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时代政府角色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2023-01-08 02:13李哲罕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浙江社会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数字政府

李哲罕(浙江大学哲学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讨论数字赋能与社会正义问题,有必要梳理一下政府角色的历史以澄清一些相关问题。

在欧洲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作为权力中心的世俗化的政府需要对抗宗教的、封建的、世袭的各种势力,以完成自己在一定疆域内从横向(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与纵向(更为深入的社会层级)两个方向上对全社会的贯穿。当然,我们也理解官房学(行政学的前身)和官僚制度的早期建立过程有关,在那个时代需要行政系统的发展、 专业行政人员的扩充以实现警察国家(Polizeistaat)的建立。警察国家并非字面意思上理解的专制暴政,只是指缺乏法治而依靠警察权(行政权的前身)的任意的国家。这种警察国家的目的乃是为了共同体的良善生活。在这个时期,政府(国家)与社会也是在同一个方向上增长的,而公权力与私权利其实也是在同一个方向上增长的。

在欧洲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之后,警察国家开始朝向法治国家(Rechtsstaat)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利陷入了一种对抗性关系中,因为典型意义上的资本主义需要摆脱政府的规制以实现自身的野蛮生长。我们所熟悉的自由主义式的“守夜人”国家之类的,就是那一时期对政府角色的考虑。这种对政府的限制措施涉及民主制度、 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等等。如何克服社会与政府的冲突则是有以下两条路线:第一、社会侵蚀政府,从一种私法意义上产生出国家,政府只是作为占优势的特定利益集团的反映或代理,两者具有同质性,而这代表了一种自我解体倾向(或者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第二、认为政府代表共同体的普遍利益(卢梭意义上的“公意”),社会代表各种特定的私人利益(卢梭意义上的“众意”),两者是异质的,而这就需要强化政府以介入和干预社会,防止社会内部的逻辑导致自我解体的危险(代表性观点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

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也即我们通常所谓的罗斯福新政或凯恩斯主义之后,在所谓的社会福利国家中,政府需要更多地积极介入社会,而非像原先资本主义经济所要求的这样 “自由放任”(laissez-faire),任由特定利益集团恣意妄为。这意味着上述第一条路线的失败与第二条路线的胜出。如果我们将“国家消亡”理解为在共产主义阶段(国家)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质的机构,①那么,我们也可以理解社会福利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朝向共产主义的转变。②在这个阶段,公权力与私权利开始融合为一种社会权利,即私权利是需要在对公权力的参与中以及公权力的保障下才能得以实现。公民个体需要(且唯有)依靠(国家)政府以抵抗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的侵害,以实现自身的权利。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一定如其自身所宣传的那样代表着一定疆域内人民的普遍利益,因为政府是由具体的个体组成的,而且政府也自有其部门利益,所以这就需要民众对政治的积极参与(真实的民主制,而非简单计数式的民主制),以及对政府进行充分的监管。④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介入就当然是不会遭受批评的,诸如政府介入行为相较市场行为的低效率、 政府权力寻租问题等问题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通过上面对政府角色演变史的一个概要式梳理,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政府(国家)对个体的压制远不如其对个体的保障重要,那种典型自由主义话语体系中所提及的权力与权利的对抗实则遮蔽了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对个体的压制。

数字时代的政府角色与社会福利国家的政府角色相比并没有太多差别。换言之,数字时代的基本逻辑或矛盾仍然还是处于社会福利国家的范围之内。数字时代的(软硬件上的)资本与技术壁垒、去国界化与去中心化等特点,对政府在传统意义上的治理方式构成了挑战。数字时代政府角色与传统中的相比,差别更多是展现为对象与方法上的:第一、数字时代形成的虚拟世界也和现实世界一样需要成为政府管辖的对象与介入的领域,这就如宣传口号所称的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样;第二、数字时代在软硬件上的进步可以作为手段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换言之,我们需要认识到数字时代对政府提出了更多和更强劲的挑战,当然,同时也提供了更多和更有力的手段。最近颇为流行的“赋能型政府”的说法只有结合数字时代的各种技术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⑤,因为作为多主体多层级多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回馈机制的工作量是大到超乎寻常的。我们可以认为这涉及一种尼古拉斯·卢曼式的社会系统理论。

政府代表着一定疆域内人民的普遍利益。从这个基本定义出发,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政府权力行为的正当性来源、 政府对具体对象的介入的目的等等,即使在数字时代政府角色依旧如此。依照上述的基本定义,需要表达或重新表达的关于政府角色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一、政府需要改变自身的运作机制。在数字时代,大量问题可以通过乃至必须通过数据来进行处理,这就使得像银行柜员或者高速公路收费人员这样的工作岗位会被取消。与之同理,政府机构也需要为此进行相应的改革。诸如浙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就是倒逼政府机构进行内部改革。在数字时代,政府自然是会有更多的工作,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组织需要扩充,而是要改变自身的运作机制,甚至要适当瘦身(减少层级、减少不同单位成为“信息孤岛”、合并同类工作、减少冗员等等)。如果政府行为是低效的,那肯定是不能在数字时代满足社会治理需要的,也是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这从疫情防控上不同地区的精确化程度的差别可以清楚地看到。

第二、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塑造一套规范。我们都非常清楚现代工业时代或后工业时代,甚至数字时代,针对快速变迁的、多样复杂的事实,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因此如何科学立法、如何根据相对灵活的行政指令、如何依靠司法审判(补漏洞)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新塑造一套规范,就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这并非意味着要有冗长繁复的条文主义(数字存储与检索使得该问题并没有这么严重),而是针对资本将自身逻辑殖民化到其他领域而不得不为之的,而这可以参见政府对社区买菜、 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调整所表达的意思。

第三、政府需要去做社会不会做、但是必须要去做的事情。与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谓的公共设施的营建一样,在数字时代,政府需要介入软硬件设施的建设,需要在基本的教育阶段普及数字知识,以及消除数字壁垒、数字歧视等。诸如推广无现金支付就使得很多不懂或不能快捷支付的人被隔绝在广泛社会生活之外,造成了社会不正义问题。作为私营企业的快递物流企业因为成本收益分析不会去经营偏远地区的业务,而只有依靠国家邮政系统才能保证这些业务的实现。同样的道理,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当然不会主动去做那些不能获得足够预期收益的事情,也不能强求他们具有社会责任感。重要的是,政府并不能只顾推行数字化发展而忽视社会正义问题。

第四、政府需要更多的与国际组织、国家间的合作。在数字时代,全球化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一般表现为跨国公司的形式。出于一种全球正义的视角,我们清楚一些国家和地区因为法律和监管体系的漏洞而受到跨国公司的青睐。针对数字时代的各种要素更为便捷的流动性问题,政府需要更多的与国际组织、国家间的合作。

政府须要在数字化时代具备互联网资本的思维方式以及进而调整自身,但是政府也并不能仅仅只是具备这种思维方式以及调整自身,而是要坚持人民的普遍利益的前提下驾驭这种思维方式,以及进而驾驭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实现社会正义。在哈贝马斯看来(当然,他的这部分观点明显受到了韦伯的影响),官僚组织与资本组织是典型工具理性的表现,但是我们可以期望政府通过实质性的民主参与而具有部分的交往理性,那么,对互联网领域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公共领域) 通过实质性的参与或者(马尔库塞意义上的) 拒绝来实现的。需要警惕的是,如果政府与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相互勾结,甚至政府成为特定利益集团(大资本集团)的代理人,那么这种关系所构成的压迫性因素只会导致共同体的解体。

注释:

①参见方博《去政治的政治哲学方案——马克思的“真正的民主制”》,《学术月刊》2018年第3 期。

②李哲罕:《社会国还是社会法治国? ——以当代德国法治国理论为论域》,《浙江学刊》2020年第3 期。

③参见李哲罕《大数据,晚期资本主义与全球正义》,《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 期。

④参见李哲罕《全过程的民主:人民民主的新表达》,《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10日,第6 版。

⑤参见黄先海、宋学印《赋能型政府——新一代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理论建构》,《管理世界》2021年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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