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地农业农村局在对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所经营的农药螨虫净、棉现绝、甲霜灵锰锌等农药已经超过有效期,于是对该公司进行罚款等处罚。公司不服该县农业农村局的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体适用方法和用量。本案中,农资公司销售的有关农药属于过期农药,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在规定期限内销售。公司违反了该有关规定,故农业部门对农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某地工商部门对一家大型蔬菜副食品交易中心检查时,发现部分商贩摊位上摆的生姜比正常的颜色鲜亮,原来为了让生姜看起来好看,更能卖上价钱,商贩用硫磺熏制产品,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因此,用硫磺熏制生姜违反了上述法规。对于被污染的农产品管理部门应责令停止销售,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某地工商部门在对某食品经销部抽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等内容,涉及违规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于是对该经销部进行罚款处罚。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违反该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举报,对某农产品加工场的水产品进行质量抽检,经检测保鲜剂超标。依照相关规定,农业部门对其进行相关处罚。
[评析]本案涉及使用保鲜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处罚问题。对于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则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销毁。对于使用保鲜剂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以及收购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机关应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