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龙基 陆贤坤
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指出,需要全方位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而达到促进创新活力、推动新发展格局建设的效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其实质是基于保护产权形成激励机制,能够为创新多方主体带来持续的创新动力。2021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并在其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到2025年必须如期完成,对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维度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要求[1]。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的过渡时期,知识产权成果正由追求数量向确保质量状态转变。未来需要将知识产权融于社会经济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鉴于此,构建全面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成为实现知识产权助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指标的选取是数据搜集的起点,也是此次研究的基础,选取指标的质量制约着研究的整体水平。为保证研究的总体质量,在构建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构建指标评价体系旨在能简明扼要地反映地区知识产权的真实水平,所选择的指标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而不是天马行空,随意选取关联度较低的指标。在选取指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指标时效性的问题,有些指标可能具有很强的时代烙印,只能在特定情境中发挥作用,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指标可能不再具备衡量意义和价值,应该予以剔除。遵循科学性的原则便于将知识产权指标体系同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构建的评价体系需要能较为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的综合状况,这要求在选择指标时既要满足质的要求,也要满足量的要求。如果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遗漏掉重要指标,则最终的研究结果也很难反映出知识产权的真实水平。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全面性原则下,指标选择的质的优先性要高于指标选择的量,秉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具有全面衡量特性的指标。
这一原则要求研究所选取的有关指标应该是易于获得,无论是查阅资料还是问卷调查,数据来源应该是可达的。指标体系中各类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是评价体系发挥最大效用的前提,如若相关指标数据无法通过一手或者二手数据获得,在无法找到替代数据的情况下,应该予以舍弃。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应该尽量避免采用推算或者诸如平均值补齐空缺数据的方法去将数据补全,除非补齐的数据能够经得起推敲或者是该指标极为重要,删除该指标会破坏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否则大可将该指标直接删去。
知识产权一般包括投入研发、申请授权、扩散转化、商业化应用几个阶段,但创造、保护和应用这三个部分涵盖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部方面,知识产权工作归根结底都可以纳入这三个范畴[2]。关于知识产权的测度,中科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以专利作为分析载体,从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维度构建了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借鉴其研究,将管理维度替换成了环境维度,构建了一套新的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参考现有政策和文献,本文基于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三个子系统构建知识产权的评价指标体系。
知识产权创造是指创新主体通过创新研发的投入,对原有技术进一步改进或者创造新知识来获取知识产权的能力,是知识产权后续开展工作的基础[3]。专利是衡量知识产权成果的重要指标,参考宋河发等[2]关于知识产权创造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并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从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结构3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创造进行测量。
1.专利数量。专利数量集中体现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活跃度,数量越多在侧面上说明创新主体希望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越多。专利规模范围覆盖越广,创新主体获得垄断性收益的概率越大,但是过大会导致创新负担过载[4]。结合国内外研究,专利数量主要包括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每万人专利申请量、每万人专利授权量、发明专利授权量、每万人发明专利授权量、专利申请量增长率和专利授权量增长率等8个指标。
2.专利质量。专利质量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和专利申请文书的撰写方面。其中,技术方面指该专利是否具有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直接决定了一项专利的技术质量[5]。在申请文件的撰写方面,申请人应突出一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技术先进性和其能够创造的经济效益显著正相关。专利质量主要包括专利授权率、专利被引次数和权利主张项数等3个指标。其中,专利授权率是单位时间内专利授权量占专利申请量的百分比,该指标能真实反映专利技术的实际情况;专利被引次数指的是专利被其他专利文献、科学文献等引用的数量,被引用的次数越多,说明该专利具有越高的技术水平;权利主张项数明确了该专利需要保护的范围,权项数越多代表技术创新能力越强[6]。
3.专利结构。专利结构指的是不同类型专利的比例关系,是内生于一个经济体的禀赋要素,能够决定该经济体的比较优势[7]。专利作为知识产权成果的主要指标之一,如果将知识产权创造看作一个独立的竞争单元,那么其专利结构就成为该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结构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人国别分布、专利申请主体分布和专利所属战略新兴产业等3个指标。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风险进行防范与处置,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规模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测量。
1.知识产权保护规模。知识产权保护规模主要是指国家或者政府等行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规模大小,体现的是知识保护的强度。以往的研究大多采用虚拟变量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行[8,9],但这都只考虑了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且相对应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和实际保护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相比之下,执法力度更能准确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一个相对的综合概念.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三个层面的问题,即保护环境、保护能力及保护成果[10]。首先,环境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始基础,本文借鉴李潭和陈伟的研究成果,选用专利代理机构数和专利代理师数量作为保护环境的替代指标[11],如果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师数量处于较高水平,一定程度上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优;其次是保护能力,结合已有文献分析,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测度应该着重关注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其中最直观的指标是地区专利侵权案件数和假冒专利及其他纠纷案件数[12,13],如果这两类指标处于较低水平,表明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高;最后是保护成果,它既能反映出当前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保护能力进行绩效评价。专利权人被侵权案后的维护方式能够有效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一般包括主动维权和放弃维权两种选择。本文借鉴丁涛和刘丽的研究,选择专利侵权维护方式作为保护成果的衡量指标[14]。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其实质是指法律如何选择知识财产的保护标准问题,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建设和人民幸福各方面[15],这就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了立法水平,又包括了执法水平[16]。本文从专利视角出发,认为一个地区专利侵权问题和专利管理机构对侵权的及时反映能够刻画出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借鉴史宇鹏和顾全林、Shen的研究,主要选取了专利侵权案件数占专利授权量比重、专利代理机构数占专利授权量比重、代理师数占专利授权量比重、专利侵权案件数占地区人口比重、专利代理机构数占地区人口比重以及专利代理师数占地区人口比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替代指标[17,18]。
知识产权应用是指通过自身拥有创新成果的产品化和市场化,将已有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利润优势,从而较高的区域竞争力带动经济发展[2]。参考赵喜仓和丁玲玲[19]的研究,同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从专利技术转化规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跨组织协同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4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应用现状进行评价。
1.专利技术转化规模。专利技术转化是发明人在专利技术有效期内将获得的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并满足市场需求或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收回研发成本、获取经济收益的活动,已成为发明主体进行专利获取和专利保护以实现经济利益并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开放式创新环境下,大规模且高质量的专利组合会使得区域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较高的创新收益[20]。专利技术转化规模主要包括专利许可、专利买卖、专利质押和专利创业等4个指标。
2.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是指发明主体通过技术吸纳、技术输出等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至有需求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甚至是个人[21]。这不仅能够释放科技成果生产者的科研成果,推进创新驱动的发展,还能够在交易中汲取其他发明主体的知识溢出效应,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主要包括技术吸纳、跨国技术引进、技术输出、专利技术流动和技术产品化等4个指标。
3.知识产权跨组织协同应用。知识产权跨组织协同应用是指合作各方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为前提,以共同参与、共享成果、共担风险为准则,为共同完成一项技术创新所达成的分工协作的契约安排,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以大学/科研机构为技术供给方的研发合作是主要形式[22]。该种知识产权应用方式有利于发明主体探索新的研究领域并增强研究的实用性,从而能够为区域的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学术成果[23]。知识产权跨组织协同应用主要包括高校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科研机构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2个指标。
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高度依赖的经济实体,其知识产权的特征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起着关键性作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要包括高新企业数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营收情况两个指标。
综上,本文构建了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共包括3个子系统、9个一级指标、37个二级指标(详见表1)
表1 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
现阶段,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被世界各国所认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俨然成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最重要前提。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指标体系构建存在一定的可以提升的空间,主要体现在评价指标不落地,往往只是照搬国外学者相关研究,不太符合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评价需求。基于此,本文从指标选择科学性、全面性和可得性的原则下,结合学术界知识产权相关研究,考虑到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制定出了一套较为详细、全面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在后续实证研究过程中,可以根据研究需要,确认相关指标的权重,以期达到更好的评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