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缓刑监督案件办理难点、思路及启示

2023-01-08 04:54史希宏侯文婷
中国检察官 2022年8期
关键词:出境海淀区依法

● 史希宏 穆 麟 侯文婷/文

一、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孙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院”)在日常监督时发现孙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出境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二、监督过程

线索发现 海淀区院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时发现,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电子定位轨迹有中断情形,据社区矫正档案反映,孙某某在电子定位轨迹中断期间没有请假外出情况,可能存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行为。

调查核实 海淀区院重点围绕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是否违反规定外出展开了调查核实。首先,依法调取了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乘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信息,并且与其请假外出以及参加社区矫正当面报到学习的时间一一比对。其次,实地走访了司法所和孙某某所住社区,调查询问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相关人员,了解孙某某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最后,依法询问了孙某某本人并听取其陈述意见。通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全面查明孙某某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故意对电子定位装置不充电擅自外出一次;被摘除电子定位装置(因法律法规调整,孙某某不再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条件)后又利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间隔期间擅自外出二十余次,其中违法出境两次。司法所在对孙某某的日常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中存在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监管措施不到位,法治教育不深刻的问题。

监督意见 海淀区院认为,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及违法出境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75条、《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有关规定内容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吸收)第25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条件。2019年5月24日,海淀区院向海淀区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就监管教育落实不到位问题向某镇司法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此外,海淀区院还以办理本案为契机,全面梳理了近三年办理的本辖区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归纳总结出本辖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风险隐患,于2019年10月21日向海淀区司法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健全有效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机制,规范社区矫正各环节工作,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水平;二是强化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通信联络等监管措施落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又违法犯罪;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遏制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出境和违规外出等问题的发生,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督结果 海淀区司法局采纳检察意见,于2019年6月19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制发《撤销缓刑建议书》。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4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同时,海淀区司法局针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回复整改措施:一是完善自身督察机制,采取专项督察、定项督察、随机督察、派驻督察等措施强化监管教育措施的落实;二是完善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在采取原有出入境备案措施基础上,全面落实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宣布作废工作,实时排查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违规出行和违法出境问题;三是建立社区矫正与法律监督衔接配合机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研判社区矫正执法风险,开展线上线下警示教育、联合督查等,形成司法合力。某镇司法所也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

三、监督难点和办案思路

本案有四个监督难点。一是违法线索发现难。如果单纯审查社区矫正档案亦或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均难以发现违法线索。二是违法事实查证难。由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运行保障机制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亦不健全,发现线索后难以查证违法事实。三是司法实践中对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一撤销缓刑法定情形的概括性规定在理解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四是单纯开展个案监督的力度不强、监督效果不明显,难以实现源头治理并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增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发现线索

海淀区院通过查看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发现孙某某电子定位轨迹中断。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旦网络不畅或者设备没电均可能导致轨迹中断,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引起重视。为排查是否存在技术故障等合理性因素,海淀区院主动对电子定位中断的时长、中断前后的定位以及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该情况持续几日,中断前后的活动轨迹正常,同一时期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也较为正常,而孙某某在该电子定位中断期间又没有请假外出情况,据此可以基本排除系统故障和请假外出等因素,初步判断孙某某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可能。

(二)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质化审查

海淀区院为查明孙某某是否违反规定外出,在排除网络故障、设备误报等客观可能因素后,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方式,深入开展实质化审查。首先,依法调取孙某某社区矫正期间乘火车、飞机等工具的出行记录,梳理每一次往返记录形成闭环,将出行记录与请假外出记录进行比对,排除请假外出情况,准确认定孙某某违反规定外出的时间。其次,详细审查社区矫正档案,重点审查反映监管教育工作方面的记录,将违反规定外出时间与工作记录时间进行比对,查明司法所对孙某某的教育谈话内容不深刻、信息核查和实地查访等措施落实不到位。最后,依法保障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对孙某某进行了询问,全面听取其陈述意见,孙某某对违反规定外出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准确界定撤销缓刑情形

关于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共五项,前四项规定比较具体,第(五)项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比较概括。[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其第25条内容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内容吸收,其中第(五)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并未变化。本案中,孙某某违反规定外出的情形并不符合前四项具体情形,是否符合第(五)项概括性规定,需要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准确界定撤销缓刑法定情形。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主客观两方面,且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前四项具体情形相当。孙某某客观上实施多次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其中包括违法出境,主观上明知未经批准不能离京等监督管理规定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的主观恶性,综合孙某某违反规定外出的目的、手段、频率、天数等客观行为和主观表现,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符合第(五)项撤销缓刑法定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海淀区院在提出撤销缓刑监督意见前,注重加强与司法局及人民法院的沟通,就法律适用达成共识。

(四)加强源头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规范提升

针对司法实践中个案监督力度不强、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海淀区院加强源头法律监督,结合近几年办理的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全面梳理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隐患,深层次研判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本性原因,运用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方式分别开展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在监督纠正个案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检察建议,促进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提升。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针对孙某某违法出境暴露出的漏洞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完善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出境相关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建议,并且通过设立检察官警示课堂、编发案例学习材料、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作用,与被监督单位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促进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提升。

四、案件办理的启示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的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时,应当通过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的检察,尤其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请假外出审批、考核奖惩、电子监管和信息化核查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针对薄弱环节开展深入检察和调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监督线索,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全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最终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提出监督意见,促进违法违规和不规范问题有效整改,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需求。

(二)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撤销缓刑情形

人民检察院办理撤销缓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全面考量行为人主客观情形,依法认定是否符合“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现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46条第1款第(五)项沿用了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第25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情形作了概括性规定,即符合“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并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具有撤销缓刑情形而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三)加强司法协作,有效遏制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

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外出、报告、会客等监管规定。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不准出境。依据各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不予批准出境申请、宣布护照或出入境证件作废、提请办理边控等禁止出境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社区矫正对象禁止出境相关工作作为社区矫正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禁止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监管和教育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观念,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提请和执行宣布持有的出国境证件作废、边控等相关工作的无缝衔接,堵塞漏洞,杜绝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隐患。

(四)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提升

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隐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升监督效果。检察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为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时,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应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依法依规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督促执行机关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通过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治理规范,实现了更高层面、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通过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直接贯通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真正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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