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梅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23-01-17 07:01雷玲杨帆褚田芬于国光郑蔚然
浙江农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青梅限量水果

雷玲,杨帆,褚田芬,于国光,郑蔚然*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2.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芜湖 241200)

青梅(PrunusmumeSieb.et Zuec)又称“酸梅子”“果梅”等,为蔷薇科李属[1]。中国是世界上青梅种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已有3 000 a的栽培历史[2],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广东、福建、台湾等地,当前我国青梅的种植面积和产量均居世界第一。青梅中含有大量的柠檬酸、儿茶酸、苦味酸、酒石酸和多种氨基酸,还有维生素、矿物质、黄酮等[3-5],具有刺激食欲、消除疲劳、改善肠胃、保护心血管等功效。随着人们对青梅营养价值的认识,青梅及其制品已成为科研开发和市场消费的热点[6]。

为了防治病虫害,在青梅的种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化学农药,而农药残留是影响青梅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青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现状值得进行分析研究[7]。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是食品农药残留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经济贸易、限制非法和滥用农药有着重要作用[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是我国目前唯一现行有效的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9],其针对青梅的具体农药残留限量较之前版本有了更加全面的规定,本文以其农药残留限量数据为基础,分析青梅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现状,对于科学指导生产安全用药、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GB 2763—2021对青梅农药残留限量的最新规定

2021年3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并于2021年9月3日正式实施,规定了食品中2,4-滴丁酸等564种农药的10 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迈上新台阶,食品质量安全走上新征程。

GB 2763—2021附录A规范性资料对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做出规定,青梅属于水果(核果类),需进行全果检测(去柄和果核);GB 2763—2021中的青梅、水果、核果类水果3个食品类别的限量均适用于青梅限量标准。根据GB 2763—2021的分类(图1),关于核果类的限量标准有120项,较2019版(79项)新增41项(表1);青梅的限量标准有5项(二氰蒽醌、螺螨酯、嘧菌酯、溴氰菊酯、亚胺唑)、水果类限量标准仅1项(保棉磷),均与2019版一致;2021版青梅相关的限量标准共126项,包括正式限量标准86项,临时限量标准40项,其中溴氰菊酯、倍硫磷、螺螨酯等杀虫剂(包括杀螨剂)有83项,草铵膦、抑草蓬等除草剂有25项,二氰蒽醌、亚胺唑等杀菌剂有15项,杀虫/除草剂有1项(戊硝酚),杀螨/杀菌剂有1项(乐杀螨),熏蒸剂有1项(溴甲烷)(图2)。

图1 GB 2763—2021和GB 2763—2019青梅农药残留限量数量比较

2 GB 2763—2021修订农药及最大残留限量

相比2019版,GB 2763—2021对核果类水果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修改了2项指标(表2),其中杀螟硫磷由临时限量被修订为正式限量。乙酰甲胺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值由0.5 mg·kg-1修订为0.02 mg·kg-1(表2),使得乙酰甲胺磷在核果类水果上的限量标准更加严格。

3 青梅农药登记和禁限用情况

3.1 农药登记情况

截至2022年8月11日,国内在青梅上登记使用的农药只有1项(5%亚胺唑,日本北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登记)[10],可见青梅上能使用的农药产品极其匮乏。这也说明在很多情况下,青梅种植者凭经验使用未批准登记用药,“违规用药”的行为比较普遍[11]。面对青梅上用药登记少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快相应农药产品对环境和健康的风险评估,规范其使用范围、防治对象、推荐剂量、安全间隔期等。

表1 GB 2763—2021新增农药及其最大残留限量规定

图2 GB 2763—2021和GB 2763—2019青梅不同农药残留类型数量比较

表2 临时限量转正式限量的杀螟硫磷农药及修订最大残留限量的乙酰甲胺磷农药

3.2 禁限用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第3~5章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网站信息[12],当前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有46种,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有20种,其中在青梅和果树上禁限用农药有39种。当前,青梅和果树上禁限用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相对比较严格,一般设置在0.05 mg·kg-1以下。

4 小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对青梅及核果类水果规定了包括二氰蒽醌等的126种农药,其中临时限量40项,正式限量86项。相比较2019版,青梅及核果类水果中规定农药增加41种,修订了2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目前,在青梅上只有亚胺唑农药有登记,其余农药均未登记;128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共有28种农药只有限量标准,没有检测方法标准。

现阶段,青梅登记农药数量极其匮乏,为满足市场需求,解决“无药可用”难题,政府应鼓励符合条件自愿承担单位申请登记试验(药效试验),加强试验监督管理,进行集中申报和评审工作,提高评审效率,为青梅用药登记和使用创造条件[13]。农药生产企业应该响应国家政策,加快农药登记的步伐,尽快将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青梅上登记。

加快青梅检测方法标准制定。优先制定或修订青梅中已有限量标准农药的配套检测方法,同时对于参照方法展开验证试验,确保限量标准“有法可依”[14]。同时,根据青梅上农药的使用情况,建立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评价机制和检测方法标准体系,推动我国农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标准的宣传贯彻,积极做好农药的科普工作;生产主体应采用“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掌握防治的关键时期和环节,及时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使之切实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青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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