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导向下的乡村振兴之路

2023-02-07 17:5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城乡现代化

黄 花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福建莆田 35110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核心要义来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中,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农业还是“四化”同步中的一条短腿,农村还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的一块短板。只有通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才能补齐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短腿短板。因此在讨论共同富裕远景目标时,我们有必要将它与乡村振兴战略放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

一、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内在联系

我国已经如期完成了新时代的脱贫攻坚任务,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当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可以说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两者本身就具有重要联系: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两者相统一于发展之中。

(一)共同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

从共同富裕这个角度看,它为乡村振兴走向何方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愿景。 实现共同富裕将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和艰巨的过程,但也并非遥不可及。《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22)》提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分阶段扎实推进[2]。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今后3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做了总体部署,分两大步、两个阶段实现: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到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上新台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一具体化的两步走战略部署也为未来30年的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提供了前进的方向。那就是,到2035年要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农民就业质量得到显著性的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实现均等化,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乡村要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现,农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实现等值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并实现均质化,最终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共同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目标,将为乡村振兴提供愿景、注入动力,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乡村振兴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目前最大的“不平衡”就在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就在于农村发展的不充分,这是横亘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前最大的障碍。共同富裕中的“共同”二字就蕴含着这个富裕是要在全体人民中实现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五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全体人民当然也包含着这些生活在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而当前共同富裕道路上的短板恰恰就在农村和农民。所以我国这些年通过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先富带后富等办法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但这些办法毕竟只是外因,它们最终还需要转变成激发乡村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才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于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它包含着“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在内的全面振兴,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全局性和历史性的重大意义。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些目标指向正是对当前农村社会主要矛盾的及时回应,它不但顺应了亿万农民的期许,同时也承载着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的使命,因此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离不开农村农民的富裕,可以说乡村振兴战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3]。

(三)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相统一于发展中

实现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相统一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没有农村农民的富裕,就不会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没有乡村振兴,就不会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作为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任务,需要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共同富裕的内涵十分丰富,不仅要求社会整体经济发展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同时还要求提升全社会共有、共建、共享的水平,城乡不同群体间的差距得到合理的控制与缩小。它是一个全社会的、多层次的、中长期的、动态的系统工程,而其中最重要的考量指标当然还是经济。针对我国目前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普遍领先于农村的情况,共同富裕对于经济指标的要求是:在总体上经济发展要达到较高水平,在群体间经济差距要逐渐缩小。所以实现共同富裕,其中“富裕”是前提,“共同”是关键。毫无疑问,想要实现共同富裕,首先就需要通过高水平的生产力创造出足够的财富供给,保证全社会财富总量的充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当前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拥有的财富水平达到中华民族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它为推动共同富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站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起点上,共同富裕不但对国家整体创造财富的总量有了新的要求,而且对人民享有财富的均衡性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这个“均衡性”并非是在原有的经济总量上进行均贫富,它要求在创造出新价值、做大新蛋糕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共同富裕首先是个经济发展问题[4]。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领域的重大改革,总要求的落脚点在“生活富裕”四个字上,这意味着乡村振兴的最根本任务是让农民获得富足且体面的生活。也就是,一方面要实现农村经济长期稳定、快速发展,持续促进农业增产,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需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引导实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农村人均收入不再明显落后于城市人均收入。可见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共同指向“发展”,两者相统一于“发展”中,且在“发展”中互相成就。

二、共同富裕导向下对乡村振兴的认识误区

由以上分析可见,乡村振兴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全国各地都加大了财政对乡村的投入,农村的基础设施也普遍得到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内许多学者和政策部门也正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不少政策建议,但有些认识和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共同富裕导向下,对城乡一体化的重新理解

在“城乡一体化”问题的认识上,社会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巨大,要实现共同富裕,首先需要缩小城乡差距。解决的办法是继续加大对农村的投入,让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通过农民进城以及城市资本下乡,最终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这个观点很好理解,就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让城市资本下乡帮助发展农业生产,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同时通过农民进城,又拉低了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由此来缩小城乡差距。

但如果深入思考,不难发现看似合乎逻辑的分析其实只停留在问题的表象上,就城乡差距而言,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是城乡居民收入上的差距,农村与城市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对于收入的需求也是不同的,这种差距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它的存在也是合理的。我国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购房,青壮年劳动力和资金也随之流入城市,于是农村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空心化和老龄化。这个过程与世界其他国家城市化过程一样,高速城市化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城乡差距,这是规律性的现象,无须过分渲染其严重性。而且我国在这么高的城乡收入差距下却依然可以长期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和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是有我国自己独特的原因:首先,虽然年轻人进城使得农村劳动力缺失,但同时也让那些留村农民拥有了更大的种植面积和获得更多收入的可能。其次,在城市居住的人口相比较农民来看,他们可以获得更先进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更便捷的养老、家政、体育锻炼等生活服务,这些服务也是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当前城市收入比农村收入相对较高也是能被社会普遍理解的。其三,农民的生活质量不应完全由货币来定义,他们在生活资料的获取上存在大量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性很强,宅基地也是集体提供的,大量的福利未被计入到收入中,所以城乡之间的差距其实并没有那么大[5]。因此只要真正理解“城乡差异”与“城乡差距”两个概念的区别,就不会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视为洪水猛兽。

鉴于此,对于社会上提出的,通过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从而达到“城乡一体化”的观点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其实,长期以来我国在城乡之间实施着两种不同的政策:城市已经向农村完全开放,农民可以自由进城工作、生活、购房等;而农村却依旧对城市封闭,通过农村集体所有制,限制城市资本自由下乡,包括农村的宅基地也不允许城里人购买。恰恰是这种农村对城市的相对封闭性,给了农民更大的选择权,也形成了对农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保护。设想如果取消对城市资本下乡的限制,城市资本到农村必然会挤占农民的生存资源,农民被迫迁移到城市后,他们在城市势必很难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即便假定他们可以获得与农村同等水平的收入,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也必定会让他们的生活十分艰辛。相反这些人如果留在农村,相对自给自足的农村生活则可以让他们拥有更高的生活品质。因此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对于城乡差距问题应客观看待,“一体化”不等于“一样化”,同时应照顾农村的弱势群体,尊重那些人选择留村的权利。

(二)共同富裕导向下,对农业现代化的重新认识

实现共同富裕意味着产业的发展、收入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以及城乡差距的缩小,而达到这些要求则意味着乡村的全面振兴,因此共同富裕导向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大多数人认为农业现代化一定是建立在规模化、机械化以及市场化的基础之上,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村必须减少劳动力并创造出充足的农产品。正是这些看似正确的观点正在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全国许多地方的农村纷纷学习江浙沪的做法,为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鼓励农民流转自家的耕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流转来的农地转包给外来农户或资本耕种,吸引城市资本进入农村帮助搞现代化的大规模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更多的收入,村里的农民也因为地租出去有租金,参加劳动有薪金,从而提高了收入水平。这里有条件指的是那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村庄周边的城市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当地农民已经离村进城,当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后,这些地方就可以把村里的农地流转给外来资本经营,所以这些村庄往往是成功的。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我国大部分农村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城镇化率和工业化率远低于发达地区,农地就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地方则不应简单地模仿他们的发展模式。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村未来走向的基本判断,它决定了农村发力的方向。但是当前乡村振兴正处于初级阶段,它的核心任务还是服务于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关键要做好打基础、保底线、补短板这些工作。首先,我国农村还生活着两亿多农户,国家绝不能为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就把这些农民赶出农村,传统农业虽然生产效率不高,却是数以亿计留村农民的基本收入保障。其次,从农业本身上看,以老年人为主体的小农户虽然总体劳动生产率并不高,但这些传统农业的生产过程往往是不计成本地精耕细作,农民很少去关注投入和产出是否合理,这种农业在市场上还是很有竞争力的[6]。其三,对农民而言,农村中一小块的农地不仅是他们收入的基本来源,更是一个就业的机会和融入社会实现人生意义的载体,对他们可谓意义非凡。其四,这些农地也是进城农民工最后的退路和在城市安心打工的定心丸,是社会的稳定器。如果没有这个基本保障,那整个社会结构就会缺乏弹性,我国的现代化就会处于危险之中。只有当我国城市化基本完成,进城农民可以在城市体面安居,无须再把农村视为保障,此时的乡村振兴战略才可以将重点放在发展农业现代化,甚至生态、乡愁等方面。反思当前进行的乡村振兴实践,一些地方急于求成,不顾当前发展阶段与条件,也不顾农村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自我调节机制,片面强调农业规模化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实现,最终只会适得其反。乡村振兴是一项历史性任务,欲速不达,农业现代化的主体是农民,那种舍本逐末的现代化绝不是广大农村的发展出路。

(三)共同富裕导向下,对和美乡村的重新审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和美乡村建设,从美丽乡村建设到和美乡村建设寓意何在?这些年在推进这项工作中,社会上已经达成一种普遍的认识,那就是建设和美乡村不是指单纯地搞好乡村环境,而是在乡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建设和谐、宜居、美丽的乡村。乡村经济必须发展,但决不能把牺牲生态环境作为代价,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两者应相互促进、齐头并进。与过去相比,对于和美乡村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已经有巨大的进步,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农村开始禁止农民养家禽家畜,怕这些动物污染农村环境,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问题。

浙江省自2003年推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以来,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取得了显著成效,也为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和美乡村带来了丰富的经验启示。浙江省许多村庄通过改善环境已经变成农旅名村,这些村庄因为具备地理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还实现了产业兴旺与生活富裕。因此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村庄看到浙江省取得的成果后就简单地照搬照抄,盲目效仿,不但要求农村要建设得比城市更干净、整洁、美丽,而且乡村旅游项目亦是遍地开花,其结果却大多是失败的。

究竟应如何在共同富裕的导向下,实现和美乡村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于不同的村庄应采取不同的办法,如果要求村村按照浙江的标准来建设,显然这样的目标是不切实际的。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农村依然是诸多留村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生活保障的最后底线,是他们无法在城市体面生活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若是为了建设美丽乡村,一味要求农村像城市一样,也搞垃圾分类、菜园变草坪、处理生活污水、不许养家禽家畜、不许堆柴草、拆除农具房、旧房重新粉刷等,这些适用于城市的治理要求无疑将大幅提高农民的生活成本,也会动摇农村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地位,它违背了乡村振兴战略与和美乡村建设的初衷。同时,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来讲,也不可能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来实现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的重点仍要放在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上,通过修建农田水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需要从具体实践中去寻找通往共同富裕的道路。当前影响共同富裕的最大因素在农村,这就要求在统筹谋划乡村振兴工作时,应把它放到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进行,立足城乡之间的发展差异,坚持农村的基本制度,通过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社的方式,让广大农民的共同富裕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一)立足城乡发展差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城乡之间固然是存在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当然要求缩小差距,国家应对农村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和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但城乡之间也是存在差异的,推进共同富裕更应尊重城乡差异,立足城乡不同的功能定位支持农村发展,既要创造条件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服务,又要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更要为进城失败的农民留一份基本保障。

首先是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产服务。随着这些年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中的青壮年农民越来越少,现在留村的青壮年农民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进城的,比如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在城里找不到合适工作的那些人;还有一种不愿进城的,比如家中上有老下有小,需要留在村中照顾家人的那些人。不管是不能进城的还是不愿进城的,青壮年农民他们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仅靠自家有限的承包地基本是无法维持家庭简单再生产。因为近年来农资价格不断攀升,粮食价格持续低迷,现在往往是一亩地的粮食全部卖出去,挣的钱还不够买下一季的农资,因此这些人想要留在农村,必然需要去寻找更多的获利机会。此时那些离乡进城的农民工让渡出的农地正好给了他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机会,他们由此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并且守住了进城农民工与留村农民的平衡。乡村的青壮年农民正成为目前保证农村稳定与发展的中坚力量,政府应呵护培育这个群体,保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特别应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下乡资本的行为,最大程度地规避资本下乡给他们带来的风险。既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也要防止下乡资本过度使用化肥农药进行的掠夺性经营,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发展权益。只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发展意愿,为他们提供更高水平的社会化服务,才能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其次是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近年来我国农村生活条件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总体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如果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不能到位,因为是基本的,那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这些地方应顺应村民生活需要,积极改善条件。但同时也应重视有些农村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过度投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问题。目前农民数量在城镇化过程中不断减少,农村空心化问题随之不断加剧,而有些村庄却把国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投入的资金拿来按照城市的标准大搞乡村项目建设,不得不说乡村的过度建设是一种浪费,高标准的基础设施投入也违背了提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衷。因此我们应着眼村民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比如农村中最大弱势群体是老人,这些老人绝大多数没有充足的养老金,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暂时还不具备为全体农村老人提供体面养老的能力,因此国家应在这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务。

其三是为进城失败的农民留有后路。显然我国的农业劳动力在总量上还是过剩的,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要减少农村中的农民,因此当前转移农业劳动力依然是我国重要的政策取向。在城镇化过程中,不难发现有不少农民已经在城市里拥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但却很少有人愿意把自己在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出去,因为这些进城农民得为自己将来万一创业失败留下一条后路,也因此他们才敢于心无旁骛地在城市中放手一搏。这些年,城市吸引了不少农村青壮年群体加入其中,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能实现这一发展,它离不开农村的支持保障作用。虽然农村的总体经济收入比城市少,但如前文所述,农村中其实有大量自给自足的隐形收入未被统计其中,所以农村实际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与城市相比,它们的差距并没有经济统计数据显示的那么大。因此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只有正确分清城乡差异与城乡差距的区别,保持并利用好城乡的功能差异,才能真正找到缩小城乡差距的办法。

(二)坚持农村基本制度,避免出现两极分化

共同富裕要求避免出现两极分化,不仅表现在城乡之间,还包括农民这个群体内部,都要避免收入差距过大,这就要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应惠及绝大多数人。拉美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教训是深刻的,当年他们在经济调整发展的时候,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忽视了农业,而只强调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但是事实上工业部门的扩张离不开农业部门的发展。那时为了发展工业经济,他们从扩大资源性产品出口入手,鼓励大资本下乡兼并小农户,由于拉美国家的农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所以当小农户在卖出土地而失去家园后,就不得不流落到城市,但城市又没有做好接受他们的准备,还无法为大量的进城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和公共服务,于是当遭遇经济危机时,城市中就出现了以破产农民为主体的规模巨大的贫民窟,进而引发政治动荡。而我国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现行的农村基本制度是重要的因素,它为农民留下一份生存的基本保障。

我国的农村制度涉及多个方面,最能体现中国特色的主要是土地、组织、经营、治理这四个制度。首先在土地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的土地归各个村集体所有,村民可以无偿从集体那里获得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其次在组织上,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所有的村民都有权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分得集体收益;其三在经营上,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都有权承包集体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它是农民最重要的稳定经济来源;其四在治理上,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村民拥有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参与权。正是这套制度保证了每个农民能够获得最基本的权利,有效地避免了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7]。

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中,能从制度上保障农民拥有基本的农地和住房,对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不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和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全局性的意义。但是现在一些人对我国农村基本制度也提出了质疑,比如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自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将农地承包给农户,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就没了可供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因此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我们只看到“分”而没有看到“统”,导致人们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进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存废都出现不同的声音。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各项农村政策的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战略意义。首先,在当前城市未能提供充足就业岗位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坚持农村基本制度,为每位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提供平等的、最基本的生存发展保障,让农民在城乡间可进可退,这是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既能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又能从容应对风险挑战,而且还具有强大韧性和活力的秘密武器。其次,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完善农村基本制度,发挥村集体组织作用,增强“统”的功能,促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进而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也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三) 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社,助推实现共同富裕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目前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并存。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资金项目当然也更多向他们倾斜。但我国的基本国情却是“大国小农”,一家一户小规模的传统农业经营依然是我国农业经营的基本面,而这些小农现在却往往被忽视。因此传统小农户为了能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他们希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发挥“统”的功能,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服务,帮助他们更加顺畅地进入市场。可以说农民合作社这个组织在引领小农户进入市场和带动小农户发展这个问题上具有其他任何组织难以比拟的独特功能作用,是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统”功能的重要载体。虽然我国农村已经办了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可这些合作社大多是由“能人”领办的,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如何通过规模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忽视农民对合作成果的共享,所以并未真正发挥出合作制的优势[8]。

对农村的帮扶是必要的,乡村振兴战略已向纵深推进,政府这些年对农村投入不断增加,数额巨大的涉农专项资金促进了农业农村事业的发展。但不难发现,这种自上而下的投入却难以与个体农民精准匹配,也不能满足农民差异化的需求,更无法形成长效的对接机制以保障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同时现在也有愈来愈多的企业带资本带技术下乡,但企业资本下乡的目的当然是为自己谋利,为了获利他们会优先选择与乡村的精英开展合作,根本无暇顾及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甚至还出现挤兑小农、与农争利等情形,最终只会造成农村贫富的进一步分化[9]。当前就陷入到这样一个困境,即国家干预力量的低效率和市场力量介入的不公平。它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它们都是乡村的外部力量,两种组织模式都没有充分发挥农民的内生力量。只有创新合作组织形式,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可以激发农民自主合作意愿的合作机制,才能促成长效的农民合作。200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亲自部署推动的集生产、供销和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正是能够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流通、科技、金融等服务的合作组织,它不但有助于增强农户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而且还能提高农产品的销售利润和农民收入水平,把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力量,切实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因而“三位一体”合作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夙愿,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乡村振兴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反思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的乡村振兴实践却还存在着对“城乡差距”的误解、对国家政策的误读、对当前形势的误判等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错误,坚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才能补齐乡村发展短板,为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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