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23-01-08 04:56:05王晓东杜修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2年8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证据

王晓东,杜修品

1.山东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 2502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研究生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具有5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数据核心价值的再挖掘。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同时,也被一些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尤其是在经济犯罪领域,犯罪嫌疑人利用大数据技术组建跨区域经济犯罪网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经济安全。当今,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更多的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由人员、资金、物品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的流动必然留下数据痕迹,这为从数据维度把握经济犯罪规律,精确指引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因此,为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经济犯罪侦查(简称“经侦”)工作中非常必要。

一、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职业化、专业化凸显,科技性强

从经济犯罪案例来看,当前经济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更为明确精细,在一些领域甚至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结构,职业化凸显。例如,在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中,从前期的项目宣传包装到中期投放回报诱饵再到后期的资金转移,每步都有专业人员负责,整个犯罪流程更加专业,公众难以辨别。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科技化程度愈来愈高。例如,在信用卡非法套现案件中,已由利用传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的POS机套现,转变为利用具有不断变换商户名称的手机APP套现。此外,近年来高学历经济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不断提高,他们借助互联网平台,应用高科技手段实施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并应用一系列手法掩盖犯罪本质,加大了经侦的难度。

(二)犯罪公司化、虚拟化凸显,隐蔽性强

当前,许多经济犯罪活动披着合法公司外衣,以投资、理财为噱头,利用一些公众渴望迅速致富的投机心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很强隐蔽性。从“e租宝”“善心汇”到“钱宝网”,大量涉众型网络非法集资频频发生。在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多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无需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即可应用算法推荐技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精准地向被害人推送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过程虚拟性强。此外,经济犯罪与网络黑灰产业联系日益紧密,如在转移赃款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从网上购买个人身份证明和网银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利用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平台对赃款进行支付结算,再通过职业“水房”或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将非法资金洗白,最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转移至境外,整个资金流转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隐蔽性强,给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收集带来极大挑战[1]。

(三)犯罪产业化、规模化凸显,涉众性强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空间区域限制,现代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可以是互联网上任意的不特定群体,而经济犯罪作为最为极端的经济活动也与互联网经济同时存在与发展。近年来,经济犯罪大都是有组织的集团性犯罪,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成员众多,借助互联网平台,经济犯罪快速复制蔓延,传播范围和涉及行业广泛。此类案件涉及众多不特定群体,涉案金额巨大,具有很强的涉众性[2]。以网络传销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将自己伪装成正规公司,并通过租借网络服务器、设计传销网站等方式,打着消费返利、商业加盟等幌子,进行线上传播,短时间内就可能聚集大量公众参与传销活动。此类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仅广州云联惠网络传销一案就涉及人员896万人,涉案金额达564亿元。

二、大数据技术应用在经侦工作中的意义

(一)实现全天候治理

近年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各地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日益猖獗的经济犯罪,有效降低了经济犯罪的发案量。但是,尚未彻底铲除经济犯罪根基,还没有形成动态长效侦查机制。在大数据背景下,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全天候常态化治理已具有现实可能性。要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全天候常态化治理,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汇集和挖掘大数据资源,充分利用数据技术手段,通过对数据的整合、清洗、碰撞比对,形成预警信息或案件线索,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应用大数据技术,公安机关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及时获取和动态查询。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票据流的深度挖掘,公安机关可以在大规模经济犯罪发生前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率,从而化被动的事后打击为主动的事前预防。如:北京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的上线运行,使侦查人员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研判更加高效、精准,在非法集资犯罪预防中起到重要作用。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行为多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犯罪嫌疑人在不与被害人接触的情况下,便可应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经济犯罪活动。鉴于此,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主动实时收集数据,并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发现数据背后的隐秘联系,及时固定证据,全面科学地掌握犯罪情况。此外,借助大数据平台,可以建立证据线索统一管理、跨区域侦查协作等机制,从而构建大侦查格局,实现对经济犯罪更加全面、高效治理。

(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分析

在经济犯罪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活动依托网络发生在虚拟环境中,但其生活中一切行为都会与社会环境发生联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会在虚拟空间留下数据痕迹。我们将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到经侦工作中,就可以大范围收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数据记录,整合各种零散数据,将它们集中分析处理后,发掘它们之间的隐秘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据画像,分析嫌疑人留下的数据指纹,寻找侦查突破口,进而查证犯罪事实,逐步理清犯罪过程。

(三)实现“零口供”破案

虽然资金数据可以说是经济犯罪的证据,但口供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仍很重要。经济犯罪由于具有预谋性、设计性和案发滞后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之中、犯罪后果显现之前均可进行串供毁证,想通过侦查讯问获取关键线索和证据困难重重。而借助大数据技术,通过调取嫌疑人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平台的交易流水记录,对其进行分析处理,追踪资金流向,对关联账户层层穿透,即可理清案件脉络,从而对整个犯罪进行流程再现,有针对性分模块收集证据,进而形成完整证据链,实现“零口供”侦办案件。

(四)增强集约化作战能力

经济犯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影响范围具有广泛性、辐射性。因此,办理此类案件,单靠一个警种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往往需要发起集群战役,由各警种、各部门相互配合,在统一调度下,实现资源共享,从而达到全链条打击犯罪的目的。要提升集群作战能力,就要做好统一调度,合理分配警力,这离不开数据平台的支持。依托警务数据作战平台,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各地公安机关共享资源,统一行动,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战果最大化。

(五)构建类罪模型

类罪模型是指通过对犯罪规律特征和侦办经验进行要素化提炼,利用算法进行数据化描述,实现在海量数据中进行多角度、多维度挖掘分析,对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员进行预测预警,对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的智能化业务模型。近年来,新型经济犯罪时有发生,其组织结构愈加复杂,案件数量骤增,涉及领域、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传统侦查手段很难应对经济犯罪新形势。对于同一类型犯罪,如果每次案件办理都从零开始应对驳杂数据,会降低侦查效率,耗费大量侦查资源。而就同一类型的经济犯罪,可依托强大的数据库,在借鉴新型经济犯罪案件侦办经验的基础上,应用算法构建类罪模型。在日后受理同一类型案件时,可将该案件相应数据导入类罪模型,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在经侦实战中,公安机关构建的各种类罪模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罪模型、传销犯罪类罪模型等在实战中取得了显著战果。

(六)建立新型预测性警务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数据导侦的类型从一元变为多元,由传统的由案到人模式,发展为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等多种模式。通过主动利用数据,发挥数据导侦作用,可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型警务的转变。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中大量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可以发现经济犯罪的发案规律,预测各类犯罪的案发高峰期,统计各种类罪所占比例,从而明确经侦工作的重点。借助大数据技术,汇集海量数据资源,可以对重点风险行业开展宏观战略研判,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要素化提炼、样本化分析、规模化测算,以掌握非法经济形态规模并预测行业风险,从而主动深入洞悉经济活动,透视经济风险,掌握打击经济犯罪的战略主动权[3]。同时,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环境变化,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为区域性经济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三、大数据技术在经侦实践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共享难

目前,在经侦工作中获取数据、收集信息存在诸多难题。首先,警务数据来源单一。警务数据大多来自民警日常工作,如公安派出所走访搜集的人口信息等,这部分数据只是大数据中的冰山一角。其次,大部分数据为互联网公司所掌握。经侦工作离不开对资金流水的分析,而目前资金交易大多数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等线上交易,而这些数据掌握在相关企业手中。而经侦数据调取实践中,只利用内部数据,很少涉及企事业单位的数据,通常只针对个别案件选择性调取数据,同时调取数据因需要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配合,容易出现调取不及时、甚至无法调取等情况。

此外,现阶段各地公安机关、相关社会机构的信息资源缺乏统一调度,造成数据共享难的局面,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极大挑战。经侦工作需要多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而数据往往来源于不同部门,各地信息共享规制也存在较大差别,这增加了数据获取难度,无疑影响数据的整合共享,影响办案效率。当前,数据共享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全国性经侦大数据资源平台尚需完善,案件线索和数据信息难以实现有效共享,沟通机制不健全。二是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制度保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现有的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地公安机关很难做到信息资源全面共享、侦查行动协调一致。

(二)数据规范标准缺乏

2015年7月,公安部经侦局提出“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全新发展战略。2017年11月,公安部经侦局提出“两年锻造全新警种”的转型目标,力求通过两年努力,打造一支能应用大数据破案,符合新时代经侦工作要求的经侦铁军。通过近几年全国公安经侦系统数据化实战比武,全国经侦民警的大数据意识普遍增强,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思维模式转化水平存在差异,各地数据化建设程度不一。在一些发达地区,其经侦数据化建设走在前列,能较好地利用大数据处理案件,乃至创造新算法,构建预警模型。然而,仍有部分地区数据建设相对滞后,其对大数据的应用仅停留在数据碰撞、轨迹分析层面,并没有深入挖掘蕴藏在数据背后的关联性价值。即使在数据化建设水平较高的地方,不少公安机关的智能化建设尚停留在初级阶段,没有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深度融合,数据调取、研判分析等工作仍需人力完成,侦查效率提高不明显。

此外,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在进行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但平台与平台之间,以及平台与资金监管部门、银联网联等服务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等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技术规范保障,造成平台应用不畅。另外,各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流水数据格式不一,导致数据形态各异,有时甚至存在错误数据、重复数据。各平台缺少保障数据资源在被使用和交换时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在调取到各大银行和社会组织的数据后要进行繁琐的数据清洗工作,侦查效率难以提高。

(三)大数据证据适用难

大数据技术在经侦取证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一方面是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得传统证据种类所包含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等证据;另一方面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汇总、提炼,形成结论,即大数据证据,如公安机关利用资金分析查控技术生成的涉案资金分析报告。对于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得的传统证据类型在刑事诉讼中并无太大争议,而大数据证据则对传统证据规则形成明显挑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一是大数据证据无法与传统证据种类相契合。对于大数据证据,学界存在“证人证言说”“鉴定意见说”“独立证据说”等诸多争议,而这也是大数据证据目前在刑事诉讼中无法获得合法地位的原因。二是大数据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有一定的相关性,这里的相关性判断一般是基于人的逻辑和生活经验,且强调因果关系,而大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依托于复杂的算法或人工智能技术,即建立在众多弱相关的海量电子证据之上,基于机器逻辑的相关关系,已超出人的认知范围[4]。三是侵权风险的存在,影响大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通过汇集海量数据,并利用日益先进的分析方法,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精确地对相关行为人进行数据画像,这与技术侦查手段已无本质区别,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缺少相应的规范制约机制,也就带来了侵权风险,其取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大数据证据的可采性。

(四)民警大数据技术应用能力不足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正确处理案件中海量数据,并充分挖掘利用案件数据,成为办案民警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由线下向线上转化的新形势,公安机关急需一批具备大数据知识的侦查人员。目前,面对经济犯罪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的态势,经侦部门缺乏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处理、数据建模等方面的人才,无法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犯罪态势[5]。大数据时代,不能仅仅局限于根据案件去选择数据,而是要根据大量数据去预测案件,通过算法去开拓未知领域,发掘未知规律,做好预测性警务工作。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不能局限于对犯罪行为特征数据属性的掌握,而要揭示犯罪行为社会属性,即行为特征变化的社会原因[6]。大数据时代给民警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部分民警囿于传统侦查思维,过度依赖传统侦查方式,忽略了大数据在侦办案件中的作用。而有些民警则过度依赖大数据,案件侦办全在线上,忽视传统侦查方式。虽然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中可发挥出色作用,但大数据办案要以正确的数据源为基础,进行准确数据清洗,确保不缺漏数据,确保分析思路和方向无误,再结合传统侦查方式,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取得成果。

四、大数据技术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建议

(一)打破数据共享壁垒,汇集数据资源

大数据侦查属于数据密集型侦查,仅仅依靠内部职能部门收集的数据难以满足数据侦查需要,因而打破公安机关内部以及外部数据共享壁垒极为重要。应尽快建设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多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共建的全国性经侦大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壁垒,打通数据脉络,统筹整合优势资源,提升公安机关经侦能力。一是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将零散案件线索及前端数据及时汇入经侦云等平台,任何一条线索都能由区县级经侦大队发布并最终扩展发起全国性集群战役。二是公安机关应与市场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协作工作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完善部门间协作,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提高案件侦办水平。三是公安机关应联合银行、证券交易所、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共建大数据平台。这些机构日常经济活动频繁,将它们的数据汇入平台,可以扩大平台数据规模,便于开展违法犯罪情况的监测分析,有利于掌握涉案资金的动态流动情况,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资金查控工作,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四是公安机关应联合相关企业共建平台,为平台运行及数据处理提供技术支撑。在大数据平台中,可以实现数据信息格式的统一,实现跨地域的线索收集、数据查询、侦查协作等工作,有助于公安机关全面掌控经济犯罪的最新动态,开展相应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应重视发展大数据技术,努力完善全国性经侦大数据平台,汇全警之线索,集全警之力量,共侦共查,从根源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二)统一数据规范标准,加强数据管理

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积极进行大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模型构建工作,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为实现资源共享,我们要高度重视平台、模型的规范化建设。应尽快构建以不同平台间数据接口规范、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建模流程规范和数据分析结果标签规范为内容的数据管理规范体系[7]。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共同收集,存储于一个标准统一的数据库,以便进行后续的清洗、导入、处理、分析等工作。可通过制定统一的模型数据来源、模型数据表、模型数据表业务字典、模型数据质量、模型数据属性等标准,对经济犯罪类罪模型的建模做相应约束,以实现各软件分析模型无缝衔接,从而实现模型间交互融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据种类多、数据涉及范围广,其中很多数据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因此要严格落实身份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可调取数据,且数据专调专用,数据为案件侦查服务,而不能私自滥用,严禁泄露个人隐私。

(三)构建大数据证据适用的规范体系

目前,对于侦查活动中所取得的大数据证据,为了降低应用风险,往往还需要结合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机关指定机构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才可予以认定,但大数据算法涉及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未必能理解算法本质[8]。笔者认为可以将大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这不仅符合我国证据种类与侦查取证手段相对应的证据种类划分逻辑,而且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大数据证据规则,从而有利于大数据证据价值的充分发挥[9]。对于算法黑箱问题,在目前无法完全公开算法过程的情况下,可由政府监管部门牵头公开大数据证据所依据算法的历史准确率,这往往能够被一般公众判断和理解。当然,为保证历史准确率的可靠性,还要制定严格明确的制度。此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应与其他强制性措施一样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以保障技术手段应用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在具体应用大数据技术取证时还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即所获取的利益应高于对权利的侵害,并通过技术手段来保障大数据技术应用过程留痕与可追溯。而对于获取的数据,可借助区块链存证技术将对数据的清洗、处理以及分析后所产生的新数据予以充分记录,从而增加大数据证据的可信度,对于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可在不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从而更好地实现权利保障。

(四)提升大数据应用能力,锻造全新警力

在大数据时代,面对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传统侦查思维的局限性日益显露。近年来,公安部作出构建大数据警务的战略部署,对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顶层设计。各地公安机关应积极落实数据警务战略,加大数据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民警学习大数据技术,在警务工作实践中应用大数据,营造全警学数据、用数据的氛围。各级公安机关应重视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民警对大数据技术的认知与使用水平,积极利用高科技手段赋能经侦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化实战优势,缩短人才培养周期,由传统的以老带新的培养方式,变为数据当老师,真正锻造出具有大数据应用能力的全新警力。经侦人员应转变传统侦查思维,将大数据思维贯穿于侦查工作始终,树立“让数据说话”的侦查思路,善于从“未知”中发现价值,注重培养关联思维、创新思维、发散思维,并将它们融入到经侦工作实践中,用大数据思维指导经侦工作的开展[10]。

此外,作为培养数据人才的主要阵地,公安院校要增加大数据相关知识的教学课时,让学生了解大数据技术在案件办理中的具体应用过程,培养数据思维意识。一方面,可引入相应数据分析软件,组织学生学习。另一方面,可组织学生赴经侦实战部门见习,结合在院校所学知识,跟随一线民警办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领悟大数据在案件办理各个阶段所发挥的作用。大数据不仅冲击着公安工作,其对一些行业的改变更早、更深远,社会上不乏数据人才。因此,加强大数据技术层面的交流是推动全社会在数据领域产生“化学”反应的重要手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积极推广使用一些符合经侦工作需求的数据软件,邀请一些对经侦有独到研究的数据人才对公安民警进行培训,拓宽大数据技术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格局。

五、结语

面对经济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和经侦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公安机关应将“打造数据警务,建设智慧公安”作为工作重心,把大数据作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大力加强经侦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要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战略,构建能够服务警务实战需求、创新警务合成作战模式、优化警务作业流程的,上下一体、规模精干、结构优化、组织科学的数据化创新警务合成作战体系[11],从而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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