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管理的伦理化与生态伦理的实践化及其中国观照
——卡洛琳·麦茜特的生态管理伦理思想

2023-01-22 14:00吕春华王子彦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0期
关键词:伦理人类生态

吕春华,王子彦

(1.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2.齐齐哈尔大学 哲学与法学学院,哈尔滨 齐齐哈尔 161006)

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拓宽了管理的内容,使管理不仅面向人,还增加了对生态环境的管理。不同的环境管理理念催生了不同的生态环境政策,但生态环境管理理念的不同源自何处,却很少有学者探讨。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卡洛琳·麦茜特对该问题进行了历史的探寻,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她自己的解决方案。从环境政策的历史来看,她认为,每种政策都包含一种特定的管理方法,“每一种管理形式都需要一个潜在的环境伦理”。[1]在对早期环境政策背后起支配作用的环境伦理的找寻的基础上,麦茜特提出了她的以人与自然共生共荣为目的的生态管理伦理来指导未来的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选择。

一、当前起支配作用的环境管理伦理

卡洛琳·麦茜特认为,环境管理伦理思想支配着人类对自然存在物的态度和行为。不同时期,起支配作用的环境管理伦理是不同的,近代以来经历了人本中心管理伦理和生态中心管理伦理。不论是以个体为中心还是以人类群体为中心的环境管理伦理都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麦茜特称之为人本中心伦理。人本中心管理伦理包括自我中心环境管理伦理和人类中心环境管理伦理。人本中心伦理导致人的主体性膨胀,生态环境问题频发,作为反思的结果,生态哲学家提出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伦理以指导人类对自然存在物的管理和利用。

(一)自我中心环境管理伦理

从19世纪20年代到19世纪80年代,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对应的是自我中心环境管理伦理。自我中心环境管理伦理是建立在自我中心伦理基础之上的,该伦理假设,社会由个体构成,对个人有用的东西就是对整个社会有益。在这种观念支配下,非人自然对人类来说是资源性的存在,能转化为商品增加个体的财富,人类个体拥有对非人自然存在物的所有权。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关于私有财产的理论认为,人类的财产权优先于动植物的生存权。所以,自然资源是被动的资源客体,它的价值体现在对人及社会的用处上,所以低于人这个实体。在自然被看作资源这个前提下,人对自然的管理就是人对资源的管理。这一时期的自然(资源)由个人和个体公司管理。说是管理,实际上对资源是无政府主义的管理,是不受管制的。在当时的认知中,自然是个公有地,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需要计算成本。资源从公地提取,便是私人财产,获取资源时付出了劳动,便获得了资源的所有权。个体和公司在取用自然资源上是自由的,不受管制的,取用自然资源是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按照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的“公地悲剧”理论,当资源是共有的,在竞争性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有强大的动机去过度取用自然资源。个体努力增加自身的财产,但造成的环境问题却由所有人平等分担,所以个体的损失远小于所得,更刺激了这种情况的加速发生。无管制取用自然资源的管理方式,加之取用资源的技术和方法手段的不断进步,导致很多资源的可持续存在受到威胁,森林、草场遭遇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鱼类和鸟类等野生动物在19世纪都有所下降。资源衰退的危机催生了为人类群体而保护资源、管理资源的新趋向。

(二)人类中心环境管理伦理

20世纪初,环境管理伦理开始向人类中心环境管理伦理转变,自然资源的取用开始倾向为了人类群体的利益这个目的。这种管理伦理源于19世纪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这种伦理关注的是大多数人利益而不是个人或个体公司的利益。美国资源保护主义者吉福德·平肖(Gifford Pinchot)和W.J.McGee把功利主义伦理引入对自然的保护,这里的自然依旧被看成是资源客体,保护资源的目的却变为对最多数人最长时间的最大利益,认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义务对人类群体负责而进行自然资源的保护。人类中心环境管理伦理是管制和控制自由市场的政策和做法的基础。

在这种环境管理伦理思想中,人与非人自然的优先顺序是人类群体利益在先,非人自然被排在人类群体之后。麦茜特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的采矿业和农业与渔业的关系来说明这种情况。采矿业和农业“这两个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利和特权是按成本和利益来评估的,而鱼等自然资源则被视为外部性”[1],也就是与人类群体利益相关的采矿业和农业利用塞拉河水是处在优先地位的,水量减少影响鱼类数量进而导致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却没有被考虑到。如果把渔业考虑为能给人类带来利益的资源,情况就不同了。19世纪70年代,加州为了公共利益,将鱼和野生动物归为国有,并成立美国鱼类委员会来参与和帮助渔业管理,对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对捕鱼的工具、时间和可捕鱼的尺寸等都进行了限制。如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被允许使用的齿轮种类和网的尺寸,如渔轮、围网被禁止,规定可捕鱼的尺寸限制在26英寸以上;1877年,华盛顿在3月和4月关闭了渔业,8月和9月再次关闭了渔业,使鱼类有机会繁殖。即便这样也未能阻止资源退化的事实,因为这一时期在河流上建了很多水坝等大型工程,影响了鱼类洄游和繁殖,大型工程的获利群体比靠鱼类获利更具普遍性。不仅仅是渔业,其他资源也呈现出如此的特点及管理方式。之所以有这样的管理方式和应对资源退化的策略,与当时生态学的发展相关。生态学的两个基本假设是构成环境管理的基础,即自然平衡和差异——稳定性假说。自然平衡的概念表明,人类能够用更好的实践(Better Practices)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系统稳定的想法意味着物种保护和生态恢复能够改变生态系统的健康。

(三)生态中心管理伦理

自我中心环境管理伦理和人类中心环境管理伦理的视阈中,自然存在物都是作为对人有利的资源而存在,资源是人类看待自然的唯一尺度。资源退化的现实使一些生态哲学家认识到自然除了具有对人有益的价值外,其自身也因具有生存的权利而拥有了内在价值,甚至可以拥有法律地位。正如美国生态学家Daniel Botki所说,“我们必须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在这种伦理支配下,非人自然应该优先于人被考虑。

麦茜特认为,与这种以生态为中心的管理伦理一起发展起来的是最佳可持续产量的概念,即对最大可持续产量的修正。最佳可持续产量是可以无限期获得而不影响人口或生态系统维持产量的能力。以渔业为例,1976年的《渔业养护和管理法》和1972年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都以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为目标,以期获得最佳的可持续产量。这种管理伦理是否完美解决了之前的问题呢?麦茜特是否认的。她认为,最佳可持续产量这个概念也是建立在自然平衡这个前提假设基础上的。生态学自1866年恩斯特·海克尔创立以来,经历克莱门茨“机体论”的群落演替理论再到尤金·奥德姆的“生态系统”学说,“基本上是研究自然的均衡、和谐和秩序”。[2]自然平衡概念认为自然有一个固定的承载能力,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是恒定和稳定的,这也是20世纪70年代环境运动背后的激励因素。它承认人类是依赖于非人自然的,而非人自然先于人类。但它也承认人类现在有能力、知识和技术来摧毁其他的非人自然,正如今天人们所见到的那样。新的科学进展动摇了自然平衡的理念。普利高津的混沌学质疑自然的恒久性和稳定性的观念,认为自然本质上是混沌的、非线性的、不稳定和无序的。这一新自然观致使生态学也发生了变化,接受了混沌学的生态学被唐纳德·沃斯特称为混沌生态学。信奉混沌生态学的Daniel Botki提出了不和谐的概念作为自然平衡概念的另一种选择。在某些情况下,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相互结合可以放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不仅动摇了生态中心管理伦理的基础,同样使自我中心管理伦理和人类中心管理伦理失去了科学基础。“人们还期望生态学能为某种道德启蒙(可简称为‘资源保护’)提供指引,改善对自然资源和自然遗产的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形成更加可持续的关系”。[2]

二、人与自然互为主体的伙伴关系生态管理伦理

混沌生态学给予万物相互依赖、普遍联系的生态观,同时促进了更平等的生命观,也让人类重新思索,人与自然之间到底应该是何种关系?麦茜特给出了她的答案:“当我们进入21世纪时,我提议我们考虑一种新的伦理,我称之为生态中心主义方法和社会正义的人类中心主义方法之间的伙伴关系伦理综合体。”[1]这种新式伦理,麦茜特称之为伙伴关系伦理。

(一)人与自然是互为主体的

伙伴关系伦理以混沌生态学为科学基础,以生命平等为理论的逻辑起点,既不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也不以非人自然的“利益”为中心,而是在生存论的意义上把人类和非人自然两者看作是平等的、同等重要的。在人类历史上,人和非人自然一直处于此强彼弱的状态。17世纪之前,自然被隐喻成母亲,人类宿命地接受大自然的馈赠与控制。17世纪以来,人类的主体性膨胀,二元对立的传统哲学崇尚主客模式,“在实践中成为生态危机(比如人与自然的紧张)、社会危机(比如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以及文化共处危机(比如文化之间的紧张)的思想根源”。[3]作为客体的自然成为作为主体的人类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对象,人与自然站在了各自的对立面。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一些人企图重新主张前现代自然居于人之上的观念。麦茜特看到了这种观念还是困囿于主客模式,真正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摆脱主客模式而进入关系模式,据此她提出了人与自然互为主体的伙伴关系伦理。在这里,互主体模式的人与自然不再是敌对关系,当然也不再是控制关系,而是伙伴关系,“自然是盟友,而不仅仅是有机和无机物质”。[4]人与自然之盟友关系既强调人与自然的独立性,又表明两者之间的相互牵制、互惠互利,“自然是主动的行动者(Active Actor)”,人与非人自然是相互影响,有互动和交流的。

(二)通过对话伦理解决人与自然的冲突

麦茜特的新伦理学质疑无管制市场的概念,人类和非人类种群最大的益处是相互依存,这种管理伦理下,人“以伙伴的身份,而不是以被动的资源的身份,与自然生活和交流,开启了人类和自然之间一种非支配、非等级的互动模式的可能性”。[4]当人类和非人自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面向实践、具有间性思维的对话伦理便被派上用场。对话伦理在哈贝马斯那里又称为商谈伦理,旨在通过对话与协商的方式来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规范。哈贝马斯批评康德认为的道德法则的先验性和靠个体自律的实现途径,认为道德法则并不是先验的,也不能通过自律来完成,而是交往行为的产物。不同主体间通过对话而达成的共识,同时也能克服道德法则的先验性使道德规范脱离实践的困境。对话伦理的主体之间不是主客关系,而是主主关系,即马丁·布伯所说的“我-你关系”。这种关系“包含着深刻的伦理原则,它既可以扩大到人际之间,也应扩大到天人之间”,[5]这种拓展在人与自然关系紧张的今天是有时代意义的。对话伦理学中,人与自然不再是主客对立的关系,也不再是一者为另一者的工具关系,而是同等重要的主主关系。这种关系表明“本真生存不是孤独的个体的生存,而是一种在关系之中对他者负责的伦理式的生存”。[6]站在人的角度,对话伦理视域的人就应该过一种为自然负责的伦理式的生活。在具体的实践中,对话伦理需要对话的主体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具有平等话语权的主体通过相互交流、讨论,达到相互理解和认同。

伙伴关系伦理对生态管理意味着什么?麦茜特认为,在管理自然方面,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冲突可以通过对话来解决。持不同观念的主体作为一个实践商谈的参与者,例如在渔业中,当人的需求和鱼类的生存相冲突时,就需要各方利益的代表作为合作伙伴坐在桌边进行对话,鱼的需要和人的需要都应该被倾听和认可,“尽管作为合作伙伴,自然语言与我们的语言不同,但我们仍然有可能与之合作”。[7]人类的利益由人自身来伸张,但非人自然无法直接表达自身的需求,麦茜特认为可以让人类作为自然代言者来表达非人自然的需求。熟知生态系统规律、掌握某一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可以代自然发声,“这包括知识渊博的渔民(个人、公司和部落代表)、护林员、水坝建设者、保护信托、土壤和渔业科学家、种群代表和每种受影响鱼类的发言人”。[1]在这里,资源咨询委员会、流域理事会、自治民主理事会等生态管理部门都做出了努力。在对话过程中,并不需要他们持有相同的管理伦理,只要合作伙伴认同他们自己的自我中心伦理、人类中心伦理和生态中心伦理,“并同意重新开始一种相互义务和尊重的伙伴关系伦理,那么就有希望达成共识”。[1]持有不同管理伦理的人针对某一问题坐在一起商讨,商讨的过程中各方既要坚持自身必须争取的利益,也要对非必要利益做出让步和妥协,为达成一个各方可接受的方案共同努力。在这个结果里,各方的利益都会有所体现并得到一定的实现。在生态危机普遍化的今天,不能苛求自我中心伦理和人类中心伦理的所有诉求都被满足,要给非人自然的存在留有空间,相互商议下的各方让步得到的可能是最合理的方案。“因为在任何一个伙伴关系中,每一诉讼者的需求都要被考虑、倾听和认可”。[8]这个过程可能是漫长的,甚至可能多次才能成功,但每一次商讨都是有意义的,每一次努力都向成功迈进了一步。伙伴关系管理伦理并不像生态中心管理伦理那样为了保护自然而主张放弃人的利益乃至停止发展,“伙伴关系伦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水坝都必须被拆除,电力生产被没收,为了鲑鱼而减少灌溉”,[8]而是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考虑到人类的重要需要和非人自然的重要需要,由伙伴关系管理伦理指导下的生态管理就可以做到两者的兼顾,“生态健全的管理符合人类和非人类种群的持续健康”。[4]

(三)伙伴关系生态管理伦理的实践

伙伴关系生态管理伦理把自然看作一个系统,注重系统的普遍联系与内部的相互制约。由这种管理伦理指导,生态管理的策略和方法都与以往大不相同。自然作为资源只会让人无限制地攫取与耗尽来使个人财产增值或让大多数人获利,留下千疮百孔的自然,直接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健康;把人降格为与非人自然等同又无法为人类保护自然和利用自然之间划定合适的界限,容易陷入生态法西斯主义。当人类把非人自然看作伙伴,看作盟友,便形成了一种联系,一种牵制,以合作者的姿态来进行生态管理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例如,对于农作物病虫害,不同的管理伦理具有不同的管理策略。人本中心管理伦理下的化学控制认为,人类在自然之上,为了自身的利益,能够合法地利用化学手段消灭昆虫数量。伙伴关系管理伦理下的生物控制假设,人类只是生态系统复杂性中的一部分,人类和昆虫必须和平共处。该管理策略建立在这样的认识之上:昆虫数量不能被全部消灭,但数量可以被控制以使人类收获庄稼。美国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生物控制学部是这个方法的先驱。在加州第一个成功用生物控制的案例发生在1888年,从澳大利亚引进吹绵蚧壳虫摧毁了加州的柑橘林,昆虫学者C.V.Riley和Albert Koebele用澳洲瓢虫来对抗柑橘林的害虫,拯救了柑橘林。

三、生态管理伦理化与生态伦理实践化的中国实践

麦茜特可以说是对生态管理进行伦理探讨较早的学者,她让人们对不同的生态管理模式背后的支配因素有了深层次的思考,也为探索正当的生态管理模式需要的哲学、伦理学基础有了深入的认识。同时,作为环境史专家的麦茜特尝试用生态学分析的方法诠释人类与自然的相依性,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反对单一决定论的思维。她从历史出发,考察了不同生态管理伦理下的自然在人类视域中的价值和对其的管理方式,表明她没有把生态环境问题看作单一元素来处理,而是形成了在生态、意识、伦理和管理这个宏观结构中考察生态问题的独特视角。这引起人们的思考:对于非人自然,什么样的管理伦理及其指导下的管理才是符合当代实情的,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如何进行管理实践才是合乎生态道德的?我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是这个建设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吸收国外有益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着手我国生态管理的伦理化与生态伦理的实践化路径探究。

(一)理论上深入研究生态管理背后起支配作用的伦理意识

生态管理伦理属于管理伦理、生态管理、生态伦理的交叉研究,这不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都是方兴未艾的研究领域。人对自然的管理既涉及管理者本人的生态素养和生态道德,也涉及上级管理部门对生态管理者的管理,这必然要涉及伦理问题。纵观各类管理,现状是更注重管理的科学研究,对管理的哲学伦理学研究还远远不够。奥利弗·谢尔登最先将哲学伦理学引入了管理学,他认为“管理者把组织仅仅建立在对他的任务的物质部分、完成任务的方法、执行任务所需的能力的分析之上是不够的。他也必须分析他的目标、他的理想、支配和表明他的管理的那种精神以及他与实际生产活动中人的因素的关系”,[9]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循此思路,“管理应力图‘寻求使管理获得一种价值行动的意义’,以使现代管理规范化、伦理化和哲学化”。[10]可见,管理伦理最初特指企业管理伦理,到今天也未能改观。生态管理伦理作为拓展的管理伦理在建立之初,难免带有企业管理伦理或商业管理伦理的痕迹,带有功利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特征,这点要有意避免和摆脱,“过分强调管理的‘工具理性’特征,必然冲淡管理伦理作为道德理想承担者的价值意义……工具理性一旦成为管理伦理研究中的唯一原则或压倒一切的价值取向,就产生了它的严重问题,必然影响到这一理论研究的科学性和深刻性”。[10]

与此相关,生态管理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其背后还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涵。因此,揭示生态管理的“价值内涵”及生态管理的“应然”指向,是生态管理伦理的题中之义。生态管理伦理不仅是生态伦理在生态管理中的应用,更是正确生态管理方法的伦理基础的分析,探讨生态管理实践的伦理指导与最新生态伦理理论的管理实践同样重要。我国的生态管理伦理研究中,可以借鉴西方生态管理伦理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和方法,并注意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

生态管理涉及决策、制度和控制等多个方面,只有加强这些层面的伦理研究,才能让管理伦理原则有付诸实施的途径。生态管理伦理价值导向的政策化、生态管理伦理准则的制度化、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生态管理伦理人才素质的培养等,都可以通过分析具体利用自然、保护自然活动中的管理伦理问题来汲取经验,总结、提炼其中的一般规律,指导未来的实践。生态管理的主体是人,不同于企业管理的效率至上兼顾社会责任,而是把对社会乃至全人类的责任放在首位,要达成此目标便要重塑生态管理者的道德人格,使他们意识到自身在生态决策中因掌握的重要管理职能和权力而具有的道德责任,增强他们主观为善的能动性,自觉接受大众监督。

(二)实践中由自然资源管理向生态系统整体管理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应该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11]所以对自然进行管理时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系统整体性出发,实现自然资源管理向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转变。传统的管理以人为对象,目的是提高效率和资源利用率,而生态管理则是为了环境良好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人本中心环境管理伦理到生态中心管理伦理,再到伙伴关系生态管理伦理,这期间经历了人看待非人自然视角的转换,也逐渐消解了人与自然的截然对立,转向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与联系,使主体对客体的管理伦理向间性管理伦理转变。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既是社会的可持续和经济的可持续的基础和有力保障,也是人类诗意地栖居于大地的前提。社会、生态、经济三者的可持续最终将统一于人类对未来的设计方案,关照三者的生态管理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当代的生态管理如何能更好地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

(三)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宣告“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存在,中国政府开始管理环境”,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家和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责。目前对于生态管理,不是没有先进的伦理理论,也不是没有科学的管理方法,最大的问题是理论与实践的分离,缺乏两者的协调统一,实质上是改造自然过程中先进的生态伦理理念与落后的管理实践的冲突与矛盾。如何在生态管理实践中贯彻生态伦理理念,如何加强对各级生态管理者的生态道德建设,让生态管理者不仅知道如何管理,还要知道为什么管理,自觉自发地从哲学伦理学视域审视人对自然的责任,进而安排好人对自然的管理活动。在具体的环境冲突中,可以借鉴伙伴关系生态管理伦理的方法,采用对话协商的形式,以保证各方利益的均衡,既满足当前的需求和发展,也为未来的需求和发展留有足够空间,“生态管理需要政府、媒介、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个体的共同协商和合作才能实现”。[12]在具体的方略中,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让各部生态环境法和环境政策保证生态底线,德治保证上线;管理者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他律和自律相结合,让生态美德成为生态管理者自身品德修养的一部分。过去的许多生态管理者认为生态管理中只要遵守法律就足够了,但生态管理伦理认为,生态管理还要以道德来超越法律,在遵守法律、制度等“底线伦理”的基础上,注重利用通过对话伦理获得的实践道德来激起各级政府、组织及其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使其用“管理良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此外,具体生态管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如生态系统管理、自然资源利用、生态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生态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公众参与与监督、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与改制以及具体的企业、厂矿的生产活动管理中的伦理问题等,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探讨管理伦理对策是生态管理伦理的重要任务。

(四)充分挖掘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管理伦理思想

我国传统生态管理伦理思想非常丰富,但很多都不是以显性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且并不系统,需要我们去整理、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决定了生态管理实践的基调,反之生态管理实践促进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视域中的人与自然不是天人相分与天人对立的,而是天人相合与天人相应的。这决定了历代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管理以仁爱之心为伦理基础,彰显出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人与万物一体”、人与自然生存论上的“并生”和“共荣”、资源利用上的“适时”与“有节”等思想。“早在尧舜时,统治者就设置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职位——‘虞’与‘衡’;夏、商、周在此基础上又设置了山虞、泽虞、川衡、林衡等职务,分类更为细致”。[13]这些职官在进行环境管理时也处处体现着整体论的天人伦理观。除此之外,我国少数民族丰富的生态管理和生态伦理智慧还未深入挖掘与研究。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与自然相处和管理自然的方式,虽然国内部分学者进行了抢救性整理研究,但是由于现代文明的冲击,往往对其重视程度不够,甚至“错误地以为民族文化就是愚昧、落后的象征,对西方文化和现代文化趋之若鹜,造成对民族生态文化的冷漠化”。[14]不论是经典的儒释道三大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中,我国的管理伦理思想都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的特征,方法手段上注重“德治”为主、“法治”为辅,与今天生态管理的伦理化转向是一致的。万物与我同类、物我一体、天人合一的管理伦理思想可以很好地整合到今天的生态管理中,“中国传统管理伦理重视发挥人的能动作用,长于协调和平衡各种管理因素的关系,善于从整体的长远目标出发来决定管理措施”。[15]这正是今天生态管理所需要的。

根据诺贝尔化学奖得主保罗·克鲁岑的判断,人类已不再处于“全新世”了,而是已经进入“人类世”时代,即地球已经被人类活动主宰。麦茜特没有那么悲观,她相信人类能够战胜生态危机,所以她主张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来取代“人类世”这一缺乏希望的词汇。20世纪70年代,罗马俱乐部的M.梅萨罗维克和佩斯特尔就说:“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我们决不能回避未来的风险,而必须坚定地面对挑战,积极地、满怀希望地估价各种供选择的发展道路。”[16]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轰轰烈烈的生态文明建设,且效果显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正逐渐呈现在世界面前。但仍需努力,从多个维度、多方面实践,继续这幅美好画卷的展开。生态伦理的实践化应用和生态管理的伦理化探究正是为此目的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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