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参与下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策略探讨

2023-01-08 14:03赖翠玲苏锐芬
质量与市场 2022年3期
关键词:合谋网络平台监管

■赖翠玲 苏锐芬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为全面促进网络食品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发展研究的重点方向,平台参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与直接实施监管策略有着较大的不同,对监管效率和水平有着直接性的影响,借助平台参与与政府监管的共同作用,在加大监管力度,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的基础上能够保证政府的效益。

1 网络食品交易与安全问题

新零售发展浪潮中,网络食品交易有着多元化的交易形式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更符合大众便捷性、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当前网络食品交易主要表现为网络食品零售,如唯品会、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以及餐饮外卖,如美团、饿了么等网络餐饮平台,对于大众而言有着更多的可选择性,同时也拓宽了食品生产企业的销售途径,并进一步促进与交易电商平台的融合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销售行业有着跨越性的发展,同时食品网络销售形式有着明显的遮蔽性,用户只能通过参考图片或者视频文字形式来了解商品信息,因而较大的提高了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网络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干扰了经济市场的运行秩序,威胁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政府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各大媒体、相关部门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会进一步曝光食品安全事件,通过增大曝光度来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由于网络食品销售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安全监管对象和范围也在持续扩大,在短时间内,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多会受到内部资源有限以及外界地域性因素的多重影响,因而有着较大的监管难度[1]。

2 政府直接实施监管与借助平台参与监管分析

首先,政府实施直接监管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性程度会影响到政府的监管效益。当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时,政府部门通过不涉及较多的监管成本,且食品安全问题相对良好;而当食品生产企业不规范生产时,政府则需要发挥监管作用进行直接监管,这时会产生相对应的监管成本,从而影响政府效益,并产生一定的食品安全问题。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在与网络平台进行“合谋”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被发生概率又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政府进行直接监管时所耗费的监管成本也会因为平台、企业的实际合作情况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时往往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2]。

其次,政府实施间接监管,主要是指对网络平台进行委托监管,这一情况需要以食品企业是否规范生产为研究重点,在受委托网络平台选择是否监管的情况下所产生食品安全问题风险会受到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性问题的影响,当食品生产企业不规范生产且网络平台选择不监管的情况下会产生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充分把握网络平台、食品生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在确保网络平台实施监管的情况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规范性生产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借助政府监管力量来减少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谋”情况。

3 平台参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策略

平台参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过程中,网络平台的监管立场成为关键性的影响因素,在充分实施这一监管策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的事件,两者的合谋会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因而需要政府全面考虑其中的联系,合理选择是否采用委托网络平台监管模式进行安全监管。

首先,针对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谋问题以及食品安全问题风险增加的情况,政府需要充分明确监管力度以及监管形式的不同对处置成本、监管成本以及奖惩成本的影响,当奖惩成本值小于某一特定点时政府可通过委托网络平台的形式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相反则需要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管。在实施直接监管时,政府监管成本、收益会受到奖惩成本、平台企业合谋性以及食品企业规范性因素的影响,食品企业的规范生产会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率。当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现时,政府处置成本会受到直接监管、间接监管形式不同的影响,通过分析判断之后,当达到某一特定值时政府需要合理采取监管措施,考虑是否进行直接监管[3]。

其次,在网络平台与食品企业未进行合谋的情况下,食品安全问题未被发现的收益、被发现时的问题概率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置成本不断增大时,政府往往需要考虑选择进行直接监管;而当监管成本达到一定峰值时,政府需要借助委托网络平台的形式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同时政府选择委托网络平台监管,加大平台参与力度能够尽可能减少平台与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的现象发生,且有着较低的监管成本,能够不断促进网络平台监管动力。

最后,在网络平台与食品企业未进行合谋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处罚力度,增加处置成本,并减少食品安全问题被发生的概率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有效地增加政府效益,随着处罚力度的增加以及问题发生概率的减少会不断降低政府监管的次数,在逐步减轻监管力度时政府收益也会相应的减少。只有在政府对企业处罚力度加大,奖励成本减少,处置成本加大的情况下,委托网络平台损失较为明显时,平台会倾向于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从而不断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概率,此时政府的收益才会不断增加。

4 平台参与下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职能的积极转变

当前以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为核心,由食品生产加工商、供应商、网络平台以及政府等参与主体共同构成的食品链中,政府职能成为强化政府监管水平的关键所在,随着网络食品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政府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职能作用方向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上文中着重探讨了政府监管受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商是否合谋的影响程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监管作用,在不同情况下确保监管效果最大化。因此下文将从政府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能转变方向和具体转变策略两个方向进行重点分析研究。

4.1 政府职能转变方向

4.1.1 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方向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新业态发展规模逐步扩大,尤其是网络食品和餐饮的创新发展速度迅猛,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人工合成成分、化学成分等成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因素,针对食品成分安全问题往往需要利用相关的新技术进行严格检测。技术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食品是否能够安全流通很大程度上受到技术层面的影响。平台参与下,政府成为监管工作的执行者,需要围绕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来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同时针对政府监管下的食品技术检测需要配备专业新技术以及专业检测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有必要成立专项检测小组,确保食品检测过程、检测技术操作以及检测结果检查的规范性。

4.1.2 网络食品行业约束方向

网络食品链上包括食品原材料供应商、食品生产加工商等都需要确保食品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行业规范标准,食品相关企业需要严格遵循行业规范,从根源上尽可能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性。平台参与下政府监管通过外力手段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通过不断转变具体监管职能方向来强化监管约束性,如以往食品类型与当前新型食品,政府需要调整工作职能才能对不断推出的新型食品进行有效约束监管,对整个食品行业进行约束。除此之外,针对新型食品成分添加问题需要进行更细化的约束规定,如具体到食品某类成分的合格用量,为食品技术检测提供准确的衡量标准。

4.1.3 政府工作职能针对性

政府监管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网络食品的安全性,避免网络新型食品对人造成健康威胁。在强化食品技术检测水平环节需要明确的食品分类作为开展技术检测工作的重要基础,由于存在着部分食品分类不够明确的问题,一些分类模糊的食品类型会给食品检测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同时所设立的专项检查小组也会出现重复检查、重复监管的现象,直接影响到政府检测监管成本以及实际检测效率,并对市场上食品商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无论是食品技术检测还是食品细化分类都需要强化政府的职能针对性,在某一监管环节实现政府针对性职能效用最大化。

4.2 政府职能方向转变策略

4.2.1 借助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

首先对于市场上网络食品分类,需要充分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来高效收集市场上网络新型食品类型,确保信息收集的完整新和可操作性,同时利用大数据等计算机技术来对收集的食品分类信息进行合理分类,这一环节需要政府所专门成立的专项检测小组共同参与,为专项小组检查工作方向提供正确的检测方向。

其次针对专项小组各项检测工作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政府具体职能操作要求,依托先进的食品成分检测技术等对不同类别食品的成分、含量等进行严格检测,并依据制定好的检测规范标准进行衡量,依据新型食品安全成分标准以及化学成分含量标准等来分析判断网络食品的安全指数。

最后,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建立在专项检测小组专业检测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作用和价值,从而不断提高新型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需要对专项小组的专业水平进行强化指导培训,同时注重新检测技术、方法的引进,结合食品检测要求范围、技术使用方法和相关标准规范等来确定培训的对象和内容,从而充分发挥政府的专项职能作用。

4.2.2 调整网络食品行业约束性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行业约束范围存在漏洞,且整体约束性有所弱化。政府开展监管工作时需要合理调整当前市场网络食品行业约束性,明确工作开展的方向。一方面针对市场新型食品类型的不断增多需要合理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加强市场网络食品安全全面管束;另一方面针对新型食品成分添加情况和原材料的用量程度合理制定规范标准,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食品安全。

4.2.3 强化政府职能针对性

全面强化政府职能针对性来有效提高政府监管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尽可能减少专项小组重复监管、重复检查的现象,同时经过对市场网络食品进行精准分类来避免出现产品重复分类的现象,从而保证食品检测工作的高效开展,以此来促进政府职能针对性的有效转变。除此之外,政府职能的积极转变以及职能针对性的强化能够更好地对网络平台、食品加工商的合谋关系产生强效的作用,在选择委托网络平台进行监管时可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作用和力度,充分发挥网络监管平台的价值。同时政府职能的积极转变与强化能够更好地符合不同供需关系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尽管食品生产加工商、供应商、网络平台等参与主体处于同一条食品链上,但其所处的层次有所不同,在食品供需比例波动过程中,政府需要实行动态监管模式,这时完善的政府职能可凭借针对性、约束性等特点实现精准监管,有效降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带来的健康危害,同时能够对食品链上的各个成员主体实现精准监管,在食品链上下波动过程中通过政府的监管能够尽可能降低食品供应商、生产商的作假比例,进一步加强对食品链上下游食品相关主体的监管控制,实现了对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销售流通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受食品供需关系的影响,由了网络平台的参与,各项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从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商是否合谋角度出发,针对各项不确定影响因素进行动态、弹性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从源头上控制有害物质在食品链上的广泛传播。

5 结 语

平台参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策略的有效实施会受到网络平台、政府自身以及食品生产企业之间关联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从政府直接监管以及间接监管两个方向对三者之间的关联程度展开全方位分析探讨,以网络平台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谋性、非合谋性为核心,对政府产生的监管成本、处置成本与奖惩成本对政府收益的影响作出了重点阐述,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表明了政府需要结合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合理选择监管形式。同时平台参与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对政府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充分考虑新型食品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因素,有目的的转变职能,更好地适应平台参与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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