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废水超标排放案件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磋商

2023-01-25 11:30钟燕娌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12期
关键词:食品厂生产废水东莞市

钟燕娌

(东莞市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 东莞 523000)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要素和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同时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出现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调查发现需要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权利人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与赔偿义务人针对环境损害事实、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和平等磋商,并综合考虑修复方案经济技术可行性和必要性,评判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1]。若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做到应赔尽赔,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设备清洁、车间地面清洗和食品原料清洗、蒸煮等加工环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水,其油脂物和悬浮物含量高,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数值大,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氮磷化合物含量高[2]。食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废水排放管理,避免废水超标排放[3]。一旦废水出现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经查处后则需要对其进行鉴定评估,以量化环境损害,明确环境污染的损害范围与程度,企业除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做到合规生产,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 案件概况

某食品厂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主要从事米粉的生产加工,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大米浸泡、磨浆、压滤脱水、蒸汽加热打粉、挤压成条、蒸汽蒸粉条、烘干等。企业主要产品米粉产量为6 000 t/a,主要原材料大米用量为6 200 t/a;员工合计350 人,在项目内食宿,每天三班制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3 条米粉生产线和1 台煤锅炉。

1.1 涉案食品厂生产过程的主要污染源

主要污染源有: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火烟;浸泡大米及磨浆后压滤脱水产生的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员工生活垃圾;生产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机械噪声等。

1.2 案件环保手续情况

该食品厂于2002 年8 月取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意见(允许日排放生产性废水205 t),于2006 年4 月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于2021年5 月获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3 案发情形和损害调查

2022 年2 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其排放口有生产废水排放。经取样监测,参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该食品厂外排废水中,总磷超标35.6 倍,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指标无异常。根据涉案企业反馈,该企业于2022 年1 月21 日停工,2 月14 日复工,但由于员工工作疏忽,开工前未及时对废水治理设施进行检修和调试,导致外排废水水质异常。因此,该食品厂在2022 年2 月14 日至2 月25 日外排超标生产废水的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事实明确。

2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情况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指综合运用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与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它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纳入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因此,要合理地确定行政罚款数额与损害赔偿数额,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同时,将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获取的收益与环境行政处罚挂钩,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为了解涉案食品厂生产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东莞市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共同成立了工作小组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食品厂污染环境案相关材料,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要求,评估该食品厂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并形成该污染环境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意见。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第2 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非法排放或倾倒废水或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等排放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成本确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和损害数额的情形。鉴于涉案食品厂排放超标生产废水时长和超标倍数相对有限,且周边区域环境较为复杂,现有案件材料难以进一步判定本次涉案食品厂排放超标废水造成的损害范围和程度。因此,专家组选择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涉案食品厂外排生产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 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 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等技术文件,涉案食品厂超标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以现行技术方法能够将废水治理达到相关标准所需的成本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废水污染物浓度、危害性以及地表水体环境功能等因素进行计算。

单位治理成本是指专业污染治理企业或工业生产企业治理单位废水所发生的费用。通过实际调查,获得临近或相同地区的企业(相近或相同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治理工艺)治理相近或相同废水,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平均单位治理成本。废水来源明确且来源单位具有自有处理设施,满足“在近三年内有正常运行记录,废水可以达标排放”条件的,可采用来源单位自行核算的治理成本。涉案食品厂2020—2021 年的指令性监督检测报告均显示,其生产废水可以达标排放,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故单位治理成本参考企业自行核算的单位废水处理成本3.5 元/t 取值。涉案食品厂每天实际排水量为150 t,则2022 年2 月14 日至2 月25 日废水排放量折算后按1 800 t 计算。综合考虑水污染物危害系数、超标倍数和环境功能系数,经计算,该食品厂在2022 年2 月14 日至2 月25 日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7 720 元。

3 案件结案情况

2022 年5 月20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涉案食品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4],涉案食品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 720 元和本次专家组鉴定评估事务费。涉案食品厂于磋商协议签订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国库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并支付了鉴定评估事务费,该案件以磋商方式顺利结案。

4 案件意义

东莞市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经济定位为高端制造业模范市,制造业涵盖类型多种多样。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东莞市污染源超过10 万家,约占广东省的六分之一,污染源行业类别覆盖范围广、企业数量多,导致环境违法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2019 年,东莞市环境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有4 282 宗,2020 年有4 588 宗,2021 年有5 334 宗。2021 年,东莞市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扣押、查封案件,停产、限产案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等五类案件在全国地市排名中位居第一。可见,推动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意义重大。

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广东省前列,是广东省最早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最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的地级市之一。2019 年,东莞市发布了《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2 年3 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大力推进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2 年4 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这一系列法律规范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印发实施以来发生的东莞市首例涉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磋商协议签订过程经历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资金收取等环节,这些工作的有序进行标志着东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该案件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成功签订对东莞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起到强有力的示范作用,有利于不断深入推进东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彰显了东莞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让侵占生态环境的违法者除了承担行政处罚以外,还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落到实处,守护东莞的绿水青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效破解了以往“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进一步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5 结语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东莞市今后应继续完善和梳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案件调查、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和资金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流程,不断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继续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筛查力度,夯实排污者主体责任;全力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难、调查难、评估难、修复难等堵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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