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业科研人员职称资格条件设计探索

2023-01-09 07:22:26王永霞周明月殷宪超孙洪武
中国人事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职称成果科技

□王永霞 周明月 殷宪超 孙洪武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技术才能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职称评审条件具有很强的导向引领作用。为进一步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引下,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系列有关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部署了一系列相关任务,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各类人才的开发使用,推动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推动职称制度向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深入发展。截至2021年9月,全国27 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我国的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总体已经完成。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新时代农业科研人员职称资格条件的设计进行探索与研究,以期对同类型单位的职称资格条件修订工作提供参考。

一、新时代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指引

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逐步建立切合实际和符合规律的人才评价机制,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这些文件指导下,有关省份结合自身情况,先后出台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文件。其中,关于人才评价以及职称评审条件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实行分类评价

遵循科研自身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在注重评价体现人才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同时,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注重同类型单位不同岗位人才之间的合理评价,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评价标准“一刀切”的问题,树立“干什么、评什么”职称评审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二)突出品德评价

坚持德才兼备评价标准的同时,坚持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着力解决“为什么干、应该为谁干”的问题。弘扬科学家精神,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纳入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对学术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严惩。

(三)科学设置评价标准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求,克服“四唯”等倾向,强调以用为本,针对不同科研领域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侧重与分类,实行差别化评价,将实绩和贡献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发挥人才评价的正向激励作用,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潜力与创新活力。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改变以往将发表论文篇数、取得项目数量、获得经费额度等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更加注重质量,实行“代表作制”,突出评价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实用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做真学问”的评价制度。着力解决唯数量、数数字问题,让人才注重高质量的创新、做原创性的科研。

(五)注重个人与团队评价相结合

根据成果形成规律,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营造促进人才团结、强化团队建设和倡导协同创新的良好创新环境,以跨领域、跨学科和跨单位等联合攻关科研模式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逐步形成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和重大突破性成果产出的整体性评价。

二、农业科研工作属性及人员主要特点

农业科研是探索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命物质内部活动规律及其与周围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也是农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1]农业科研单位主要肩负着国家或省农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的任务,主要致力于解决我国或各省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方向性、应用性、关键性的科技问题。由于农业科学研究对象是生命体,有其自然成长周期和规律,有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花费一个科研工作者甚至几代科研工作者的毕生精力。因而,农业科研工作往往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复杂性以及区域性等特点。综合起来,主要分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承担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以基础性研究、产品创制应用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为主;二是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工作,以试验示范、熟化应用以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工作为主;三是从事农业政策和农业科技管理研究工作,以提供农业智力贡献、科学普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等工作为主。

根据农业科研人员的专业背景以及科研工作性质等分析,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具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属于知识密集型群体,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自主创新能力和自驱力较强。二是工作对象为科学现象、基础原理、技术开发和产品创制等,具有一定抽象性,工作过程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和周期性,工作结果包含论文、专利、品种等多种形态,需要既能体现科学研究公益性的目标牵引,又能体现研究差异、创新规律和特点的评价激励。三是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兼具独创性和群体性特征,基于某个微观领域需要赋予个体劳动,围绕项目攻关或岗位分工又必须依赖团队合作。

三、以往职称评价条件带来的主要问题

作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职称制度实施后,有效激发和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在潜能和创新活力,并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3年修订版)为例,该项制度实施以来,为全省农业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创新需求、成果产出导向、人才评价标准、人才队伍结构均发生很大变化,使得现行资格条件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对科技创新高质量的要求。

(一)评价标准相对笼统

职称体系本质上是一个学术评价体系,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必然会鼓励竞争、奖励先进,形成人才辈出的环境和局面。[2]现行的评价体系设置基本为一个模式,主要包括学历、资历、外语、业绩和论文等几个方面。没有完全做到根据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的具体性质和特点将人员科学分类,制定不同类别人员的业绩成果评价标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失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合理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论文几乎是一条硬杠杠。此外,有些评价标准设置过于笼统,加之不同专业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评审专家对评审标准尺度掌握不够一致,评价过程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利于农业科研单位人才选拔、人才激励与人才成长。

(二)评价指标比较单一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而言,职称资格条件是评价人才的直接依据。但是,在事业单位的职称资格评审中,评审指标都是固定的,如学历、发表论文数量等,这些硬件条件不能充分代表一个人的技术水平。[3]尤其对于一些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科技推广与科技服务工作的人员而言,他们是把研究成果落在祖国大地上的直接对接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对他们评价的重点不应该是论文,而应该是在脱贫攻坚,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创收等方面取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或者是形成的科技成果在提供支持和服务企业、农创园、农高区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但是,现行资格条件用等同于基础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的数量要求来衡量基层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能力,显然不够科学合理。

(三)成果业绩“落地性”反映不充分

职称评审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科研人员的业绩成果情况。业绩成果不仅直接反映了科研人员工作以来取得的业绩和贡献,而且间接反映了一个科研单位对社会的价值和贡献。目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硬性指标的数量,如有无获得新品种、有无取得新专利或研发新技术等,而相关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评价在职称评定中尚未得到有效体现,比如,研发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育成的新品种等是否得到了市场的应用,获得了农民的认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职称评定的导向性功能。[4]成果业绩的“落地性”不够,导致科研成果业绩与农业生产明显脱节现象。

(四)团队合作的导向性体现不够

职称是对个人能力、学术业绩等的评价,同时也是对个人所在单位和团队学术成果的一个隐性评价。现行职称评审条件中,个人排名已成为业绩成果要求的限制性条件,对中央提出的尊重和认可个人在团队中价值体现不够。因此,在一些团队中产生了个人为了申报职称而“单打独斗”或“你争我抢”现象,导致很多人才在专业外耗费太多精力。这不仅破坏了良好的科研环境,而且不利于集体智慧的发挥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科研氛围形成,难以做到真正激活科技人才队伍整体的积极性、创新性,从而无法共同攻坚克难,发挥团队力量。

四、新资格条件设计的主要考量

综上所述,为遵循农业科研人员成长规律,让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注重科研人员职称评价与成果转化、农业功能拓展、产业跨界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等紧密结合,发挥凸显人才分类评价、注重评价人才的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等导向作用,克服“四唯”等倾向,真正把人的创造潜能和创新活力从不合理的人才评价中解放出来。对新时代农业科研人员职称资格条件修订时,可以结合中央、省有关政策要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计与探索。

(一)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根据中央、省级相关改革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在新资格条件修订中,要进一步强化品德评价,注重履行岗位职责、践行个人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考核;进一步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倡导科研诚信,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具体设计时,可以将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纳入各类人员、各级职称评价的基本条件,倡导有献身农业科研的精神,要求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将县(区)级以上党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专家等列入各层级相应破格申报条件,突出荣誉称号在职称申报中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强化失信惩戒,将无实质性贡献的虚假挂名按科研失信处理,实行一票否决。杜绝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出现无实质性的夫妻挂名、导师挂名、人情挂名等潜在学术道德风险。对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明确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突出科学分类

根据科学研究的职业属性、农业科研的活动特点和科技创新的岗位需求,针对不同科技人才在创新链中所处区位和分工定位,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进一步细分评价对象。具体设计时,按照中央和省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意见以及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同时结合“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对科技人才分类进行细化和调整”[5]的要求,可将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细分为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3 类人员[6]。其中,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主要包括,从事基础性、前瞻性、探索性研究的人员和产品创制,技术开发等研究的人员;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指主要从事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等研究的人员;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服务等研究的人员。通过分类,鼓励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释放创新活力,作出贡献,追求卓越。通过科学分类和评价引领,使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三)突出干什么,评什么

根据人员分类,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和使用人才评价指标要素,丰富评价方式,打破过去“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做法。对不同研究领域、不同科研岗位人才实行差别化评价。具体设计时,对于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重点评价开展原创性、重大研究和为生产实际提供理论支撑的能力,将论文、专著、译著、编著、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新品种、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以及新技术、新模式、研发的产品和方法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对于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重点评价为科技成果形成和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的能力,将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科技成果、开发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研制改进仪器设备、开展基础性科研以及科技服务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对于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重点评价服务和支撑党委政府和单位决策的能力,将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论文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四)突出破“四唯”

坚持破除“四唯”倾向,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条件,突破数量化的刚性限制,跳出“论文”怪圈,但不降低参评标准,突出能力素质评价标准,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丰富业绩成果形式。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具体设计时,对于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不作论文要求,但需要其形成的技术等在企业、基地或园区落地生根,形成的检测技术、实验方法能解决技术应用问题,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实际贡献等。对于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提交论文要求以“质”补“量”,突出有应用价值的代表作。同时,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 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鼓励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按照“国内科技期刊论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原则,明确相应类别人员的国内期刊论文数量不少于1 篇,坚定农业科技者的“文化自信”。 此外,对于业绩突出或高层次人才,可以放宽学历资历要求。如对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业绩非常突出的科技人员,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优秀,可以由 2 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推荐,提前 1~2年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对于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农业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以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对进站前已取得副高职称的,可以申报正高职称。

(五)突出资历和数量的淡化

中央、省级职称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四唯”的倾向,以实绩论英雄,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选得出、评得上。因此,在资格条件设计时,我们应当根据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和岗位需求,打破论资排辈现象,研究制定不同的能力素质和业绩成果评价指标。既要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更要强化对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查,引导科研人员由主要注重成果数量向注重成果质量和效用转变,一定程度上解决业绩成果在“评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评不上”等问题。引导农业科研人员把研究成果写在祖国大地上,使其散发出泥土的芬芳,推动科技创新与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专利、著作权、新品种、新兽药等知识产权成果须实现转化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须入选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开发的产品、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等须形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评价(鉴定);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等须支撑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工作须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形成的调研报告、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须被采纳应用。

(六)突出个人和团队评价相结合

中央相关改革意见中明确指出,“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7]“尊重、认可和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8]等要求。职称是个人的,也是单位和团队的,是党和政府对个人做出贡献的评价和认可。当今社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迭代更新,跨界融合、学科交叉,科技创新已经不再能够单打独斗。但凡做出重大业绩的科学家,背后都有一支优秀团队的支撑。没有团队成员的协调创新,没有内部的团结一致及外部的共同协作,个人或团队很难取得大成功、获得大成果。因此,在资格条件设计时,应当将团队评价融入有关条款。改变以往对重大业绩完成人位次认定按成果申报完成人排序的做法,采用扣除外单位完成人员后本单位团队人员的排序,从而有效解决单位之间合作带来团队骨干成员会排名靠后的问题。这样不仅有利于团队负责人更好更多地团结科研骨干开展对外协作,也有利于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和重大突破性成果的形成。比如,针对团队所在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专利奖等成果奖的成员排名,可以按去除非团队成员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认定;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专利、著作权,育成的新品种,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 1 位。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 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科研项目(课题、任务)视同为第1 主持人。此外,职称申报人员的项目、论文、专利等必须与团队研究方向高度匹配,与团队方向没有关联的产出将不予认可。引导科技人员聚焦团队目标任务,提高团队创新力和凝聚力。着力发挥职称在团队建设中的引导作用,从而推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五、结语

科研人员作为技术创新的承担者、产业升级的推动者、创新战略的保障者、知识技术的传承者,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9]作为评价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能力的职称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必然备受大家关注。因此,在资格条件的修订过程中,应当本着遵循农业科研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尊重农业科研工作实际、更加有利于调动广大农业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推进人才分类,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激发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各类人才创造更多有用实用的成果,让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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