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

2023-01-10 10:42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22年23期
关键词:监管局新区收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 号)精神,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着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推动市场准入“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根据国家调整负面清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审批机制和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编制完成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加快建设省级效能评估平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长效排查机制,各级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及隐性壁垒开展集中清理。深入落实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做好强制性产品新认证目录颁布后认证监管工作。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细则。(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改革

编制公布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等62 项行政许可纳入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完成告知承诺书编制、监管规则制定等工作。在劳务派遣、养殖场等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2023 年6 月底前,选取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开展审管衔接改革试点。动态调整省级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巩固拓展国家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成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建立政府采购“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专项清理,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保证金专项清理,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和沉淀保证金应退尽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落实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审查标准,全省范围内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出台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配套措施。全面清理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简化歇业环节税收报告,简并歇业状态所得税申报。加快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时办理,符合普通注销条件的不再提供纸质《清税证明》并同步注销社保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档案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一)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

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2022 年底前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完成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排查,取缔涉企违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主体予以联合惩戒,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市政公用服务收费

出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推行居民和用电报装容量160 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现零投资、零上门、零审批。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推进供电收费到户,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涉企金融服务收费

严格执行银行收费监管制度,科学设置市场调节服务项目,规范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在同一银行开设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的给予开户手续费5 折内优惠,政策执行至2024 年9 月30 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发挥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2022 年内撬动银行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600 亿元以上。持续整治银行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严格执行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服务收费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标准。引导省内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2022 年底前,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口岸物流服务收费

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查处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在口岸现场公布停泊、装卸场内传送、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受理流程和作业时限标准。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2022 年底前,完成多式联运集装箱45 万标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拓展提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中转调运功能,形成“1+N”中转站空间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一)提升线上线下涉企服务能力

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增设企业设立、经营、注销等服务专区,全面推广“大一窗”经验做法,全面提升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涉企经营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探索开展常见经营业态套餐式审批。巩固企业开办“一日办”成果,将“一网通办”延伸至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2022 年底前,发布《河北省电子证照数据归集责任清单》,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在行政审批、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领域广泛应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

推进区域综合评估,实施入园进区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定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政策措施,分阶段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测量测绘事项,实现“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审批部门联合集中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推动各地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审批事项试行承诺制,落实审批服务帮办代办制。指导省内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对产业链“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中长期贷款相关政策,通过河北省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项目融资需求。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规程和办事指南,2023 年6 月底前,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共服务企业对接、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物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跨境贸易服务质量

完善提升“冀之窗”平台服务功能,助力企业用足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FTA 规则。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等功能应用,开发“口岸E 代”外贸融资等金融产品。支持石家庄、唐山、雄安新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及7 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海关关区长效监管机制,支持跨境电商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 年底前,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石家庄海关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进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增设自动提醒、在线发起退税等应用,实现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一键办理”。落实国家留抵退税相关要求,推行“预判、预评、预审”+“有序引导、重点督办”方式,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支持省外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3 年6 月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档案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

开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理,动态调整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公示。完善河北省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功能,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开展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领域中介服务专项清理。(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

2022 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发布本地、本领域惠企政策,及时解读重大政策文件。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涉企数据与政务数据平台对接,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加快开发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程序,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着力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深化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公布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实现随机抽查信息共享互认。建设河北市场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措施,在发票领用、留抵退税、容缺办理等领域实施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对纳入监控范围的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企业实施线上监控。(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编制完成省、市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争创国家“个转企”试点省份,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开展违反公平执法行为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研究制定《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制定完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提升重点领域执法监管行为。(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出台前全部纳入审查范围。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核查处置。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管理制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加大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指导各地及时推送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信息。(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一)优化政策制定实施

建立健全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 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功能,把握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禁止“一刀切”“滥问责”“乱加码”。2023 年6 月底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评估试点。(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公布年内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事项清单,分类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违约毁约、欺商骗企、涉租寻租、违规举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政务失信行为。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集中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加强“府院联动”,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省法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

深化纠“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大力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懒政怠政行为,纠正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政务服务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出台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要纳入省营商环境评价,有明确时限的要确保如期完成,完成情况及时向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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