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惠
(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1167)
虽然养老方式多种多样,但决定养老方式的基本因素还是在于三个方面:谁来出资?在哪儿居住?谁提供服务?从资金来源角度考察,养老可以划分为三种基本的类型:一是社会养老,二是家庭养老,三是自我养老;根据养老场所与居住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基本类型;根据养老服务来源,可以分为社会(如社区/机构)养老、家庭养老、自我养老[1]。在实践中,这三个方面的类型会形成不同的组合。例如,以房养老其本质也是自己提供资金(房产),进入机构居住,由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
除了资金、房产之外,个人的劳动要素也可以提供养老的资源。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劳动投入养老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服务,就形成了互助养老的模式。互助既可以是一种服务对资金的替代,也是重要的影响养老场所与居住方式的因素(如通过互助可以选择居家养老);互助还是提供养老服务的来源。最初,互助养老被看作是农村地区低收入情况下的一种可行的方式,通过老人们的相互提供服务,来弥补资金的不足[2]。后来,随着“时间银行”“互联网+”等技术方法的采用,在一些城市也出现了互助养老的新模式[3-4]。近期,以“抱团养老”为特征的互助养老模式也出现在一些高收入人群中。这表明,互助养老不仅适用于农村的低收入群体,也适用于城市的较高收入群体。互助养老不仅有助于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也有利于满足老年人的情感、精神需求。不过互助养老的对象并不适用于失能、半失能群体。
随着实践的发展,互助养老也受到了理论研究者的关注。围绕着互助养老是否可行,特别是能否在更大范围推广的问题,研究者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互助养老模式在中国是可行的。持这一观点的研究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一是家族或邻里的互助养老中国古已有之,现代社会依然可以继承和发展[5]。 二是一些发达国家也有互助养老的成功做法,如美国有创建非营利性会员制志愿者组织的“比肯山村”互助养老模式,这种互助养老模式迅速在美国很多城市和小镇流行开来,形成了一场规模浩大的“村庄运动”(village movement)[6]。日本也存在着以搭建邻里互助支持网络的形式实现养老互助的做法[7]。 三是国内有成功的互助养老实践。例如,在福建,受宗祠与村庙文化影响,乡村老年协会比较活跃,依托社区互助养老机制,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8]。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互助养老模式面临困难,难以普及推广,不应对其前景有过高预期。持这一观点的研究同样有着多个依据。一是认为互助养老缺乏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与需求,供需双方的耦合是一种非常脆弱的紧平衡与非闭环平衡[9]。二是认为互助养老的合作生产过程中存在参与主体间“中心—边缘”权力结构固化,多重目标冲突与互信质量低下等问题[10]。三是认为信任、规范和网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资本在不同程度的流失,客观上阻碍了互助养老发展[11]。
上述观点显然需要提出一个互助养老的总体理论来加以整合。该理论不仅能够解释为何在一些地方互助养老得以成功,还要能够解释在其他地方为何无法实现。为此,本文沿着被广泛接受的社会资本理论继续深入探索,在借鉴布尔迪厄文化资本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文化资本解释互助养老模式的新进路。
互助养老是否可行的争论主要着眼于现实条件。但是,如果没有在理论上加以揭示互助养老的条件和机制,深入理解互助养老得以运行的原因,就会陷入对具体细节上的争论。事实上,对于互助养老的现象并非没有理论解释,但这些理论解释都很难经受进一步的追问。
第一个理论解释是社会交换理论,该理论认为农村互助养老过程实质是一个计算报酬和代价的社会交往过程,也是一个交换过程[12]。这一理论看到了互助所具有的交换性质,但是却很难解释由于年龄的差异,养老中的互助经常是不对等的,服务提供者很难享受到服务对象提供的对等服务。由此,研究者提出了第二个理论解释:时间储蓄。该理论认为劳务补偿的代际传递和代际接力是互助养老的基本运行逻辑。时间储蓄互助养老模式通过采取“时间银行”“社区货币”等方式,对现期劳务付出者在未来时期提供对等的照护补偿[13]。时间储蓄能够有效解决互助养老的代际间传递的问题,但是依然面临着如何建立信任的难题。在此背景下,研究者依据实践提出了第三种理论解释,即社会资本的解释。互助养老的社会资本分为三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指老年人个体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通过这种网络获取资源的能力,包括信任、亲情、参与等;在中观层次上,是指社区互助养老组织的关系网和资源的动员整合能力,包括规则建立、资源动员以及网络构建等;在宏观层次上,是指社区作为一个整体嵌入社会系统时,互助养老所依赖的法律、制度、理念等[6]。
社会资本理论不仅解释了互助养老得以运行的信任基础,也说明了互助养老获得必要资源的网络条件。在实践中,无论是美国的“村庄运动”还是中国福建的乡村“老年协会”,都充分体现了社会资本的作用。然而,社会资本理论虽然能够解释互助养老关系网络的形成和组织的建立运行,却无法回答为什么有的地方社会资本丰富而有的地方社会资本贫弱的问题,从而只能简单化地将其归结为“历史传统”以及偶然因素。如果无法了解社会资本的深层机制,也就难以解释为何有些地方能够实现互助养老而有些地方却不可以,也难以在实践中采取有效的促进措施。事实上,已有研究指出,“传统社会资本不断流失, 以信任、规范和网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资本也在不同程度流失, 客观上阻碍了互助养老发展”[11],需要对农村的社会资本进行补偿[14]。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进一步提出了互助养老的文化资本理论解释。这一理论解释一方面借鉴了布尔迪厄所提出的文化资本理论,另一方面又结合中国历史的“孝文化”和尊老传统。之所以从文化资本视角来解释互助养老以及社会资本的差异,是因为共同的文化观念不仅是信任网络建立的重要前提,也是个人愿意持续参与,解决合作困境的关键条件。对此,有多个研究者也发现了文化在互助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例如,“通过追溯我国老年人互助观念的来源,发现孝道思想、友悌之爱和道义追求依然是群体选择互助行为的因循理念;‘为人民服务’与雷锋精神是老龄群体诠释互助精神的基本话语;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等美德则是时代精神对参与养老互助的现实感召”[15]“对孝文化的创新运用破解了很多正式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16]
对于“文化”这样抽象的无形因素,布尔迪厄提出的文化资本概念给予了很好的理论建构。这一概念最初来自布尔迪厄对儿童的不同的学校学习成绩的研究。他发现,通过家庭继承的文化资本的熟练性与类型可以更好地解释在学校的成功。布尔迪厄认为,文化资本是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的,采取了文化、教育、修养的形式。这一过程因为包含了劳动力的变化和同化,所以极费时间,而且必须由投资者亲力亲为。这种具体化的资本是转换成习性的外部财富,它(不像钱、财产权,甚至贵族头衔)无法通过礼物或馈赠,购买或交换来即时性地传递。文化资本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的阶段中通过社会和社会中的阶级来获得,这种获取并没有经过精心的策划,因而文化资本是在无意识中被获得的。文化资本的积累不能超越个别行动者及其表现能力,它随其拥有者(生物的能力、记忆等)一起衰落和消亡。在布尔迪厄的分析中,文化资本以三种不同的状态存在。首先是以一种身体化的状态存在,是指一套培育而成的倾向,这种倾向被个体通过社会化而加以内化,并构成了欣赏与理解的框架。其次是以一种客观化的形式存在,如书籍、艺术品、科学仪器等。再次是以机构化的形式存在,如教育文凭制度。他认为,客观化、机构化的文化资本正在变成越来越重要的新的社会分层的基础。布尔迪厄承认,某些商品与服务可以通过经济资本而直接获得,但是其他的商品与服务则只有通过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本才能获得[17]。文化资本的重要性在于能够形成惯习。布尔迪厄认为惯习是一套深刻地内在化的、导致行为产生的主导倾向,它指向一种实践的、前反思的而不是有意识的、身体化的同时是认识的、再生产的但是又是创新的。
虽然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概念侧重从知识、教育、修养等方面来批判性地分析阶层和权力的不平等,但是这一概念也具有其通用性的一面,即表达了人们在认知、倾向和习性方面的差异。同样,这一概念可以用来描述人们所习得的“孝文化”及尊老传统的差异。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和尊老传统都可以视为文化资本,这一文化资本通过家庭熏陶、节日仪式、学校教育而形成身体化的认知和规范;通过外在的特殊空间(如祠堂家庙)、场景(清明祭祀等)和书籍、故事构成的客观化的场域;通过官方褒奖、声誉确立、资产继承等方式形成了机构化的体系。这一以“孝道”“尊老”为核心的文化资本不仅有效区分了阶层,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阶层代际传递的重要特征。
作为一种文化资本,“孝道”“尊老”从多个方面共同建构起了家庭养老以及互助养老的必要条件。概括而言,身体化的文化资本形成了“互助是义务”的约束机制,让每个认同“孝文化”的人都采取了自我约束的行为,将赡养作为自己的天然义务,作为自己独特身份的外在表征;客观化的文化资本形成了“物质可共享”的合作机制,使得一个空间中的人们能够共同使用书籍、故事、记忆、空间等物质资源,合作增进利益;机构化的文化资本则形成了“外部有认可”的激励机制,从而能够将子女养老、家庭养老以及互助养老持续下去。当文化资本能够为其认同者带来约束机制、合作机制和激励机制时,子女养老、家庭养老以及互助养老才具备了内在意愿、合作条件和外部动力(如图1所示)。了解文化资本对于家庭养老、互助养老的基础性内在作用,才能够真正理解互助养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所表现出的差异。
图1 文化资本作用养老的机制
解释互助养老现象,离不开对家庭养老的认识。互助养老既是对家庭中子女养老的替代,也是家庭养老的扩展和延伸。家庭养老是一种独特的基于血缘关系的互助,而互助养老则是超过血缘关系的“拟家庭”关系。文化资本理论视角不仅对传统社会中的家庭养老提供了解释,也对家庭养老的衰落加以解释,还对多种形式的互助养老进行了诠释。
在古代中国,以“孝文化”或“孝道”为核心构建了绵延传承的文化资本,这种文化资本有力地保证了“老有所养”。“孝文化”是指中国文化与中国人的孝意识、孝行为的内容与方式及其历史性过程、政治性归结和广泛的社会性衍伸的总和。孝文化不仅在养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核心观念与首要文化精神。传统中国社会更是奠基于孝道之上的社会[18]。虽然在欧洲各国没有“孝”的文化体系,但同样存在着父权制家庭。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父亲可以任意杀死自己的子女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公元前332年到16世纪的漫长时期内,“严厉的、至高无上的家法”是欧洲社会在当时的“美德”。限于篇幅,本文集中分析中国的孝文化及其资本化的过程和后果。
伦理学史的研究表明,孝产生或兴起于周代,其初始涵义是指尊祖敬宗、报本返初和鼓励生儿育女、繁衍生命。在周代,孝是贵族的特有德行。以孝为首的“五教”是中国文化最初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是建立在父系家庭的基础上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推动孝从宗教意义转化为纯粹的伦理意义,从宗族道德转化为家族道德。从《孝经》开始,孝的道德观念被全面政治化、神秘化。到了汉代,王朝统治者则从实践上将孝纳入家长制专制统治的道德体系中,出现了“汉以孝治天下”的情形。魏晋隋唐时期,孝文化与佛教、道教在融合中发展。宋元明清时期,大部分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孝道,孝道在论证上出现了哲学化,在义务规范上出现极端化,在实践上表现为愚昧化。
从文化资本的视角来看,中国传统孝文化的构建和传承有其内在的目的与机制。内化孝的观念和具备孝的行为不仅对家庭中长辈的权力和赡养有着重要价值,而且对王朝而言也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的基础作用。因此,各朝代大都重视对孝文化的投资,使其不断实现身体化、客观化和机构化,从而为子女养老以及家庭养老提供了保证。
首先,孝文化通过向一代一代年轻人的灌输,让他们身体内化了孝道的规范和价值。汉武帝时期,增补《孝经》为七经,确立了《孝经》的经学地位。在孝的社会教化方面,上至天子,中至循吏,下至“孝悌”“三老”,都在积极对民众进行孝道教化。孝的思想也是学校讲授的重要内容,是学生的必修课。广泛的教育使孝的观念渗透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内化为每个人的规范。
其次,孝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化的存在,在不同的场域中发生作用,不仅体现在生活环境上,而且也体现在对权利的拥有上。在生活环境上,主要表现在坟墓祠堂、服饰、戏剧故事(如二十四孝)等与孝文化相关方面。历史学家钱穆曾指出,“中国人莫不各敬其祖先,坟墓祠堂之公祭。”同时,父绝对掌握着多方面的权利,形成了对子女的优势地位,包括支配家族财产权、支配子女婚姻权、支配子女行为权、支配子女人身权等。
再次,朝廷对孝道的提倡、鼓励和奖惩构成了机构化的文化资本。在汉代,与孝有关的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举孝廉(即孝子廉吏),自汉武帝以后,以“孝”为本就成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二是设孝悌、三老等乡官,以鼓励并保证孝道的执行,同时奖励孝子,免除孝子的徭役。三是实行养老政策,以教民孝。老人在家庭与社会上地位很高,是家庭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四是以法律维护父母之特权,父母可以扑责甚至处死子女,但子女的不孝行为在法律上要处以重刑。
孝文化所具有的身体化、客观化和机构化的特点,使其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文化资本,不仅形成了尊老养老的习俗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家族世袭和阶层固化。一些官员的孝悌守丧状况直接影响到其升迁贬谪。这种文化资本日积月累,并未随着朝代更迭而消失。相反,由此文化资本推动家庭内部孝道和尊老进一步扩展到家族中的尊老、养老和互助,甚至扩展到村落中的尊老和互助养老。最为典型的做法就是“义庄”的设立。所谓“义庄”,是一种宗族共有的产业,是族内有人把私人购置的土地或资财无偿赠送给本族,由宗族委托可靠的人士打理,每年将田租或利息用来赡养族内贫困户,有些义庄还设置义塾,出资延请塾师,免费供族内子弟读书。我国第一所民间义庄的创始人是北宋的范仲淹,他出身贫寒,发达以后在老家兴办了义庄。一直到晚清,实业家叶澄衷临终前也在遗嘱中写道:“吾族集聚仅百家,而大半皆属贫、穷、鳏、寡、孤、独,最宜矜恤。间有老病废疾无力谋生,丧葬嫁娶无资措办,以及寒君子弟艰于读书诸憾事,均属情有可悯。吾心欲仿范氏之遗法者久矣!”他前后投入5万余两白银,造义庄后购置田地一千三百余亩,宗旨是“敦宗睦族,兴学救灾”,附设义塾。历史学家钱穆曾指出,“义庄义塾之公建,为一宗一族之经济教育谋共同之维系,为一宗一族之情感意象谋永久之团结,宗族之于大群,不啻其一细胞。”
然而,以子女养老、家庭养老、互助养老为具体社会功能后果的文化资本随着现代流动性的增大而受到冲击。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年轻人离开农村和家庭进入城市独立生活,生育政策、少子化、家庭结构的破坏,使孝文化资本机构化的存在载体丧失,让孝道实践失去了依托;另一方面,孝文化的教育教化以及奖惩措施都已不复存在,使得新的一代人淡化了孝道观念。在这一背景下,不仅家族、邻里间的互助养老难以存在,即使家庭内部的子女养老也难以为继。在机构养老尚未有效发展的情况下,几千年以来养老日益成为一个凸显的难题。
不过,面对养老难题,多样化的养老方式还是发展起来了。在大多数城市,家庭养老或者是在社区协助下的居家养老依然是主要养老方式。这也说明了,只要家庭制度继续存在,家庭养老功能就不会完全被各种照护机构所取代[19]。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进入养老机构。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互助养老的方式。这些新的互助养老方式的运行,同样是建立在文化资本的基础之上,只不过在文化资本的内容、表现形式和作用机制上有了新的发展。对此,我们还需要具体分析。
现代互助养老的出现并不是建立在传统孝文化的文化资本基础之上,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文化资本。事实上,如果缺乏必要的文化资本,互助养老就不仅缺失必要的信任和共识,而且也难以建立运行所需的规范和组织。这也是解释为何在有的地方互助养老能够顺利建立,而在其他地方互助养老不可能存在。研究者在观察美国“比肯山村”互助养老模式时就发现,一个基础性的条件是“村庄”具有共同遵守的管理准则及价值观(互助与互惠)。如果没有这一共同文化基础,社区的凝聚力也就难以形成。
不过,在现代社会中互助养老得以建基于上的文化资本的内容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变化,已经具有了不同的内容。以孝为特征的中国古代互助养老的文化资本,互助作为德行存在于人们的认知中,表现在人们尊老、助老的日常行动中。惯习是社会化对个体和群体作用的结果,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那么,互助养老的文化资本的内涵也更加丰富,它不仅仅以孝为核心,还有慈善文化、价值观认同等。因此,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有的文化资本还是传统孝文化、尊老传统的遗存;有的文化资本则是来自于公益慈善文化的植入;还有的文化资本是新兴的价值观的体现。虽然这些文化资本的来源不同,但都能够为互助养老提供基础性的支撑。依据文化资本来源的不同,现有的互助养老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在农村传统活动空间中形成的文化资本和互助养老。在一些农村地区,原有的祠堂、村庙等传统活动空间得以保存或者得以重建,而一些获得过传统文化资本的老年人得以在这些活动空间中聚集、交流和建立组织。这些老年人在儿童时期学习过或体验过传统的孝文化,这种观念模式和倾向身体化为他们的内在资本。而祠堂、村庙等公共活动空间则提供了客观化的文化资本;养老协会的规则和外部获得的资源支持形成了机构化的资本,让大部分老人愿意参与到互助养老中。这种互助养老模式得以建立的文化资本看似来自传统,但在性质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老人的互助并非因为孝道或血缘关系而建立起来,而是基于共有的记忆、观念和身份而聚集在一起。
文化资本为农村老人的互助养老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老人们身体化的记忆、观念和身份形成了互助养老的约束机制,产生“我们是一样的人”,有义务相互帮助的意识。无论参与者的收入水平高低,是否有子女,只要是被看作是“自己人”都可以纳入互助养老的群体中。而公共活动空间的存在则进一步形成了互助养老的合作机制,这样的公共空间不可能让哪一个人拥有,只有以群体或组织的身份才能够获得空间的使用权,因此合作成为必然的选择。有了活动空间,老人们得以组建和登记自己的组织,组织获取资源和开展服务的强大能力不仅激励老人们积极加入,也激励老人们采取相互帮助的行为。
从实践来看,在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空间保存或恢复较多的农村中,互助养老得以顺利开展和良好运行,较好实现了在熟悉的家乡养老的愿望,不用被迫进城养老。当然,农村互助养老的有效运行还需要其他的条件,包括互助养老组织要能够获得合法身份;能够得到所在社区的支持;能够得到专业化服务机构(如餐饮、医疗服务)的合作;能够得到外部志愿者及慈善捐助。从长期来看,随着这一代农村老年人的离世,互助养老将逐渐衰落,无以为继。
二是在社会工作者支持下的城市独居老人的互助养老。这一种互助养老并非是由老人们自己沟通合作形成的,而是由外部的社会工作者促成的。在城市中虽然有很多老年人居住在很近的地方,但是他们之间却是陌生人,无法形成合作关系。当承担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后发现,如果在项目结束后还希望保持养老服务,就需要发展互助养老。因此,一些社会工作者就开始探索城市社区互助养老的开展。他们的工作基础同样是培育相关的文化资本。为此,社会工作者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言语为独居老人传授了志愿文化、慈善文化,使其身体化为老人们新的文化资本。之后,社会工作者为独居老人提供了做志愿服务的工具包,里面有检查身体及其他服务的工具,从而为老人们提供了客观化的文化资本。最后,社会工作者帮助独居老人们建立起互助群体,确定互助规则,并提供外部支持,从而增强了其机构化的文化资本。
社会工作者为城市老人所培育的文化资本有效地促进了互助养老。作为服务对象的独居老人,受到了志愿文化的约束,他们会觉得,我得到了别人的帮助,我也可以做志愿者帮助他人。然后,社会工作者提供他们的工具包和服务技能让他们之间有了合作的可能。而通过介绍老人们相互认识,结成互助的团队,则为参与者提供了稳定的激励。自己要获得他人的帮助,就得尽其所能帮助其他人。
就笔者所观察的案例中,社会工作者推动的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几位之前从不来往的独居老人走在了一起,不仅轮流担任志愿者上门走访和服务,而且有的老人还提供自己家空闲的房间用于文化娱乐活动。虽然不确定这种互助合作关系在项目结束、社会工作者离开后还能否持续,但是就其文化资本而言,并不会轻易消散。
三是基于价值观认同形成的互助抱团养老社群。一些城市出现了抱团到乡村养老的互助养老方式。这些参与者或者是熟悉的同学朋友,或者是网络上志同道合者,退休后都希望能够在一起生活,互助养老就成为一种选择。这种互助抱团养老的社群虽然不再建立在传统孝文化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价值观认同的共识上。这种价值观是大半生的积累,已经内化在这些参与者的认知中。而且这些价值观也客观化地表现在所阅读的书籍、欣赏的音影、日常的饮食服饰等方面。而且无论通过网络交流还是日常交往,价值观又成为一种选择的机制,成为参与者进入互助群抱团取暖的重要条件。
价值观作为一种文化资本,同样可以在互助养老上发挥多方面的作用。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价值观规范着参与者的所思所行;作为一种合作机制,客观化的物质、生活方式和艺术趣味让互助成为可能;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价值观的认同则可以让参与者在互助养老的群体中得到认可,找到同道,获得鼓励。因此,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抱团互助养老社群开始出现,一方面,分担并降低了养老的费用;另一方面,有效提高了养老的满意度。虽然也有一些互助养老群体因为费用分担及管理规则的不完善而解散,但随着规则和运行方式的日益完善,这种互助养老模式也成为在退休之后和失能之前的一种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互助养老模式得以存在的解释,可以发现互助养老并非完全不可行,也不是轻易能够应用。其关键的条件在于是否存在着合适的文化资本,也就是参与互助养老的个体是否在观念意识、外部条件和制度规范上具有互助的倾向。在总体上支持传统家庭养老、互助养老的文化资本在衰落的同时,要看到一些地方还存留了有利于互助养老的文化资本,一些地方新的文化资本正在得到培育,从而为互助养老提供了可能。
上述分析揭示了文化资本是互助养老得以存在的关键因素,这一理论解释既说明了家庭养老、互助养老为何能够长期存在和复兴,也能够说明为何在大部分地区无法采取互助养老,或者说互助养老推广的难度所在,由此,也破解了长期以来围绕着互助养老是否可行的争论。
不过,文化资本并不是只能从古代社会中获得,而是可以通过培育、创新、沟通而形成。也就是说,文化资本是可以培育的。而培育文化资本的过程可以促进互助养老的发展。具体而言,文化资本的培育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有条件的农村恢复传统文化场所和机构,为农村老人提供文化资本得以存留的场域。有了这些场域,农村老人身体化的文化资本能够自然地转变为互助养老的资源。二是在城市里以“志愿(或慈善)文化+时间银行+区块链技术”来为居住在邻近区域的老人们提供新的文化资源,并且建构其互助养老的激励机制。三是从虚拟社区到真实社区的价值观认同,为新的抱团互助养老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资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群体基于某种特定的文化认同、生活方式以及合作规则而形成不同的文化资本。
不同文化资本的培育和积累对于形成城乡多种互助养老方式提供了可能,也将丰富未来的养老模式。互助养老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之间并非是矛盾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甚至是相互渗透的,共同构成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例如,即使在一些机构中我们也可以鼓励老人们相互照顾,依次获得费用的抵扣,体现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增进老人之间的友谊,改善老人们的身心健康。当然,一些在互助养老社区中生活的老人在失能后也不得不进入机构得到照顾。由此可见,与其说互助养老是一种补充性的独立养老方式,不如说互助养老是一种理念和方法。建立在特定文化资本基础之上的互助养老,所传递的不仅是具体的服务,还有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情感和认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养老方式而言,充分利用这一独特文化资本也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