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怡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食品质量与安全)
董喆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食品质量与安全)
曹进*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食品质量与安全)
许鸣镝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食品质量与安全)
路勇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食品质量与安全)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1]明确提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并设立“到2025年,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标准化更加有效推动国家综合竞争力提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发展目标。还强调“围绕食品、医疗、应急、交通、水利、能源、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提出“织密筑牢食品、药品、农药、粮食能源、水资源、生物、物资储备、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劳动防护、消防、矿山、建筑、网络等领域安全标准网”。
随着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深入,我国公共安全领域的食品、化妆品标准方面已基本建立了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体系为主的标准系列。面向产品的基本安全、健康保障构建了相应的包括质量基础、卫生条件、风险评价、产业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标准[2-4],为食品和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及服务的有效供给提供了技术支撑。随着人民群众认识水平的提高以及对健康生活的不断追求,在新生态、新健康、新业态的促进转型环境下,如何近一步发展标准,加强标准化,有效地深入规范标准化体系,合理有效地利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提供健康保障服务,是所有领域都需要思考和持续探讨的关键问题。食品、化妆品无论从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还是对监管部门的认识,都已完成了从追求数量和品质,到安全保障和健康促进的转变。在这种形势下,食品、化妆品领域的基础标准体系需在以产品品质安全和基本质量安全基准线的基础上,考虑产品所处的业态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和所涉及的社会环境,可进一步研究制定食品、化妆品特性质量提高、安全防护以及促进健康方面的补充标准。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标准体系的扩大实际上突破了基于监管和产品基础保障制定标准的限制,需要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相互融合衔接[5],并考虑相关国际贸易涉及的标准体系,从而建立起整体的产品标准网络。
在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方面,除基础标准涉及的质量指标、特性指标、常见污染和普遍持久性污染等情况,还需要通过临时或者补充检验方法的方式应对产品中以次充好、以劣代优、掺杂掺假等情况,以达到法规和健康保障的要求,达到摒除行业贸易差异和非正当逐利的目的。但正是由于这方面的需求,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产生了质量保持基准或者基础标准与补充检验方法的误解和认识上的不足。
国家标准应该是针对领域内涉及的产品特性及质量安全的保障的基准线,反映了国家针对某种产品的质量和基本安全的认识和水平,反映了国家本身相关产品(食品、化妆品)面向国内外贸易和消费对象所展示出来的水平线[6-7],而相关产品的补充检验方法则是对于上述水平线的有效补充和保护。例如在食品、化妆品中,利用相关新原料或现有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可能会产生针对产品的新特性或者质量指标,以及在后期消费过程中可能会引申出的风险指标。而相关内容在现有标准体系中并未涉及,则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技术表达和显示,并通过后期使用和数据积累评估分析,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逐步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针对利益驱动的造假、掺伪、掺杂等产生的风险指标,则应该通过补充检验方法的建立打击和防止相关问题的出现[8],其并不适用向国家标准的转化。上述标准关系,在我国现有标准体系中,以及在标准的使用中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作为产品质量和风险防控,其会列出化妆品禁用组分表,而这类物质的检测方法则应出现在补充检验方法中[9]。但现实情况是,大量的化妆品禁用组分的检测方法纳入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这可能是由于各相关方对标准认识的误区和对基础标准认识不足产生的。本文通过对食品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建立方面的误区进行辨识,并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探讨,以期为各相关方正确认识标准方法的使用提供借鉴和思路。
食品、化妆品标准的使用部门一般为相应产品的监管部门和涉及的生产企业或者贸易对象,以监管部门为主。我国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方式存在差异,食品的国家安全标准体系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化妆品的相应标准则主要由药品监管部门和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上述标准还需经相关监管部门协商、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
按照上述产品标准原则,作为国家标准应源于产品本身的特性和质量安全,属于针对产品的质量基准线建立的国家级食品和化妆品基础水平。因此,食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国家标准应源于产品本身的质量保证和风险保障,不建议将其他的非产品特性项目或者基于其他的驱动目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体系。该类项目应建立对应的补充检验方法用于日常的风险防控和监管。作为使用方的监管部门,存在由于执法和合规性的要求,将国家标准体系和补充检验方法体系结合使用的情况。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经基本理顺了国家安全标准和补充检验方法设立的关系,对于《食品安全法》中涉及掺杂掺假问题的检验方法已基本归纳到补充检验方法体系,但是在组织立项和具体项目的辨识上,仍然存在产品真伪属性指标的争议。例如巴氏奶[10]、蜂蜜[11]等掺假指标在国家级食品安全标准中仍然存在。在化妆品方面,该问题相对比较突出,可能是由于化妆品行业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化妆品的产品特性和质量风险的相关部分指标还未严格区分。例如现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体系中,纳入了较多的抗生素、合成激素等禁用组分的检测方法,而对化妆品本身的特性指标,比如防晒、美白等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指标检测及限用组分指标及评估的设立则相对不足。另外现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体系中还存在应该作为产品研发的内容,例如毒理学试验的动物替代方法,其应作为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的形式提供技术支撑。
对于检验报告的出具,是基于检验方法赋予的规范性过程和检测而得到的定性或定量结果。结果本身并不具有相应的判定、判决特性,而是应该结合相应的限值、限量、限定要求的标准进行参照使用。对于不得添加,即在理论上不得检出的物质,检验结果的判定认识问题尤为突出。
例如在食品抽检中,使用补充检验方法检测不得检出的物质时,检出结果有时仍然以补充检验方法设定的检出限或者定量限进行判别[12-14],这与不得检出合规性认识存在差距。方法的检出限或者定量限,只是提供了一个检测结果可靠、准确的判据参考。作为不得检出的物质,本身就应该遵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合理性推断,而不需要存在限定值判断的行为和认知。另外,对于不得添加或禁用的物质,在食品、化妆品相关检验标准中也并不能提供其来源或者过程行为的依据,只能结合有关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来源、发生环节、现场证据落实等有关信息,综合给出判别结果。在监管实际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检验标准只是作为技术行为,辅助出具相应的证据发现,而不能作为最终判定行为的依据。
目前食品、化妆品监管领域对于标准使用的实际还存在一定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促进整体产业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一般会依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中相应的合规性条款进行监管和处置,例如依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一定程度上可能尚未利用检验结果和检验方式进行深入的探索,发现相关问题根源所在,进而帮扶相关企业或者行业产品的整体提高。在食品、化妆品抽检中,经常会出现因禁用物质或污染物低量检出而被进行公告的情况[15-16],但相关监管措施一般不会给予相关受处置方原因分析,与解决问题的途径;对于禁用物质检出是否由于内源性物质带入、污染,并线生产的清场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溯源分析也存在不足。
在食品、化妆品检测中,检测标准存在特性检测和实际使用偏离的特点。特性检测,主要针对的是产品中某些特定目标的结果表达,受物质溯源、适用范围和检验条件的影响。在食品、化妆品中,强调不能使用工业级的物质进行生产,但是由于物质溯源和特性检测的限制,很难做到对应辨别。例如食品中的工业用盐、化妆品禁用组分中常出现的混合矿物盐成分,这些盐类在实际产品中很难区分工业级或者医用级。其次,在检验标准使用中,部门或者机构有时过于强调标准的强制性,而实际的检测由于实验条件的波动性、检验样品多态性等情况,可能会出现偏离和部分步骤的简化或者加强的情况。例如GB 5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列囊括了各类食品基质的检验方法,但不同食品基质的差异显著,标准方法可能不能成为每种食品基质的最适方法。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有必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方法优化。在已有相应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基础上,仍有大量相关方法优化研究文章的发表,也是必要性的一种表现。因此,不应机械地将检测标准中叙述的语言和步骤固定化,忽视其与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差异,重视检测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检测方法标准需要由监管、科研单位和研究机构提出,并委托具备经验和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研究制定。一般而言,检验检测标准研究项目来源于三类需求,一是标准的提升和改变,主要基于行业和产品的发展而提出;二是根据新的产业需求和产品,同时也是监管和健康促进急需的项目,设立相应的国家标准项目;三是根据食品安全、防护、监管实际存在的风险,设立国家标准项目或者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在标准的设立过程中,研制机构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认识误区,将产品对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补充检验方法标准混淆。
在标准的提出中,无论国家标准或者补充检验方法都存在着提出项目风险评估相对不足,国内外产品和产业评估相对缺乏的情况。标准立项申请中的成本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不够充分,不能客观地反映出该标准建立的必要性和效益。另外,在食品、化妆品的补充检验方法中还存在一些非合理性扩大项目范围的现象,部分立项申请的提出可能是基于文献和科研方法研究的内容,将潜在可能性的内容纳入研制范围,其中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化妆品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就存在该类问题,且部分检验方法的范围也存在适用性评估较差的情况。样品的基体使用范围也存在未经过评估,而引入到检验方法中的情况,例如,在方法开发的过程中,经常采用样品添加的方式,这种方式忽视了阳性样品和验证样品之间的差异,忽略了实际阳性样品在提取和转移过程中目标转换的关键控制点,可能会造成方法测定阳性样品的偏差。
在食品、化妆品的标准和补充检验方法提出过程中,对于目标检测在实际监管中的需求和合理性分析可能存在偏差,例如个别样品的筛查方法中,阳性样品存在合理来源描述和控制意义相对不足的情况。在申请立项和方法验证时,方法评估的过程中也会缺乏其研制的必要性。例如食品中有毒物质的检测的立项申请和化妆品中关于一些添加药物的检测立项申请等,其中对类似物质的扩大延伸申报立项是其中主要问题之一,将一大类物质引入到相关检测方法中,特别是定量检测,会极大增加检验成本。而且由于众多物质同时检测,对方法在检测通量上的要求和验证也存在很大的挑战。因此,对于潜在的类别成分的检测,应建立筛查规则,增加样品筛检的可信程度,发现物质后,再针对目标设立定量检测方式予以检验。相关通量型筛查方法的标准建立规则和检验质量门槛的缺失,往往会造成问题发现能力降低,最终可能会造成实际监管中检验方法的认识偏差。
随着分析仪器和技术的发展,各种高灵敏、高选择性的技术层出不穷。高分辨质谱、低场核磁共振技术、快速光谱及色谱等方法在检测方面已经普遍应用。食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系统性存在的掺杂掺假的发现和确证,在监管上应强调检验技术的适用性和普遍性[17]。
首先,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虽然已有所应用,但是其方法的稳健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还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最终形成规范。其次,补充检验方法可能不需要过于先进或者灵敏的技术。从灵敏度来讲,例如一些植物提取或者天然原料提取物质的使用,其中包含的风险物质含量相对较高,只需要通过一些稳健的常规适用方法就可以进行检测。从先进性来讲,实际样品可能不需要进行高通量混合目标的检测,建立高通量检测方法仅出于对先进方法的追求,而对于物质检测容量、相关物质的干扰情况可能不能得到较好的评估,笔者认为实用性存疑。最后,在检验方法上,有效地评价其目标定位的准确性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大量的标准物质仅列出其CAS 编号等信息,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标准物质溯源的困境。部分待测物质尚无对应的标准物质,实验时仅以高纯试剂作为对照品,无法确认其来源且不能保证检测的精确性。在食品、化妆品混合目标检测以及混合物质检测时相关检测技术的选择问题相对突出。
验证机构是检验方法研制机构为满足检验方法的可适性要求或者用于检验方法适用性评价,而选择的相关机构进行方法的参数复核和条件波动评估,同时特殊条件下,其也可以评价检验方法的成本效益及其普适性。但在实践中,验证工作属于一种设定条件下的参数复核评价,与其根本目的如评估方法适用性等存在一定的差距。
方法的验证在充分复现或者再现方法参数适用性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基于普适性的方案设计。评价方法在潜在推广对象中的条件适用性,需要在其方法的参数适用条件下进行有效地评价,即通过多家验证结果的统计来证明方法的基本检出、检测参数的稳健性。验证机构还需要对方法在实验室转移、条件偏离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建议和结果支持,并给出方法的成本效益建议,如标准物质获取、使用计量器具的要求、方法步骤的偏离、检测的实际耗费等。目前,部分食品、化妆品的补充检验方法验证时存在例如随行提供标准物质或者溶液、回收加标样品甚至耗材等情况。另外还有验证设计中设定的方法参数是否相对简单等情况,例如仅包括线性、检出限、回收率、精密度等,并以填表的方式进行。这些可能会导致方法本身技术性验证的需求存在不足,且对参数的“普适性”进行验证也相对较少,造成实际中应用方法出现适用性较差的情况。
在食品和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验证中,需要强调的是验证而不是技术性评价,需要按照标准的确认进行有效性评估,验证的结果必须建立在结果统计评估的基础上得出。在某种情况下,建议采用实际样品的检测进行方法一致性评估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目前,大量的委托验证均是在委托方设计的“作业指导书”基础上进行,关于验证单位基于方法转移确认的角度提出的方法验证内容相对缺乏。如上文所述,食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提出和使用是基于对相关产品安全保障而设定的在其他标准体系中无法涵盖的检验方法内容,其提出和使用均主要面向监管实际,保障产品安全。因此,补充检验方法主要的验证和方案设计应立足于监管产品特性。除了以技术精准和结果准确性为主的方法验证内容外,验证单位也必须基于方法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对受托方法进行验证。例如进一步明确补充检验方法在使用中的监管针对性。食品、化妆品监管中参考或者借鉴检测结果用于实际安全保障的立足点应在验证中予以考虑,补充检验方法的结果作为技术支撑,应可以明确相关产品偏离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程度。比如禁用物质不得检出,应考察相关方法在尽可能不出现假阴性、较少出现假阳性的数据提供程度,保证方法结果在检出的情况下,获得一个准确的结果用于后期行为判别的佐证支持。另外,在对验证单位而言,应该还需要从方法转移确认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委托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尽可能从全面的角度提供相关的转移确认数据。并提供在检测条件和确认结果以外的试验相关条件的建议和补充,而不是仅以简单的方法参数验证其对特定范围测量的适用性,应给出方法在监管实际范围内的技术层面的有效性评价。
验证单位给予委托单位进行食品、化妆品标准检测方法验证的过程中,较少或者没有向研制单位提出方法在本单位使用时的实际问题。验证问题提出的不足,可能直接影响到方法的有效性评价,对方法在后期审批推广后的应用可能会产生困难。例如食品、化妆品检测标准方法中使用的标准物质存在提供的可溯源性信息参考不足的问题。针对掺杂掺假和禁限用物质等标准物质难以获取的检测,存在使用试剂级别的物质作为标准物质进行检测的情况。因此,标准物质方面,验证单位选用标准物质的同时,还应该同时评价物质获取途径及含量等信息。实验条件方面,除去方法本身步骤和参考参数的一致性比较外,建议还需要对使用处理设备、转移容器、使用提取净化材料等进行合理选择。在实验参数和实验结果判读等方面,也需要进行合理比较,例如在食品、化妆品混合物质检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器在检测过程中,响应目标或者信号情况,均有一定程度的偏倚,也建议进行过程评估。最后对于检测过程参数的评价、偏差控制和不确定评价范围等也应该从实际应用的角度进行合理评价。
检验机构是相关标准检测方法的应用单位,对检测本身的认识需要从技术合理性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角度进行结果的判断。检测方法是对检验目标的定性或者定量评价的途径。基于检测目标,检测结果一般不能对食品、化妆品中存在的掺杂掺假或者偏离质量要求的过程和行为进行判别,仅可以作为一定程度判定的辅助技术依据。
检验和检测的区别,在于对结果是否有合理的判定形式。检验本身存在对结果进行判别的要求,但是检验机构却不能在缺乏过程和线索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检测结果给予是否掺杂掺假的判别。即使在禁用物质检测中,由于存在复杂原料配伍、复杂混合物原料的情况,很难通过检出情况对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进行判别,而只能给出检出结果以及量值大小。食品、化妆品的补充检验方法主要针对目标物质的定性或者定量化测定,但是实际上,检测方法是一个对标过程,较大程度上是针对与可溯源标准物质的比较。因此,在工艺经验证且供应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检测结果获取其在生产或者供应某个方面的来源信息,例如白酒中塑化剂、化妆品中某种植物激素等。其次在部分带入问题中,有个别情况测定获得的值比较高,例如部分保健食品中咖啡因的含量,其也可通过证据的收集,辅助证明存在添加。
总体而言,检测方法在实践中仅能给出相关物质的存在与否的信息,而对其工艺来源、供应链来源、行为来源等并不能给出确定的判别。
各类检测均有检出水平和检出范围的要求,与在监管实际中的要求,比如限度要求、参考要求、不得检出、控制范围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同一个检测方法,不同机构由于实验条件、环境、人员和物资供应不同,实现的检出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一定程度上检测要求应是基于检测机构对方法的技术性把握基础上出具的,但是否符合监管的需求,需要根据任务来源给予委托方(一般为监管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匹配其委托要求。目前在食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方面是某些成分的不得检出,包括使用禁用物质、添加违法违规物质、超量添加相关成分以及原料带入产品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检测方法中的检出限即为该物质检出与否的限量值。例如在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检测中,长期使用补充检验方法作为判别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补充检验方法属于检测方法,无法对行为进行判别。而相关非法添加物质,是不允许添加的物质,自然不存在限值。因此,实践中,检验机构应该明确检测界限、判断边界,而不能与判定、判别等相混淆,造成争议。
长期以来,检测机构面对的是委托方送检的样品,其检测也是针对样品进行的,出具报告的结果也应仅对检测样品负责。其中,部分检验任务要求检验机构按一定要求自行采集代表性样品,并进行检测。因此,在自行采样的检测中,还存在一定意义上普遍适用的问题,即采样面对一定基数样品的结果适用。但是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也仅能对送检样品或抽检基数样品进行判断,可能不具有普适性。特别是针对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禁用物质等情况的检测,自行采集的样品还存在非正常工艺添加的不确定性。这类样品在食品、化妆品中存在分布不均匀的情况,还存在为规避检查而进行的某些隐蔽性添加行为,造成了样品中目标物质的分布更加不确定、不均一,进一步增加了结果对于样品事实判断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检验机构应强调对检测样品或者基数样品(可能的批次)负责,而不应进行综合性判断,即对样品行为和非法来源进行判别。另外,对于补充检验方法和标准检测方法的理解,还需要针对方法检测适用范围和测定范围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方法的延伸,即使是合理性推断,也不应作为检验结论中的内容。
检验标准的检验结果面对的受众包括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等,其中消费者是处在整体产品生命周期较为末端的对象。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体验是监管部门进行产业治理、持续发展和管理的直接反馈。标准体系中标准是产品质量基准线的显示和相关产业水平的显示,补充检验方法是对标准的有效补充,是产品安全的延伸和体现。
消费者产生的误区主要集中在对产品质量的安全反馈水平和认可能力。因此,可能产生认识的误区包括:对结果判读的能力,是产品缺陷还是产品风险;对检测标准针对性的认知,是安全性还是质量性的问题;对食品、化妆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认识等。
消费者对检验标准产生认识误区,主要是来自于消费者对相关标准的了解程度和对检验对象及内容的科普认知水准。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15 个城市超过1000 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数据显示,有超过50%的受访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不甚了解。在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所疑虑。例如针对食品中的添加剂、营养指标等标准。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18],并非非法添加物,所以,对食品添加剂的检出消费者无需过度恐慌。总之,对标准体系中反映出的质量差异和安全风险,不建议消费者以偏概全,而是应该区分营养和风险,从健康促进和健康保障的角度对产品进行认识。
检验标准在研制、使用和检测认知等方面均由于各相关方的出发点和认识的不同,而产生针对标准、产品和应用的不同认识误区,需要从产业和消费的角度进行全链条的关注,还应该从产业圈、生态圈和社会圈三者关系的角度认识产品相关的标准体系。因此,本文针对上述误区,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标准使用相关方提供思路与借鉴。
标准的宣贯和持续科普性的宣传,应作为重要的途径对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认识差异和信息来源的不均衡进行有效补充。虽然目前已建立了信息公开平台,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查询平台、中国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等,但形式相对单一,对于标准的宣传稍显不足。因此,建议应大力利用更多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媒体形式[19],让真实、权威的知识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
食品和化妆品的标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技术严谨性,加强标准的规范性,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对方法的解读方式也需加以规范。建议相关部门在进行检测标准制定前,应投入更多精力进行前期战略研究[20]。对相关项目的政策背景、实践背景、应用前景以及现阶段国内外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使标准更具前瞻性、技术严谨性和规范性。
消费者对食品和化妆品的选择和使用,是健康保障、生活品质提高和风险评估的三方平衡。监管部门在制定规则时应从社会效益、成本效益和合规性监管效益三方面进行合理分析,用适宜的力度进行恰当的保障。
产品标准不仅可以体现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安全,还可以体现相关应用技术的先进性。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标准中基础性的内容建设,例如质量共性基础、社会数据基础和检验检测基础规则等。
建议相关部门明确标准应用、使用和监管共治的关系,对标准体系进行一定的整理与完善,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体系等建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基准线,利用补充检验方法进行额外或者非法引入风险的防控和安全保障。
检验标准是食品、化妆品产业发展和促进的有效技术抓手,其在反映产品质量基准线的同时,通过检验检测反映潜在风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防控,提升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水平。还能够体现出监管对于产品在健康保障和促进上的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体现监管的获得感。相关的误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相关方对检验检测的相关信息认知不匹配而造成的。希望通过加强各方面对误区的认知,进一步发展标准,强化标准,有效地深入规范标准化体系,合理有利地利用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提供健康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