共同富裕渐次落实的动态过程。从1953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发布的庆祝新中国成立四周年口号创造性地提出“争取共同富裕的生活”,到邓小平同志“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理念和方案的构建,再到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理论创新性发展,中国共产党人追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脚步从未停止。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践行公平正义政治价值观的生动阐释,也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逻辑主线与价值旨趣。虽然共同富裕的时代意蕴与“目的样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演进,但其核心议题始终聚焦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首先要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既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还必须将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然而,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洼地效应”与城乡贫富“悬殊效应”外在表征为城乡收入差距难以弥合、资本等生产要素由乡到城单向化流动、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等难以跨越的制度鸿沟。城乡发展差距甚大的社会主义人口大国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是理论与实践需要回答的时代课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城乡融合的研究重点聚焦于城乡关系的理论进路与实践形态。城乡融合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解决城乡关系失衡问题的价值主张,也是城乡关系演进的最高阶段。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指出,“城乡关系一改变,整个社会也跟着改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视域下,城乡二元分离和尖锐对立是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相互促进的结果。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城乡关系呈现出融合的历史趋势,两者的作用机制规定着城乡关系运动发展演进规律。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结晶,体现了彻底变革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意志。当前,传统的“乡土中国”不断解体,“城乡中国”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新形态。学者多偏向从历史视角对我国城乡关系演进的政策文本与演进脉络进行时序化梳理,其研究认为,我国城乡关系发展演进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城乡二元分割社会形成阶段、21世纪初到党的十八大前的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延伸与城乡关系调整完善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的新时代城乡全面融合发展阶段。城乡关系症结诊断和治理路径探索也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内容。总的来看,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依然突出,城乡产业发展二元分割、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缓慢、要素双向流动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农村病”等问题制约着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是重塑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重在实现“城”与“乡”的互融和联动,城乡要素市场融合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支撑。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路径构建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坚持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双轮驱动、构建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机制、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均衡化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近年来,学术界有关共同富裕的研究方兴未艾,相关研究成果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与价值归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政治经济学视域下,共同富裕是发展生产力与完善生产关系的统一。作为一个整体性、统合性概念,共同富裕的内涵可界定为实现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共建富裕的动态性国家工程,其中,“富裕”是前提、“共同”是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富裕绝不是“同等化”“平均主义”,对共同富裕的认识也不能只停留在物质生活富裕层面,还应包括精神的自信自立自强、环境的宜居宜业等。共同富裕问题首先是政治、经济问题,最终则指向人的发展问题。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战略构想,学者还从数字普惠金融、数字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社会保障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村振兴等不同视角探讨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机制与逻辑关联。共同富裕的路径构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只有靠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供需两侧加速实现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和消费驱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优化以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为价值导向的公共文化治理,成为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可见,现阶段关于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的研究成果均较为丰硕。有关城乡融合的研究集中于理论溯源、政策变迁、水平测度、城乡二元结构消解、城乡功能与价值审视,以及城乡融合路径构建等方面。而学者关于共同富裕考察的核心议题则聚焦于其内涵阐释、理论溯源、演进逻辑、政策取向与实践进路等。学者认为共同富裕目标诉求下中国具备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由理论追求向实践转化的制度基础与制度优势,但关于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逻辑关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鲜见,也缺少城乡融合视角下促进共同富裕机理与路径的理论探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城乡发展差距的存在是实现共同富裕宏伟蓝图的突出短板,无论是从党的性质宗旨抑或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来看,确保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具有内在逻辑必然性。应该看到,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并非同一层面的命题,城乡融合发展是解决城乡发展失衡结构性问题的过程、而共同富裕是面向全体人民的国家整体性战略目标。换言之,城乡融合是实施路径、共同富裕则是一种目标状态。但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政策意涵与价值指向具有契合性与统一性,实现城乡融合的过程也是迈向共同富裕的过程。对于一个农业人口占比依然较高、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且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消解的“城乡中国”而言,城乡融合的最终目标锁定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实现城乡空间系统和社会系统均衡式发展的共同富裕。因此,如何在新时代我国新型城乡关系重塑中推动共同富裕是理论与实践场域需要探究的前瞻性话题。本研究旨在厘清城乡融合与共同富裕逻辑关系基础之上,构建城乡融合赋能共同富裕内在机理分析框架,并探究城乡融合赋能城乡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处理好的核心问题。中国的城乡问题不仅面临着解决要素流动和财富享益的“纯”经济难境,而且还面临着历史遗产和制度基因的双重裹挟。长期以来,在“工业和城市中心主义”发展理念支配下,“工业与城市本位”的政策偏向与城乡关系发展逻辑引致了城乡发展的割裂。城乡收入分配制度的市民偏向、乡村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城乡分配不均、农村生产要素非农化转移加速推进、城乡产业发展的空间性分割与关联性“脱嵌”、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等城乡分割问题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在城乡关系层面的真实写照。城乡融合发展作为国家重塑新型城乡关系的战略部署,是对新时代我国城乡全面融合与共同繁荣新型城乡关系的系统性重塑。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逻辑和根本路径在于打通横亘在城乡之间要素自由、双向流动的梗阻。
改革开放以来,掣肘于城乡二元结构分明的制度安排,乡村的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在流向城市的同时,农民的享有要素权利及改革开放红利有限,城乡居民收益分配机制呈现出非对等性。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并没有带来普遍的“减贫效应”,相反,不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在效率优先市场法则主导下加剧了城乡收入和财富分配失衡。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双重差距并存、城乡现代化设施建设和公共福利供给双重标准并存等城乡发展结构性困境成为阻滞共同富裕的内在桎梏。城乡发展差距是我国区域差距、工农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等多种因素交互影响在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层面的综合呈现。从城乡居民收入情况来看,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43元与134元;202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9283 元与20133 元。近些年,虽然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在缓慢缩小,但绝对值差距仍在持续拉大。21世纪初至今,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始终维系在0.46 以上,远高于0.4 的国际警戒线。除此之外,城乡在公共产品供给、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化安排。城乡融合发展就是要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与社会结构变迁机制,这对于破解我国城乡发展差距过大难题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如何对我国城乡关系进行形塑,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富裕尤为迫切。
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的集中表达,是对西方“富者更富,贫者更贫”资本主义发展定律的扬弃和超越,而城乡融合发展则是解决共同富裕中“城兴乡衰”、城乡失衡等结构性问题的中国方案。对于我国而言,特殊的国情决定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少数人口规模较小的发达国家完全通过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农村劳动人口非农化转移的发展模式。单纯依靠城镇化消解乡村社会发展滞后问题并不现实,通过传统城镇化“以农补工”“以乡惠城”的“涓滴效益”助推乡村共同富裕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看到,广袤的乡村难以依靠内生力量迭代升级,城乡作为互融共生的有机整体,耦合双赢的内涵式发展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内在规律性。城乡融合的理想形态表现为城市和乡村依据各自资源禀赋及比较优势发挥形成功能互补、利益结构均衡格局。城市担负着资本、技术、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创新与裂变功能,形成产业集群和规模经济效应;而乡村则承担着重要农产品供给、生态产品供给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等职能。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战略作为推进城乡融合的重要抓手,坚持两大战略“双轮驱动”,保障城乡要素交易机会平等、促进城乡要素贡献与要素报酬趋同、拓宽农民财产性权利实现路径、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日趋均等化,才能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推动共同富裕远景目标的实现。
共同富裕是中国社会所认同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是全面小康在奋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背景下的战略升级与赓续接力。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改革,到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共同富裕远景目标作为价值追求与初心使命。共同富裕内蕴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双重目标,“富裕”指向生产力,而“共同”则指向生产关系,即社会成员对资源财富的共享程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表述较为详尽:“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共同富裕的“共同”表明共同富裕的实践主体和受益主体均是全体人民,而“富裕”的内涵外延则关乎如何处理好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共同富裕是包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整体性富裕”社会形态。共同富裕并不等同于绝对平均的无差别富裕,其本质在于不断追求和无限接近差别有序的全体人民普遍富裕。共同富裕将追求多维富裕与社会公平目标融为一体。收入水平、分配机制、生态品质、公共服务、精神富足等是衡量共同富裕的核心指标,逐渐缩小区域、城乡和行业“三大差距”,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关系”,最终实现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维度的渐进式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是城乡由“二元并立”走向“渐进式融合”的动态过程。
人本理念是共同富裕的价值底蕴,“共同富裕”就是要以人为本,聚焦贫富差距消弭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缓解,探寻消弭贫富分化之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乡关系具有“以人民为中心”的理论内核,城乡融合理念的价值目标在于促进全体成员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内蕴的以“人”为中心的财富伦理观和城乡融合内蕴的以“人”为中心的城乡伦理观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高度契合性。从城乡经济社会运行“双轨制”,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再到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城乡要素配置动力机制与流动轨迹演变凸显了我国城乡关系制度设计由“物本”逻辑向“人本”逻辑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响应重工业优先发展国家战略,乡村社会处于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剩余的“附属地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传统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及城市“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乡村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不断涌入城市,由乡村“失血”过多引发的城乡发展失衡问题日益加剧;21 世纪初,中央开始重视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调整,在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牵引下,农业补贴支持政策、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等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举措陆续出台。但这些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城市统筹乡村资源要素的制度根基,城乡要素流动总体上呈现出城市对乡村单向虹吸特征。随着城乡融合阶段的到来,城乡作为互融共生的有机整体理念得到共识与强化,“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重塑也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社会公平的整体性社会工程。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对共同富裕进行描绘时指出,“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因此,无论是加速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还是强调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性,其价值内核都体现在推动城乡融合走向共同富裕中的人民性。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从国外引介而来的“国家-社会”“二分法”分析框架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主导性范式之一,并不断地被本土化重构。强调多元主体交互共治的治理理论被引入国内,进一步拓展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对社会予以去经济化理解的公民社会研究,为形塑“国家-市场-社会”这一“三分法”夯实了学理基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界定与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如何处理发展中的社会问题,即人民利益问题。无论是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重塑,还是共同富裕蓝图的绘就,如何协调好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可回避的话题。城乡融合发展赋能共同富裕必须发挥市场在城乡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消弭城乡之间要素回报率差异巨大而诱发的贫富分化问题。但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绝不等同于政府力量的完全退场。城乡融合发展也要发挥政府在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弱势群体兜底保障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进行破除。由公众个体和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概念与范畴在共同富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依靠道德伦理推动并涵养向善文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我国财富关系调整具有积极作用。必须看到,在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形塑中,社会是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的空间载体,占据根本性地位的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形塑,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关系的定位与走向。通过市场、政府、社会的相互配合,能够既防止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既防止经济因素拉大贫富差距又防止非经济因素干扰共同富裕。
效率优先与保障公平相统一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时也是衡量其发展绩效的价值标尺。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物质财富增长中的制度优势得到有力彰显。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过大突出体现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要素投入产出效益分化明显,这是求解共同富裕的突出难题。在城乡割裂的二元经济下,城乡资源配置机制的扭曲导致城乡要素闲置与各类刚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并存。例如,虽然我国城乡统一的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但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培育却远远滞后于产品市场发展步伐。各类乡村要素的持续单向向城市集聚制约着乡村内生式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能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并利用价格信号、自由竞争和激励机制让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与配置。
作为新时代中国重要发展主题的城乡融合发展必然要面向重要目标指向——共同富裕。市场是城乡要素资源高效合理配置的决定性变量,城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工程。市场在共同富裕中的建设性作用主要体现在物质财富累积和初次分配方面。“生产要素”属性的初次分配以市场有效为基础,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这个逻辑前提下。因为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必须建立在效率提升基础上;而效率的提升必须在充分竞争条件下,依赖市场机制激发出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城乡融合发展通过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城乡要素市场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土地市场,注重按要素贡献决定报酬、注重参与分配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与完善,能够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保证市场分配的效率性。在此过程中,城乡要素结构性错配问题得以解决、乡村要素市场被全面激活、城乡要素得以优化组合与高效利用,乡村各类要素价值不再被区别化对待,乡村的剩余要素能够平等参与城乡产业布局,城市先进要素能够更加顺畅地进入乡村。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能够按照市场逻辑进行流动与配置,每个理性“经济人”能够根据要素投入、劳动付出贡献,在公平竞争情境下进行财富和收入初次分配。
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其内在机制却无法解决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和公共资源配置非均等化等弊病。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历程来看,市场经济本身并不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导向。虽然其生产力水平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空前高涨,但任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导致的分配制度失灵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共同富裕的难题,同时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政府在共同富裕中的宏观调控角色不可或缺。区别于西方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有关政府与市场二元对立思想,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不断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调适,寻求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内生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带来的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个体物质文化生活的普遍性匮乏。改革开放后,我们党不断从理论与实践层面解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路径。针对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家综合实力、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跃升,充分证明了政府与市场互融互促、辩证统一推进共同富裕的正确性与有效性。因此,共同富裕离不开有为政府的宏观引导,尤其是通过制度规范建设的强化,对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偏离和阻碍社会公平正义政策行为进行纠正与调节,确保所有主体参与社会财富分配起点平等、过程公平。政府的关键性作用主要体现在财税政策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责任履行等二次分配的再调节,即通过“强制性整体均衡”促进“共同性”的实现,不断增进民生福祉,让更多的社会成员能够共享发展成果。
从城乡关系角度来看,囿于城乡要素回报率差异和城市发展“虹吸效应”,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可能会出现城乡差距、贫富悬殊加剧等与共同富裕目标相悖或偏离的情形。先富带动后富的非逻辑必然性要求政府必须具有弥补城乡二元结构内在体制缺陷的行动自觉。在合理的初次分配差距基础上,建立惠及关照“后富群体”的政策调控与利益补偿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机制的核心任务,譬如,税收调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障兜底制度等。城乡融合视域下,税收调节机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个体财富收入调节和特定领域与产业发展引导两个方面。一方面,致力于缩小城市与乡村、高收益行业与低收益行业、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收入差距;另一方面,通过特定的税收、产业优惠政策,使得人才、技术和资金等要素向欠发达地区流动与集聚,为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提供政策倾斜,为相对落后地区加快共同富裕进行赋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旨在强化公共资源配置向乡村倾斜与延伸。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可及补齐乡村发展的先天性短板,确保乡村和城市发展机会公平、权利享有平等,激发相对贫困群体依靠自身奋斗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社会保障兜底制度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为低收入群体或由于突发事故等不确定性因素导致的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共同富裕的实现筑牢根基、守住底线。因此,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基础上的政府行政力量介入,是规范和调控城乡关系、协调群体利益关系和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重要手段。“有为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要为更广泛的社会群体提供共同富裕的能力基础,以此确保共同富裕的全面性和高质量可持续标准。
社会是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参与主体与最终评价者、受益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城乡公众个体和社会组织能够在共同富裕的治理框架下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平等参与协商治理、公平享有各类权益、公平享有发展成果。社会机制主导的第三次分配也日渐成为继市场与政府外的第三只改善收入与财富分配格局、缩小总体收入差距的“温柔之手”,持续激发着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中央提出的“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富裕的顶层制度性安排。有爱社会在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次分配方面,主要是指有能力有意愿的个体、企业、社会组织等,基于道德力量、政策感召、社会责任、文化传统等因素激励,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等自发、自觉、利他性非营利行为。区别于市场机制等价交换和行政力量刚性约束推动共同富裕,由社会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是中国特色分配机制对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进行的有益补充。其运行逻辑在于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个人和高度社会责任担当的各类社会组织将财富和资源转移或让渡于相对贫困地区和群体。这是城乡融合阶段对“先富带动后富”理念的接续与践行,其精神内核在于感恩奉献与互帮互助等社会美德。
道德信念驱动的第三次分配蕴含的无私奉献、高尚品德是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价值体系的重要构成,对于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调整、社会弥合也具有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性滞后和社会力量参与结构性不足等问题,首先,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体现在,基于城乡互融共生、财富共创等理念而衍生的成果共享慈善氛围的营造。这不仅涉及城市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城乡社会共同体”理念和共建共享理念的培育与宣传,而且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互帮互助理念也应该被激活。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先富群体多集聚于城市和非农产业,成为国家政策红利享有的“既得利益者”。现阶段,城市和非农产业具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物质基础,先富群体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后富群体给予帮扶。自愿付出、甘于奉献、乐于共享等价值取向的培育有助于第三次分配力量的发展壮大,奠定相对落后地区迈向共同富裕的社会基础。其次,在城乡融合过程中,通过慈善滋养和道德水平提高,充分调动城市个人和社会组织反哺乡村的积极性,依托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公益事业发展等形式能够汇聚更多社会力量帮扶乡村。具体来看,一是城市先富群体和企业将可支配的部分财富自愿无偿转移至乡村相对贫困人口,用于改善乡村相对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缓解由于城乡贫富差距过大而产生的“社会撕裂”与心理失衡。当然,政府层面也应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与慈善奖励制度,对非营利性组织从事公益性活动、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给予税收减免与荣誉褒奖。二是以乡村情感认同、价值共振为纽带,鼓励在城市的创业成功人士、技术专家、党政领导干部等新乡贤群体,以物品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回馈家乡。最后,城乡融合视域下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还在于精神支撑与效能提升。一方面,文化融合是城乡融合的“黏合剂”和“润滑剂”,蕴藏于乡村传统文化中的“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同舟共济、互助互爱等向善文化与道德伦理是中国特色第三次分配制度的文化根脉,也是推进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思想道德基础。另一方面,城市拥有先进的数字技术、管理制度等,城乡融合中,随着数字技术下乡、慈善信托、企业基金会等慈善制度创新完善,城市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与乡村弱势群体的帮扶需求得以高度匹配。
缩小“三大差距”,塑造“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我国共同富裕的理想形态。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有利于城乡优势生产要素以更加合理的形态和路径支撑实现共同富裕。“提低扩中”是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关键抓手,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使其成为中等收入群体是城乡融合赋能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城乡融合的核心内涵包括要素融合、产业融合、生态融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其中,要素融合与产业融合是提高共同富裕物质基础的关键,而生态融合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也是“共同”这一公平理念的有力彰显。城乡融合赋能共同富裕必须在城乡互融共生、互促互进、协同共享共赢格局上聚焦农村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城乡产业融合是拉动内需增长、促进农民增收,以及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结构升级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中之重。城乡产业融合的目标在于通过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弥合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等窘境。没有城乡产业深度融合的组织形式,乡村产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就无从谈起,农村居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欠发达地区乡村产业发展面临着精英群体流失、金融资源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市场体系不健全、产业融合度低与利益链短等困境,破解乡村产业发展的“富民之困”必须坚持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乡村产业发展必须寻求政府、市场、社会边界重塑中的平衡点和不同主体合作的利益契合点,形塑城乡产业发展利益共同体。
首先,要引入市场机制激活乡村产业发展要素,让人才、资金、技术等产业发展要素在价格信号、供求规律和竞争机制作用下城乡跨界配置与流动,推进乡村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现代化。只有将城市的市场规则、竞争意识、先进技术等与乡村资源禀赋整合重构,乡村产业发展内在竞争力与外在吸引力才能得以持续。一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筑牢利益链。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推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将更多的产业增值收益留给农村、农民。二是要加快促进城市技术、管理、人才等要素向乡村转移,赋能乡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与创新。通过推进农业生产设施化、机械化、生态化、数字化,提高农业生产要素投资回报率,实现城市资本、技术下乡与乡村产业提质增效共赢。三是要聚焦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为乡村产业释放“富民效应”增加更多主体。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劳动力吸纳、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市场信息共享、辐射带动农民增收等叠加效应。
其次,要规避政府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构建“市场内驱—政府补位”的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博弈合作互动机制。保护“弱质性”农业发展,整合、组织乡村各类资源要素,避免资本下乡与民争利及防止资源配置的村域内失衡,解决要素禀赋结构升级中先行者外部性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必须担负起因势利导和公共资源配套职责。例如,在产业发展初始阶段,政府在发展规划、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土地利用方面需要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应增加政策扶持资金、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流向乡村融合型产业。同时,通过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在乡村产业培育和资本违规攫取利益之间构筑“防火墙”,建立健全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与一般小农户、村集体经济发展利益联结与保护机制。但随着市场内生力量逐渐成熟,政府的参与力量需要弱化。
最后,城乡产业融合是市场、政府等外部力量介入与乡村社会内部力量对外部力量能动反应相结合的过程。乡村社会基于理性原则,对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输入及其可能催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进行判断选择,当外部力量的介入可能会对乡村社会利益带来“负外部性”时,乡村内部可能会采取抵制或不配合的行为加以回应。城乡产业融合要注重乡村社会主体性的发挥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总之,只有构建市场主体、政府、一般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的耦合协调与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城乡需求对接、优势互补、产业互联,让农民获得更多的产业深度分工增值收益,才能实现产业发展的“富民效应”。
中国特色城乡融合发展中,城乡要素的自由交互与平等交流是必要前提与核心机制;通过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等的综合发展状态均衡是其最终目标。相较于脱贫攻坚期间“动员型”治理伴随的各类资源与要素“被动”输入乡村,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城乡融合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与市场化配置机制,特别是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等价交换与流动,为城乡共同富裕提供延绵不断的内在动能。
对于劳动力,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高质量新型城镇化战略,持续推进农业人口的非农化转移和市民化进程,让进城农民能够更好更快且无“后顾之忧”地融入城市生产生活,让城镇化转移人口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服务、更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更高且持续的收入,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外出创业成功人士返乡、毕业大学生返乡就业创业、有志投身乡村生产的个人和组织下乡等“引才机制”,为乡村共同富裕目标注入高素质的人力资本。
对于土地要素,城乡土地要素流动的本质是土地权属的改变或功能的转变,要继续深化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巨大潜力转化为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贡献。对于农村承包地,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顶层设计,开展第二轮承包地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试点工作,持续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消解分散化、细碎化的土地经营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土地需求的张力。同时,政府要对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等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并建立针对普通农户的利益保障机制。针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府要探索建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深化个人和社会资本下乡流转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改革,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同时,满足城市居民对乡村“生态宜居”的需要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尽管针对城乡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的制度改革已经处于渐进式改革与试点阶段,但仍需要对乡村和农民进行赋权赋能。要结合“引才”“引资”“引业”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其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筑巢”功能,吸引外来资源力量留村创业兴业,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共同富裕不仅是显性的收入差距缩小,而且要更加注重隐性的能力差距缩小,特别是让乡村居民也能拥有均等的能力提升机会。从公共产品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两大类。加强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一方面要让乡村居民享受到更加普惠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规划与互联互通。因此,要细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范围,创新公共服务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因地制宜构建以政府为主体、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供给模式。
首先,政府要建立县域范围内城乡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机制,将更多的财政、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向乡村社会覆盖延伸。补齐乡村共同富裕的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短板,改善农村人力资本结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多元化文化需求,缩小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群体性差距。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县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是促进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经济可行的空间单元。以教育资源配置为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乡村人口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的“横向空间流动”,城乡之间教育资源与教育质量悬殊。加快推进县域范围内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对于乡村社会“纵向阶层流动”,继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引入市场和社会机制剥离依附于公共产品领域的行政负累,推进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针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扮演的公共产品主要生产者,要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深入实施“市进政退”改革,将有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纳入供给主体,推动养老托育、普惠性幼儿园等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经济化、多元化发展。
最后,在城乡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要注重群众的自主参与、决策评价与考核监督机制建设。群众是基本公共产品的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评价主体和监督主体应由群众决定。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人民生态理念的培育,优质的生态环境、生态产品与生态服务日益成为城乡居民“生态安全与宜居宜业”更高层次的物质需要。城乡生态融合是乡村内生型发展的最大潜力与竞争力,也是避免城乡生态治理负外部性溢出的路径选择。城乡融合赋能共同富裕视角下,生态环境的流动性、开放性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必须树立城乡生态利益共同体理念,避免城乡生态治理中的“搭便车”现象。
首先,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或生态功能区和已脱贫地区在空间上往往具有高度重合性,政府在该区域发展中要严格依照国家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行生态资源修复、开发与保护。一方面,依据生态受益与生态成本对等原则,由政府牵头建立以生态保护区为主的乡村和以生态受益者为主的城市的生态资源市场化定价交易与利益补偿机制。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激发财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的效能,促进生态保护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避免生态保护区因承担生态功能而陷入“贫困怪圈”和贫困“代际传递”。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建设对城乡生态资源治理组织架构、协同机制、权属界定、规划监管等进行明确落实,推动城乡生态治理资源融合、组织融合、制度融合、空间融合、规划融合与监管融合。
其次,城乡融合发展要求城乡之间秉承开放共享、平等交换、功能耦合原则,以城乡生态产权融合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态要素”向“生产要素”的市场转化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对乡村生态资源进行“保护式”开发与利用,让城乡的土地、大气、水、技术等资源互融联动、顺畅配置。通过城乡生态资源要素的互嵌与组合,培育更多兼具市场竞争优势和促进乡村生态资源“变现”的休闲康养、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让乡村为城市提供更多生态产品和服务,实现城乡生态要素价值显性化。
最后,社会是城乡生态资源共保共享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城乡融合背景下,村民个人既能够在生态建设中获得补偿与收益,也能够将生态资源使用权流转以获取效益。社会组织则需要借助公益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的保护宣传及公益活动。总之,要基于整体性视角对不同行政空间与不同类型生态资源与污染源进行联合保护、开发与治理,在城乡生态治理协同效应基础上激发城乡生态富民“乘数效应”。
农业农村是共同富裕主战场,由固化的城乡二元制度藩篱导致的“城兴乡衰”、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成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共同富裕的症结所在。城乡融合发展既要解决工业和城市发展“极化效应”导致的乡村自主发展不充分问题,也要在城乡各自价值与功能实现基础上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不是“劫富济贫”的运动型治理,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和“面子工程”,普遍富裕基础上的适度发展差距是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的理论意蕴与实践形态。城乡融合赋能共同富裕必须聚焦于乡村低收入群体的“提低”与“扩中”工程,有效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问题,坚决破除农村要素持续性输出和要素市场扭曲等城乡分割壁垒。在此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使其能与社会产生良性互动耦合,才能最终实现城市和乡村互融共生基础上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