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的工作部署,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聚焦大仪“重复购置,使用率低、共享困难”等问题,充分发挥由科技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建立的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大仪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改革,提高大仪使用率和共享率,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保障更广大科研人员工作需求,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突出数字赋能,多跨协同,推动大仪开放共享全面创新改革,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面向省级部门、设区市科技局、高校院所及社会征求意见。省科技厅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经联合发文单位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并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后报请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文件制发全过程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数字化改革牵引,多跨协同推进。科技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和省市区协同推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打破数据壁垒,制度重塑,流程再造,共同推进大仪开放共享。
2.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聚焦“重复购置、使用率低、共享困难”等问题,通过物联网实时数据开展大仪监测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充分应用在购置评议、政策激励等环节。
3.服务产业发展,赋能共同富裕。着力推动大仪对企业,特别是26县的开放共享力度:大力推广创新券“无感直兑”模式,简化企业创新券审核材料,缩短兑付周期,减轻企业等创新主体负担。
4.推动改革创新,提升治理能力。
简化数据填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大开放共享激励,激发服务人员积极性;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实施意见》共18条,由总体要求、工作举措、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四部分组成。
◆总体要求:
提出到2023年底,力争整合30万元及以上大仪15000台,安装物联网传感器11000台以上;实现大仪全周期管理“一网办”,全流程服务“一指办”;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过程的大仪开放共享专业服务,有力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工作举措:
1.完善大仪入网流程。明确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购置的大仪,均应纳入大仪平台并完成物联网传感器安装调试。
2.严格开展购置评议。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仪的,须开展购置评议,并将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作为重要依据。未经查重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购置。
3.简化数据填报工作。推进省大仪平台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系统和各管理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减少信息多头填报、重复填报,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4.开展大仪动态监管。对大仪入网、开机、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对大仪无正当理由不开机运行的,通过资产划转、公开通报等方式处理。
5.鼓励建设大仪集约化平台。规定新购置的通用仪器纳入集约化平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探索建设数字化专业共享实验室,围绕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主导产业打造行业创新共享平台。
6.强化大仪人才培养。通过完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政策保障,培育大仪技术支撑队伍。
7.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参与共建第三方机构,探索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营模式。
8.推动长三角大仪开放共享。加快建立长三角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实现大仪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9.强化26县共享服务。鼓励加大对26县开放大仪并提供共享服务力度,引导人才等创新资源下沉,服务26县产业发展。
10.强化服务数据共享。加强大仪共享形成的科学数据共享,鼓励论文作者在论文中明确标明共享服务的平台载体。
◆政策保障:
为推动各项工作举措顺利实施,提出5项政策保障。
1.加强开放共享激励。高校、科研机构直接通过省大仪平台对外提供大仪开放共享服务的,可给予每台大仪共享服务人员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家单位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推广绍兴“无感直兑”经验,鼓励各科技局进一步简化企业通过省大仪平台完成创新券抵扣的审核材料,缩短兑付周期,为科研人员和企业减轻压力。
3.强化科技金融保障。推广科研仪器“共享保”,分别给予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机构80%和50%补助购买“共享保”。
4.支持国产大仪使用。鼓励提高政府采购国产大仪的力度,逐年提高购置与使用比例。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仪器研发专项,重点支持大仪国产化替代。
5.强化评价激励约束。统筹给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管理单位50万元奖励,在项目申报、重点实验室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3条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1.压实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管理单位履行大仪开放共享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激励和约束机制,协助做好开放共享工作。
2.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建立科技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大仪开放共享。
3.形成省市县工作合力。各设区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推动本地区的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鼓励市、县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大仪开放共享工作成效好、绩效优的单位给予奖励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