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发 祥 沈 锦 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1]。当前,数字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数字化改革正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引擎。
站在新的历史节点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密集部署数字乡村建设。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2],其后连续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推进数字乡村建设①。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把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和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3]。2020年,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发展新模式,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4]。2021年,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再次联合印发《数字乡村建设指南1.0》,提出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参考架构以及若干可参考的应用场景[5]。2022年,国家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对“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发展作出具体的部署安排,提出“到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取得重要进展”[6]。
近年来,数字乡村建设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阐释。从价值论而言,数字乡村建设旨在通过数字技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赋能,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从工具论而言,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技术开发、推广、普及和应用的实践过程;从实践论而言,数字乡村建设是一个以推动乡村现代化为目标的宏大社会改造工程[7]。二是数字乡村的指标构建与水平测算。有学者将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居民需求的回应度和治理体系的适应度作为评估数字乡村建设有效性的基本变量[8],也有学者基于自建指标评价体系测算出东部、中部、东北、西部等四大地区的数字乡村发展水平依次呈递减趋势[9]。三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潜在影响。从正面效应来看,数字乡村建设可以从个人、组织和社区三个维度来赋能乡村有效治理,尤其是数字乡村建设会给农村居民带来新媒介赋权,推动形成数字社区公共领域,以虚拟在场的形式将“半熟人社会”成功转变为“熟人社会”[10];从负面效应来看,伴随数字乡村建设而来的各种信息差距,可能会加剧信息鸿沟的扩大再生,从而衍生出数字农业生产工程迟滞化、农村电商发展区域差异化、农村文化消费代际落差化等实践症候[11]。
概而言之,在数字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历史交汇期,用数字技术赋能农业农村发展,以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部署。既有研究对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论阐释、实证测度及其正负效应作出了重要的前期探索,为本文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借鉴,但对探索数字乡村建设具体实践路径尚有不足。本文的研究旨趣即在于以超越技术堕距、破除技术迟滞为问题导向,寻求以技术磨合推进技术赋能的数字乡村建设之优化路径,以期为实现乡村振兴和中国特色共同富裕提供实践策略。
数字乡村建设是数字时代的新生事物,也是新时代乡村建设行动的理想型目标[12]。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质是以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建设,从而促进乡村产业升级、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融合发展,这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根本价值指向。
1.数字技术渗透与乡村产业升级
当前,中国发展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而“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13]。传统的乡村产业,尤其是传统农业的比较效益偏低,长期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加之产业的上下游之间和区域之间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很多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在“技术—经济新范式”的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连接”企业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并逐渐成为推动效率提升和产业优化的关键性因素[14]。数字乡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数字技术在乡村的全面渗透,促进乡村生产方式的整体性变革,为乡村产业升级增添新活力。其着力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乡村产业数字化。数字技术推动传统农业向机械化、动态化、数字化融合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使农业产业在生产环节实现水、肥、温、光、气、病虫害等智能化管理,在加工环节实现精准化、定制化制造,在营销环节实现消费者需求导向,在物流环节实现全程可感知。其二是数字产业乡村化。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产业逐渐渗透到乡村产业发展的各领域,促进以流媒体和参与互动为主的内容营销实现创新发展,形成新业态。例如,一些脱贫地区的特色农产品、传统手工艺、民俗、乡土文化等乡村资源借助互联网平台,兴起了“乡村吃播”“民族风情”等直播热潮,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乡村“流量型经济”,为乡村经济发展开辟了新跑道。其三是以数字化驱动乡村产业融合。在数字化赋能的发展背景下,乡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场景和新业态不断涌现。从链条拓展来看,农业与二三产业的跨界融合正在推动“六次产业”②发展,催生出农商直供、农产品定制等新业态;从功能拓展来看,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催生出观光农业、认养农业、创意农业、共享农业、体验农业等新业态。
2.数字技术在线与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如期实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在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实现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效保障措施。数字乡村建设通过促进乡村公共服务的在线化转型,有利于增强乡村公共服务信息化的可及性,提升农民生活的数字化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为城乡居民共享数字社会红利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数字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可以通过手机等个人智能终端设备,随时随地及时获取各种公共服务信息,在线办理各种公共服务业务。在数字乡村场景下,乡村公共服务变得更加智能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得到满足。同时,数字乡村建设也为医疗、教育、养老等重要民生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例如:在医疗健康方面,电子病历、处方和诊疗数据库等数字共享体系的建立,将会推动远程医疗、临床辅助诊断等在乡村的全面应用,解决城乡区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提升医疗服务的普惠性和通达性;在教育方面,云课堂、慕课等网络课堂形式将会推动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城乡教育不均等问题;在养老方面,养老服务平台可以通过直接预约的方式,为老年人足不出户享受物品代购、医院挂号、精神慰藉等便捷服务提供条件,而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等软硬件的应用,则为老年人享受“智慧养老”创造了可能,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3.数字技术链接与城乡融合发展
消除城乡对立、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要求。城乡融合发展追求城乡共生共建共享共荣,强调双向互动和深度融合[15]。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制约,城乡商品双向流通不畅、消费品市场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16]。数字技术将城乡连通为一体,带动资金流、人才流、技术流、物流向农村地区聚集,优化配置城乡之间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17],助力农村地区补短板、强弱项、提质效,使乡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共生共荣、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好家园。在新发展格局下,数字技术不仅能为乡村产品的供给提供巨大的外部市场,而且能为乡村产品创新带来丰富的外部资源。研究发现,数字乡村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普惠金融等不同形式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实现各方面的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8]。同时,数字技术通过加快打通内循环的堵点,能够推动农村居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消费方式的转型,满足农村居民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有效释放农村市场的巨大消费潜力。如此一来,既能使农村居民更好地共享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技术进步的成果,也能为中国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带来持续稳定的内需市场。简而言之,数字乡村建设对于形成平等互惠、开放包容、共建共享、各美其美、和谐共生的新型城乡关系[19],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具有至关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应用价值。
回顾中国百年来乡村建设行动的历史演变,不同阶段的乡村建设行动具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重点内容,而历次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在矛盾是相同的,主要包括外部力量与内生动力、理性规划与感性存在、统一模式与多样差异等三大矛盾[20]。基于信息社会的数字技术、社会性组织方式等非传统力量还会使上述矛盾在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尤其是数字乡村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结构性张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技术迟滞的制约。
1.数字下乡与人才短缺的张力
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是大势所趋、政策所向。随着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推进,城乡之间在信息基础设施硬件上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人才短缺成为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首要痛点[21]。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数字技术应用于乡村建设,需要大量具备数字素养的新型人才。创新扩散理论认为,技术采纳者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来源于技术的复杂性,而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群,往往更容易熟练掌握复杂的数字技术并利用数字技术指导其日常生产生活[22]。然而,受到年龄结构、教育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许多农村居民无法适应数字技术的复杂性,对数字技术的认知能力和接受能力不足,难以融入数字时代的大潮[23]。而相对年轻且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人口的老龄化将继续加剧。与年轻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更难适应复杂的数字技术,对快速更新迭代的数字产品的接受能力更弱。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数字素养差距达37.5%,农民数字素养得分显著低于其他职业类型群体;有超过1/3农村居民使用智能手机仅为进行娱乐消遣活动,近1/3农村居民认为手机或电脑的应用对个人就业/创业及收入提升“没有起到任何作用”[24]。虽然数字技术在乡村的普及程度已有明显提高,但人才短缺问题正在对数字乡村建设形成阻碍,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和增收价值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2.技术赋能与群体分化的张力
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在为乡村社会提供数字赋能的同时,并不必然通过“技术赋能”推动社会平等,也可能因“数字分群”进一步加剧群体间的分化[25]。随着乡村信息基础设施逐渐完善,数字技术的接入鸿沟(即一级数字鸿沟)问题已明显改善,但使用鸿沟(即二级数字鸿沟)问题仍然突出。数字鸿沟的背后,不是单纯物理意义上的二元“有”或“没有”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行动者与技术之间互动及其意义产生、结果层次差异的复杂性问题[26]。归根结底,社会各群体在经济状况上的差异与数字鸿沟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导致不同群体在接入和使用数字技术的能力方面出现差距。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数字使用鸿沟问题,不仅会制约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效,而且可能导致技术差异赋权带来的“马太效应”。以农村电商为例,从事电商的农村居民由于对数字技术的接触时间、掌握程度不同,加之原本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本的差异,使之不仅在水平方向上发生职业分化,而且在垂直方向上发生经济分化。职业分化主要表现为分化为雇工、供货商贩和电商经营者等三类岗位职业,经济分化则主要表现为具体收入的巨大差异,有的农村电商月入几百或几千,而有的农村电商成为商业“大鳄”月入百万。基于技术和产业红利所产生的巨大差异,如不加以正确对待,不仅会引发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还会带来可能的政治分化[27]。
3.数字红利与平台俘获的张力
中国乡村发展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小农户如何对接大市场”。作为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电商的经营模式在理论上使小农户在销售商品时可以实现由获得生产者价格向获得消费者价格的转变,促进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形成了小农户生产者、小农户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消费者的流通体系[28]。电商平台在发展初期所采取的商业实践策略确实给许多小农户带来了效益。但随着网购市场的逐渐扩大和垄断地位的基本形成,小农户和电商平台之间已从相对平等的互惠关系演变为总体强制的依附关系。农村电商造就的数字红利并未被广大小农户所共享,而是被平台俘获。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电商平台实现了“自我的再中介化”[29],成为网上交易过程中的“最大中间商”,小农户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基本受其制约[30]。面对充斥在农村电商场域中的规则和资本逻辑,如何让缺少资本造势能力的小农户享受数字红利,实现收入水平稳步提升,是数字乡村建设中必须直面的重要现实问题。
4.数据增值与数据挖掘的张力
农业时代的核心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力,工业时代的核心要素是资本、技术和劳动力,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则是数据。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数据是继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进一步凸显了数据要素的战略性地位[31]。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接入”和“使用”数字技术所产生的数据资源隐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能否快速有效地挖掘和利用数据资源,是获得数字红利的关键。数据创造价值需要各层、各类数据的聚合,形成有效信息和专业知识,才能最终创造价值。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分析,提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才能实现数据的“增值”。研究发现,在农村电商发展较好的地区,近三成农民网商通过使用大数据产品,收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32]。然而,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来说,由于人才、知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匮乏,成熟的大数据获取途径尚未真正形成。而且,大数据体量巨大、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处理难度大,对于相当一部分知识素质较低和传统观念较强的农村居民来说,其处理数据、分析数据的能力不足,更遑论通过挖掘数据获取商机,分享数字红利。对于大多数农民网商而言,经营网店积累的各类数据都已经和特定的电商平台绑定,数据获取尚且需要通过付费购买才能实现,更不用说对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了。
5.信息传递与比较落差的张力
数字乡村建设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农村居民富裕起来,还要通过数字技术使农村居民真正幸福起来。然而,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扩散并不一定能直接提升农村居民的幸福感。研究表明,相比于绝对收入而言,相对收入的增减对个人的幸福感更具有决定性作用。收入透明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时候,个人的幸福感甚至会随着他人的提高而降低,而那些实际收入高于自己预期或参照群体的人却可以从收入比较之中受益[25]。在数字时代,数字技术及其带来的海量信息可能会增强人们的物质欲望,从而降低其幸福感。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如果处理不好民众之间在收入方面的比较落差问题以及网络上形形色色的各种负面信息传播问题,就可能会降低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22]。
数字乡村建设并非是对传统乡村建设运动的简单复制和升级,而是对乡村的系统性、全方位改造。针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结构性张力,如何通过整体性和多层次的技术磨合,补齐数字乡村建设的短板,走稳走实数字乡村建设之路,让农村居民共享数字技术发展成果,是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议题。
1.提升数字素养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化解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人才短缺问题,关键在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并针对具体人群制定不同的数字素养提升方案。对于乡村干部而言,应通过系统培训和实践指导,强化其对未来乡村数字化转型的感知和共识,增强其数字赋能意识和应用能力,不断提升其运用数字思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退役返乡军人、返乡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应不断提升公益性数字培训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创业氛围和政策条件,鼓励其积极投身农业新业态、农村新产业建设,激活乡村内生人力资源效能,培养其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中坚力量。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而言,应将数字化知识技能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现代经营理念,提高其“数字心智”水平、数字应用水平和数字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对于普通农村居民而言,应做好数字技术培训和信息化宣传推广工作,从观念上改变其对数字技术的认识误区,努力提高其适应数字时代的综合能力以及应用数字化设施设备的意识、水平和效能,尤其是要为农村老年人营造良好的数字化设施使用环境,开发适老化的数字化产品。
2.弥合数字鸿沟与建立梯度补偿机制
预防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不平等以及群体分化,需要建立梯度补偿机制,以逐步弥合数字鸿沟。首先,数字乡村建设应充分考虑技术赋能结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扩大农村地区数字技术的覆盖范围和受众人群,鼓励各地区开展数字乡村建设的经验分享活动,如积极鼓励农村电商精英向农村居民传授经验,确保更多农村居民能够公平参与数字乡村建设并真正分享数字化的创新收益。其次,创造充分的数字参与机会和包容的数字参与环境,搭建农村居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多元渠道,降低农村居民接触数字技术的成本,鼓励农户家庭积极依托数字技术,充分利用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进一步发挥数字技术赋能的乘数效应,实现收入显著增长。最后,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跟踪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发展情况,对脱贫人员等进行动态把控、跟进和反馈,精准监测意外致贫人员,及时采取合理手段进行帮扶,抑制规模性返贫,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3.链接数字资源与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尤其是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应在政策扶持、资源链接等方面充分考虑小农户的特征和需求,强化小农户和电商平台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政府应有意识地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聚集起来,吸纳和整合经营分散化、体量小的小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优质典型的示范效应,吸引更多小农户参与。同时,着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其在组织管理、生产服务、市场经营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增强其在生产经营中与第三方议价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压缩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改变其在互联网市场中竞争和博弈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入和扶持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在乡村的落地和发展,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电商行业的小农户,将电商平台规则、城市消费理念、市场发展潮流等知识和观念及时传播给小农户,为小农户提供专业化、现代化的服务,提升小农户在电商市场中的竞争力,使小农户跟上互联网市场发展步伐,充分分享数字化转型发展所产生的数字红利。
4.破除数字壁垒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破除数字壁垒,开展城乡数据资源挖掘,必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一方面,要积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内部数据共享机制。首先,梳理数字乡村建设的业务及流程,制定数据需求清单和归集目录,避免重复规划和建设。其次,明确各部门的数据权属,整合信息系统与平台的数据资源,建设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数字乡村大数据平台,逐步形成“一家出数据、大家用数据”工作格局。最后,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原则,精准分析数字设备、日常活动等所产生的大数据,动态监测数据变化,实时处置紧急情况、基础设施故障等问题。另一方面,建立农民网商和网络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首先,政府应深化对个人数据法律属性的全面认识,明确数据的潜在价值,确保网络平台的透明性和信息的共享性。其次,网络平台应保证农民网商享有自己在网络平台上产生的历史数据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便农民网商可以自由更换网络平台,避免平台公司的数据垄断和行业垄断。最后,农村居民应主动拥抱数字时代和数字技术,自觉学习挖掘和利用数据资源的相关知识,提高个人利用数据分析能力分享数字红利、共享数据资源的综合效益水平。
5.构建数字广谱与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
第三次分配是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其背后的价值基础是分配正义,可以作为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33]。为缓解民众之间在收入方面的比较落差问题,需要构建数字广谱,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一要持续推进“互联网+志愿服务”,依托互联网将广大民众和志愿服务组织集结起来,鼓励志愿者以在线服务方式投身疫情防控、扶老助残、心理辅导等领域,同时积极推动志愿团队数字化管理、志愿活动信息化招募、志愿时长在线化记录。二要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和数字技术深度融合,提高公益慈善项目在线宣传力度和公开透明性,引导广大民众共同建设从善向善、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三要规范互联网募捐平台、互联网募捐模式的相关制度体系,努力探索网络公益慈善的创新机制,鼓励网络公益慈善元素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四要大力发展网络社会工作,依托数字技术,为不同情况的弱势群体提供跨区域服务,如以技术为媒介或以技术为目标的网络干预服务和网络支持服务[34]。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在数字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历史交汇期,用数字技术赋能农业农村发展,以数字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数字乡村建设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应运而生的,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乡村建设的推动下,各种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进入乡村,信息技术创新的扩散效应、信息和知识的溢出效应、数字技术释放的普惠效应将得到进一步发挥,从而促进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积累,使传统乡村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以数字乡村建设助力共同富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道路,让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技术红利,是数字乡村建设的理想图景。
注释
①参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9/content_5366917.htm,2019年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05/content_5474884.htm,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moa.gov.cn/xw/zwdt/202102/t20210221_6361863.htm,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2-02/22/content_5675035.htm,2022年2月22日。②“六次产业”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与国家一直提倡的让农业“接二连三”内涵一致,即鼓励农户搞多种经营,延长产业链条,不仅种植农作物(第一产业),而且从事农产品加工(第二产业)与流通、销售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第三产业),以获得更多的增值价值,为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开辟光明前景。“1+2+3”等于6,“1×2×3”也等于6,“六次产业”给农业带来丰富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