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丽娜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建设。家庭也是儒家对生活最容易发生影响的地方,家庭、儒家和伦理实体构成了一个互相诠释的解释体系,然而这三者在现代都遇到不同层面的现实困难,“人们对现代社会的种种伦理批评,实际上集中体现在对伦理关系、伦理秩序的批评,问题的症结在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伦理关系、伦理秩序,一句话,未能建立起伦理的实体”[1](43)。
作为伦理起点的家庭,在传统社会中是伦理的范型和原型。本文从对家庭的研究开始,从家庭内部的人伦关系和结构原理、伦理坐标探索建构家庭伦理实体的道路,维护家庭实体,进而以建构和维护家庭实体为起点,为伦理实体的建成找到伦理范型和道路。
家族血缘本位是一种有智慧的人伦设定与人伦秩序,它为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两千多年的家庭伦理秩序,形成了封建社会家国一体的伦理实体①李泽厚也认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社会根基是氏族宗法血亲传统的强固力量和长期延续。血缘亲属纽带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古代极为稳定和强大,进入阶级社会,以血缘宗法纽带为特色、农业家庭小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却很少变动,这种以血缘亲疏为基础的尊卑长幼的等级秩序作为社会风习长期地巩固下来了。一言以蔽之,血缘基础是中国传统思想在根基方面的本源。参见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版,第316—320 页。。然而这种伦理设计存在很多矛盾,这些矛盾是对传统伦理设计的内在否定,并在封建社会转向现代社会中逐渐彰显出来,而“只有敢于直面现代世界中‘家’的问题,中国文化传统才有可能在现代社会得以复兴”[2](8)。在“家”的问题中,西方著名女性主义者苏珊·奥金(Susan Moller Okin)提出的“家庭正义”问题首当其冲。“家庭正义”是家庭“伦理秩序”的另一种表达。苏珊·奥金认为,传统的性别结构影响着现实中的家庭幸福,“今天我们的社会中,性别之间仍然存在着实质的不平等,这对几乎所有的女性和越来越多的孩子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女性主义者需要‘重新思考家庭’,主张家庭需要正义”[3](32)。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将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进行伦理逻辑的知性分析,也在于面对家庭中伦理逻辑的本然形态时没有足够认同。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了解家庭伦理的“本然—实然(历史)—应然(未来)”三者的互动关系中,找到家庭伦理逻辑的运行模式。
只有先解决了家庭的问题,才能解决儒家文化中“推己及人—推近及远”的问题①进入21 世纪以来,学界热烈讨论“儒家与‘陌生人问题’”,其中以赵汀阳的批评最具代表性。他认为,儒学在面对陌生人困境时,“推己及人—推近及远”的方法无法推到很远,其间的情感很快就渐趋稀薄以至消失了。参见黄万盛、李泽厚、陈来等:《儒学第三期的三十年》,《开放时代》2008 年第1 期。。张再林探讨的“‘父子伦理’和‘夫妇伦理’,孰为‘元伦理’的理论之争”[4](141)是本文研究家庭伦理的切入口。“在绝大多数人类社会中,家庭都是社会结构中最基础也是最牢固的单位,家庭结构通常由血缘与姻缘两个维度来建构。”[5](51)因此,本文以血缘伦理逻辑和姻缘伦理逻辑两种家庭中的伦理逻辑为线索,探索其对家庭中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及作为主体的个体的影响,进而探索如何实现家庭实体的和谐建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的定义非常广泛,也处于不断地流转变化之中,“基于历史和当代制度及民众实践……中国的家实际包括同宗之家、服亲之家、同祖之家、同父之家、夫妇之家五个层级”[6](76)。在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的标准,家庭实体在现实形态上的体现亦有所不同,不过儒家传统家庭基本上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家庭中最重要的实体性关系,血缘文化也是中国伦理型文化的特点之一。“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血缘、情理、入世为要素的伦理型文化。传统伦理以血缘为伦理互动的原动力,以血缘—伦理—政治的三位一体为伦理互动的内在张力。”[7](79)“血缘伦理”逐渐在历史文化中成为“家庭”的代名词,然而传统家庭仅以“血缘伦理”或“血缘文化”为其全部伦理内涵吗?实际上,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在传统家庭实体定义中不算在家庭实体之内。
正如斯多葛学派所认为的,逻各斯是伦理学的基础,因而笔者亦从家庭伦理关系②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详见朱海林:《论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道德与文明》2008 年第4 期。出发思考伦理关系背后的伦理逻辑。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具体事物都是流变的,但是事物的变动、转化有其数量、比例和秩序,因此作为整体的世界是有秩序和统一的”[8](19)。关于逻辑与实践的关系,任丑认为,“逻辑就是人们在实际思维过程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关系思维的模式、规律和规则的学说,是实践规定逻辑,是实践的逻辑决定逻辑的实践,而不是相反”[9](74)。伦理有了内在的伦理逻辑,才能表现为外在的“普遍理性”。我们要从伦理逻辑开始,回到儒家传统家庭中的理想的伦理设计中去,正如刘湘溶和易学尧所说,“儒家道德理论的建构逻辑对于当代道德理论构建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10](33)。
在传统家庭中,婚姻关系和父子关系是不同的,血缘关系不仅包括父子关系,也包括兄弟姐妹关系。把家庭实体中的伦理逻辑分为血缘伦理逻辑和姻缘伦理逻辑,这是通过对家庭伦理关系的审视和抽象后才归纳出的两种主要的家庭中的伦理逻辑。
姻缘逻辑和血缘逻辑与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实际上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然而本文之所以提出姻缘逻辑和血缘逻辑两种家庭中的伦理逻辑,原因在于:第一,在很多家庭伦理关系中,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是互相渗透的,无法明确一段关系是血缘关系还是姻缘关系,尤其在大家庭的亲戚关系中,这说明了从逻辑角度看伦理关系的必要。第二,家庭中伦理逻辑的提出,有助于从伦理的角度解释家庭中作为主体的个体何以能够生成道德主体,进一步说明伦理和道德是互相解释的。第三,姻缘伦理逻辑和血缘伦理逻辑不是家庭伦理逻辑中仅有的两种逻辑,姻缘伦理逻辑的提出主要是用来解释为什么血缘伦理逻辑不能说明家庭中伦理逻辑的全部。伦理逻辑是一种理性的设定和对伦理关系的抽象,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和研究的需要,提出其他伦理逻辑,如兄弟伦理逻辑、隔代伦理逻辑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赘述。
家庭中伦理逻辑的提出可以更好地切入关于家庭的本然研究,有利于探讨家庭中所蕴含的伦理内涵和伦理合理性。即使现实的家庭中存在各种不完美,而不完美中依然存在伦理设计的合理因子,本然研究就是要找到家庭最初的伦理设计和伦理合理性,可谓是关于家庭的元伦理学。家庭中伦理逻辑的实然(历史)研究对象就是关于家庭和其伦理逻辑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发展,如一些伦理合理因子被忽略而导致的一些伦理现象(离婚率增高、结婚率下降、男女关系紧张等)。关于家庭的应然研究就是结合家庭和其伦理逻辑的本然和实然,提出对家庭实体的未来期待和发展方向。
家庭的本然设计作为家庭的元伦理学,要从儒家传统文化和儒家传统家庭都蕴含的丰富伦理智慧中找到其伦理设计的合理性,构建新时代的家庭伦理也需要从儒家传统家庭伦理中汲取伦理智慧和资源。“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吸取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精神滋养,才会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充足的精神血脉,才能得到全体中国人广泛的价值认同,进而形成伦理精神的自觉和行为的自主,产生内在的亲近、亲善和源于生命并且充实生命的担当与创化。”[11](7)对儒家家庭的本然研究是以伦理逻辑作为研究家庭实体的切入口,“本然是实然之源和应然之归,实然之源是从实然的角度讲的超越性,应然之归是从应然的角度讲的超越性”[12](17)。“事物的本然是从事物的本体层面讲的,它着重说明事物是一个超越性的存在。”[12](17)家庭伦理的本然视野,便是以家庭作为超越性的伦理实体,从其伦理设计和伦理发生,挖掘作为家庭的伦理设计中的不同伦理逻辑和自为家庭的伦理发生中的不同伦理逻辑。
在传统家庭中,典型的家庭伦理关系是孟子提出的“五伦”中的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兄弟关系。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属于血缘关系,夫妻关系属于姻缘关系。在广义的家庭定义中,叔侄关系、舅甥关系、亲家关系、婆媳关系等是混合了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的亲缘关系。
姻缘伦理关系的提出完善了家庭血缘文化和血缘伦理的传统界定。我们可根据真实的家庭关系和表达的需要作出伦理关系的界定,对家庭中伦理关系的认识可通过伦理逻辑的明确而得以明晰,这是一种从家庭中伦理关系到家庭中伦理逻辑的理性推理。血缘伦理逻辑和姻缘伦理逻辑是反映家庭中伦理关系的两种伦理逻辑,这两种逻辑并非先验的,而是从家庭伦理关系中提炼而来的,家庭中伦理逻辑是对家庭中伦理关系的抽象,家庭中伦理关系是家庭中伦理逻辑的现象。
家庭中伦理逻辑只是在逻辑层面抽象地生成家庭伦理关系,并非真实地生成家庭伦理关系,只有家庭中的个体——“人”——对家庭中伦理逻辑的感悟、体认和行动才能使家庭中伦理逻辑真实地生成家庭中伦理关系,这样的过程也是个体成为家庭中的道德主体的过程。
在家庭成员——作为主体的个体——方面能看到,家庭中伦理逻辑既蕴含着家庭成员的存在逻辑和自然性规律,也蕴含着家庭中道德主体通过其努力而不断自我生成的生成逻辑和自由规律。所谓主体是“既自在又自为的存在”,当家庭中个体意识到自己被血缘和姻缘两种伦理关系决定其存在,并在行动中遵守两种伦理逻辑的内在规定,主动维系这两种伦理关系时,他就从家庭中的个体成为家庭中的主体。因此,家庭中伦理逻辑的提出,为家庭中个体的道德行动指明了方向。
伦理秩序作为伦理坐标是中国话语中的“礼”,其建成和维护的话语表达是“安伦尽分”和“克己复礼为仁”。“伦理性的‘自我实现’必须以人伦关系的确定性为前提,人伦关系不确定,或确定了不稳定,‘伦’就无以‘安’;其次必须以人伦关系的合理性为前提,如果人伦关系不合理,‘安伦尽分’的伦理努力就会成为一种惰性力。”[13](39)伦理秩序的确立,即“伦”和“分”不仅要有一定的“确定性”,还要有“合理性”;这样的伦理秩序才能获得人们的伦理认同和伦理实践。家庭中伦理秩序为何是确定且合理的?为何是进步且发展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传统和现代的家庭中伦理关系作出切实的审视,基于家庭发展的脉搏发现合理的伦理逻辑,才能作出合理的伦理秩序的人伦设计。
作为主体的个体的伦理集合便是伦理实体,“伦理实体以伦理关系为内容,但只有这个关系现实运作并构成社会伦理生活的单元时,它才具有实体的意义”[14](162)。在家庭实体的建设中,家庭实体要成为真正有伦理精神的实体,需要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的平衡发展,需要伦理秩序的与时俱进,更需要家庭成员作为家庭中的伦理主体能“克己”,即控制自己的喜好和对于不同伦理逻辑和伦理关系的偏心,增加对不同家庭中伦理逻辑的认识,使自然情感符合“礼”的要求,家庭伦理实体才能在真实的层面存在和发展。
缺少以婚姻伦理逻辑看待家庭伦理关系,将血缘关系发展为对家庭实体基础的全部理解,会带来家庭实体中的诸多不完善的形态。
在中国封建社会,血缘伦理关系和基于血缘伦理关系的伦理秩序共同组成家庭伦理实体。“中国经历无数变化,唯一不变的是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的血缘关系,中华民族因此自称为‘炎黄子孙’,并形成中国特有的血缘理性。”[15](114)“血缘理性”的伦理设计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却在两个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轻视了姻缘伦理关系在家庭伦理关系中的重要位置。实际上,血缘伦理关系和姻缘伦理关系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不能成为同等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但是在实体层面对姻缘伦理关系不重视,就会使得两者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中的差距越来越大,血缘伦理越来越受重视,甚至成为家庭伦理的代名词,而姻缘关系逐渐被当作实现血缘关系的工具。二是忽略了伦理逻辑之于家庭实体和家庭中道德主体的重要意义,也就是忽略了内在于道德主体内心世界的伦理逻辑,也忽略了道德主体在家庭实体中的重要位置。我们固然有“克己复礼为仁”的智慧表达,但是如何“克己”,在何种层面“克己”?若没有对“己”的伦理分析基础,就会流于“公与私”、“理与欲”之间的对话,而忽略“公”和“理”作为一种伦理境界也需要从伦理逻辑层面进行审视。
人们作出以血缘关系为家庭核心的伦理关系的设计与时代的发展局限有关,也与人的心理习惯和宗法家族制是社会的政治结构有关。首先,在经济落后的封建时代,底层人的生存都成为问题,繁衍后代、人的生存被看得至关重要,血缘的传承实际就是生命的传承,对家庭血缘传承的重视是有说服力的。其次,与“姓”的伦理设计相关。家庭实体以“姓”的制度设计来规定血缘后代的范围,能够传递姓氏和“香火”被认为是家庭实体中最重要的行为,男性被认为是真正的家庭实体成员。与此同时,人们通过纳妾等方式也能获得血缘子女,因此人们从能够直接实现传递香火和姓氏的血缘关系中看到了直接效用,婚姻关系被放在了较低的位置。最后,与从周代开始的宗法制度相关。“宗族的建构,是按照父系单系世系的原则,从全部亲属中认定一部分亲属为特殊的‘宗亲’的结果。”[16](119)这样的父系单系世系设计,就是要通过设计尊卑、高低来稳定宗法社会制度,而宗亲的选择都在“父系单系世系”中进行的,父系单系世系又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更高层面的限制,因此,相比姻缘关系,对血缘关系更加重视有了宗族建构方面的原因。
轻视姻缘关系的表现和危害就是女性和男性的地位不平等。封建女性从原生家庭嫁出,因姻缘关系而嫁入男方家庭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却因姻缘关系在封建社会被轻视,掉入“体制性的地位低”陷阱。在封建社会,女性虽然对家庭的贡献很大,却在家庭和男性那里被当作实现血缘传承的工具,即“生儿子”的工具,女性在家庭中没有成为真正的伦理主体,而是依附于男性的个体。
血缘构成了分享祖先财富和掌握家族权力与权利的依据。家庭实体中虽也有“婚姻伦理关系”和关于婚姻关系的“伦理秩序”,但姻缘关系始终没有进入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层面,缺少姻缘关系的限制和影响,血缘关系逐渐支配了家庭秩序。封建家庭因缺少血缘逻辑的内在制约和姻缘关系的外部制约,走向了其血缘逻辑的反面。从血缘关系的角度来看,女性及其后代实际上也是家庭的血缘延续,而血缘文化和“姓”的伦理制度却将女性及其后代排除在家庭实体之外,“父子”关系是家庭的主轴,夫妻关系、父女关系、母女关系、母子关系这些有血缘关系的伦理关系反而被忽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女性意识的逐渐觉醒,对于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家庭伦理,人们开始发出反抗的声音,如李贽等人提出以反对“男尊女卑”为核心的男女平等观,提倡以“情”为核心的婚恋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解放。而新的家庭伦理规范未得到确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姻缘关系被轻视的问题越发掩饰不住,如明末清初的小说《醒世姻缘传》就讲述了当时姻缘关系的混乱导致社会风气越来越差的社会现象①明代中晚期以来,传统的三纲礼制受到了挑战,心学在这一时期强调道德的主体理性,道德平民化对民众事项有一定的影响。家庭重心向夫妻关系转移,但是由于新的伦理规范还没产生,整个社会的伦理状况陷入混乱。详见赵博:《十七世纪中国的社会伦理状况考查——以〈醒世姻缘传〉为中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1 期。。
纵然这样的伦理秩序是以女性地位整体上低下为代价的,但由于这样的伦理社会适应了当时的发展水平且比较稳定,从而延续了两千多年。
在上述的父权社会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虽以女性的沉默和牺牲为代价,然而作为一种方便管理的家庭秩序,其家庭实体是基本稳定的。这种稳定性是进入民主自由的现代社会后被打破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的婚姻法提出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女性获得受教育权和工作机会,有机会实现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婚姻法的颁布提高了婚姻在家庭中的实体性地位、赋予婚姻以一定的神圣性,也彰显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主人翁地位。
然而,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在家庭伦理设计中男性才是传宗接代的主体,婚姻关系依然没有和血缘关系一样成为实体意义的伦理关系,血缘关系依然缺少伦理逻辑层面的反思。
一些女性虽然经济地位上升,但其在家庭中的实体地位依然受到制约。在家庭中男女实体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下,女性开始争取更广泛的平等和家庭正义,这种对平等的追求是通过经济独立、人格独立、走向社会等方式来实现的。当男女都人格独立,社会面对的是性别意识在弱化,家庭实体性在下降,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和婚姻关系现实的鸿沟在扩大,离婚率上升、结婚率下降,婚姻实体性地位面临更大的考验。这种现象反过来加剧了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相较于血缘关系的轻视。
在实现了经济独立、人格独立之后,女性开始寻找更深层次的伦理认同,如争“冠姓权”以成为和男性一样延续姓氏和血缘香火的伦理主体,重视与自己相关的血缘关系。这样的一种伦理努力,代表女性主体在崛起,它是家庭实体进步的一种表现,是对男权社会的一种抗衡。而这种进步是有限的,争冠姓权的背后实际上还是以“血缘关系胜过姻缘关系”的逻辑对待家庭伦理关系,只是这种血缘从与男性有关的血缘关系转到与女性有关的血缘关系,女性的姓氏依然是女性父亲的姓氏,目前的姓氏本身并不能作为家庭实体成员的全部标志。实际上,姻缘关系和血缘关系是非常亲密、互动共生的家庭关系。一种伦理关系的退场,很难成就另一种伦理关系的圆满。现代家庭并没有在两种伦理关系的平衡发展中构建家庭实体,两种伦理关系的不平衡和内在伦理逻辑的不被自觉,以及凭个人喜好对待家庭实体中的成员,这一切都是家庭实体瓦解的促成因素。
去除女性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关键在于家庭中伦理逻辑的发现和姻缘关系的培养,用女性视角去完善姻缘关系,以姻缘关系影响血缘关系,实现两种伦理关系的互动共生。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因素对家庭伦理的影响愈加严重,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受到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经济逻辑比自在的伦理逻辑更易被人们所接受。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其间农村的传统文化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家族文化的复兴中,人们不仅开始注重姻缘关系,也开始注重拟制家庭关系,即通过认同宗、拜把子、认干亲等方式建立拟家庭关系。经济关系与家庭亲缘的互相裹挟,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家庭主义的复兴,也改变了家庭关系中不合理的成分。这个逻辑与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的论述类似,对上帝的信仰促使人们勤奋劳动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反之亦然。经济因素和工具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家庭伦理关系的整合和发展。
然而,由于伦理逻辑的制约,血缘逻辑和姻缘逻辑作为一种价值逻辑的功能逐渐蜕化,经济逻辑和工具理性从平衡家庭逻辑发展到逐渐操纵血缘逻辑和姻缘逻辑;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更多地受到经济关系和工具理性的影响,逐渐呈现为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家庭中的伦理秩序逐渐演变为经济秩序;基于亲情组成的家庭实体逐渐蜕化为经济共同体。
在这种情况下,缩小的家庭实体和精致的利己主义应运而生。家庭实体向核心家庭的转化源于核心家庭中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的简单和纯粹,有利于主体更好地经营家庭实体。而值得警惕的是,在向核心家庭转型的过程中,我们要面对原有家庭实体的部分让渡给市民社会、从家庭向市民社会快速过渡、小家庭之外就是市民社会的伦理设计。这与中国传统伦理是不符的,中国传统伦理是“家国一体”以及“家庭—家族—宗族—民族”的伦理设计。精致的利己主义更是对伦理精神的破坏,所谓精致的利己主义,表面上是在经营伦理关系,而其实不过是实现利己主义的手段和伦理上的任性而已。
应然是从理想的家庭伦理实体的角度对家庭的内在性提出的期待和要求,我们依然可以从传统家庭伦理中寻找资源。家庭只有根据本然层面的伦理设计,在“道德主体、伦理关系、伦理秩序”的同时建设中才能更好地走向理想的家庭。
“人”是伦理逻辑的发现者,更是伦理关系的承载者和伦理秩序的践行者。成为道德主体意味着“个体向实体的伦理回归”,“道德主体或道德主体性的人格,既是‘道德人’,又是‘伦理人’,并且是在‘伦理上的造诣’和‘道德世界观’的基础上,经过良心和善的辩证发展而达到的‘伦理人’和‘道德人’的合一”,“道德主体的真谛是伦理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创造”[17](23)。通过樊浩对道德主体和道德人格的论述,可以看到道德主体不是抽象的、形而上的、静止的,而是要在“良心”和“善的辩证发展”中不断去创造伦理实体世界,遵循“应然”的规律建设“良心”和“善的辩证发展”,这涉及对伦理逻辑的认识和遵循。笔者以道德主体对伦理逻辑的自为发展为视角来看待应然层面的家庭实体。
作为主体的个体,需要“修身”才能“齐家”,《礼记·大学》中提到“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所谓齐其家在修其身者: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之其所贱恶而辟焉,之其所畏敬而辟焉,之其所哀矜而辟焉,之其所敖惰而辟焉。故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者,天下鲜矣!故谚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恶,莫知其苗之硕’。此谓身不修不可以齐其家”[18](8)。用在此处,“修身”就是要以公正的伦理态度公正对待处于相同伦理关系中的个体,不以个人好恶而产生不同的伦理态度,如父母平等对待同属于血缘关系的“女儿和儿子”,克服重男轻女的思维惯性;以公正态度对待不同伦理关系,如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即使道德主体在不同的阶段伦理态度有所不同,但应通过认识伦理逻辑,避免家庭伦理关系受工具逻辑操纵。
理想家庭伦理关系的形成需要家庭中的个体都认识到伦理逻辑,而现实是,遵循伦理逻辑行动的道德主体未必一定拥有理想的伦理关系,正如“德福一致”在现实世界有时是不存在的。伦理逻辑的发现要在伦理关系中培养,伦理关系的实现要在“亲亲之爱”中培养,当代中国学者张祥龙和孙向晨都从不同层面强调“亲亲”和“家”对于中华文化复兴的根本作用,“‘家’之作为一个共同体,其最大特征就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强烈的感情纽带,这也是‘个体’在世界之中存在最为需要的情感保障”[19](9)。一方面,要通过“亲亲之爱”的感情培养家庭伦理关系,唤醒个体对家庭伦理关系的感受和认识;另一方面,在家庭中,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是一对互动共生的伦理关系,在家庭实体中,培养亲缘关系才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不割裂地看姻缘逻辑和血缘逻辑。“亲亲之爱”的培养需要道德主体之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记忆”①集体生活是培育“伦理感”和“道德感”的重要渠道,和家人一起的共同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家人之间情感和秩序的培养。参见韩玉胜:《儒家伦理传统与儒家道德记忆》,《伦理学研究》2021 第5 期;艾娟、汪新建:《集体记忆:研究群体认同的新路径》,《新疆社会科学》2011 第2 期。和“正面情感”,这给了血缘逻辑和姻缘逻辑现实化的时空场域,以“情”育“理”,以“爱”促“伦”。这在黑格尔那里也有论述,“完全在于组成一个独特的现实的家庭,同这种家庭相比,一般所谓的家庭,strips〔家系〕或gens〔氏族〕,只是一种抽象,由于世代相隔,它愈来愈生疏,愈来愈不现实。爱是婚姻的伦理性的环节,作为爱,它是一种感觉,它的对象是现实的当前的人,而不是一种抽象”[20](194)。由此可见,我们不能提出凌驾于家庭中人的实际关系和感知的伦理逻辑,不能给人一种形而上的被架空的伦理。
家庭伦理秩序与家庭中的血缘逻辑和姻缘逻辑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姻缘伦理逻辑的被发现,女性的伦理角色被实体性地确立,女性也就获得了在家庭伦理秩序中被互相尊重的权利,男女平等、互相尊重,关于婚姻的伦理秩序也得到确立。家庭中的主体需要在对新时代家庭伦理秩序的遵守和维护中更深层地认识伦理逻辑的理性价值,在对伦理逻辑的理性实践中,去实现家庭伦理秩序的自在自为。
家庭作为伦理实体是神圣的,这对于信仰伦理文化的中国来说是毋庸置疑的。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神圣和崇高需要伦理逻辑的明晰和道德主体的行动才能被建构。面对家庭规模缩小的现代趋势,恢复个体对家庭实体的信仰感和信念感,需要合理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从而生发个体对家庭实体的伦理认同,实现由家庭中个体向主体的自觉转变。通过主体的道德实践和伦理实践,“神圣”家庭实体逐渐被建构和生成。与此同时,“神圣”家庭实体也在不断孕育家庭中的个体,并通过伦理逻辑对家庭实体中概念系统的贯通实现了家庭实体伦理精神的完整性、创造性和生命力。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在时间和空间中不断流转和变化,随着结婚、生育、死亡、重组、变故……以及从大家庭到现代核心家庭的逐渐转型,我们很难准确说出家庭成员的界限在哪里,这或许就是家庭实体本身的魅力和弹性,也是家庭中伦理逻辑作为伦理关系理性表达的真实延伸。我们要面对的是家庭实体的流动和转型,要在“生生不息”的中国家庭中,“尝试通过对‘变’与‘不变’的双重把握,更加深刻地刻画中国家庭的内核和本质”[21](50)。在向核心家庭的现代转型中,我们要注意的是对核心家庭中伦理关系的经营、伦理逻辑的认识、道德主体的发展、对核心家庭实体的维护,并通过对家庭中伦理逻辑的体悟,向外延伸伦理逻辑,如大家庭和公共空间中的伦理关系、社会中的公益慈善,实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的伦理境界。如果止步于核心家庭实体的建设,家庭伦理逻辑也会随着实体能力的下降进一步蜕化,核心家庭实体只会进一步逆向发展——从核心家庭到以个人为家庭的蜕化。因为更大意义上的家庭实体和伦理关系对于核心家庭来说也是伦理支持,核心家庭需要伦理支持,家庭中伦理逻辑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以其他方式出现,却不能在核心家庭以外戛然而止①“家仍是家”是“家外有家”的前提,“家外有家”是儒家“家国同构”的伦理思想在现代的延伸与发展。如果处处都散发着家一般的温暖,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无比和谐的,每位社会成员也将是幸福洋溢的。参见秦彤阳:《儒家家庭伦理的现代境况》,《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 年6 月15 日第A02 版。。
我们要认识到,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我们要在对家庭文明的建设中推进社会的文明和谐、国家的文明与强大。时代发展中变化的是家庭的形式与规模,不变的是基于血缘逻辑和姻缘逻辑的伦理关系间的亲缘情感和伦理秩序中的情理法则,保持对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憧憬和向往,通过主体不断地努力回归理想的伦理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