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监督抽查中的抽样工作

2023-02-04 10:31叶永和
中国标准化 2023年5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

摘 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样工作是整个监督抽查第一道工序,它的规范、准确与科学直接影响监督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本文从监督抽查的目的与作用出发,结合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来论述做好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不仅要看抽查行政行为是不是到位,而且还必须看有没有遵循监督抽查的抽样技术规范、遵循监督抽查的特点,避免产生看似正确的错误。

关键词:抽查控制理论,监督抽查,行政要求,技术规范,抽样工作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5.030

0 引 言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政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颁布了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做了详细的行政行为规定。而《浅谈监督抽查中的抽样工作》[1](以下简称《抽样工作》)没有全面认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法规内涵,在论述抽样工作中脱离了监督抽查的特点,即便按此抽样工作做到合理、合规,其监督抽查工作的效果只是事倍功半,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未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忽视了监督抽查特有的技术规范,使“完美”的抽样工作影响到整个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本文针对监督抽查过程中抽样行为、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避免产生人云亦云的现象,并建议如何正确履行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

1 把握监督抽查的内涵

根据我国词典[2]的解释:抽查是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由于抽查性质不同可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交易抽查[3]。不同的抽查性质都采用同样的手段,即随机抽样,但是它所包含的行政要求与技术规范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很容易产生看似正确的错误。

1.1 监督抽查的行政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督抽查的定义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并对如何组织监督抽查、怎样开展现场或网络抽样工作進行了规定,但没有规范其技术方法。比如,监督抽查应制定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有哪些情形不得抽样;怎样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所以,监管部门,尤其是执行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解读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证抽样工作科学、公正。如果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程序不到位,那么监督抽查技术规范再严谨、检测数据再准确,也是徒劳的。那么怎样保证监督抽查的行政行为准确无误,本文不再累赘,《抽样工作》已论述得比较详细。但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是不能替代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一旦不按照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执行,那么正确的抽样工作行政行为反而掩盖了监督抽查的错误判定,甚至产生相反的作用。

1.2 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

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交易抽查相比较,除了随机抽样方法一样外,存在着诸多不同,根据国家监督抽查标准[4-7]的规定:监督抽查的抽查方案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8]而设置的一种抽查方式,其特点如下:

(1)抽查的错判风险概率(即第一类错误概率)ɑ设定为5%,而漏判风险概率(即第二类错误概率)β没有设定,一般很大。其作用是以极少的样本(即样品的集合)数量来准确地判定核查总体(即监督总体、抽查批产品或产品总体)不合格,但不判定核查总体合格,更不保证没有问题;

(2)样本数量多少是根据监督质量水平(术语称“声称质量水平”)值和极限质量比水平大小来确定,不是根据产品标准检验规则的抽查数量[9]。监督抽查不是用于控制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而是发现问题,达到监督、威慑的目的;

(3)抽查样本不合格可以肯定核查总体达不到抽查方案对应的监督质量水平值,判定为不合格,其置信度高达95%。而抽查样本合格不能肯定核查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核查总体的监督质量水平值;

(4)核查总体的构成可以是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批次、同一材料、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批次、不同材料、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类产品,甚至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因为,监督抽查是通过不合格样品数判定其质量水平不合格,不是以发生不合格项目来等同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

1.3 监督抽查的随机抽样

随机抽样的定义是“从总体中抽取n个抽样单元构成样本,使n个抽样单元每一可能组合都有一个特定被抽到概率的抽样”[10]。换言之,随机抽样仅仅只是一种抽样方法而已,其作用是排除人为主观的影响,保证抽到样品都有一个特定的概率。然而,随机抽样不是监督抽查的专用方法,在监督抽查中主要是用于监督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判定,不是什么问题都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避免产生相反的作用。比如,某生产企业被举报,有一批手持式电钻的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过小,存在漏电安全问题(假设漏电产品占10%),某监管部门如不掌握监督抽查的特点,只考虑抽样工作的行政行为的要求规范,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电动工具(电钻、电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1]规定的抽样方案(2;0)进行监督抽查。经过二项分布函数公式计算[12],判定合格概率比判定不合格概率高达4倍多,其监督结果会判定该批手持式电钻“没有问题”。所以,随机抽样不是监督抽查唯一方法(监督抽查应用非随机抽样方法本文不展开论述),尤其是解决举报与安全问题的查处,这一点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2 与《抽样工作》探讨的问题

《抽样工作》对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没有准确地把握,在抽样工作上只重视行政行为的正确,犯了一概而论的毛病。

2.1 抽样的代表性

《抽样工作》要求“实施方案和细则应保证抽样数量不仅能够满足检验需要,还应能够代表该批次产品的整体质量,满足抽样具有代表性的要求”。实施方案和细则除了体现监督抽查的行政要求外,必须遵循监督抽查的抽样技术规范,而《抽样工作》的要求是不符合监督抽查的工作原理。因为,随机抽样是不可能抽到代表性的产品,只有非随机抽样才能保证获取样品具有代表性,这是随机抽样与非随机抽样的最大区别,也是抽查的特性所决定的,否则就不叫随机抽样。换言之,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即便检验过程与检测数据正确无误、行政行为也没有问题,那么对核查总体的判定会产生错误的导向,甚至造成相反的判定结果。

2.2 同一批次的问题

《抽样工作》把验收抽查的抽样要求直接套用在监督抽查上,认为“为保证抽样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应抽检同型号、同等级和同样类型的产品,且生产条件、日期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同一批次”。这是对监督抽查的误解:一是同型号、同等级、同样类型、同生产条件与日期的核查总体是不能保证其特性参数一样,更不能保证抽样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因为,不管核查总体有怎样的相同,其特性参数绝对不可能是一模一样,不可能样品等同于总体;二是在核查总体中判定产品之间的特性参数大小差别,不是看核查总体有怎么的相同条件,而是看核查总体的标准差σ大小。如果核查总体的标准差σ大,即便是同型号、同等级、同样类型、同生产条件与日期,那么产品之间特性参数的差别也是很大;三是监督抽查判定核查總体的检验结果可靠性,不是靠核查总体有怎样的相同程度,而是指获取样品是不是保证绝对的随机抽样,其抽查方案和极限质量比水平是不是符合监督质量水平值要求。因此,保证抽样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不能简单以相同条件程度的行政要求作为判定条件,而是根据其技术行为是否符合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这一点非常重要。

2.3 抽样人员的水平

抽样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是不能体现在对产品标准熟悉的程度,更不能把随机性与代表性统一起来、混为一谈。抽样人员的作用是以随机方法获取样品,它与熟悉产品标准没有关系,也不应该存在关系,否则会影响获取样品的随机性,最后影响到监督判定的准确性。而《抽样工作》指出“很多参与抽样工作的人员对产品和相关标准并不熟悉,对样品的代表性、处置、抽样规范性理解有欠缺”会降低样品的代表性,实际已从根本上否定抽样的随机性,无形中改变了监督抽查以样品的概率来推导判定核查总体的模式,违反了监督抽查工作原理。换言之,《抽样工作》对抽样人员的要求,已否定监督抽查判定,产生错误在所难免。

2.4 总结要符合规范

《抽样工作》总结说“只有科学、规范的抽样过程,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乍一看该总结论述没有问题,实际上按照监督抽查判定设置的程序逻辑是不成立的。科学、规范的抽样过程是保证获取样品的随机性,不是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也无法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其论述已调换了概念、偏离了监督抽查的判定方法。换言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体现在抽样的随机性,不是靠样品的代表性。而样品的代表性是应用在监督抽查的非随机抽样上,不能与此混为一谈,弄乱了监督抽查判定的概念。它不仅违背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而且还带偏了监督抽查分析问题的方向。

3 对抽样工作的建议

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最重要是保证样品的随机性,目的是确保抽查判定的准确性,只有抽样技术规范符合监督抽查判定原理,行政要求的严谨才能发挥作用,才能保证监督抽查判定结果的准确。否则,再有效的抽样工作实施方案与细则也是徒劳的,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

一是正确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执行应用过程中应结合监督抽样的技术规范与抽查基本原理,不能凭主观意愿或抽样者理解来引用与取舍法规的规定。

二是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抽样工作既要服从行政要求,更要符合技术规范,使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得到准确落实,正确把握监督抽查采用随机抽样的内涵,摒弃样品代表性的思想。

三是加强抽样人员的培训。培训除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掌握开展随机抽样的知识、技巧与方法,像随机数的产生、获取,以及扦样法、四分法的应用等,确保抽样的随机性,避免造成抽样过程的偏差,保证监督抽查判定的正确。

4 结 语

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是否存在问题、达不达到规范要求,不能简单地只是有没有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执行,还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因为,在抽样工作中一些违背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行为,往往在法律法规上是很难给予清晰的规定,也无法进行辨别与判定。所以,正确履行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不能只看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要求,还必须注意是否遵循监督抽查的工作原理,满足其技术规范,即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下,用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并结合监督抽查性质来审视抽样工作。否则,即便抽样的行政行为“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无法获得正确的监督抽查判定,甚至还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雪丹.浅谈监督抽查中的抽样工作[J ].中国标准化,2022(13);167-171.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1(7):176.

[3]叶永和.论产品监督、验收和交易之间的关系与作用[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7(6):49-51.

[4]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828.4-2008[S].

[5]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2008[S].

[6]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6378.4-2008 [S].

[7]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 [S].

[8]于振凡,等.抽样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 98(6):208-228.

[9]叶永和.如何正确选定监督抽样数量n[J].中国标准化,2006(增刊):110-112+119.

[10]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T10111-2008 [S].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动工具(电钻、电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Z].2022-06-24.

[12]王梓坤.概率论基础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9:48-53.

作者简介

叶永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质量技术监督控制的研究。

(责任编辑: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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