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志雄 田雅群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资金需求。为乡村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更是金融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金融系统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整体要求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指出,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模式。
贯彻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的上述要求,需要政府、金融企业乃至市场主体从三个方面共同努力。
近年来,金融企业积极投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深入检视,在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方面,还存在不少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以更好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金融应有的促进清算和支付、融资和股权细分、资源配置、 风险管理、 信息提供和解决激励问题等六大功能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全面发挥。金融企业为乡村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 普遍将“金融”的功能简单地理解为“资金融通”,即只注重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忽视了风险管理、信息提供等金融功能对乡村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促进作用。对金融功能的认识不足制约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提质增效。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金融体系发展极不平衡,乡村地区的金融供给依然欠缺。在乡村发展资金需求不断提升的情况下,金融系统对乡村发展的支持力度仍在下降。“十三五”时期,虽然我国本外币涉农贷款和农村贷款的余额逐年增长,但是其占贷款余额的比重逐年下降,分别从2016年的25.19%和23%下降到2 0 2 0 年的2 2.5 5%和18.68%;与此同时,涉农贷款和农村贷款的增速也低于同年度金融机构本外币总贷款余额的增速。
此外,农村金融体系的信贷供给结构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也不匹配。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乃至共同富裕的基础,因此,满足乡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尤其是满足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资金需求是金融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但“十三五”时期,在我国涉农贷款余额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农业贷款占比却连续下降,且增速均低于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增速,与农户贷款余额占比连续攀升的趋势截然相反。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是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措施。2015年,国家成立全国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政策性担保手段解决乡村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等综合功能。截至2 0 2 0年末,除西藏、上海、深圳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经设立了33家省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1584家分支机构,业务覆盖面超过95%的县城。2018—2020年,全国农担体系在保余额由6 8 4.7 亿元上升至2 11 7.9 8亿元,在保项目由21.27万个上升至74.90万个。
国家成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初衷是通过政策性担保的增信作用,缓解涉农经营主体“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难题,其中,缓解“贷款难”问题应是其首要目标。然而,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普遍以缓解“贷款贵”问题为业务发力点,政策性业务的主要作用是降低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为减少政策性业务的风险,这类担保机构普遍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这将真正面临“贷款难”问题的客户拒之门外,未能通过增信作用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首次贷款的机会。例如,某些省份以种植面积3 0 亩以上作为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的准入门槛。然而实际调研发现,在没有政策性担保的情况下,种植面积3 0 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凭借已有资产或个人信用,均能获得抵押贷款或信用贷款。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提供恢复生产资金的有效渠道。“十三五”时期,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发展迅速,提供的风险保障从2 0 1 6 年的2.1 6万亿元增长至2 0 2 0 年的4.1 3万亿元,累计增长9 1.2%;保险赔款也从3 4 8 亿元增长至5 9 2.5 2 亿元,初步发挥了农业保险补充农业风险损失和促进生产恢复的作用。但是,与乡村振兴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的风险管理需求相比,农业保险仍存在“品少面窄、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是农业保险尚不能有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风险管理需求。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较大差异,形成了差异化的风险管理需求。但现阶段,农业保险仍以面向传统小农户的低保障、广覆盖的成本保险为主,相对缺乏特色农产品险种和多灾因的巨灾保险。二是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水平不足。虽然2019年我国在6个省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2 0 2 1 年逐步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所有产粮大县,但从全国范围看,玉米、水稻、小麦三大粮食作物亩均保险金额仍然较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高成本、高投入的生产特点,尤其是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的保障需求。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任务对金融的需求,结合“十三五”时期金融企业服务乡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金融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的重点领域,是在促进农村地区产业和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受金融服务、促进乡村绿色发展以及引领“三次分配”这几个方面。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是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和共同富裕的基础,而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的关键。金融企业应当主动履行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积极寻求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方案,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为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广泛的市场主体提供与之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体而言,金融企业应遵循国家提倡的普惠金融原则,扩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供给力度,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应以金融要素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引擎,实现以金融要素流动带动技术、人才、社会资本等要素回流农村,进一步推动乡村产业兴旺,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加快高质量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点工作。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的主要表现是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而此问题的根源在于资金投入不足。在当前政府财政收支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金融活水的作用,是有效缓解基本公共服务投资缺口的重要方式。因此,金融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和承担推进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通过金融企业的带动引领,有效鼓励民间组织、民间资本参与到乡村建设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环节,有效提升乡村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同时也要让金融资本带来的要素集聚,有效改善乡村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发展环境。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应当成为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金融权利化就是赋予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利(包括金融需求表达权、金融分配资格权、金融活动参与权、金融服务获取权以及金融资源共享权)。平等享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通过优化或改变金融资源流向,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平、平等、有尊严地获取金融资源、享受金融服务的机会,以解决农业等弱势产业生产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困境。要保证包括居民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价格合理性、便利性、安全性、全面性。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当前,农村地区传统粗放的农业生产、外来污染产业转移等造成的污染,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健康隐患。十八大以来,以“两山理论”为核心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乡村地区指明了绿色发展的方向。因此,金融企业要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到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减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特别是要注重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金融企业要把乡村绿色发展作为其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投融资决策中统筹考虑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尤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金融企业主动承担促进乡村绿色发展的责任,一是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二是有利于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进而促进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作为虚拟经济,其利润本质上是对实体经济创造价值的分割。在当前金融行业脱实向虚的现实下,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大部分价值被金融行业分割走,流向具有更高收益率的行业部门、地区或在金融行业中空转,其结果导致行业间、地区间差距拉大。因此,金融企业应当承担引领三次分配的责任。一是通过商业行为引导资金向平衡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机会差距的行业倾斜;二是通过慈善、公益等方式将其分割的实体经济价值再投入到农村地区,缓解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此外,在社会整体向共同富裕迈进的过程中,随着农村治理结构稳定,农村居民消费能力和需求能力增强,又会反过来推动金融企业的成长壮大,形成良性循环,助推金融企业实现商业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推动金融企业更好地履行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责任需要综合施策。应把金融供给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需求紧密结合,推动金融服务与产业发展、绿色发展、信用建设、乡村党建和持续增收深度融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细落实。
金融企业对金融功能开发不足,将农村金融需求片面理解为单一的“ 资金融通”,而轻视了农村经营主体对保险、担保、支付结算等多方面的需求,是金融企业难以深度服务乡村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金融企业应当立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目标,结合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精准对接农村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等多元化金融需求,充分发挥金融的风险管理、信息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等功能,切实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实现深度融合和协同互补发展,助力乡村产业兴旺。
生态宜居是乡村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乡村生态环境改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快绿色金融的创新步伐。为此,应鼓励银行企业开辟绿色信贷审批通道,延长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的贷款年限、扩大资金支持规模;鼓励保险企业开发绿色发展保险产品,为相关产业主体和投资项目提供风险管理;鼓励担保机构为绿色发展项目提供担保并降低费率。通过推动金融服务与绿色发展深度融合,在实现产业兴旺的同时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打造乡村高品质生活,从而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宜居目标。
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金融的信息提供功能对于促进知识要素在城乡间的流动和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依托金融业务将科学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嵌入乡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当中,重点通过乡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宣传信用文化,提高居民诚信意识,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促进乡村践诺言、守诚信风尚的形成。同时,依托金融业务的开展将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与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有机结合,树立农村居民正确的金钱观念和理财观念,进一步强化乡村居民的法制观念,提升金融诈骗辨别能力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助力乡村乡风文明建设。
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金融企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往往领先于各类产业企业,这对于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随着金融业务在乡村地区的全覆盖,将金融企业先进的公司治理和合作制度引入基层组织,增加乡村发展中的先进制度供给,引领乡村治理变革,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提升乡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能力。 重点可通过在基层党群服务中心设立“三农”金融服务工作室或普惠金融服务站,既有利于直接向基层官员和群众普及金融知识,又有利于拉近党群、政群关系,助力乡村有效治理。
实现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目标。为此,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既要重点瞄准已脱贫户、中低收入水平农户,真正突出农村金融的“普”和“惠”,努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收入结构优化;又要支持返乡入乡农民创新创业和劳动能力提升,助力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实现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缩小。此外,还应创新金融服务维度,助力乡村发展利益共同体形成,让更多乡村居民享受到乡村发展的红利,切实实现生活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