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杭垠 王秋艳
CNNIC发布的《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9.62亿人次,约占我国网民数量的91.5%[1]。短视频作为一项新兴产业,近年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用户规模庞大。然而,短视频内容质量参差不齐、著作权侵权等问题也接踵而来。2021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搬运、拆剪、传播等侵权行为。然而,现实传播活动中,仍然存在大量侵权短视频作品。
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是指依据影视作品的图像、内容生产出新作品的过程。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既包括对单部影视作品的解说式创作,也包括对多部影视剧内容集合的具有特定主题的创作,如同类型视频的盘点、不同CP的混剪、影视剧中的搞笑场面的混剪等。本文所指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作品,排除纯粹以长视频缩剪成短视频以及“长拆短”短视频的形式出现的作品。
吐槽类影视短视频,是指短视频创作者对影视剧中易引起争议和讨论的部分,如演员的演技、剧组的服道化水准以及剧情的走向等在其创作的短视频中进行吐槽的短视频。此类短视频主要围绕吐槽文案进行音频录制和图像选择,既幽默风趣又极具讽刺意味。音频内容更倾向于评论性而非解释说明,图像选择也非全为影视作品片段,兼有一些能证明论点的网页截图和表达情绪的表情包等。
这类短视频侵犯著作权表现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原影视作品的引用超出“适当”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然而,某些二次创作短视频引用影视作品内容的量明显超出“适当”范围,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另外,有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引用了原作品的核心内容或实质性内容,同样也超出了“适当引用”的限度,势必造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二是吐槽程度把控不当。当创作者对影视作品相关内容进行不恰当的吐槽,即使在不攻击导演执导水平或演员演技的情况下,也极易因过激的言论侵犯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类短视频给原影视作品带来的侵权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短视频内容依托原影视作品内容,从形式上来看,存在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其二,短视频涉嫌剧透原影视作品内容,分流走原有观看原影视作品意向的人群,为著作权人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第三,对影视剧内容进行解说的短视频还存在盗版问题。这几点在2019年迪士尼等五家影视公司联合起诉影视剧解说视频创作者谷阿莫一案中得以体现。未经授权或引进便进行剪辑和传播,谷阿莫制作的相关影视作品资源来源存疑,“只要谷阿莫通过非法手段下载盗版视频并进行传播,且牟取商业利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他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事实”[2]。各视频传播平台“x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系列的走红,导致影视公司将影视作品引进后面临观众大量流失及高额投资打水漂的窘境。
这类短视频存在的侵权风险主要集中在解说国外影视作品的短视频中。解说国内影视作品的侵权短视频通常在被版权方发现后被要求下架,但解说国外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却因国外版权方不了解国内情况而成为漏网之鱼,极易造成对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这种短视频在平台内的传播也会给受众和潜在创作者带来误解,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内容,不利于国内外影视剧版权的保护。
混剪类影视短视频是指将不同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按照新的顺序对片段进行编排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包括盘点式短视频在内。混剪类短视频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内容混剪,以影视剧片段组合为主,具备特定主题,片段具有一定的故事性且内容符合混剪主题,常见标题有“盘点影视剧中十大治愈名场面”“虐向”“高燃”等。第二种是角色混剪,可以是具备同一主题的不同角色混剪,如“港片大佬”“漫威”等,也可以是同一表演者的不同影视剧混剪,如“寡姐”“王一博”等。
混剪类影视短视频汇编了若干影视作品的片段,对相关影视作品内容进行了选择,其编排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若该类型短视频制作时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则属于明显侵权行为。如果角色混剪类短视频中涉及相关影视剧内容并不多,更多的是有关表演者的剪辑,在未经表演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剪辑更是有可能侵犯表演者的权利。
结合各类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种种侵权现象来看,造成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侵权的判定标准不够清晰。
前面路段没有那么拥挤了,竹韵收起紊乱的思绪,加快了车速,她必须按时赶到面试地点接受主考官的挑选。眼下当务之急就是寻找工作,把日子过下去。竹韵所在的公司在半年前宣布破产倒闭,倾巢之下无完卵,她也下岗半年了,靠着下岗补贴和龙斌一月千把元特困补助维持生计。
其一,未明确规定可以引用的“时长”。不同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中引用影视作品的占比往往不同,有全部引用影视作品内容的,也有部分引用影视作品内容的。不同的引用时长虽然不能成为判断侵权的主要标准,但也是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有关合理使用的问题上,虽然《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规定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对于近几年新兴的短视频作品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适当引用”的量,即对引用时长及引用内容在二次创作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均无明确规定。且一般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初步审核主要为技术审核,技术审核的特点就是数据化,若没有明确的侵权标准,很难确定短视频中引用影视作品的时长是否达到了上限。
其二,对于“引用内容”的规定尚不明晰。《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在引用时长问题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短视频就量上来看,并不会存在对原影视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但就内容来讲,存在对原影视作品替代性使用的可能性,如解说词涉及影视剧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在判断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判定是否侵权时,不仅要考虑引用的影像是否涉及原作品的实质性内容,还需要考虑其它方面是否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下称《细则》)第93条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该项规定对短视频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在此之前,短视频平台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并没有主动审查义务,只有合理注意的义务,且在客观上对海量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也不能做到一一甄别。根据“避风港原则”①和“红旗原则”②,短视频平台如果不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与编辑,而且不从侵权视频中获得经济利益,只需在侵权作品被原著作权人指出并要求短视频平台删除或侵权作品产生足够大的流量能引起短视频平台关注的时候,短视频平台才需要作出相应措施。这是《细则》颁布之前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的其中一个原因。
而在《细则》颁布之后,虽然短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有了审查义务,但仍存在相关问题。例如短视频平台并没有原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不能准确地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技术比对。
此外,平台在审核二次创作作品是否侵犯国外影视剧著作权时也存在漏洞。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互惠原则,与我国签署双边协议或是共同参加某个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品在我国同样享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因为数据库不完善,所以短视频平台在审核、比对时中也难以把关。
通常情况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需要经过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上文中提到的《联合声明》中,版权方态度明确,即要求保护版权,授权后方能剪辑。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如何授权、授权渠道是什么、授权条件是什么,对于大多数影视短视频创作者来说都是一个在创作前需要直面的问题。
从创作者方面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应有的版权意识。影视作品短视频创作者认为,创作的短视频仅为个人分享与评论,是自身兴趣与表达自由的体现,而影视作品需授权剪辑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时间成本从而限制了自己的表达自由,没有认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除此之外,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部分视频创作者们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开始在网上授课,但他们并不会强调此类行为存在的侵权风险,这也会导致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制作与传播过程中侵权行为大量出现。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不仅能带动影视行业的发展,还能催生更多优秀的短视频人才。但在短视频多样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短视频行业的规范与创作者的保护。
在侵权界定方面,亟需解决的是如何确定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为合理使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厘清“合理使用”的前提以及作品的独创性与“适当引用”。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引用时长”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从而判断何为“适当”。这种规定类似于论文查重,短视频查重可以通过在行业内建立统一的标准或者国家做出统一规定,方便短视频平台制定技术审核规则,同时也能最大范围地避免侵权视频的出现。
有关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相关学者在总结国内外法律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可以将“滑稽模仿”作品或“转换性使用”作品归类为合理使用的建议。“滑稽模仿”是指“以‘讽刺’‘批评’‘戏谑’等为目的,模仿引用一些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作品进行改编创作的艺术形式”[3]。构成“转换性使用”的条件则为“新作品须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和“新作品须赋予原作品新的功能、价值或性质”[4]。以上建议为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与判断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细则》中要求短视频中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内容,许多人认为,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服务平台短视频审核的成本。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短视频服务平台对版权内容进行合理审核、过滤无可厚非,但考虑到短视频服务平台的审核量与审核成本,单靠短视频平台的审核容易出现短视频侵权内容删除时间慢于传播速率的情况,难以及时、有效地消除侵权影响。“现有的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更多体现在版权人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利益的不均衡”[5],影视作品版权方为了获得更有效率的审核结果,应积极与短视频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为其引入版权技术过滤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或者提供相关版权信息集中成影视版权数据库。
短视频平台对内容的审核方式通常有两种,人工审核与技术过滤。针对人工审核,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对审核人员进行阶段性、系统化的培训,使之更好地为版权审核服务。视频、音频的版权内容识别技术现如今日趋成熟,技术过滤手段发展到今天以美国著名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的Content ID系统为代表,“使用算法将用户上传的内容与版权人提供的数据库进行计算比对,自动识别出侵权内容”[6]。短视频平台需要考虑该技术的引进与运用。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过滤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准确的版权信息。也就是上文中提及的合理使用相关问题,版权方同时需要规定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剪辑的时长与内容,以此构建短视频平台技术过滤版权数据库。不同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图像作品著作权人众多且分布广泛的现象,影视作品版权大部分集中在某几家影视娱乐公司,所以影视作品版权信息更易于集合。影视作品版权方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建立版权数据库资源,并将数据库提供给短视频服务提供商,或者影视作品版权方分别与短视频服务提供商合作提供版权信息,帮助短视频服务提供商建立自身版权数据库。两者都有利于短视频服务提供商进行版权审核,提高版权审核效率。
关于短视频平台方面存在的问题,除了有对侵权标准认识模糊、技术过滤成本高等原因之外,同样也有对影视作品二次创作者是否获得授权的疑惑。短视频平台靠用户而生,为用户服务,在各种外部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考虑的肯定是尊重用户的创作与平台的利益。所以在上述两个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授权问题同样需要解决,以减少短视频侵权现象,这样才能达到创作者、短视频平台和制片方三赢。
影视行业对短视频创作者提出影视剧授权剪辑,而创作者则会面临如何得到授权的问题。不同于影视行业内人员,影视作品二次创作者涉及各行各业,拿到影视作品剪辑授权难度大、门路少。针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案:其一,建立专门的授权平台,即影视著作权管理协会。由专门人员管理短视频二次创作授权请求,并由相关人员统一授权用户信息,集中交由短视频合作平台。其二,各版权方设立规则,开放授权。版权方在公共社交网络平台公示该影视作品可剪辑方式、不同创作类型允许剪辑时长、禁止剪辑的内容等相关规定,统一予以授权。两者差别在于前者可进行利益交换但手续复杂,后者则将限定资源向公众免费授予且提高授权与短视频平台审核效率。
逐步提高影视作品二次创作者的版权意识,不仅能够使创作者保护好自己的作品,激发创作的热情,也能保护好他人的作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只有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才能营造健康绿色的创作环境。建议可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法治宣传日或是其它相关节日加强对著作权重要性的宣传,也可以在短视频平台相关区域编辑显著标语提醒用户尊重他人版权,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为影视作品的宣传做出了不少的贡献,短视频平台也为热爱影视和剪辑的创作者提供了一个尽情表达的场所。如果版权侵权现象能够减少或避免,将会更有利于影视行业、短视频创作者的的发展。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问题需要各方合力解决,真正健康的创作环境是著作权人、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用户共同努力的结果。
注释:
①“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连接等。
②“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