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天平, 胡 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 武汉 430073)
空间与时间,是一对无法从现实而只能从思维上分割开来各自言说的范畴,语言学上一般把前者解释为四方上下、场所、位置等,把后者解释为古往今来。萨克说:“对于所有的思想模式来说,空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思维框架。从物理学到美学、从神话巫术到普通的日常生活,空间连同时间一起共同地把一个基本的构序系统(ordering system)揳入到人类思想的方方面面。”(1)[美]罗伯特·戴维·萨克:《社会思想中的空间观:一种地理学的视角》,黄春芳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5页。作为一种思想模式或理论体系,哲学把空间与时间都视为物质的客观存在形式。学界对于空间的研究为时不短,成果可谓蔚为大观。然而,把道德与空间联系起来,开展道德空间的研究,则是近些年的事情,虽然也取得了一些富有启迪的成果,但由于理解角度的差异,人们对这一问题歧见纷纭。在笔者看来,道德空间既是一个由空间社会学中社会空间概念延伸而来的范畴,也是伦理学的一个新范畴。传统伦理学理论中虽然有极少数的范畴如道德世界、道德地位、道德境界、道德宽容等具有这方面的意蕴,但并不显性。因此,本文试图在总结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伦理学角度就道德空间范畴的内涵、特征等聊表拙见。限于篇幅,与此相关的道德空间的意义和个体道德空间的建构,笔者拟另文专述。
国外学界除了齐格蒙特·鲍曼外直接论述道德空间的成果并不多见,但这并不代表其他思想家就没有这方面的思想,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学领域还出现了一种空间转向。本来,社会学建立之初,孔德、涂尔干、西美尔等社会学家就以物理学为基础对空间问题展开研究,美国芝加哥学派以帕克为代表的学者甚至提出了城市空间社会学的概念。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马尔库塞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对社会学的实证主义方法展开了激烈批判,而以胡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家则主张运用现象学方法、以生活世界为基础来研究空间,梅洛-庞蒂也明确论述了从知觉出发来理解生活世界和科学世界,强调从身体活动和身体图式的角度研究知觉空间的整体性和基础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福柯、布迪厄、列斐伏尔等社会学家积极借鉴现象学思想和方法论原则,掀起了社会学从结构论向空间论转向的学术浪潮,当代空间社会学得以迅速崛起,并出现诸多内涵丰富的学派,如大卫·哈维的“历史—地理唯物主义”、苏贾的“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弗格森关于社会学与现象学内在联系的思想、吉登斯的时空社会学思想等。(2)刘少杰主编:《西方空间社会学理论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22页。当代空间社会学思想、理论已突破社会学的框架,向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拓展、延伸,极大地影响了后者包括伦理学的研究。正是从空间社会学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中,我们得以撷取许多关于道德空间的思想精华。
国外学界对道德空间的研究影响最大的首推德国著名思想家格奥尔格·西美尔,他曾于《空间社会学》一文中将道德空间隐含于“心灵空间”的论述里,认为空间是“人类把本身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感官意向结合为一些统一的观点的方式”,它“从根本上讲只不过是心灵的一种活动”。(3)[德]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460页。而道德,在他看来,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精神现象,也是可以感知的填充于空间的心灵活动。他在视空间为“社会化过程”之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个体化、功能化方向,着力探究了空间对于社会化过程的确定性发展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库尔特·勒温作为现代社会心理学、组织心理学和应用心理学的创始人,也在《拓扑心理学原理》中将道德空间隐含在由紧张系统和生活空间所构成的场域里。通过创立心理场论,他提供了一种分析道德空间的方法,认为人与环境是一个共同的动力整体,生活空间是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心理场。
在研究道德空间问题时,人们不能不提到美国著名学者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他把人类社会发展分为人与自然竞争的前工业社会、商品生产的工业社会、以服务业为基础的后工业社会三个发展阶段,然后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又把这三个阶段所形成的社会环境分为自然世界、技术世界和社会世界。他提出,在自然世界中,赋予人们力量的是战胜自然以共同生存的目的;在技术世界中,是与物联系在一起的群体生活;在后工业社会的社会世界中,因为人越来越脱离自然,越来越少地跟机器打交道,而只跟人生活在一起,与人打交道,所以经验都淡出视野,社会结构更加依赖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需要新教伦理来维系。(4)刘少杰主编:《西方空间社会学理论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07—109页。显然,贝尔的后工业社会和三个世界划分的思想具有极强的空间社会学意蕴,如果我们把贝尔的世界理解为空间,就可以把他的三个世界理解为自然空间、技术空间和社会空间,而从社会空间中我们又可以解读出道德空间概念。这种道德空间概念实际上就是他所谓的深入的道德秩序,这种道德秩序是以一套共有的价值体系来奠定其规范正当性之基础的。在他那里,社会世界是一种意识网络,一种有待作为社会结构而形成的想象形式,人们主要通过互惠意识而不是一些外在的现实来体验社会。
齐格蒙特·鲍曼在《后现代伦理学》中,为了构建他的后现代伦理学,也论述了道德空间,他把与“物理的—客观的”空间或“空间本身”相对的空间称为社会空间,又把社会空间分为三种相互交织又截然分别的空间即“通过知识的获得和分配在智力上被建构的”(5)[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72页。认知空间、“通过由好奇引导的关注和对经验强度的探索在情感上进行划分的”(6)[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72页。美学空间、“通过感觉到的/假定的责任的不平均分配来实现的”(7)[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72页。道德空间,它们都是“非客观的、人造的”(8)[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71页。主观性空间。通过论述道德空间,鲍曼揭示了当现代性走向后现代之时道德空间被拆除的原因,力图挖掘道德力量之源,重新寻找理解后现代道德现象的可能性。在他看来,道德责任是重建道德空间的唯一资源和基础。社群主义者查尔斯·泰勒在《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中,为了服务于他的现代社会认同的实现,也涉及道德空间概念。从自我与社会认同的角度,他把生活意义问题纳入论题。在他看来,生活意义的获得立基于无法逃避的框架的确立,此框架基本上与道德空间的边界相当,只有置身其中才可能获得“我是谁”的答案,从而明了自己身处何处,辨明自己的道德方向。
国内也有学者对道德空间概念作了探讨,较早的是龚长宇、晁乐红发表的《道德空间界说》一文。该文在分析了格奥尔格·西美尔、库尔特·勒温、齐格蒙特·鲍曼、查尔斯·泰勒对道德空间的已有研究之后,认为他们对于道德空间范畴的界定并不充分,学者们一般直接把道德空间作为一个惯常性概念来使用,缺乏对于道德空间概念本身的洞悉。作者认为:“道德空间就是道德主体置身其中的社会价值场域。作为一个价值场,其中弥漫着善与恶、美与丑、肯定与否定的价值评价,同时也提供了评判是非善恶的价值标准,而这些标准就是道德规范的作用,因此可以说,道德空间是靠道德规范功能的有效发挥来维系的。”(9)龚长宇、晁乐红:《道德空间界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5期。根据主体的不同,作者还把道德空间分为个体道德空间和社会伦理空间,其中前者是指“个人内在的心灵空间,由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来建构的,是个体学习内化道德规范,形成道德人格和道德良心,在自己的行为选择和评价过程中,坚持作一个好人的过程”(10)龚长宇、晁乐红:《道德空间界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5期。。作者还细致分析了道德空间的内在结构、特点和功能。
对道德空间作专门且深入探讨的,还有李建华《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一书和他与刘畅合作发表的《道德空间:内涵、维度与构建》一文。该文认为,道德空间旨在通过对空间结构、价值形态的剖析来阐明个体维度的道德善恶问题,以道德空间的概念关联道德学与空间理论的跨学科研究。该文把道德空间界定为:“构建个体生命意义、价值体系的场所,内在地涵括了个人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多方面内容,它具有主体间的互惠性、空间结构上的开放性以及主体价值判断与选择上的独立性。”(11)李建华、刘畅:《道德空间:内涵、维度与建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9期。李建华认为,道德空间包括几个维度,这就是个体自身的道德发生机制上的身体性与心理性维度、个人与社会关系角度的私人性与公共性维度、空间构成要素上的实体性与虚拟性维度。(12)李建华:《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593—602页。在作者看来,通过深刻分析道德空间的内涵和维度,城市空间出现的伦理价值失序、规范失效等问题,将有助于对“个体的良善生活进行价值评估与重建工作,实现主体间的伦理、价值连接”(13)李建华、刘畅:《道德空间:内涵、维度与建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9期。,以便更好地构建个人道德空间。
罗明星《论道德临界空间》一文也在探讨道德临界空间的基础上对道德空间作了有洞见的探讨。在他看来,所谓道德空间是指“道德主体置身其中的社会价值场域,是主体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的汇集之地”;而道德临界空间是基于道德空间引申出来的,是指“道德善恶发生质态转化的空间场域,其空间阈值受制于主体对善恶边界的主观认定”,所谓善恶边界“即主体根据自己能够承受的恶的极限与善的极限设置的心理边界,边界的内外之别直接表征着主体道德判断的善恶之性”。(14)罗明星:《论道德临界空间》,《现代哲学》2022年第1期。
有必要提及的还有宁乐锋的《查尔斯·泰勒的社群主义整体本体论评析——基于道德空间的视角》(15)宁乐锋:《查尔斯·泰勒的社群主义整体本体论评析——基于道德空间的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严学钧的《在面向他者的道德空间中重拾责任》(16)严学钧:《在面向他者的道德空间中重拾责任》,《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和《责任关怀的浮现与道德空间的应许之地》(17)严学钧:《责任关怀的浮现与道德空间的应许之地》,《理论建设》2014年第2期。、龚长宇和郑杭生的《道德空间的拆除与重建——鲍曼后现代道德社会学思想探析》(18)龚长宇、郑杭生:《道德空间的拆除与重建——鲍曼后现代道德社会学思想探析》,《河北学刊》2014年第1期。,这些成果都对道德空间问题作了有益探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前述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理解道德空间概念具有很大的启迪价值。在笔者看来,道德空间由“道德”和“空间”两个范畴构成。所谓道德,伦理学一般解释为人际相处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人们把道德又分两种:一是习俗舆论规范,它主要服务于某一共同体内成员之间关系的调节,表现为外在规范;二是品质规范,它主要服务于个体自身行为的调节,由于它是个体内化习俗舆论规范而来的,因此表现为内在规范如良心、内心信念和道德素养。就此我们可以领悟到,道德概念的这种含义本身是有空间意蕴的。中国传统典籍对道德作过如此解释:“道”,本意是道路,后来才引申出事物运动变化之规律、规则的意思,而道路是以方向、长短、宽窄来体现的,因此它本身就是空间;“德”,本意是直视所行之道的方向,而方向本身就是空间概念,后来引申为遵循本性、本心识道、悟道、践道而后有所得,因此它指向内在心灵秩序,而心灵秩序也是空间,即心灵空间。东汉许慎把德解释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前者指“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表明德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于主体与他人、众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从而使主体获“益”,而这一切都只有在一定空间才可能发生,因此,道德依赖于外在空间;后者指“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表明德的又一主要功能是服务于主体自身身心关系的调整,从而使主体获“益”,而这一切又都只有在某一心灵内部才可能发生,因此,道德也依赖于内在的心灵空间。
空间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范畴。古希腊时期,德谟克利特就提出空间乃物质运动之条件,亚里士多德则以地点来呈示空间。近代哲学中,人们在空间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唯物主义的空间观,如布鲁诺、伽利略主张空间是物质存在的绝对形式,并认为空间无限;笛卡尔提出空间的特性是广延性,而且广延性为一切物体所共有;牛顿以绝对空间对机械唯物主义空间观作了系统阐发。二是唯心主义的空间观,如贝克莱认为空间是人的感觉的产物,莱布尼茨主张空间是作为精神性实体的单子之特殊表现形式,康德提出空间是人们用以整理感性材料的先天直观形式,黑格尔则认为空间是绝对观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辩证唯物主义在批判继承以往各派哲学空间观的基础上,提出空间是事物以长、宽、高三个维度为表现的存在形式,它呈示着事物的存在具有广延性、伸张性,空间并非空无一物,而是与运动着的物质不可分,为物质、能量或实物所充盈。因此,空间一方面是客观的、绝对的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在具体形态、具体特性、具体事物上又具有多样性、相对性和有限性。当今研究空间问题影响巨大的著名哲学家大卫·哈维把空间划分为绝对空间、相对空间和关系空间三种,他说:“如果空间被我们视为绝对,那么它就会成为某个‘物自体’独立于物质而存在。如此一来,它便获得某种我们用以对现象进行区分或定位(pigeon-hole or individuation)的结构;相对空间观(view of relative space)则认为空间应被理解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只是由于物体存在并相互关联;第三种方式将空间看作相对的(relative),我倾向于将其称为关系空间(relational space)——莱布尼茨所理解的那种空间,某一物体仅就其在自身中容纳和表现与其他物体的关系而言,它才存在,在此意义上,空间被视为盛放于物体之中的存在。”(19)[英]哈维:《作为关键词的空间》,陶东风、周宪主编:《文化研究》第10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6页。
所谓绝对空间,是牛顿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即空间是一种能够静居其位或者移动变位且有无数物质填充其中的实体,是一种独立存在。这实质上是把空间想象为一个能盛装东西的容器。所谓相对空间和关系空间,是莱布尼茨和爱因斯坦意义上的空间,他们一致否认牛顿的绝对空间,认为“空间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空间为事物所有,没有单独的虚空”(20)王中江:《关系空间、共生和空间解放》,《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这实质上是以关系视点而非有界视点来看待空间。正是以此为视点,王中江教授对空间作了如此定义:“‘空间’实质上是个体和事物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指个体的度量、各得其所的场域和它们的共处、共生以及充实、充足的展开。”(21)王中江:《关系空间、共生和空间解放》,《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把空间理解为关系对我们理解道德空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道德其实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一方面调整个体的外在关系,一方面调整个体的内在关系,所以道德总是在关系之中发生的,不可能有脱离关系的道德。既然道德和空间都是关系,那么道德空间显然也只能以关系来定义。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王中江关于空间定义的基础上把道德空间界定为:道德空间是个体与自身、与外界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指个体的道德气度,个体在道德关系场域中的得居其位和与外界的共生、共处,个体与外界道德关系的充实、充足的展开。这一定义可以展开为如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道德空间是作为个体的人与自身的道德关系,体现为人的道德气度。任何人都与自身构成一种关系,即身心关系。以往人们总是以二元对立的有界视点来看待身心关系,认为身心是分裂的,但如果以关系视点来观之,身心其实是一个关系性的整体。就心来看,人的心理是作为关系的行动。格根说,作为心理过程的“理性思维、意向、经验、记忆和创造性并不是先于关系生活而存在,而是产生于关系之中。它们不是与外部世界和他人隔绝的‘内部心理’,而是在关系内部不断更新并受到支持的具体行动”(22)[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08页。。不仅如此,身体也是关系的产物,因为它与情感、快乐、痛苦等概念一样,都产生于“某一联合行动的过程”。对此,格根建议我们“将皮肤看作是一个容器或‘分界线’,用以区分‘我的身体’和‘身体之外’的东西”(23)[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09页。,应该说,这一建议极富智慧,正是有了这一分界线,我们视身体为关系才有了可能。而“如果没有穿越这一界线的大量运动存在,人就不能成为人。氧气、水和食物,以及人体代谢产生的废物,等等,都在不断地穿越这条边界。在这种意义上,与其将皮肤视为一种容器,倒不如‘滤网’的隐喻更贴切,物质可以穿过滤网做双向运动。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穿越我的身体的那些东西没有什么真正是‘我的’,所谓‘我的身体’归属于外在更广阔的世界,而它自身不过是一个临时聚合物”(24)[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10页。。既然身心都是关系塑造的,那么身心就是关系化的身心。
关系化的身心就意味着身心是无法分离的,离开身的心或离开心的身都是无法想象的。关系化的身心中的关系具有很多种类,其中之一是道德关系。所谓道德关系就是指需要以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关系。关系化的身心是需要相应的规范来调节的,这些规范中就包括道德规范。调节人的身心关系的道德规范主要表现为人以道德的方式来自观,能合乎道德地协调身心关系,从而使自我身康心善、精神愉悦。它意味着人能自尊,即意志自主,表里如一,自我涵育;也能自律,即自觉遵奉道德规范、践履责任。自尊自律的人能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美好生活为自觉追求,富有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对生活充满激情,即具有良好身心秩序。良好的身心秩序表明人具有宽广的道德气度,能恰当化解义利冲突,合理取舍得失,适时选择进退。这种道德气度实质上就构成个体身心维度的道德空间。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有某种程度的道德气度或胸怀时,就意味着这个人具有多大或多宽广的道德空间。
第二,道德空间是个体在与外界的道德关系场域中得居其位,与外界共生共处。任何个体都与外界构成一种关系,围绕个体的外界包括两种:
其一是自然。人与自然显然构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不言自明,是一种空间,人总是在自然空间中生存并在自然空间中得居其位。人与自然空间的关系是前者相对于后者的受动关系:首先,自然空间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框架设置先在地决定、制约着人的存在方式及其活动,也塑造着人的存在及其活动。尽管当今人的存在及其活动的质量与远古时期已不可同日而语,自然空间制约人的存在及其活动的程度也日趋下降,然而自然空间不会缺席,总是会以一种新的角色嵌入其中,从而对人的存在及其活动方式之演化过程构成内在的制约性;其次,虽然人能以劳动活动来主动地作用于自然空间,但人的劳动只能在自然空间中进行,无法超越地质、地理、气候等要素而脱嵌于自然空间。这说明,人总是对自然空间具有依赖性。马克思说:“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人类本身就来自自然空间的长期演化,是自然空间的重要组成,只有同自然空间持续地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才能维持自己的存在。因此,相对于自然空间,人永远不能独立存在,反而还受其永恒制约。马克思说:“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9页。“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就像小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7页。这就意味着,从根基上说,自然空间是人无法绝对摆脱的终极依赖,这种终极依赖实质上是人之需要——对自然空间的需要——本性的体现。
人与自然空间的关系也有很多种类,其中之一也是道德关系。调节这种关系的道德规范就是和谐共生,当然这种道德规范是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约束自然空间的,自然空间自身没有道德问题。和谐共生对人有三大要求:一是要尊重自然空间,因为自然空间是以巨型生态系统的形式而存在的,相对于人而言,它具有优先性,人被其包含、受其滋养;二是要顺应自然空间,因为自然空间依其自身规律而运行,而这种规律相对于人来说是客观的,它使人只能以自然空间呵护者的身份出现,作为呵护者,人就只能正视并顺应自然规律;三是要保护自然空间,因为人只能在自然空间中生存生活,一旦对自然空间构成破坏,就把人类生活根基抽离了,所以人类保护自然空间的行动实际上就是护卫人类自己、捍卫自己生活的行动,人类就应该坚持节约资源、绿色发展,使自然空间保持宁静、和谐、美丽。在这种道德规范调节下形成的人与自然空间的道德关系就构成人与自然空间维度的道德空间。
其二是他人、社会。人与他人、社会也构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也是一种空间,即他人和社会构成的社会空间。人是在社会空间中生存,在社会空间中得居其位,正是如此,人与动物就从本质上区别开来。社会空间是指一切相关于人类的事物、活动,它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由科学技术、政治、文化活动等组成,或者说由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知识、技术、人口、社会组织、资金”(28)[英]杰拉尔德·G.马尔腾:《人类生态学》,顾朝林、袁晓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页。等充填其间。从根本上说,人在自然空间中的存在是由人在社会空间中的存在决定的。马克思说:“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人之所以要存在于社会空间,是由于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作为社会性的动物,人就一定要开展社会交往,建立社会关系。虽然人与人是有个体差异性的,而且这种差异性使得有人易于合群,有人爱好独处。但爱好独处并不否定人整体上是作为一种社会动物而存在的本性。
相较于人与自身、与自然空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空间的关系就更为复杂、种类繁多,而其中之一当然也是道德关系。调节这种关系的道德规范就是和谐共处。同人与自然空间的关系不同的是,人与社会空间的关系是一种交互关系:人类长期、连续的交互活动,或者说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演化,才导致社会空间的形成;但社会空间一旦形成,又对人类具有强大的形塑作用。和谐共处的要求一是社会空间要以道德的方式尊重、承认个人,因为社会空间的形成从根本上来说有赖于每一个人,而每个人都具有独特功能,都是社会空间的组成部分,因而社会空间要认可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民主权利;二是个人要以道德的方式融入、参与社会空间,社会空间是由一个个的人填充其间的,但其中每一个人并非孤立、抽象的存在,而是社会的、具体的存在,即与社会空间融为一体,成为社会空间中的人,为此个体就必须融入、参与社会空间,遵奉道德规范。在和谐共处道德规范的调节下,人与社会空间的道德关系才能形成个人因在社会空间被尊重从而得到赋能,社会空间因有个人的融入、参与从而增强效用的良好秩序,而这一良好秩序就构成人与社会空间维度的道德空间。
第三,道德空间是个体与外界的道德关系的充实、充足的展开。空间具有延展性,道德空间当然也具有延展性;空间实质上是关系的架构,其延展是关系的延展,道德空间是道德关系的架构,其延展则是道德关系的延展。个体与外界之道德关系的延展表现为个体积极参与道德交往,即人与外界——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之间在一定道德情感激发和支配下,依照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而发生的社会交往。交往是人的本性。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人都需要参与交往。因为需要即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是每个人维持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这种个体利益只有借助于外界才能得到满足。外界作为一种个体置身其中的空间,其持存也构成个体利益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际)共同利益。这两种利益的满足都只有通过交往实现:一方面,交往是前者满足的唯一途径。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任何个人都是脆弱的,有局限的,个体利益的满足仅靠自身力量是无法完成的。而要满足个体利益,每个人就必须与外界交往。另一方面,交往也是后者满足的唯一途径。后者与前者虽然是相互对待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的满足都有赖于另一方的满足,因而后者即共同利益使交往得以发生并得到维系,如果共同利益缺席,交往就没有了根基。因此,道德交往建立在把人们连接起来的利益纽带的基础上,通过利益纽带,人们就形成了相应的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就是人们的道德空间。
道德空间并不只是表现为固定的道德关系,而是表现为道德关系的充实充足的展开。因为一个人的道德交往并不是静止的,而是不间断地向不同维度拓展、流动的。“现实世界中个体和事物的关系……都处在不断的交流过程中,它们息息相关、相依为命,没有‘老死不相往来’和自生自灭的封闭堡垒。”(30)王中江:《关系空间、共生和空间解放》,《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一个人的交往越发达越频繁,那么这个人的道德交往就越活跃,其道德关系就展开得越充实、充足。从关系视点看,世界上并不存在独立的个体或事物,而是万物一体、互为存在,即“每件东西都存在于其他东西之中”(31)[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392—393页。。格根对此有个很好的海浪隐喻:“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海浪。在我们的视觉中,当波涛翻滚到海岸边时,我们能够将海浪区分开,每一波海浪看起来都有它自己的特征。然而,在它们短暂存在的过程中,并不能与相邻的乃至更远的那些波浪分离。将这一观点进一步推衍,每一波海浪最终都存在于其他的海浪里。”(32)[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393页。正是由于这种“根本的关系感与互寓相摄概念”(33)[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397页。呈示了关系既是充实充足展开的,又是相互缠结的,这种关系又彰显出空间既是延展性的,又是整体性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空间,始终是共在、共存和共生的一体和整体的关系。”(34)王中江:《关系空间、共生和空间解放》,《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延展性、整体性的空间又导引出“无所不包的恻隐之心”(35)[美]肯尼思·J.格根:《关系性存在:超越自我与共同体》,杨莉萍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393页。和因你我互有而应该相互关爱的情怀,而这种心理和情怀就是个体的道德空间。
与地理空间、社会空间、网络空间、表象空间等相较,道德空间作为个人与自身、与外界的一种道德关系,具有其鲜明特点,这种特点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阐明。
第一,道德空间是人的空间,具有属人性。西美尔认为,空间并不具有人的属性,但他又提出社会空间本质上是心灵空间。在他看来,一个空间在结构上通常包括特定的空间界线、占据一定位置的人的本体及其活动、人际相互作用三个部分,正是人际相互作用填充了空间并赋予空间以意义。(36)刘少杰主编:《西方空间社会学理论评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41页。他的这种空间社会性思想其实凸显的是空间的属人性。就道德空间来说,伦理学上的道德作为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其功能就在于规约、引导人的行为,因而它是属人的。道德和空间都是属人的,那么道德空间当然也是属人的,只有人才有道德空间,因而属人性乃道德空间的基本特点。属人性即指与人有关的、为人而存在的;道德空间的属人性是指道德空间是形成于人的实践活动中的、能够为人直接把握的空间。人是道德空间的主体,道德空间是人之实践活动的结果,彰显着人的本质力量,是为了人、服务人的,因而具有属人的性质。与属人性相对的,是属神性、属物性。西方中世纪受基督教的宰制,神是至高无上的主宰,当然也是空间的主宰、主体,人处于空间的低层级,由于空间体现的是神的本性因而是属神性的时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占据宰制性地位并成为衡量一切包括人的价值之唯一尺度的是商品、货币,空间的填充物只见物而不见人,由于空间以物为目的因而是属物性的时代;在此时代,物的空间的拓展以人的空间的萎缩为代价,人不是空间的主体因而也不是道德空间的主体。道德空间的属人性,意味着道德空间是有利于个人身心和谐,有利于人与外界的道德交往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是有利于扬善抑恶,彰显人性、释放人性的;是有利于充分体现人的主体地位、作用和价值,实现人性化的。
第二,道德空间是心理空间,具有内隐性。人们一般把空间分为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前者是指个体面对的但又置身其中的外在空间,后者是指个体本身具有的但又无法肉眼所见的内在空间。空间社会学者和道德心理学者都认为,道德空间是心理空间。“从发生机制来看,道德空间主要是立足于主体自身价值判断的心理空间。”(37)李建华、刘畅:《道德空间:内涵、维度与建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9期。作为一种心理空间,道德空间主要表现为个体的道德心理,即“人们对于道德知识、道德行为以及道德文化的心理反应”(38)李建华:《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05页。。萨克说:“空间是一个框架,而事实和事件则被认为坐落于这个框架之中。”(39)[美]罗伯特·戴维·萨克:《社会思想中的空间观:一种地理学的视角》,黄春芳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页。道德空间同样可看作一个具有结构的框架,当然这个框架并不表现为一个容器而是表现为关系,其结构要素主要有三个:一是表征个体对于道德知识、行为规范、道德文化理性认识的道德认知,二是基于个体道德认知产生的情感体验即道德情感,三是个体基于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而做出道德抉择的精神即道德意志。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空间还有一个心理上的由道德需要、道德意识、道德信念构成的深层系统,特别是其中的道德意识,即个体在道德心理上的自我意识,它意味着个体“对自我道德身份的识别”(40)李建华:《道德原理——道德学引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308页。,是个体关于自己之身心状态及对自己与外部世界之道德关系的意识。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看来,劳动、社会关系是道德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但意识(以思维和语言为表现)也是道德离不开的主观条件,只有主客观条件综合作用才可能产生道德。因此,一旦离开意识,道德就无从产生;如果离开自我意识,人就无法自我识别、评判,道德心理也无从产生;如果离开道德的自我意识,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也无法积极认识自我道德水平及道德关系,道德空间也无从建构。无论是道德空间的结构要素,还是深层系统,都表现为道德心理,而道德心理还没有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行为,因此道德空间具有内隐性。人们常说,人心似海,深不可测,其实这也是对道德心理从而也是对道德空间内隐性的最好阐释。
第三,道德空间是精神空间与行为空间的统一,具有内外融贯一致性。道德空间是以个体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充塞、汇集其中的,而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的统合化实际上就是个体的道德人格,因此道德空间就表征着个体人格。伦理学上的人格是指“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的规定性与差异性。这种特殊性的规定性和差异性由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精神结构和由此决定的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构成”(41)唐凯麟:《尊严:以人为本的新诠释》,《光明日报》2011年1月31日。。这就意味着,道德人格综合了一个人的内在精神和外在行为,而这种内在与外在又高度统一、融贯一致。与此类似,道德空间也内外融贯一致,即是说,人的内在精神空间一定有与之相伴随的外在行为空间,而外在行为空间又一定源于内在精神空间,这种内外空间构成相辅相成、相互策应的关系。有必要说明的是,道德空间以正常健康的独立人格为基础,而与不正常不健康的人格如双重或多重人格相区别,后者也非独立人格,拥有这种人格的人不可能建构起正常的道德空间。因而道德空间就意味着独立人格,独立人格也意味着道德空间。而从道德空间作为一种人格来看,其内外融贯性就表明,一个人在通过道德思维把握社会关系,拓展道德交往,判定道德水准,追求道德理想,创造为我的道德空间时,是主动、独立、自决的。
第四,道德空间是价值空间,是一种道德价值。哲学上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分,据此,我们也可以把空间分为事实空间和价值空间。道德空间就属于价值空间。道德空间当然首先以主体所置身其中的事实空间为基础,但它既有叙事性的一面,也有评价性的一面,因而它属于价值空间,具体地说,属于道德价值空间。价值在哲学上指的是一种源于人们需求的“好的质量或优秀的性质,值得人们努力追求、尽力获取”(42)甘绍平:《伦理学的当代建构》,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第25页。,道德价值就是指道德领域那些值得人们尽力追求的优秀、卓越的性质,例如宽广的道德胸怀、高度的责任感、丰厚的自由度等,人们一般用“善”“正当”来表达这些价值。但是,由于价值有向度上的正负之分,因此道德价值也有这种差别,负向的道德价值即为道德领域那些需要人们尽力遏阻的差错、低劣的性质,例如偏狭心胸、低级趣味、无端干预他人等,人们一般用“恶”“失当”来表达这些价值。善与恶、正当与失当等就作为道德价值符号填充于道德空间。然而,我们一般把道德空间理解为正向的道德价值。尽管社会空间通常都承载着道德意义,但道德意义是可以分为几种情况的:或者为正向的,或者为负向的,或者为善的,或者为恶的,或者为善恶相混的。而正常健康的道德空间则只是指向那些由正向道德价值填充其间的空间,它意味着个体正向地评判、肯定自己置身其中的道德关系,因而会真诚地遵循那些约束和调整自己行为的道德规范。在此意义上,道德空间就意味着,是个体“在对现成的社会道德规范有了充分的了解以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确立起自己内心的自觉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并按照这种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来选择和确定自己的行为”(43)沈晓阳:《自由层次论》,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6页。而建构的精神和行为空间。
第五,道德空间是个体独立空间与关系空间的统一,具有独享分享并存性。道德空间的主体是个体,一方面,任何个体都是独立性的存在,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自我独立性和行动自主性,“在心智与外形上与他人相互区别且不可重复和无法混淆”,“因身心的独特性而获得唯一性”(44)甘绍平:《自由伦理学》,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87页。,都具有相互区别、各自独立的自我意识,从根本上看,正是这种自我意识建构着我们的道德空间,充塞于其中的是自主意志、自我良知、自我权益和福祉、自觉责任、自我尊严和独立人格等,在这一意义上,道德空间是个体独享的。另一方面,个体又是关系性的存在,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与外部世界处于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都或多或少地依赖外界,与外界共在、共与,因而具有互惠分(共)享意识,而且这种分享意识同样建构着我们的道德空间,充塞于其中的是共善意志、共同利益、彼此认同、相互接纳和倾听、共情共鸣等,在这一意义上,道德空间又是彼此分享的。罗明星在论述道德临界空间时认为,道德临界空间可以分为公共性和私人性两种形态,前者为“共在空间,具有非独占、非排斥且相互依赖、相互分享的社会关系属性”,后者是私人生活空间,是“具有排它性质的限制性道德空间”(45)罗明星:《论道德临界空间》,《现代哲学》2022年第1期。。在笔者看来,这就是道德空间独享分享并存性的体现,正是因为道德空间是独享的,所以每个人才可以追求道德自由、主张道德权利;也正是因为道德空间可以分享,所以每个人才要遵循道德规范、承担道德责任。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道德空间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理解道德空间概念具有很大的启迪价值。在笔者看来,道德空间是个体与自身、与外界之间的一种道德关系,是个体的道德气度,是个体在道德关系场域中的得居其位和与外界的共生、共处,也是个体与外界道德关系的充实、充足的展开。与物理空间、社会空间、网络空间、表象空间等相较,道德空间作为个人与自身、与外界的一种道德关系,具有其鲜明特点,具体说来,表现为五点:道德空间是人的空间,具有属人性;是心理空间,具有内隐性;是精神空间与行为空间的统一,具有内外融贯一致性;是价值空间,是一种道德价值;是个体独立空间与关系空间的统一,具有独享分享并存性。总之,人是有道德生活的动物,但道德生活是空间场域的生活,为了生活,人们不仅建构身心道德空间,而且建构与外界相匹配的道德空间,因此就道德空间与生活的关系而言,道德空间是为了生活而不是生活为了道德空间。生活承载道德空间并展开道德空间,而道德空间依赖生活并赋能生活。道德空间不仅促进个人身心和谐,充实生命意义,而且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系社会伦理秩序,道德空间还助推生活有条不紊,增进美好生活。因此,每个人都应该提升道德认知能力,培育道德情操,磨炼道德意志,增进道德行为,建构宽广宏阔的道德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