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及其经验

2023-01-12 00:03:21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政法苏维埃苏区

刘 毅

(南昌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政法队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中央苏区是党领导下政法工作的诞生地,也是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发源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极为重视,多次在不同场合就加强政法干部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在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当下,回顾和总结中央苏区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历史和经验,可以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政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提升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提供历史启迪。

一、因应政权治理的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苏区政权通过制定和颁布国家机构组织法等法令,对政法职能进行配置,初步形成了分工制衡的苏维埃政法组织体系。这一时期具有政法职能的机构主要有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内务部门、各级审判机关和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等。

(一)中央苏区政法干部的短缺及其原因

中央苏区政法干部的短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上的短缺,各级各类政法职能机构普遍存在干部配置不足的问题。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直到1933年4月,“虽有十几人工作,但是他们还在训练期间,不能独立工作”[1]P1068,以致于连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都难以确保完整[2]P738。在地方裁判系统,“县一级有的地方,只有部长(寻邬县),省一级也仅一二人工作”[1]P1063。军事裁判所工作人员都是由未谙法律的指战员充任,以致于谭震林向人民委员会请示,“因法律未全部了解以前,是否能聘请法律顾问?”[3]P289二是素质能力的短缺。有些政法干部甚至连基本的文化知识都不具备。江西、福建、瑞金等地“裁判部的工作人员不识字,不懂各种法令,不看上级文件的很普遍”[1]P1041。这也是同时期其他根据地的“通病”。如鄂豫皖苏区关于组建革命法庭的一份指示中特意强调,应该委任一个“能写字的人”负责法庭申诉登记。[4]P507

导致政法干部短缺的客观原因包括:其一,干部匮乏的整体环境。相比于一般干部,政法工作对干部知识技能的要求更为全面,在人才吸引和教育水平都还极为薄弱的根据地,政法干部成为稀缺性人力资源不难理解。其二,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经验不足、基础薄弱。“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2]P740加之负责这项工作的司法人民委员部自身“工作人员非常少,许多应进行的事项无法进行”[2]P738,组织其他政法条线的培训更是力所不逮。

主观方面的原因也影响甚大。一是对政法队伍建设的稳定性、专业性认识不足。如任意将政法干部调离政法岗位,“裁判部工作人员,未经上级同意,该级政府主席团就随便调动,每换一次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就要发生停顿。并且把裁判部的工作人员派去做一般的工作,抛弃了裁判部本身的工作(江西省裁判部)”[1]P1063。二是对政法干部培养重视不够。如裁判部“对于提拔干部、训练干部的工作没有注意”[1]P1041。三是片面强调政法干部的出身。“受共产国际的影响,片面强调工农成分,是苏区时期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左’倾错误,各苏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指导机关工农化的倾向和做法,在干部选拔的原则和标准上脱离实际,影响了党的干部队伍建设。”[5]P744这种用人倾向也波及政法领域。有些机关对本单位工农出身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作出硬性要求,如工农检察机关中工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6]P232。

(二)回应治理需求: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内生动力

国家治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和社会性的庞大工程,政法力量在推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着其他治理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同样适用于初具国家形态的苏区政权。政法工作基于“坚决的迅速的建立革命秩序,使革命群众的生命权利和一切法律上应得的权利,得到完全的保障,同时对于反革命的组织和活动,要给他以彻底的消灭”[3]P22等目标而参与苏区治理,政权稳定、民众权利、社会有序是苏区治理对政法工作提出的需求。只有从完善政法系统组织结构、提升办案质效、实现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着力,才能为这一治理需求的实现提供组织和人才供给,而这些都必须围绕政法队伍建设而展开,“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2]P741-742。易言之,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初旨,就是要纾解政法干部短缺给苏区治理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是纾解政法干部短缺对健全政法系统组织建设的制约。在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因人员缺乏,直到1933年4月“司法委员会及各部门的组织到现在尚未建立起来”[1]P1068。在审判机构建立方面,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1年底第六号训令中即通令各级政府须在次年1月成立裁判部,作为苏区地方各级临时司法机关。但“因为缺乏干部,懂得裁判工作的人很少”[2]P738,所以直到1932年3月才实际上开始建立裁判部的工作。然而截至6月,“区一级裁判部大部还未成立,县一级也有极少数地方(宁化)还未成立”[1]P1040。甚至到了1933年7月,“有些地方,区一级裁判部及初级裁判所还未完全建立”[7]P25。干部缺乏使得政法系统组织建设与制度规定之间存在很大的脱节,制约了苏区治理中政法力量的参与和作用发挥。

二是纾解政法干部短缺对提升政法工作质效的制约。司法审判中“干部缺乏,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常识,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2]P741,有些甚至“在裁判部的工作上发生自己违纪法令的事情”[1]P1041。干部缺乏也使上级政法机关无法很好地对下级进行指导,“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太少,不能常派专人下去”[2]P740,省县两级裁判部“忙于应付事务,对于下级就缺乏指导,甚至没有指导”[1]P1063,导致实践中“审判的程序,还未能按照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的规定去进行”[2]P741,司法不规范制约了苏区法制水平的提升。

三是纾解政法干部短缺对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制约。社会分工“在大多数的社会领域里都产生了广泛影响。政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职能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8]P2,这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反映,也是治理方式专业化的基础。苏区政法职能配置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多元性,但干部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分工治理初衷的实现。政法干部兼职现象普遍,江西、福建、瑞金等地“裁判部长没有专人负责,由别的工作人员兼任的地方很多。”[1]P1040直到1933年6月,“区一级的裁判部长大多数是由别的部长或主席兼任,所以在区一级裁判部是有名无实”[1]P1063。政法干部的缺乏,使政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所需人才难以得到有效供给。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先导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来抓。”[9]P22政法干部是开展政法工作的基础,更是实现苏区治理法制化的保障。基于这一认识,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在党的领导下正式拉开序幕。

二、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生动图景

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可分为两大类:其一为学校教育,即在干部学校中开设各种形式的政法班;其二为系统内培训,即由实务机关采用不同形式训练政法干部。在这两种类别之下,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教育培训模式。

(一)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主体与方式

1.干部学校中的政法干部教育。苏维埃大学和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都开办过专门的政法干部培训班。苏维埃大学开办了8个特别工作班,其中司法班、内务班、工农检察班各一个。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开设了6个专业班,其中内务干部、劳动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共设置了二个班级。

2.苏区政法系统组织的政法干部培训。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采取的主要培训方式有:其一,开办短期培训班,如“举办一个二百人的短期训练班,支援新区、边区裁判队伍(每区选送一人)”[1]P1068、“开办一班军事裁判所的训练班,以充实各级军事裁判所的工作人员。”[1]P1069其二,开展对下指导。其中既包括书面指示,如“对于各省和瑞金直属县裁判部的工作,除用命令的指导外,还个别的用书信去指导他们”[1]P1052,也包括“活的指导”即现场培养: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福建、瑞金、石城、会昌等地方都派了专人去指导工作”[1]P1052。其三,组织观摩教学。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于1932年6月20日组织裁判部长联席会议的全体到会者参观瑞金县裁判部的审判工作。[3]P430其四,组织日常学习,即“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训练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做工作的时候,给他们每天以一定时间的学习……在这样的训练当中来造就干部”[1]P1069。其五,开展实践应用教学。如“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训练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人员,……每次出去巡视工作回来,都给他们以几天的训练,在这样的训练当中来造就干部。”[1]P1069,又如“把(瑞金市苏)裁判科造成模范法庭,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实习场所。”[1]P1069

“下级裁判机关的干部及工作人员都由上级裁判机关任免、奖惩、教育与训练”[10]P234,省级裁判部也是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主体。开办短期训练班、跟班学习和对下指导是最主要的三种方式。如江西、福建两省苏裁判部组织了三期裁判人员训练班,江西省苏裁判部还组织了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闽赣、粤赣两省苏裁判部组织了县一级及在中心区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训练班。在跟班学习方面,“因为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缺乏,为要造就干部,采用了实习工作的方式,由县裁判部的工作人员调到省裁判部来学习工作,由省裁判部调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来学习工作,学习一时期后,仍回本地工作”[1]P1052。省级裁判部也多次强调上级裁判部须轮班调下级裁判部的工作人员来实习或训练,以提高裁判部工作人员的能力。除此之外,“各省和各县的裁判部也常派人到各县和各区去指导工作”[1]P1052,在对下指导中训练裁判干部。

(二)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和师资教材

1.教育培训的对象。参训人员主要为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工农检察机关、内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既针对在职干部,也包括拟选拔的新的干部。如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工农检察、裁判干部班的学员“还可以在区乡代表中及各群众团体的领导机关中选送(自然要本人同意)”[11]P372。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训练班则明确要求“从组织范围之外,吸收新的积极分子来受训练……解决缺少工作人员的问题”[1]P1107。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也要求裁判部“对新提拔的工作人员,多注意他们的训练,实行强迫教育”[1]P1065。

2.教育培训的内容。实践教学方式的训练内容主要为法律实务技能,干部学校和各类短期训练班的培训内容则包含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技能培训、文化知识教育等多个方面。如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设置了政治课目(如五次反“围剿”和工农群众的任务、苏维埃土地问题、经济问题等,48学分)、专修科目(按照各班性质另定,60学分)和常识课目(地理、自然、算术、唱歌、体操等,32学分);[11]P373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设置了思想政治教育(如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与共产青年团等)、法律知识教育(如目前政治形势与裁判部的中心任务、各种法庭的性质和组织、审判程序、刑法等)、法律技能培训(如审判术、判决书的作法,拘票、传票、搜査票的用法,解送人犯问题等)三个方面的教学内容。[1]P1107此外,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工农干部,还要组织文化知识方面的培训。如“裁判部的现有工作人员如不识字的,必须根据人民委员会第六号加紧学习的训令,实行强迫学习,要他们去上识字课、政治课。”[1]P1041

3.教育培训的教材。史料中缺乏关于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所用教材的直接记录。但从苏区识字班、读书班“可用中央所发的训令,通令,法令,条例等及红色中华为教材”[3]P211来看,在法律教育资源较为贫乏的情况下,现成的各类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期刊报纸都有可能为政法干部教育所用。如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可资使用的有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编印的《苏维埃政权》《土地问题》等书籍;法律知识技能方面,《红色中华》《苏维埃司法》《法庭》《裁判半月刊》等司法类报刊杂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令辑要》、《苏维埃法典》等法律法规汇编均能直接用作教材;在文化知识方面,《工农读本》《成人读本》《苏维埃公民》等大众读物也足堪利用。

4.教育培训的师资。以兼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是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师资的主要特色。包括苏区领导人在内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兼任教员。在苏维埃大学,“毛泽东同志每个星期到校讲一次政治课”[12]P421,包括为司法班讲授一些“在农村怎样开展工作”等课程[1]P1107。苏维埃大学各“业务课由中央政府各部派员讲授”[12]P421,如何叔衡和梁柏台为司法班讲授“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和“怎样办案和处理案子等”,同时传授一些办案经验,“搞这项工作眼睛要利,耳朵要灵,脚步要勤,嘴巴要稳”[1]P1107。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政治课目归省一级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常识课目聘专人担任”,专修课目即法律专业课程“由各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11]P374。

(三)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

对于中央苏区政法干部实践教学的组织问题,因史料缺乏而难以进行评述。但课堂教学方面的组织已非常细致。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还成立了专门的组织训练委员会。

1.培训规模、指标分配和参训资格方面。苏维埃大学司法班每班约20多人[1]P1107,规定“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不分种族、性别,曾在政权机关或群众团体,或党和团负责工作,有半年以上而积极的,在边区积极参加革命斗争的,其文化程度,能看普通文件,均有入学资格(附注:在各种突击工作中有成绩者亦可入学)”[13]P2013。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每班以六十人为准,所定参训资格为“(1)政治坚定,对革命有功绩者。(2)能够打破家庭观念,服从政府调动者。(3)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卅五岁以下者。(4)身体强健无传染病和×××者。(5)有相当文化程度能了解××条子者”[11]P373。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招生人数暂定为70名,分配兴、博、石、胜、万、赣、广、乐等八县,每县选送五名,永、南、宜、龙、长、洛、太、杨、赤、康等十县,每县选送三人”[1]P1107,要求参训学员属于“政治坚决,对革命有相当认识的积极工农分子;能打破家庭观念、愿做裁判工作,并服从调动者;年龄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健无宿疾及传染病者;有相当文化程度,能够了解便条者”[1]P1107。

2.培训期限和培训纪律方面。苏维埃大学分普通班(本科)和特别班(预科),其中普通班学制不得少于半年。但根据有关人员回忆,其参加苏维埃大学司法班培训的周期为三个月。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一月一日开课,至同月三十日完毕,为期一个月……被送学生限九月十九日以前一律到校”[11]P373;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以“九月十七日至十月廿日为学习时间,为期一个月……受训练的同志,限开课前一天到齐”[1]P1107。

3.硬件设施和经费保障方面。苏维埃大学司法班“在中央政府附近建筑新校舍,以作学生住宿上课之用,但条件简陋,房子都是学生和工人一起用松杂木和毛竹架起来的茅草房。学生上课、住宿都在里面。石头当课凳,木板当课桌,几块竹片铺在一起就成了床”[13]P2013;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招生简章规定“在校膳费、书籍费及回县路费由学校负责,被服、碗筷等日用品归学生自带”[11]P373-374;江西省苏裁判部第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设在“博生县西门外,旧孔圣庙内、条件比较差,课堂里的课桌是用门板或其他板子铺成的,上完课后,又上回去。学员睡地铺……参训路费由参训人员派出机构承担,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以及培训结束后前往分配之工作地点的路费则由省苏裁判部负责,碗筷被毯衣服自用物则由学员自备”[1]P1107。

4.毕业分配方面。苏维埃大学司法班学员“毕业后,大部分学生都回原单位工作,但也有由苏维埃大学校长颁给毕业证书,其中第三面为工作介绍信,信上注明学员参加的训练班和学习时间,并对其所适合分配的工作岗位作出建议的情况”[11]P389。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学员毕业后“由省苏各部按照各县(需要)精确分配到县工作”[11]P374。

这一时期已经注意到对女性政法干部的使用和培养。江西省苏裁判部在反思自身工作时,将“忽视劳动妇女在裁判工作中作用,没有了解到劳动妇女在肃反战线上有与男子同等重要的意义”[14]P111列为自身工作缺点之一。为了解放男性工作人员,满足苏区建设和扩红运动的需求,江西省苏裁判部甚至提出了“将来要做到裁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是劳动妇女来担任”[14]P112的工作设想。因此在学员选拔上,苏区政法干部培训强调“不分男女,均可吸收”[1]P1107,“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及省裁判部目前所开办训练不分男女性别,而且省裁判部特别规定某些县分派送劳动妇女来受训练”[14]P111,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举办的裁判部人员训练班中,“也还有在受训练快要毕业分配裁判工作的劳动妇女”[14]P111。在这一政策导向推动下,苏区审判机关吸纳了一批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工作,如江西省裁判部设置女指导员,江西第二劳动感化院设置女检查员,专门检查女监犯,公略县的东固区有妇女充当看守员[14]P111,有效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特征

“天下之事,图之固贵于有其法,而尤在于得其人。……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15]P157中央苏区在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实践探索,丰富了党领导下政法队伍建设的经验。

(一)围绕巩固新生政权的目标,坚持党对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毛泽东指出,“指导伟大的革命,要有伟大的党,党的建设,至关重要的是要有许多最好的干部。”[16]P277政权草创,百业待兴,党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新苏区……干部的来源,必须依靠着党有计划的去培养与训练”[11]P362。党对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领导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以党内决议的形式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方向和任务。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指出,要“提高党内的政治教育,提高理论政治水平,勇敢的提拔工农干部,对干部进行专门的教育”[17]P623-624。这成为指导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二是在党领导创办的各类干部学校中开设政法班。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苏维埃大学的创办“使我党的干部人才培养开始进入到较为系统、正规化的阶段”[18],在这些学校设置政法干部培训班,培养忠诚于党的事业的政法干部,是党领导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体现。三是党的主要领导人关心和亲自参与政法干部教育。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带头给政法班讲课,在鼓舞和推动苏区政法干部教育上发挥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因应苏区治理的需求,突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苏区政法干部教育是技能性教育而非学术型教育,这一时期坚持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秉持理论联系实际、教育服务实践的办学施教方针。[12]P421一是教学方式的实用主义。苏区干部教育注重发挥老干部的传帮带作用,“必须在每一工作中,把进行这一工作的具体办法告诉我们的干部,甚至有时要用‘带徒弟’的方式做给他们看,这样来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他们”[19]P532。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也大量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即使在学校教育中也不例外,如苏维埃大学的课程主要包括理论、实际问题研究和实习三个部分。[11]P388二是课程设计的实用主义。在课堂教育中重视文书制作和规范使用、审判技巧等专门技能的培养。三是师资选用的实用主义。由实务部门干部兼任教员的这种“以吏为师”的教学模式具有迅速养成实务技能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为政法部门直接培养和输送干部的需要。

实用主义同时也形塑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灵活性。苏区教育坚持“在学校种类上、科目增减上、修业期限上、课程标准上,以至教材选择上,均须有极大的伸缩”[11]P25的灵活性原则,政法干部教育也不例外。一是培训主体的多元化。学校教育、实务部门培训都各有其多样性的组织主体。二是培训方式灵活性。如短期培训班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从10天、2周到1个月不等的长短不一的班期,[1]P1068-1069教学内容相对精炼。据统计,司法人民委员部在1933年8月至12月间共举办9期短期训练班。[1]P1094此外,在参训学员名额分配上的因地制宜,也是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实用性和灵活性的一种体现。

(三)以锻造政法铁军为要求,建立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根本、以专业教育为主体的教育培训模式

首先,始终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关于党内教育计划致各级党部的信》明确指出,“我们应当有计划有目的提高党内政治理论的水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武装所有新旧同志们的头脑,进行经常有组织的教育工作。”[20]P51从苏维埃政权、中国共产党等课程设计来看,马克思主义原理及其中国化成果是苏区政法干部教育的必修内容。延请中央领导同志兼任政法班的政治课教员,也有助于培养政法干部对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对革命的信仰,这是苏区政法干部教育进步性的主要标志。其次,始终坚持以专业教育为本。培养和训练法律专业技能,是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区别于其他类别干部教育的本质特征。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萌生的专业化理念:一是对不同条线政法干部进行分类培养。苏维埃大学就内务、司法班和工农检察工作人员培训各设一班,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内务干部、工农检查干部及裁判干部班也提出要采用分班和分组(劳、工、裁)授课的方式。二是对同一系统的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计划督促江西、福建等省苏裁判部举办专门的书记员培训班。

当然,苏区政法干部教育还存在一定的短板:一是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化和法治化程度较低。这一时期没有形成专门性的政法人才培养机构,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政法学校教育,也没有就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出台专门性的政策文件,教育培训的系统性、稳定性、专业性和覆盖面都难免受限。二是教育培训力度有限。如跟班学习这一培训方式“成绩还是很少,以后还应当继续去进行”[2]P740,省苏裁判部因干部缺乏对下缺乏指导,甚至没有指导。三是教育培训的软硬件条件落后。在师资力量、教材编写、教学设施等方面存在很大缺口。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苏维埃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有效纾解了政法干部人才紧缺的困局,保障和推动了政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经验

苏区干部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后来领导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干部教育的源头和先声,并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干部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21]P72。中央苏区苏区政法干部教育所内涵的红色基因和经验,对于改革创新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以全面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遵循,坚定新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正确方向

一是坚持以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的重要部署作为作为新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依据。应坚持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党内法规和政策作为新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遵循。二是坚持党委、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统筹领导和具体指导。苏区时期党内尚未成立专门的政法机构,政法干部培训工作主要由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2019年《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出台后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在政法队伍建设、开展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领导统筹作用,这有助于在政法干部教育培养方面形成合力。三是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在培养政法干部中的主阵地作用,培养忠诚于党、忠诚于政法事业的过硬政法干部,始终坚持“政法姓党”。

(二)以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法队伍“四化”建设的耦合为标尺,明确新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使命与重心

政法干部教育应主动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实现政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一是以革命化建设为目标,按照《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干部教育培训最突出的位置”[22],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武装头脑,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二是围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不同条线、工作岗位上的政法干部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尽相同,因此需要根据政法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使政法干部教育培训更加符合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三)以适应干部教育新形势新任务为标尺,实现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与时俱进

密切联系实际是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方针,“不是首先遵循教育的顺序性,而是首先满足革命斗争和实际斗争的需要;不是事先有什么框框,而是那里需要办什么教育就办什么教育”[23]P70。新时期政法干部教育培训要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24]P2其一,不断完善培训内容,健全政法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政法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其二,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既要继续深挖传统教育培训方式的潜力,也要重视创新开发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方法,探索线上培训、网络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满足学员多样化的需求。其三,优化培训队伍。既要延请实务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政法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兼任教员,也要聘请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参与教学,构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四)以依法治教、规范办教为原则,提升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系统化和制度化

“中央苏区时期的教育处于极其不稳定的局面下。国民党的‘围剿’使得各项教育工作难以走上常规化的发展,党内对教育建设的意见尚未统一”,[25]P52这是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难以实现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原因。当前,围绕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既有《中国共产党干部培训条例》等党内法规,也有《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还有《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等系统内部规定。要以这些法律规范为基础,不断推进教育主体责任制度化、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制度化、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化,不断巩固和提升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规范化水平,全面将依法治教落实于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

中央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以熟稔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掌握政法工作技能为目标、以服务苏区治理为导向,是新民主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符合根据地建设需要的干部教育模式。现代政法干部教育中的若干基因也源于中央苏区时期。只有立足历史逻辑,总结苏区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经验得失,才能笃定政法干部教育培训的正确方向,使政法队伍能力素质更好地契合于国家治理需求,推进政法工作体系和能力实现现代化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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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2022年1期)2022-07-26 05:58:08
红星照耀下的湘鄂赣苏区
苏区人家
心声歌刊(2021年4期)2021-10-13 08:31:38
政法科技创新支撑社会治理 赋能平安中国建设——国家政法智能化技术创新中心在京揭牌
扎实开展教育整顿,打造过硬政法铁军
苏区创业致富人
红土地(2019年10期)2019-10-30 03:35:08
任弼时与湘赣苏区的“肃反”
文史春秋(2016年1期)2016-12-01 05:41:48
太行山第一个苏维埃政权
苏维埃考
公民与法治(2016年9期)2016-05-17 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