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健 张 莉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 山东 济宁 272037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住宅建设以及城镇建设的规模持续不断扩大,建筑业也逐渐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增强对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活动的监督、监管,促进建筑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基础,多项行政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为辅的建筑法规体系。但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传统,以及法律法规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如意,我国建筑市场上的不规范现象仍较显著。因此,本文将首先列举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出现的典型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对我国现行建筑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梳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厘清其对于建筑业及建筑市场所能起到的规范作用,以期纠正建筑市场的诸多乱象,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建筑市场也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由强到弱的长期发展过程。目前是我国建筑市场逐渐转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可以感受到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积极变化,另一方面多年发展中积累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在我国,建筑行业对应的固定资产主要是通过建设工程来完成的,而实际参与建筑建设工程的主体便是各建筑业主,即建筑承建商。建筑承建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具体流程如下:首先需要由建设单位或相关代理机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接受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用地文件的审查;其次公开发出招标通告,面向全社会、全市场进行相关业务的招标活动;最后再按照建筑行业的一般流程依次进行勘测、设计及施工等一系列行为。
但实际上,目前的建筑市场存在许多建筑业主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事,大搞“三边工程”或者恶意肢解工程量分包管理进而层层转包。导致建筑承建商无法对自己承建的项目做到心中有数,承包方出于利益考虑容易偷工减料,继而造成整个工期无限延长,不但是对国家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对普通民众的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
本文以工程分包为例详细说明。工程分包是建筑行业市场化的必然产物,也就是由总包负责分包管理及监督管理,分包则负责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这是高效协同合作的一种商业模式,一方面,很难有建筑承建商可以做到各方面诸如资源配置、施工设备、施工能力等面面俱到,将部分任务分派给作业水平更高的专业化团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收益和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建筑市场更新换代快,总是不断需要新鲜血液的输入,但是建筑项目往往体量较大,需要施工承建方具有比较全面、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大部分刚进入市场的小型建筑承包商可能很难达成独立完成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要求,此时承接一些分包工程,可以增加自身的经验。
然而,分包工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整个建筑市场上,分包单位实际上是处于资金链条的最底端。目前建筑市场上可以承接总包工程的单位屈指可数,有更多的小型承包商需要通过分包项目进入市场分一杯羹,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便有不少承包商采用层层转包的方式,而利润总量是固定的,层层转包的过程中,利润被瓜分殆尽。实际承担工程建设的底层分包商便只能从建设成本入手去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一味赶工期忽视工程质量、克扣工人工资及降低材料标准便成为常用的手段,极容易导致建筑质量不过关。
目前我国交易市场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这一招标方式看似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获取利润最大化,但实际上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一分钱一分货”,真正优质的工程无论是材料成本还是人工成本都是很难大幅度缩减的,定价过低有可能是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的。如果市场上存在大量恶意压价的情况,容易导致真正有能力、诚信的承包商失去竞争机会,劣币驱逐良币,导致恶性循环。其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少可操作空间,部分商家以最低价吸引总包商获得标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一定按照中标时标示的价格进行,有的承包商选择不断追加投资,而有的则选择贿赂总包商,极其容易滋生贪污、腐败[1]。最后,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建筑市场产生不良竞争,部分体量较小的承包商发现自己无法中标,可能会收取好处帮助其他承包商获得标的,也就是所谓的“陪跑”,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发展。
建筑是民众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场所,其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国家对于建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核和批准也是慎之又慎,因此国内建设工程前期准备工作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这就导致实际施工面临工期紧张的问题。再加上前文提到,实际分包承建商为了能够获取更大的利润,办法采用压缩施工工期的办法,而盲目压缩生产工期是会严重威胁到建筑的安全和质量的。以混凝土建筑的楼面浇筑为例,根据国家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浇筑之后,需要放置一段时间进行凝固。但是却有不少施工单位,未等到混凝土凝固完全,便急忙派工人进行下一步。工人带着建筑材料及楼房内部需要的钢筋踏上新浇筑的平台,看似只留下了一个个脚印,实际上却可能已经对混凝土的结构产生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极有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建筑行业虽然为我国提供了非常多的就业机会,但它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高危行业。建设工地安全事故频发,每年因施工事故死亡的人数仅次于矿山事故。但实际上,这些安全事故完全是可以通过规范施工过程来规避的。根据数据统计,施工事故频发的时间在夏季,高温容易使人乏力,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发生意外;而施工事故的高发地段则在高层建筑的外沿面上。施工单位只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重点部位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便可以避免这些悲剧[2]。但是现在不少施工单位盲目缩短工期,导致施工人员过于劳累,或者是在施工安全设施上缩减资金投入,导致施工人员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些都是导致建筑工地事故频发的直接原因。
建筑工程项目往往是历时性的,工期长,资金项目多,涉及多方利益。同时,工程分包的层层分级模式也导致工程款很有可能在某一阶段无法顺利流转,特别是位于产业链底端的分包商,为了获得分包任务,极有可能选择垫款承包的方式。一旦上游资金链出现问题,便极有可能面临无法按时获取工程款的困境。
一部分承包商选择自己承担这部分危机和压力,而另一部分承包商则可能选择将压力转嫁给更下游的劳务公司或者工程项目的实际执行者,即农民工。正常操作规程中,分包承建商会将建筑项目包给具体的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再通过劳务公司找农民工,获取劳动资源。等到工程结束后,承建商验收工程质量过关,则将工资通过劳务公司发放给工人。但现在,工程周期长、工程烂尾、承包商携款逃跑等等事项,都使农民工有极大的风险无法获取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极易引发严重的社会性问题。
我国现行建筑法规体系为梯形结构,由五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即具有较普遍约束力的建设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基本法律。依托这些基本法律条例,国家可对建筑行业的施工许可、资格认证、发包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二层次是建设规范性条文即建设相关行政法规,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从具体施工事项上对于建设项目进行规范性约束。第三层次是国务院建设部门规章即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对于基本法及行政法规的内容依据实际进行细化。第四、第五层则为地方性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制度,仅在工程项目所属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建筑业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因此施工过程中还应该参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技术法规。如果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外,还应当参照相应的国际建筑标准,遵守国际惯例,实施国际标准。
为规范我国建筑市场,促进建筑行业及其相关行业不断完善、发展,国家建筑法规体系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相应的规范和约束可以从建筑市场业主即交易主体、政府和人民三个角度展开论述,多方协作,查漏补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建筑市场是进行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各类产品及生产要素交易的场合,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交易主体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两个单位在交换产品及生产要素获取利益的同时,还应时刻接受劳动法规的约束[3]。
以施工单位为例,施工单位的首要任务是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同时还应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针对上述两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和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分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其次,在工程施工工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从工期、施工质量以及资金等方面对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监理资质外借或外挂的现象,这一点是应该严格禁止的,因为极有可能出现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却无法找到相关负责人的情况。而针对生产安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该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前期的勘察和安全评估,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按时进行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而就建设单位来说,首要任务是获得建筑许可以及通过招标的方式寻找分包承建商[4]。针对上述两点,建筑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即第一、二章。建设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寻找承包单位,不应该一位追求低价中标,而应采用优价中标的模式,杜绝招标过程中的作弊现象,即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
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市场需要接受政府更为严格的监督和监管。首先,政府需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于建筑行业的促进作用,但也应该控制建筑市场的不良竞争和恶意竞争。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颁布更加切实、有效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杜绝建筑行业滋生贪污和腐败,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其次,政府还应该适时增订、修改法律条款,目前的建筑法规缺失了对于市场不诚信行为的具体规范和惩罚,导致建筑市场上招标时容易出现黑白合同的现象,而施工结束后拖欠建筑工程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最后,为实现长时期可持续发展,政府还应该注意到建筑行业对于自然环境以及能源供给的影响。在资质许可阶段,政府应该着重考察建设单位的过往工作经验,了解其是否曾有过生产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建设单位是否能够在建设过程中着重于节能环保、减少能耗,从多方面入手考察,提高建筑市场的许可门槛,才能真正起到合适的监督作用,为人民建造出安全的、绿色环保的建筑,才能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与建筑市场相关的个人包括建筑的购买使用者,还有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前文所述,建筑市场目前弊端较多,不少农民工面临辛勤工作却无处讨薪的困境。遇到这种情况,从业人员应该积极地利用法律寻找解决途径,一方面工作前应该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也应该时刻注意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及从事高危工作时要求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果碰到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欠薪的情况,农民工也不应该诉诸不理智的讨薪行为,而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合法、合规讨薪。而对于建筑市场的购买方来说,个人不仅需要关注建筑的安全性,还需要关注建筑生产活动本身带给自身的不良影响。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目前不少住宅楼盘都存在边建边交房的模式,因此不少业主入住之后可能还得面对长达数年的施工噪音影响。如果严重影响到自身的生活质量,业主应当合理利用建筑法规与建设单位协商以达到自己的合理诉求。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建筑市场在我国经济市场中也占据较大份额,但由于对利益的追逐以及监督、监管的不到位,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仍存在诸多乱象,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筑行业的长足发展。本文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我国建筑法规对于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建设施工单位依法约束自身,政府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民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只有从这三个方面落实我国建筑法规的规范作用,才能解决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