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陈毅(教授),黄 灿
党的十九大以来,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稳扎制度牢笼,我国政府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诸多阶段性成果,顶层设计逐步健全。2020年,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系统基本完成、监管制度实施落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美好愿景初迎曙光。但毋庸讳言,失信行为仍然存在,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市场交易主体,是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制假售假、合同违规、商业欺诈、偷税漏税等负面报道屡见不鲜,这无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亦是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这不仅对我国信用治理体系建设提出考验,同时也提出学术界亟待验证的课题: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否卓有成效?如何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作用?
目前,已有研究基于不同角度定性地阐述信用体系建设对市场的规范作用,认为其能够有效衔接市场供求(唐清利,2012)、自发优化资源配置(吴申元和徐建华,2001),是实现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沈岿,2019),而围绕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行为影响的定量研究尚不多见。2022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作为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载体,对宏观经济的运行轨迹也更为敏感,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会使企业更多地处于观望状态,减少风险性投资。只有良好透明且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能够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接纳风险、勇于创新,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则可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增强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那么,社会信用治理能否切实转化为企业平滑风险、投资创新的动力?作为市场微观主体的企业对外部信用环境的战略举措亟待检验。
信用环境固然重要,道德观念作为对企业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同样不可或缺。企业唯有始终坚守信用至上的责任担当精神,方可确保永续经营、基业长青。道德教育作为对法治的有益补充,其中以诚信为重要思想的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备受推崇。现代儒商将诚信思想与经商之道紧密结合,重视企业经营的自律性、情感性、道义性和等级性,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赵华和李文峰,2022)。鉴于此,本文将儒商精神、社会信用治理和企业研发投入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实证检验三者的关联性及其作用机理。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为:①在研究方法上,现有文献多定性分析信用治理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本文尝试实证检验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从外部信用环境视角丰富、拓展企业创新驱动因素的相关研究。②在研究内容上,鲜有学者关注社会信用治理的企业微观效应及其影响路径,本文探究信用环境建设能否通过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理性投资决策来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填补该研究领域的留白。③在研究视角上,本文将儒商精神与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相结合,探讨非正式制度对信用监管制度有效运行的异质性影响,尝试验证正式制度有效性应建立在个体认同和制度价值的统一之上,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的互动关系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为政府采用监管手段引导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
制度建设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可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约束。从理论分析角度,诸多学者论证其逻辑正确性,即企业内嵌于制度环境中,政策法规及权力机构的奖惩手段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具有较大动力通过遵从法律、规章、政策等正式制度获得外部认可,从而与市场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紧密相关,并随之约束自身行为(Suchman,1995)。从实证分析角度,制度建设产生的企业治理效应主要表现为:Rajgopal和Shivaram(2015)、席龙胜和王岩(2022)分别发现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降低私有化收益和股价崩盘风险;林晚发等(2020)研究证实,信用债券评级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执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并主动运用于具体实践;李建军和范源源(2021)立足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其能够抑制“一股独大”现象、关联方“掏空”行为;此外,叶永卫等(2021)发现纳税信用制度还可推动企业创新。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既有文献基本上认为企业出于合法性目的,会自觉顺应社会信用制度并付诸行动。然而,有关社会信用治理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较为匮乏,仅存在少数文献考察纳税评级制度等信用治理某一环节对企业的微观效应,而忽略社会信用治理整体层面上可能具有的企业治理功能。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持续优化能够使市场前景更为明朗,可能是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重要因素,本文拟从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诚信等四个方面对社会信用治理内容展开分析。
首先,政务诚信治理是社会信用建设之源,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践诺,有助于构建“亲清”政企关系,通过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和抑制政商串谋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一方面,政务诚信治理有益于形成“亲近”的政企关系,大幅减少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时间及成本。张景华和刘畅(2021)研究证实,企业的创新发展需要制度支撑,制度作为社会博弈的规则,直接影响创新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我国政府作为制度制定者,其诚信治理将有效提升制度供给的质量及效率,使各市场主体专注于经济活动高获利与价值最大化目标。另一方面,政府诚信治理使政商关系更加“清白”,坚持高压反腐、压缩设租空间,从而降低企业非生产性费用对研发投入的“挤占效应”。Baumol(1990)研究表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对资源配置的选择,即企业面临创新生产以提高核心能力抑或依靠寻租活动获取竞争优势的权衡取舍。政务诚信治理要求政府办事流程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减小自由裁量余地、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更加公平有效地配置资源,谨防形成“寻租企业”将“创新企业”淘汰的柠檬市场。另外,刘柏和王馨竹(2021)研究发现,行业竞争强度亦构成企业创新动力,而政务诚信治理鼓励公平竞争和企业研发。
其次,商务诚信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可靠保障,可通过提高企业与金融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度而增强企业创新意愿。金融、税务等领域均为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张小可和葛晶(2021)认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具有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择优汰劣、信息处理和代理监督等作用,而李建军和韩珣(2019)同样认同金融体系对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推动作用,不仅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还可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为企业创新争取资金支持,并增强企业研发意愿;税务领域主要以纳税信用评级制度为代表,张勇(2021)研究发现,纳税信用监管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信用借款、缓解融资约束、提升税收遵从度,从而能够为企业保留充裕的自由现金流与留存收益,促进其增加研发投入。此外,商务诚信治理还要求企业关注消费者诉求、树立企业口碑,随着我国消费蓝海不断被发掘,消费者对创新性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消费作为市场激励通过市场传导机制进一步影响企业作出改变,这一正向反馈机制正是确保企业关注创新、持续投入的长期逻辑。
再次,社会诚信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可形成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各类道德及规则,打造优良营商环境而为企业创新解决后顾之忧。社会诚信治理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治理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展开。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专利成果的“保护伞”。郑玉(2017)的研究证明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区便于企业享受创新成果的红利,同时有益于知识的分享和交换,并形成广义的良性网络循环;相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则容易成为滋生侵权、盗版和非法模仿的“温床”,企业创新积极性随之减弱。其二,社会诚信治理讲求在资源消费和生态健康等方面实现代内和代际公平,杜绝企业利用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负外部性”谋取自身发展。近年来,我国生态治理和污染防治两手齐抓,誓以绿水青山谱写小康社会底色,而波特效应假说认为严格合理的环境治理不仅能够倒逼企业节能减排,还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抵消部分环境成本。
最后,司法是社会信用治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底线,司法公信治理通过深化其公正性、高效性,增强金融、智力等异质性资源的可得性与流动性,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依据资源基础理论,资源禀赋为企业研发投入提供选择空间和发挥基础,是企业创新战略的重要前提。一方面,现有研究基本认同市场摩擦会导致企业外部融资约束,从而对研发活动形成制约(徐玉德和张斯靓,2022),而司法公信治理可提升区域内执法力度和效率,缓解企业外部融资约束。研究证明司法公信力强的地区,企业存在长期债务的可能性更大(杨畅等,2020),并且债权融资成本更低(邵传林,2015)。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创新已不再局限于企业本身,而是嵌入整个社会网络中,强调合作交流、知识共享。优良的司法治理则是创新要素市场繁荣的基本制度环境(Mann,2018),同时对外资企业产生“诱致效应”,为企业提供市场资源、行业信息,帮助企业与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降低研发投入风险,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社会信用治理可以有效促进本地区企业的研发投入。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企业所拥有的异质性资源能够持续转化为竞争优势,研发投入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必然依赖于企业稀缺资源的转化效应。信用治理作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金融监督部门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归纳、分类评级、公开共享,其采取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引导要素流向的重要作用。因而,社会信用治理不仅令企业充分发挥守信的主观能动性,还易于企业获取市场信息,并借助市场资源应对激烈竞争与迅猛变化的外部局势,从而加大创新力度以铸造核心竞争力。基于资源基础理论,本文分别从货币资本和智力资本角度探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路径。
社会信用治理能通过刚性管制和柔性激励强化企业诚实守信的动机和声誉,从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争取持续拓展研发活动的资金来源。由于企业创新活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不易被外界感知和监督,项目预期资金难以通过外部融资获取,Brown等(2009)指出,外部融资约束首先会影响企业的研发投入。社会信用治理手段中的强制措施和奖励机制可形成有效引导:一方面,社会信用治理明确要求国家信息系统及时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并通过完善的司法体系处罚失信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审慎参考,以此保障信贷双方权益,从而提升合约执行效率、降低创新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柔性激励机制也是信用治理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途径,其侧重于通过完备的契约激励行为主体自主遵守信用规范,同时给予诚信契约履行较好的经济主体更灵活的权利,为企业创新争取更多机会和优惠条件。
信用治理能够有效约束企业家自利行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能力,并调动、部署科研人员的研发规划,实现管理和技术双重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华锐等(2021)指出,腐败和自利是制约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会加剧企业研发投入的负外部性。通过信用监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社会公众及组织会明确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边界,可以对不法企业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企业家才能作为可配置资源,随企业活动的性质而改变,当制度环境使得企业家才能在非经营活动中获取更高报酬时,管理层会偏好于政府寻租、徇私舞弊等自利行为。由此可见,当面临社会信用水平整体较低的营商环境时,如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较低的行政业绩及较高的交易费用,会极大地限制甚至破坏企业创新活动。相反,良好的社会信用治理营商环境可提升企业家决策效率,减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市场竞争更为公正合理,使得企业创新意愿更加强烈,有效避免非效率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整合优势资源、识别市场机会的能力,从而以创新促发展。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社会信用治理可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抑制非效率投资促进企业研发投入。
2012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发生巨变,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计划于2020年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鉴于此,本文选用2012~2019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剔除ST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并保留拥有连续8年完整数据的企业样本。最终筛选获得9960个观测数据,涉及1245家样本企业。社会信用治理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白皮书》,其他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
1.被解释变量:企业研发投入(RD)。本文设计研发投入绝对规模(LnRD)和相对规模(RD_s)两个指标度量企业研发投入水平,前者以“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加1取自然对数”衡量,后者以“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计算。
2.解释变量:社会信用治理(CEI)。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开始着手测算企业所在地区商业信用环境指数,指数测度体系包含信用投放、企业信用管理、征信系统建设、政府信用监管、失信违规行为、诚信教育、企业感受以及司法执行八大部分,即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指数计算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以较为先进的群组层次分析法进行赋权。由此可见,该指数是基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征和工作推进状况,衡量信用治理水平较为权威的综合指标。鉴于该指数仅包含研究期间内2012、2015、2017和2019四年的原始数据,故其余年份以平均值补齐(叶陈毅等,2019)。
3.中介变量:融资约束(SA)和非效率投资(INV)。对于融资约束的衡量,考虑到现有指标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保证研究结论的有效性,借鉴鞠晓生等(2013)的研究,以SA指数对融资约束程度进行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对于非效率投资程度的衡量,参考Richardson(2006)衡量企业投资效率的方法建立模型,以残差绝对值测度,具体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INV表示企业实际新增投资支出即总投资减维持性投资的差额,TobinQ为企业价值,RET为股票收益率,其他指标的定义见表1。
4.控制变量。根据现有文献做法,本文选取涉及企业特征和治理结构两方面的控制变量,包含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收益率(ROE)、企业成长性(Growth)、现金持有度(CF)、企业年龄(AGE)、股权集中度(TOP1)、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CCP)、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IP)、行业(Industry)及年度(Year)。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本文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检验社会信用治理和企业研发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使用逐步检验回归系数方法检验融资约束和非效率投资可能存在的中介效应,进一步使用具有较高统计效力的Bootstrap方法进行验证。借鉴温忠麟等(2004)、柯东昌和李连华(2022)的研究方法,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RD为企业研发投入,分为绝对规模(LnRD)和相对规模(RD_s);M为中介变量,在本文中依次为融资约束(SA)和非效率投资(INV)。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研发投入绝对规模的均值为18.48,标准差为1.558,表明样本企业间差距较大;相对规模均值为0.042,即窗口期内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4.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规模仍有待扩大。社会信用治理变量经标准化处理后,中位数为0.064,说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位于信用治理环境较好的区域。融资约束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2.109和4.757,标准差相对较小,体现出样本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境。非效率投资的均值为0.039,标准差为0.281,说明样本企业在非效率投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表2 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回归结果。社会信用治理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386和0.02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较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企业研发投入的驱动因素,H1得到验证。可能的原因为:社会信用治理一方面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制措施对失信企业形成有力震慑,降低企业行为的自利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通过信用监管的柔性手段为守信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行政服务、公共服务和融资服务等,如“银税互动”、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多项守信激励,强化企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动机。
表3 基准回归分析
在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持有度和企业成长性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规模大、经济效益好、资金充足以及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更加青睐创新发展战略。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财务杠杆高的企业需要承担较重的债务还款压力,使其在研发投入方面较为消极。企业年龄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更加安于现状,满足于已有的品牌知名度和固定消费者群体,缺乏创新动机。股权集中度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一般而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企业,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更加一致,均会考虑企业的长期价值和健康发展,但股权集中度过高可能会导致一股独大,大股东为一己私利干预企业正常运行从而挤占创新资源。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和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的估计系数为正,说明二者均可发挥较好的监督作用。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列(1)的回归结果显示,社会信用治理与企业融资约束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关系,且估计系数为-0.146,表明提高社会信用治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在基准回归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融资约束中介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社会信用治理和融资约束的估计系数依旧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且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上升,初步验证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由此可见,社会信用治理有助于解决守信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企业积累创新资源、节省交易成本。列(2)报告了非效率投资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社会信用治理对非效率投资的估计系数为-0.094,抑制作用显著;且在基准回归模型(1)中加入非效率投资变量后,社会信用治理的企业研发推动作用依旧明显,即利用逐步回归法可验证非效率投资存在中介效应。可能的原因为,社会信用治理对失信企业的内在约束和外部惩罚可减少企业履约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可保证各类合同的有效执行,还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本文依次运用Sobel检验法和Bootstrap检验法验证企业融资约束和非效率投资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与逐步回归法结果一致,进一步验证了H2。
表4 中介效应检验
1.替换解释变量。由于目前所公示的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的年份不连续,为避免偶然性和误差对研究结论造成影响,本文借鉴叶陈毅等(2019)的研究成果,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金融环境、文化教育、政府治理和企业发展五个维度构建社会信用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因子分析法针对各地市社会信用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以该计算结果(CEI_s)替换原有解释变量。表5中列(1)显示,社会信用治理的系数分别为0.462和0.022,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证明结论具有稳健性。
表5 稳健性检验
2.内生性处理。由前文可知,研究所选的上市公司大部分位于信用治理水平较高的区域,为缓解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偏差,本文借鉴叶永卫等(2021)的做法,选择社会信用治理综合指数的三分位数为临界值,仅使用第一组指数较高的企业作为实验组,剩余样本企业均作为对照组。在以控制变量作为协变量并采用1∶1最近邻匹配法后,所有变量的标准化偏差(%bias)都小于10%,匹配效果较好。另外,在经过匹配后实验组企业研发投入的均值依然显著高于对照组,平均处理效应ATT值为4.14,可初步验证原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在剔除未匹配成功的样本企业后,回归估计结果如表5中列(2)所示,社会信用治理虚拟变量(CEI_d)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系数显著为正,依旧支持本文的结论。
3.增加控制变量。考虑到可能存在遗漏变量问题,即企业研发投入可能会受到除社会信用治理以外的环境因素影响,借鉴王馨和王营(2021)的做法,在模型(1)中引入企业所在城市人均生产总值和政府科技财政预算,同时控制城市固定效应。表5中列(3)汇报了相应回归结果,可见引入遗漏变量后,社会信用治理的系数及其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
精神内核与制度建设的适配是影响企业行为的关键。社会信用治理的目标不仅在于明确企业失信惩戒的下限,更在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辅相成、互补互促,从而引导经济行为主体追求信用经济更高层次的伦理价值。儒家文化作为我国影响最深刻的非正式制度,“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还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治理哲学和精神塑造。如今,儒家文化所蕴含的与时俱进的自省变革思想,能够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从而可能会对社会信用治理与企业研发投入的关系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
为检验儒商精神(Confu)可能存在的调节效应,并体现出新时代儒商精神的内部价值观,本文选取“仁义礼智信”作为衡量儒商精神的一级指标,借鉴张璇等(2022)的度量方式及赋权比例。具体方式如下:①“仁”即企业管理思想中的“仁爱”,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和用人制度,一切以员工为出发点,蕴含着传承之使命,故选取企业员工人数增长率作为“仁”的衡量指标。②“义”指企业追名逐利应合乎道义原则,实现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与理性,彰显“义利合一”的格局与胸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则是传统儒家义利思想的社会化、法治化转换(刘建花和刘艳丽,2021),企业的“义”反映于其对各方利益相关者诉求的重视,而非仅仅存在于慈善捐赠等“社会大义”中,故本文以和讯网企业社会责任评分测度企业的“义”。③“礼”作为一种帮助企业成长的社会资本,不仅是传统儒家思想的组成部分,更应契合现代社会价值观要求、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诸多学者证实传统“礼让”“中庸”等思想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魏昕和张志学,2010),新时代下企业的“礼”应修缮“等级观念”与“人人平等”之对立统一,鼓励对管理权威进行建言、发表异议或提出挑战。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中相对独立的个体,可通过观察其发表异议这一典型进谏行为的概率窥探到企业“礼”的存在(杜兴强等,2017)。④“智”体现企业爱惜人才的思想观念,反映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智力资本储备情况,故选取管理层中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测度。⑤“信”是企业诚实守信的价值认同,并凝结成行为的实践准则。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商业伦理思想的关键来源,本文通过企业当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判断企业的信用恪守状况。
由表6可知,交乘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儒商精神对社会信用治理具有补充和增益的重要功能,从而正向调节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儒商精神可以有效弥补社会信用治理的局限性。刘建明(2018)研究指出制度本身具有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不稳定性、滞后性和高成本性,而不具备道德品质的行为人,只会是时刻寻找制度空子的行为人。其一,儒商精神可使企业自觉遵守和主动践行道德行为准则,并成为一种普遍行为范式,有助于保证社会信用治理的稳定性和高效性;其二,尚琳琳(2018)研究认为,规则与信任之间存在互为消长的关系,儒商精神中“慎独勿欺”“宽恕谦和”等道德涵养可有效降低制度落实与监督执行的开支费用,进而弥合信用治理的高成本。另一方面,社会信用治理的有效推行依赖于儒家文化这一共同意识形态。例如,“忠信仁爱”和“以义取利”的组织伦理与信用思想有利于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为企业创新行为创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志于道,据于德”“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宏大心愿与中国精神将鼓励管理者身负使命、锐意进取,与攻难克艰的科技创新精神相吻合;儒家文化还讲究爱惜人才、重视教育,为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必要的人才储备。
表6 异质性分析
本文立足于社会信用治理的企业微观效应,实证分析其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及路径,并考察不同上市公司的儒商精神异质性下,社会信用治理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作用变化。研究表明:社会信用治理能够显著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缓解融资约束和抑制非效率投资均为其作用路径;以“仁义礼智信”为内核的儒商精神对社会信用治理这一正式制度建设具有补充和增益功能,进而正向调节社会信用治理与企业研发投入的正相关关系。
根据研究结论,可得到如下有益启示:其一,政府应完善社会信用治理顶层设计,注重其对构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效能。一方面,制定更加严苛且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失信企业形成有效的预警和震慑;另一方面,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元化服务的同时精准了解、分配其真正需要的稀缺资源,并积极宣传守信案例,强化市场主体守信动力。通过不断推行及完善“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使得失信企业无处遁形,引导守信企业创新发展。其二,企业应持续加强传统文化建设,将诚实守信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企业管理层应重视道德教育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将德治与守法相结合,从而不断增强企业的诚信理念、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另外,应及时关注、了解和掌握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各项激励政策,善用德法并重的诚实守信行为为企业谋取福利。其三,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健全数字化、精准化社会信用联动机制,为新时代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我国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分散在税务、工商及银行等不同部门,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动,或成立专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并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工具提高信用信息采集与处理效率,为大众提供“权威性”“一站式”与“动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信息智慧型服务平台,方便各交易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查询与甄别,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最大功能,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