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理论*

2023-01-09 08:29:26孙建伟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2年4期

孙建伟

在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新征程上,如何发掘和传承好“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与“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1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从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中来探寻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是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课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更是我们学习宣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着力点和关键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8页。对此,有论者指出,“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后提出的“第二个结合”,“这一重要论断从文化角度拓展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解”1林雅华:《深刻理解“两个结合” 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党建》2022年第8期。。

在“第二个结合”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部分予以充分地论证和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目前学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理论(以下简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理论”)的相关研究并不多。3截至本文写作时,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检索发现,只有吕廷君教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文。通过检索发现, 大多数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领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等方面。对于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学界展开了集中的研究,概括如下。一是法治实效论。即在区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的基础上,着力探寻中华法系中具有生命力和可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内容,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文化滋养。沈国明教授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此“应在全面把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4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张生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律典的统编体系及其立法技术,是中华法系活的法律基因,仍具有现代意义,可以为我们完善法典编纂提供法律文化的支撑。”5张生:《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以律典统编体系的演进为中心》,《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二是法律权威论。赵明教授总结近现代百年的进化论、民族论和法治论语境中的中华法系研究,认为“只有以‘法律权威’为灵魂的法治话语,才从根本上洞穿了中华法系‘治乱之道’的密码与症结所在”6赵明:《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三是法治特色论。郝铁川教授分析了中华法系可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102个方面,认为其某些内容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当今中国法治形成特色的重要途径。为此,要从不自觉的潜移默化转变为自觉的理性选择;同时,提出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参照标准和运作方法。1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王立民教授认为中华法系的文化因素“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国不可多得的珍贵财富,可以在中国法典化进程中显示出独有的魅力”2王立民:《以民法典颁行为契机推动中国法典化进程——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这些研究,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方法论上的启示。

本文认为,发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应将其放在如何更好地推进法律继承和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维度,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背后的文化逻辑,以便为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保障;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推进3参见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7页。,为更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更为深厚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论述:“我们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举措。”4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助于我们更加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坚定立足本国国情和实际推进法治现代化,更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实践证明,我国政治制度和法治体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事实教育了我们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越来越自信。”5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文化自信和认同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面至关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6习近平:《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第85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范

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刻总结并成功运用党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从新的实际出发,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1参见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 版社,2021年,第30-32页。与此相对应,“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中”2蒋传光:《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东方法学》2021年第 4期。。

在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探索中,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西方现代资本主义法制文化的精华3参见沈国明:《渐进的法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页。,成功“激活了中华民族历经几千年创造的伟大文明,使中华法制文明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和魅力,进而在新的法律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功用”4公丕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法学》2021年第10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并将传承本国历史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上升到“国运兴衰、文化安全以及民族精神独立性”等高度加以认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定文化自信,是事关国运兴衰、事关文化安全、事关民族精神独立性的大问题。”5习近平:《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页。对此,“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 2015年第1期。。在总结、发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我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强调其在法治建设中作为一种独特的和无可替代的文化和精神力量,并加以融会贯通,着力推动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本源性和原创性的文化和制度资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治国理政的智慧,并将其与新时代的法治实践进行融会贯通。在剖析和论证事关法治现代化重大核心议题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置于我国社会大转型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来加以审视。在挖掘其制度文化资源上,与经济和政治改革的特点、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整合的路径等因素结合起来,以更坚定的信心,以更广阔的视野,以更大的毅力,强调用法律、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历史文化等多元方式方法,来解释和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所出现的困境和难题。

首先,从治国方式上,注重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强调德法共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 5月4日,第1版。法德并举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以道德伦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方面相关典型案例不胜枚举。在中华法系的律典中,许多地方体现了对家庭本位和伦理纲常的维护。如以家庭为本位方面,《唐律疏议·户婚律》中,有一罪名为“有妻更娶”,规定为:“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在古代中国社会,家庭作为承担国家赋税和征兵的基本单位,对维持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这种家庭本位思想,虽主观上是从维系统治出发,但客观上却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及家庭关系的维系,是传统“家庭观”的体现。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要求我们注重民众的家庭需求,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其制度化。例如2021年10月23日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便以“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立法目的,对家庭的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进程中,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109页。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掘和转化,强调其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德治国的建设提供参考。对于道德伦理的转化,强调应进行相应的扬弃。在对道德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强调应予以扬弃。在传统的道德伦理中,有些道德内容为一种自然的社会状态,即常理或天理;在有些场合,则是一种贵贱有别、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秩序。对于中华法系中道德伦理的两种意涵,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偏向自然法中平等公正的价值要进行保留,并加以改造以符合现代法治文明;对反映森严的等级秩序的一面,要彻底地抛弃。综上所述,在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时,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即符合平等、公正等理念的礼制进行转化,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时,也认为不可将法律条文泛道德化,给人民设置过多的义务,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在治理“关键少数”上,注重挖掘传统制度资源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习近平 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担负的重要任务,提出了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并建立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回溯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吏治是中华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古代统治者关注的重要话题。早期韩非子主张“治吏不治民”,由此而来,对于官员的治理往往比对民众的治理更为严格。在传统的吏治中,有许多有益的做法,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痼疾,对于传统吏治进行彻底分析有助于新时代牢牢把握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其提供一些新观点、新思路。从中国历代吏治的发展历程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中华法系对于官员的治理十分严格,也颁布了繁多的法律条文,在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职务犯罪1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的创造性转化》,《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第二,中华法系对于官员的管理有着十分健全的制度。这些内容为新时代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供了具体的借鉴。其中有些强调确保公正执法、司法的内容被转化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2参见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再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民本思想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而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的制度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07页。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纵观中华法系,民本思想可谓是“以人民为中心”论述的渊源。虽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但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于现今法治建设仍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民本思想强调君主对民众生活的照顾与对弱者的体恤。《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免流配”。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主观上是因为这些人群因年龄因素或身体因素,并无危及统治者统治的能力,但客观上却彰显了统治者的“宽仁”,不啻为以人民为本位的一种体现。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要求我们追求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的福祉,还需要对社会中的弱者加以救助,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体现出来。4参见崔亚东:《论司法的人民性》,《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综上所述,虽然传统中华法系的民本思想是建立在维系统治者的统治之上,但其客观上却发掘了以人民为本的潜在内涵,即宽仁慎刑。这些民本思想的要素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中,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相对应,并创造性地转化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最后,汲取传统立法技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华法系历经两千余年,就法典的表现形式来看,经历了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的转变。在夏商周时期,虽然出现了“九刑”“周礼”这些律令,但都是对一些习惯法的成文化表述,尚未形成体系化。成文化的法典在历朝历代逐渐成熟,并在隋唐达到顶峰。其中,以《唐律疏议》为代表,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中华法系成文法的精髓。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1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161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典化编纂工作,我国加快了法律编纂的步伐。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重大的制度成果。在立法中,中华法系在法典编纂方面的经验和思想得以被吸收。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在法典的体例上有学者提出,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形式,以人为编写的主体和中心,对法典的体例进行调整,最后因不符合我国传统而告终。王利明等学者提出借鉴德国民法典采取总分的结构进行撰写并成为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采用模式。由中华法系编纂体例来看,其是模仿德国民法典,但也符合《开皇律》《唐律疏议》将总则性质的“名例”放在篇首,作为总则,统率分则的体例形式之传统。在立法技术上,中华法系的演变,往往伴随着立法技术的革新。在此过程中,“类型化、合并同类项、体系化词语、提取公因式”等技术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2张生:《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以律典统编体系的演进为中心》,《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中华大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待传统法律文化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客观分析了法治中国建设背后的历史文化逻辑,从正反两个方面深刻回答了如何推动中华法制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3习近平:《把宣传思想工作做得更好》,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17页。在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走出了这样一条道路,并且取得了成功”4习近平:《在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载《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8 年,第99页。。可以说,在当代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就是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典范。

二、为我国法律继承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应以中华法系的复兴为契机,推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将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5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载《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83页。。对此,我们应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深入学习与发掘,探讨其中的逻辑与法理,结合法律继承和发展的规律来推进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继承对于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道路选择起到了无可替代作用。“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198页。如何结合本国历史文化传统推进本国法治现代化,是法制史的一个核心问题。从比较法上而言,“在学习西方的时候,应当充分认识他们的现代化是在尊重既有的传统基础之上而展开的”2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德国从中世纪特别是15世纪以后,结合本国传统文化,对罗马法进行研究、普及和推广。其历届皇帝大多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从而使得罗马法在德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本土化,使得罗马法成为德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尽管德国法在实践上不断继受罗马法,但其亲属法和婚姻法相对仍是以固有法的习俗延续。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婚姻家庭及不动产领域直接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固有法已有相当的发展,而婚姻家庭制度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相联系,因此难以改变。3参见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由此可知,固有法是建立在原有的社会生活习惯和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之上的,并非轻轻松松即可改变的内容。对此,沈国明教授对法国、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现代化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认为,法治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国情高度相关,国家的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法治发展的道路也不相同,虽然他们都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继受了罗马法,但是像法国深受启蒙思想运动的影响强调法治推进的激进性和彻底性,与英国深受自然演进的传统强调法治发展的连续性和继受性等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的制度设计“都基于本国的现实需要和制度得以存活的土壤,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诸因素影响着各国法治道路的选择”4沈国明:《探索中的法治道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44页。。关于两大法系对罗马法的法律继受情况,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可佐证这一点。英国的法学家科克、洛克、曼斯菲尔德以及布莱克斯通等人将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罗马法律文明与其所处的时代发展要求结合起来,为英国法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撑。法国的博丹、朴蒂埃和德国的萨维尼、普赫塔,以及耶林、祁克将罗马法的继受与本国的习惯和实际结合起来,分别为其本国的法律近代化创制转化提供了思想和知识基础5关于这方面的论述,详见何勤华:《法学近代化论考》,《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即他们继受罗马法时都是在尊重和保留其合理的传统基础上来进行的,因此也打上了他们自己民族的烙印。6参见何勤华:《法学近代化论考》,《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就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也是根据各国自身文化传统进行的,对此,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有过经典的论述,当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罗马法律史的最终成果并据为己有时,英格兰却在不自觉地重复罗马法的那段历史”1转引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 279-281页。。

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历程来看,法治现代化的探索实践中,虽然我们近现代初期在“纸面上”继受了西方的法律规则,但是从实效上来看,无论是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晚清新政还是民国政府的探索,均以失败而告终,在此过程中,“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慢慢趋于消解,从外国照搬照抄的法律,在中国缺少存活的土壤,所以,现代的法治始终建立不起来,法律没有成为管理社会、维持秩序、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的基本规则,国家也没有成为实行法治的现代国家”2沈国明:《探索中的法治道路》,第90页。。这主要是因为在数千年文明演进中沉淀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照搬、照抄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根本无法走通,所以,也很难从他国直接复制治国方略。3参见沈国明:《探索中的法治道路》,第175页。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4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律继受经历了全盘否定、部分继承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三个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废除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将苏联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国内,构建了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故对传统中华法系的态度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于其中优秀的部分予以继承,而封建糟粕则予以抛弃。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强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 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5习近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88页。对此,我们可以在法律继承和发展方面,吸收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工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42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应传承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便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文化和制度资源,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文化和历史自信,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有助于夯实法治中国道路的历史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 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习近平:《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10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植于中华文明,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厚植于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沃土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对中华文明 5000多年的传承发展中得来的,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宝贵成果。得到这个成果极不容易。”32018年1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推进中华法制文明现代化,必须根植于这片土地上,体现中华民族理性的法律文化。而经过数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的中华法制文明中的优秀成分,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文化来源之一。

首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前,在立法中,从法律的门类及体系完善慢慢转型为对立法技术的改良以及对每部法律的精雕细琢。立法者经常会遇到传统的西方立法技术与实际中的立法效果无法有机统一的情形。这是我国的固有国情与外来的立法技术和方法存在不适应的冲突造成的。为此,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仅仅是某一条文、某一制度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宏观问题。在法律文化方面,“古代中国有符合人文需求、适合国家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理念和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相比,中华法系所体现的法治文化具有较严谨的逻辑,以及契约精神和科学理性精神,并逐步形成国家内在核心文化和民族精神意识”4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因此,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须总结其法律思维与法律理论,从中抽象出立法原则与技术精要,科学地找到其与当代法治建设的契合点和其融入法治现代化实践中的方式方法,让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制度文化源泉,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夯实制度文化根基。

其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夯实其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 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 更深沉、 更持久的力量。”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5页。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我们正在处于传统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兴问题又层出不穷的境地”2施伟东:《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3期。,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习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冲突、社会板块机械结合与有机结合的冲突、乡村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冲突皆未曾停息过。对同一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完全相反,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3如,根据沈国明教授的研究,“比较典型的是自由观念。在西方,本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妨碍他人自由的自由;一经译为中文,有人便把它理解为无拘无束、无法无天。因为单从字面上看,确实可以这么解释,害得严复苦思冥想,不得不用‘群已权界’来界定它。再比如,议院制度,在西方本是作为体现、保障民主自由的制度而出现的;晚清人们却简单地将它与国家富强联系起来,将它视为上下一心、合力拒外的有效的组织形式加以追求,出现了一边呼吁开议院,一边竭力反对自由的奇特局面”。参见沈国明:《渐进的法治》,第4页。。究其原因则是,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较多地关注制度层面,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恰恰在于文化观念的差异。4参见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也就是说,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厚植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文化基础等工作,都是夯实法治中国建设文化根基的努力方向。从社会发展的规律而言,稳定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形成,传统制度文化现代化至关重要。“只有具备了能够使集体成员团结起来的共同信仰,社会才能保持其结构和维护其一致。”5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年, 第216页。从中,我们应该看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化的连续性。传统法治文化具有其内在发展的规律性。就传统法律文化而言,一方面,相对于现代法治,其是现代的基础,现代是从传统的基础上转化或扬弃而来的,“人类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传统”6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第87页。;另一方面,现代法治是传统法律发生变革的推动者,离开现代法治,传统法律则失去自身发展进取的动力。就法治现代化而言,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中具有法律秩序发展必不可少的民族精神、伦理道德和民族情感等内容,而离开民族文化精神传统的辅助与支撑,法律又难以“获取创设新制度文明的历史智慧和精神力量”7赵明:《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法治现代化离不开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另一方面,仅仅靠传统中国的制度框架,没有现代法治意义上价值和思维的支撑,具备规则但缺乏有效秩序的状况时常发生8参见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进而导致法律无法“确立自身的权威地位”9赵明:《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因此,“形成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文化基础,应该是今后一个阶段法治中国建设的着力点”1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对于传统需要认真对待,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传承中华文化,绝不是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摒弃消极因素,继承积极思想,‘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6页。对于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做到古为今用,对于消极的或者失去生命力的内容要及时予以清理或克服,甚至看似“死亡”的传统,有时在某种条件下依然可以成为法治现代化的可转化的素材,因此,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可能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如民众所认同和信仰的“王法”的神圣性,尽管为我们今天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设置了重重阻力和障碍,但是也可以通过“王法”向“国法”的迁移或置换,来创造性地推进法治现代化。3参见沈国明:《渐进的法治》,第57页。与此同时,在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过程中,仅仅依靠现代的或西方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制度而不关注中国既有的传统制度资源,或者将传统的制度资源与现代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人为地或历史地切割开来,片面地强调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优越性,从而忽略了中国当下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本土性和特殊性,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我国传统思想文化根源在社会生活本身,是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古代思想文化对今人仍然具有很深刻的影响”4习近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89页。。与此同时,这些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之所以这样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之中,是有其特有的文化传承和制度的路径依赖的,“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 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5习近平:《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载《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第83页。。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提出:‘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可以说,创新精神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禀赋。”6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 2014年6月10日,第2版。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不是要回到传统,而是结合时代问题和实践需求,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便展开“对建构现代法律文明秩序之可能性条件的历史追问和心智洞察”1赵明:《中华法系的百年历史叙事》,《法学研究》2022年第1期。。对此,近现代先进的中国人进行了苦苦探索,但是,由于中西方文明的深刻差异和历史道路的不同,在不触及社会变革的前提下简单地进行政体转变,并不能完成一个真正意义的现代国家,中国现代化并没有取得实质意义上的成功2参见姜义华等:《改革开放与大国治理》,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5页。。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精辟分析的:“事实证明,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 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 年,第 68页。中国共产党则是通过深入彻底的社会革命,结束了近代以来中国四分五裂、积贫积弱的局面,成功实现了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4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学习辅导百问》,第14页。。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现代化,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是偶然的,是我国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决定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以我们遇到的问题为中心,经过自觉刷选,对西方法律文化进行优化选择,找到西方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结合点,将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选择与对当下法律的创建、对未来法律的设计及追求这三者密切结合起来。5参见沈国明:《渐进的法治》,第19页。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当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同法治现代化进程相协调、同当代法治文化相融通的过程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从而进一步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生命力6参见林雅华:《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续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党建》2022年第8期。,为“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7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历史和文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