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就是将达标排放的尾水通过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进一步改善以后,在一定区域内统筹用于生态、生产、生活的再生水利用模式。这项工作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降低碳排放,还可以在缺水的地方形成一个个大水面,通过沿河环湖生态修复,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水生态,提升周边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如果这篇文章做得好,我们就有可能把缺水地区的一些低价值空间改造成高价值空间,甚至形成一个个新的“经济隆起带”。我体会,这也是当前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之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是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抉择,也是一项总要求。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印发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之后组织专家遴选了一批试点城市,有关结果前不久已经向社会公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力争在“十四五”时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案例。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也将会和大家一起持续关注、推动这项工作。
再生水循环利用,应遵循区域统筹、加强协同,节水优先、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规范管理、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
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要统筹好五个边界条件,分别是区域内再生水产生的水质水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处理规模、区域内再生水调蓄容量、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水质水量、复杂水文气象条件下的区域再生水资源量。
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亮点不是再生水,也不是循环利用,而是区域。区域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向再生水开放了区域内的自然水系,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是能够以水系作为再生水“供”与“需”的连接,突破了管道输送的瓶颈;二是鼓励在更大范围实现取补平衡,彰显再生水的资源优势;三是有效弥补再生水的水质瑕疵,消除用户心理障碍。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的再生水循环试点项目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纳入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尾水等污水,要进行水质论证,不得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二是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应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三是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应明确进出水水质要求,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检测;四是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水质应满足相应用途再生水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