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 垒 董红丰 仇小雷/文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2017年,管某某所经营的公司被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作为重点企业招商入驻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并负责经营芜湖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居住地变更,同年6月21日,管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2020年8月,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依法对某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
线索发现 2020年8月,湾沚区院接到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反映,其经营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其向某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遂向湾沚区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
调查核实 受理管某某的申请后,湾沚区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的理由。经了解,司法所主要是担心管某某外出后,可能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二是通过实地走访经营公司,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业务合同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确定管某某外出活动的必要性。三是通过查阅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综合了解其原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接受矫正监管等情况,分析评估管某某的社会危险性。
监督意见 湾沚区院审查认为,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宣告缓刑,且为初犯,能认罪悔罪,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创业热情较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其申请外出从事企业亟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关于申请外出的条件。2020年8月26日,湾沚区院与湾沚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结合管某某原判罪名情节、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改造表现、申请外出事由等情形,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的检察意见,并与该区司法局就批准管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监督结果 2020年9月10日,某司法所批准管某某外出4天。之后,管某某又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共计11次,均被批准。管某某因外出开展经营业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企业未出现停产、裁员情况,稳定提供就业岗位近两百个。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三点:一是管某某申请外出是否具有必要性;二是管某某申请外出事由的合法性;三是管某某外出是否具有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危险性。《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批准,但其对外出管理等未作出专门具体规定。在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问题突显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工作也面临“请假理由把握难、外出申请审批难、外出监督管理难”困境。
湾沚区院在办理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中,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针对存在的上述争议,主动与区司法局加强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联合走访,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抓手,强化监督举措,全力破解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难题。事前,主动与区司法局对接,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执法卷宗、认真审查请假事由、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事中,通过社区矫正智慧监管系统平台推送信息和电话抽查、微信视频监督等信息化方式实时核查请假人员的行动轨迹,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情形;事后,在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居住地24小时内,监督销假手续是否规范、是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估外出请假成效。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标准把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握过严,容易打击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把握过松,则不能排除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借请假逃避监管的可能。在依法开展申请外出监督时,应准确把握外出的适用条件,研判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案中,湾沚区院经实地走访管某某经营的公司,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业务合同等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查明管某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业务一直由管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该两家公司是为手机、电脑、汽车等连接器企业做模具加工、冲压和注塑的科技企业,共有员工近二百名,年均产值七千余万元,年均纳税四百余万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两公司销售业绩下滑约40%,面临企业停产、员工失业的危险,亟需管某某亲赴上海、江苏等地拜访客户、开拓加工销售市场,帮助公司复工复产。故管某某申请外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批准。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机构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请假外出的理由。本案中,司法所认为,管某某申请外出进行市场调研、拜访客户、开拓市场,而不是外出直接从事销售和生产经营,且客户又未发出邀请函,故请假事由不充分,不符合《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湾沚区院审查后认为,管某某所经营管理的公司主要是为其他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在经营方式上更需要主动与其他企业客户加强沟通联系,否则会失去商机。管某某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权,在企业发展陷入困境之际,其外出开展市场调研、拜访客户、洽谈合作的目的就是为企业开拓市场,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应属于“处理工作重要事务”的正当理由,符合《社区矫正法》第27条第1款、《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26条的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是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对社会的影响及危险性也应作为开展外出申请监督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湾沚区院通过查阅管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查明管某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发生脱管、漏管情况。湾沚区院认为管某某所涉犯罪系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且为初犯,能认罪悔罪,在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创业热情高、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因此,其外出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时,应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考虑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生产经营需要,依法保护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在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外出,而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在监督中应综合考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事由是否合法紧迫、原犯罪性质和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提出监督意见。
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难、外出监管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监督职责,贡献检察智慧,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一方面,要积极履职,保障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日常和动态监督,防止违法审批外出、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一是创新审批程序,建立线上快速审批机制。湾沚区院与区司法局在采取线下请假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线上提交请假申请快速审批机制。该机制明确了针对符合要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完备的资料并遵守规定后,后续请假仅需通过智慧矫正系统提交申请书,简化了审批程序,有效解决了“审批难”。二是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全程动态监管机制。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间发生脱管、漏管问题,湾沚区院专门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工作台账,并与司法局建立请假每日通报制度。同时监督其通过电话通讯、微信实时视频、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核查手段,加强对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有效解决了“监管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