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把握『四个机关』定位要求

2023-02-02 17:11中山大学法学院
人民之声 2023年12期
关键词: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随着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修改,监督法的修改也在推进之中。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和指引,其中,“四个机关”是党中央对新时代人大建设的科学定位,需要充分把握和贯彻落实。

首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要以“政治机关”的站位为指引。“政治机关”体现了人大的政治功能,本质上涉及到党与人大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政治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安排。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党和人大关系中,除了“四个善于”中蕴含的人大立法权、任免权行使,人大作为“政治机关”的功能还体现在人大监督职权中。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的功能,这是其“政治机关”性质职能的体现。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的开篇都会强调党的领导以及对中央会议精神的落实。

其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要以“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为根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一方面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的政治地位的根本不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但并未具体列举这种监督以何种方式实现。从 8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多种人大监督职权形式,包括代表评议、执法责任制等,并且制定了评议工作条例、对司法案件监督规定等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法规。这些监督权行使方式的探索就是基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其中一些监督方式被吸收至2007年监督法中。这种探索延续至今,目前,各地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积极探索监督权的行使方式。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庭审监督系统”,组织人大代表观看法院庭审、抽查案件、提出整改意见;多地地方人大实行的“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结合了决定权和监督权等多种职权行使方式;由广东首创、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向全国推行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和浙江温岭开创的人大预算审查民主恳谈机制等等,都是监督权行使机制的创新。未来监督法的修改可以考虑是否吸收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创新实践。

第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本身就是“工作机关”的体现。广义上的人大监督,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大对外部的监督,即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二是人大内部的监督。三是人民对人大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最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要以“代表机关”的定位为导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

各级人大应以“四个机关”建设为引领,推动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保证民主监督、依法监督、科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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