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到隋代度量衡制度的发展

2023-01-09 10:19关增建
质量与标准化 2022年3期
关键词:量值王莽统一

文/关增建

汉承秦制 形成系统度量衡理论

汉承秦制,是史学界公认的看法,度量衡也不例外。刘邦创建汉代以后,百废待兴,建立度量衡制度是当务之急,于是他令律算家张苍定历法和度量衡程式。张苍曾在秦代当过御史,熟知秦制,他很快就以秦制为基础建立了汉代的度量衡制度。这样,汉初的度量衡器,无论是单位名称、单位量值,还是器物形制等方面都沿袭了秦制。从对出土的秦汉度量衡器分析的结果来看,汉代的度量衡制度明显是对秦制的承袭。汉代的度量衡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汉初期在政权稳定以后,度量衡管理及制度等也因地制宜有所改变。在对度量衡器的管理上,秦代是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汉代则对度量衡器实行了分部门管理。《汉书·律历志》记载:“度者……职在内官,廷尉掌之。”“量者……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衡权者……职在大行,鸿胪掌之。”此即是说,在汉代,度、量、衡三者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从出土器物来看,汉代量器确有不少都刻有“大司农……”的铭文,而且凡是这类量器,一般都制作精美,量值准确,显示出它们是由中央统一制作发放给各地的标准量器。

秦代虽然统一了度量衡,形成了一套上下关联的单位制,但在度量衡理论上并没有系统整理成文。中国古代度量衡理论体系最终形成时间是汉代,这一体系的完成者是西汉末年的刘歆。

西汉末年,王莽秉政。为了邀买名誉,为取代汉代做舆论准备,王莽以托古改制为手段,指派刘歆,征集当时学识渊博、通晓天文及音律的学者百余人,考订历代度量衡制度,进行了一场大规模的度量衡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历时数年,取得了两个方面的成果:一是形成了中国古代度量衡最系统、最权威的理论体系;一是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制作了一批度量衡标准器,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实物依据。

刘歆的度量衡理论至今犹存。在历史上,刘歆的政治人品常遭人非议。他是王莽的国师,曾助纣为虐,最后又图谋背叛王莽,事败身亡,但他的度量衡理论,得到了后世的一致认可。《汉书·律历志》在阐述度量衡理论时,并不因人废言,而是对刘歆的学说持客观态度,认为该说“言之最详”,因而对之采取了“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的做法,去掉了他对王莽的阿谀奉承之言,而将其理论本身原原本本记载了下来。

刘歆所监制的度量衡标准器,据《汉书》记载,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度器2 种,一为铜丈,长1 丈,宽2 寸,厚1 寸,以此来规定分、寸、尺、丈四度。另一为引,即竹制卷尺,长10 丈,宽6 分,厚1 分,供长距离测量之用。

2.量器1 种,五量合一,青铜制造。主体为斛下部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上为合,下为龠,表现斛、斗、升、合、龠5 种量制。

3.权器5 种,用铜或铁分别制造,均呈圆环状,环孔径为其外径的1/3,用以表示铢、两、斤、钧、石5 种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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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衡器至少1 种,用铜或铁制成,类似现今天平之横梁,起衡器作用。

这些标准器,都刻有王莽统一度量衡的81 字诏文,并于王莽“正号即真”的始建国元年(9 年)正式颁行。王莽诏书中有“初班天下,万国永遵”字样,就是说这些标准器是初次颁布,要求各郡国遵照施行。西汉末年,郡国数为103,故知这些标准器每种在百份以上。虽然为数不少,但时光流逝,沧桑巨变,能够流传至今者极其罕见。现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新莽嘉量,就是其中之一,真可谓无价之宝。

从出土文物来看,也有其他式样的度量衡器,它们同样刻有王莽统一度量衡的诏书。这些器物虽然未被收入《汉书》,但对于计量史来说,也同样弥足珍贵。

政权更迭 统一的度量衡走向“分裂”

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动乱时期,国家处于分裂状态,政权更迭频繁。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不复存在,中国度量衡的发展步入了它的混乱时期。

一般说来,南朝度量衡基本还能保持稳定,北朝则呈急剧增长趋势,以至于其平均单位尺长达到了秦汉时的1.25 ~1.3 倍,量器和衡器单位量值更是达到了2 ~3 倍的增长幅度。所以,我们要探讨这个时期中国度量衡量值急剧变化的原因,就要从北朝的政治、经济状况着手。

北朝一开始主体是北魏。北魏统治者出身于经济文化落后的游牧民族。西晋时,北魏社会尚停留于奴隶制社会,以后在进入中原的过程中,才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北魏政权对于建制立法,颇不着力。在其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北魏对官吏没有实行俸禄制,而是任其贪赃勒索,政治上腐败至极。另外,官府向人民征收高额税赋,并规定如果所征税赋份额不足,就要受到严厉惩罚。各级官吏为了多收税赋,取悦上官,不惜滥用职权,中饱私囊,加之国家对度量衡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就使得鲜卑贵族与汉族官吏、地主一道,任意加大尺、斗、秤,恣意妄为,盘剥百姓而不受惩处。没有健全的法制,这是当时度量衡量值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历代学者在讨论北魏度量衡混乱状况时,无不将其归因于当时政治的腐败和官吏的贪污,这是合乎实际的。

从经济状况来看,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时期。自然经济容易造成地区间的封闭和割据状态,导致法制松弛,使得本来应该统一的度量衡制度走向“分裂”。这也是造成当时度量衡制度混乱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南北朝时期南北双方并非对度量衡的重要性毫无认识,双方都有过整顿度量衡的举措。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整顿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南朝而言,《梁书·儒林传》提到,梁武帝萧衍(464—549)即位之初即表示要整顿度量衡:“自是中原横溃,衣冠殄尽;江左草创,日不暇给……高祖有天下,深愍之,诏求硕学,治五礼,定六律,改斗历,正权衡。”在此之前,祖冲之更是精研圆周率,重新计算了刘歆所造的“嘉量”, 利用他所得到的圆周率值,校正了嘉量有关数据,使度量衡科学达到了新的高峰。由于种种因素,南朝度量衡的衍变尚未达到失控的程度。

相比南朝来说,北朝强调要整顿度量衡的次数更多。北魏孝明帝元诩(510 年—528 年,在位515 年—528 年)即位不久,在御史中尉元匡一再呼吁要统一度量衡的情况之下,秉持朝政的胡太后假借皇帝名义下诏,让元匡主持考订度量衡制度。元匡的考订最终不了了之。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后,东西两方也都有整顿度量衡之举。据《北史·列传第六景穆十二王下》记载,在东魏,朝中重臣高澄曾向朝廷“奏利国济人所宜振举者十条:一曰律度量衡,公私不同,所宜一之”。整顿度量衡被其列为首务,这表明度量衡的混乱在当时已经达到不能置之不理的程度。在西魏,则有文帝元宝炬(507 年—551 年)大统十年(544 年)“秋七月,更权衡度量”之举(《北史·魏本纪第五》)。但这次“更权衡度量”的效果令人置疑,以至于到了北周建德六年(577 年),周武帝宇文邕(543 年—578 年)还要再度整顿度量衡:“八月壬寅,议权衡度量,颁于天下。其不依新式者,悉追停之。”这是南北朝时期整顿度量衡制度力度最大的一次。遗憾的是,不到一年,宇文邕就因病英年早逝,这使得这次度量衡统一事业再次半途而废。总体来说,虽然北朝内部多次提出要整顿度量衡,但由于其社会组织形态决定了其缺乏足够执行力,加之没有相应的法制保障、上层不停权斗、政权稳定性差,这些都导致了历次整顿均未能遏制住其度量衡混乱的趋势,最终到了隋代才实现了度量衡的再度统一。

隋代重新统一度量衡 认可度量衡大小制

南北朝结束于隋。隋代不但实现了南北统一,还于开皇年间统一了度量衡。隋王朝是在北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隋代要统一度量衡,不得不考虑北周度量衡量值已经增大这一事实,所以隋代统一度量衡,实质是认可当时的度量衡制度,并将其法定化。因此,隋初的度量衡量值,较之所谓秦汉古制,就要大得多。《隋书·律历志》说:“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至于尺度,隋初则采用北周市尺,折合今制约合29.6 cm,比之新莽铜斛尺增长了6.5 cm。这是隋初开皇年间制定的度量衡制度。这一制度,因为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加之管理严格,得到了有效施行。大业三年(607 年),隋炀帝曾下令度量衡恢复古制,因其不合实际,未能通行,民间仍沿用隋代前期制度,隋炀帝改制归于流产。隋唐以降,执行的大体上仍是隋初的制度。

度量衡重新获得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但同时又带来一个新问题:新度量衡制度对保持某些科技测量数据的一贯性极为不利。例如,乐律用尺,如果采用隋初尺度,则“黄钟律管九寸”之说肯定不能成立,以之制礼作乐,必然导致八音不和,乐律失舛。又如,天文用尺,传统上对各个节气相应日影长度都有记述,如果采用新制,测量所得就会与已有数据完全不符,不仅不利于历法的制定,还违反了儒家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信条。再如,医药方剂,同样的剂量,按秦汉古制可以治病,而按隋初新制则足以置人于死地。这种局面,当然要尽力避免。古人对此采取的解决办法是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在调乐律、测日影、定药量以及制作冠冕礼服时,用秦汉古制,而在其他方面,则采用当时的制度。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大小制。

度量衡大小制的雏形始自西晋。荀勖考校乐律而求得古尺,与当时日常用尺已有区别,这表明他所用的乐律尺与民用尺已经不一致。荀勖新律尺问世以后,对当时影响很大。著名学者裴頠就曾上言 :既然荀勖新律尺已经证明当时通行的尺度过大,那么就应该对度量衡制度进行改革。如果改革一时不能完全到位,至少也应该先对医用权衡进行改革。遗憾的是,由于各种缘故,裴頠的建议并未被晋武帝采纳。裴頠的建议表明,在他心目中,度量衡最好能够统一制度,如果实在要实行大小制,也应该把医药领域纳入小制。即使如此,限于客观条件,他的建议也未得到采纳,西晋王朝并未在全国范围内重新统一度量衡制度,甚至连医用权衡也未能进行改革。荀勖的新律尺只是在音律领域得到了使用,这在实际上导致了两种度量衡制度的并存。后来,祖冲之考校前代尺度,认为荀勖新律尺符合古制,于是以之测日影、定历法,这是南北朝时量天尺与日常用尺不一致的典型例子。实际上,自西晋始,每逢改朝换代,校乐律、定历法必求古器,这说明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了度量衡存在着大小制的区别。到了隋代,隋文帝统一度量衡,明文规定测日影用南朝小尺,官民日常用尺则采用北朝大尺,从而进一步肯定了度量衡大小制的使用。唐代定制,把度量衡大小制载入《唐六典》,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从此,度量衡大小制作为一种法定制度,正式登上了中国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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