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 年1 月23 日通过,自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旨在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一条)。
《条例》共8 章64 条,主要包含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由汾河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二条)。
(1)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建设项目、农用地等占用河(湖)管理范围内河道、滩涂的,应当限期退出。
(3)未经批准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放牧、采砂、采石、打井、取土、爆破等活动。
(4)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1)禁止向水体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机具、容器、包装物。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4)禁止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随地丢弃农药包装物。
(6)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7)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汾河水环境重点保护区为:汾河源头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为汾河水环境重点保护区范围。
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禁止网箱投饵养鱼;禁止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动;禁止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禁止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此外,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限期搬迁;对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对占用土地进行生态修复。(第四十一条)
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九条)
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一条)
规定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工业生产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景观用水、城市杂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井水、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用于河(湖)生态补水。(第二十九条)
规定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山育林、植树种草、淤地坝、坡改梯等保护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拦沙固土,涵养水源,预防和减少自然水土流失。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矿产资源开发、铁路、公路、电力等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禁止在汾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进行修复治理。(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