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11 月,省财政厅、省社科联印发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确保《管理办法》落实落地,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此次《管理办法》制定旨在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成果,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共分六个部分,对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一)总则:主要说明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起草背景、依据、内涵。遵循“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明确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重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社科平台建设、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为辅。
(三)专项资金分配、资助标准及下达:明确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中各类研究课题、科研平台、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和学术活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项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等专项项目的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主要结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及下达程序。
(四)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 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省社科联各类课题、科研平台、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等项目资金列支范围,优化和完善专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推行部分科研项目“负面清单+包干制”,激发科研活力,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规范要求。
(六)附则: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1.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将原来九个预算编制科目精简为三大类编制预算;下放预算调剂权,业务费、劳务费调剂全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2.提高绩效支持比例。加大科研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比例由30%提高到至少40%,并与成果结项等级挂钩,“优秀”的可达到60%、“良好”的可达到“50”%,树立结果导向,引导优良学风。
3.推行部分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财政补助经费5 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除不超过2 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以外,推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适用范围: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
适用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级社科类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等。
《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2022 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联各类型项目。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科教处87056500省社科联办公室8705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