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勇健,高天华,黄毅祥
(1.重庆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咸阳 712100)
0 引言
2015 年我国开启了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这次改革旨在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允许社会资本参与配售电业务,让售电市场从垄断售电向多元化售电格局转变,其目标之一是放开售电市场,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通过竞争降低电价,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经济增长。借鉴国内其他领域的改革经验[1],售电市场采用渐进的放开方式[2]:即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将原电网公司或发电商直接垄断销售的电量,释放一部分给予市场,并按照市场化机制定价。因此售电侧放开后的电力销售,一部分仍然由电网公司或发电商直接销售(发电商直供电主要提供给工业大用户,电网主要提供给居民用户和公共事业单位用户);另一部分由售电公司从发电商批发购买电量后,再零售给用户(主要是中小企业),而售电市场是可自由进出的,如此售电行业就从原有的垄断性行业改革为竞争性行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规定,电网、发电商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但由于电网的垄断地位,其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具有诸多限制[3],因此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类售电公司[4]:一类是发电商把原市场营销部门注册为售电公司(简称“寄生售电公司”)来参与售电,这类具有发电背景的售电公司能获得低成本电量,且在改革初期,其业务、财务等诸多方面未与母公司完全分离,所以成本仍能归入母公司,在理论上边际成本为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5];二是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简称“独立售电公司”),这类售电公司虽然不具备价格优势,但能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如节能管理、用电定制化等,节省了用户购买额外电力服务的交易成本(存在寻找信息,签约,违约惩罚等方面的额外成本),而寄生售电公司通常不具备提供这类增值服务的资源和团队,因此两类售电公司形成了各自的相对优势,在零售市场上展开竞争[6]。
售电侧开放后,已有大量的独立售电公司进入市场。调研发现,尽管寄生售电公司具有零边际成本优势,但在竞争中,独立售电公司也能以较高的价格与用户签约,即出现电价分叉效应,但也出现了独立售电公司不断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现象[4]。因此研究零售电价的形成机理,探讨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公司的博弈行为和电价变化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内外关于售电市场的博弈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研究电力双边合约的博弈,这类文献重点分析电力合约对市场均衡的影响。代表性的有,Yu 等[7]在合作博弈的框架下研究电力合约的谈判,从数学上证明了电力合约能实现帕累托改进;蒲勇健等[8-9]利用Cournot 模型和Bertrand 模型研究电力差价合约的市场力抑制作用,表明差价合约是有力的规制工具。同时,部分文献进一步探讨合约的设计,比如Parlane 和Ryan[10]考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间歇和不确定性,分析发电商的最优合同;Yu 等[11]探讨激励相容的微网储能补贴合同,分析“自发电+储能”模式下政府补贴与微网储能的效率。二是研究市场主体的竞价策略和购售电策略,代表性的有,Banaei 等[12]在供给均衡模型的基础上,考虑了远期合约的影响,分析发电商在日前市场的竞价决策,并提出一种新的风险管理方法;石帮松等[13]探讨售电侧放开后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的竞价售电问题,各售电公司根据电价微增响应猜测来调整自身的竞价策略,类似的还有Kharrati 等[14]、Nojavan 等[15]、彭一海等[16]学者的研究。三是分析售电侧放开后电价的变化,代表性的有,黄毅祥和蒲勇健[17]构建售电市场的讨价还价博弈模型,探讨售电侧放开后,电力交易机制的改变并不能降低电价的内在原因;蒲勇健等[18-19]则构建售电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指出即使寄生售电公司具有绝对价格优势,但电力市场化依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性,降低均衡电价;同时,黄毅祥等[20]从发电企业经理人行为的角度进一步探讨当前售电侧改革电价下降的内在机理,其研究表明改革取得的电价下降成效,更多的是行政作用的结果,而并非市场竞争的有效引入。
上述研究表明竞争机制的引入会深刻影响售电市场,但我国售电侧改革后市场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分析,与现有文献不同的是:第一,目前的研究多为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竞争引入后电价的变化,本文却主要分析售电侧改革后电价的形成机理;第二,本文提出利用“经济剩余”的标准分析用户对售电公司的选择,并提出等剩余曲线;第三,本文将细致的分析两类售电公司之间的Bertrand 竞争,而现有文献对此研究不足,同时本文也将纳入更多的博弈主体,使得更加切合改革实际。
1 售电市场博弈关系
售电侧放开后,两类售电公司都作为中间商,首先在批发市场上从发电商购买电量,然后在零售市场上竞争售电,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寄生售电公司并没有与母公司完全分离,其批发价格为零,且收益也将归属于母公司。与此同时,发电商将决定给予独立售电公司的批发电价,目前发电商部分电量按照目录电价销售,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余下部分电量则提供给电力市场按照市场机制销售,由于售电侧改革还处于早期阶段,提供给电力市场的电量基本还处于卖方市场,所以本文假定批发电价由发电商单方面决定。因此售电公司之间、售电公司与发电商之间是动态的Stackelberg 博弈,本文将采用逆推归纳法进行分析,且博弈的顺序为:第一轮,发电商决定给予独立售电公司的批发电价;第二轮,一旦决定了批发电价,独立售电公司与寄生公司之间就进行价格博弈,当前售电公司以赚取购售电价差为主,所以本文假定售电公司之间的竞争为价格竞争[5]。
此外,由分析可知,用户选择与哪类售电公司签约,表面上看可由售电公司的零售电价决定,然而影响用户选择售电公司的因素不仅是电价,还有用户获得的其他收益,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捆绑式提供增值服务而节省的交易成本等。因此本文将采用经济学的标准方法假定用户选择售电公司的准则为:用户根据与售电公司签约带来的“经济剩余”的相对大小来决定签约对象,即用户选择与给其带来较大“经济剩余”的售电公司签约,经济剩余是指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电合同后,预期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与节省的交易成本之和①“经济剩余”概念首先由Baran 和Sweezy 两位学者提出,其定义为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价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21]。此后,不同理论中有不同的定义方式,比如西方经济学中,把经济剩余定义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22];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剩余是剩余价值的另一种中立性质的表述[23];还有的学者只是简单地把利润等同于经济剩余[24]。通过这些定义,经济剩余一方面表现为财富积累,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增值。以此思路,独立售电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同样包含有为用户创造的价值增值部分,因此本文定义经济剩余为用户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与节省的交易成本之和。。
通过对用户经济剩余的分析,本文将构建一个Stackelberg-Bertrand 价格竞争博弈模型对两类售电公司的电价分叉效应给予解释,同时刻画零售电价之间的数量关系。但是,在理论上存在的博弈均衡,现实情形中不一定出现,尽管两类售电公司存在各自的竞争优势,但也可能因为没有均衡存在而出现无休止的价格调整博弈,价格的不断调整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目前市场中出现的部分独立售电公司退出市场交易的现象或许正是这种原因所致,本文将通过博弈模型证明这一点。
2 模型构建
2.1 基本假设
假设1本文假定把某个经济区域内的发电商合并,即只存在一个发电商,同时寄生售电公司为其原营销部门,进而只存在一个寄生售电公司是自然的推论。
假设2由于改革初期,只放开了部分工商业用电,所以设电力市场上存在多个同质的用电企业,每个用户的逆需求函数为p=h(q),p,q分别是电价和需求量,h(·)为严格递减函数,存在逆函数h-1(·)。
假设3售电市场是自由进出的,为简化分析,本文假定售电公司只签约一个用户。设独立售电公司的固定成本为c,由于独立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售电,其售电成本除购电成本之外,就只有由员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的固定成本,因此设c为常数,同时假定独立售电公司在购售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成本仅由购电成本组成。T为给定的生产周期内独立售电公司能为单个用户节省的交易成本,z为独立售电公司给单个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后能获得的利润,且同样为常数。
假设4假定发电商产能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中国电力供给在短期和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和差异性,但从长期来看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平衡[25]。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独立售电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售电公司具有常数成本的假设并不意味着没有考虑独立售电公司在提供增值服务时存在的成本,因为在考虑增值服务利润时,已经扣除了增值服务成本。同时,本文假定增值服务利润为常数,与售电量无关,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现实,因为一旦用户与独立售电公司签约,就能获得增值服务,与电量无关,只要在电力设备的负荷范围内,增值服务利润只与电力设备规模有关,而本文假定企业用户是同质的。
2.2 用户对售电公司的选择
在给定的时间周期里(譬如用户的一个生产周期),用户从独立售电公司按照价格pi购买的电量为qi,由于节省了交易成本T,所以用户的实际花费为piqi-T,于是用户购买单位电量的实际价格为pi-,因此就实际价格而言,用户的需求量为qi=,从而有
其中函数υ(qi)是严格递减的,由(1)可知,独立售电公司面临的逆需求曲线会右移,如图1 所示,在同样的价格水平下,用户将从独立售电公司购买更多的电量。
图1 独立售电公司面临的逆需求函数Figure 1 Inverse demand function faced by independent electricity selling companies
若用户与独立售电公司签约,那么用户的经济剩余为
式(2)中前两项代表用户的消费者剩余,将用户的零售价格pi=h(qi)+代入上式中,则(2)式可表示为
若用户与寄生售电公司签约,没有交易成本节省,经济剩余就为其消费者剩余,设用户从寄生公司购买的电量为qp,价格为pp,则与寄生售电公司签约后的经济剩余为
用户根据与售电公司签约后“经济剩余”的相对大小来决定签约对象,如果Ri >Rp,则用户从独立售电公司获得的经济剩余大于从寄生售电公司获得的经济剩余,此时用户将从独立售电公司购买电量;如果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