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上市公司C(以下简称C公司)发布了《关于参股公司某电池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进展公告》,披露业绩承诺方及其连带保证人LXQ未能如约向公司支付2018年的业绩补偿款11552.0845万元。
交易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承诺,2016年至2018年标的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0万元、70000万元及120000万元。C公司披露,标的公司2018年未实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需补偿公司11552.0845万元。2020年3月30日,双方补充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需于2020年7月20日向C公司支付不低于2310.4169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向C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若未支付则需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C公司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业绩承诺方实际控制人LXQ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21年3月,履约期限已过,C公司仅收到业绩补偿款100万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益性持有沪深两市A股市场上市公司1手股票,是C公司的一名“小股东”。针对C公司存在业绩承诺款未得到补偿的情况,投服中心以发送股东建议函的方式,示范行使建议权,建议内容包括:(1)建议C公司董事会披露拟采取的具体追偿措施。(2)建议C公司及时与LXQ协商以质押的股权抵偿部分欠款。同时,投服中心建议C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充分释疑。收到股东建议函后,C公司以公司公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一方面严格督促业绩承诺方及连带保证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按期偿还业绩补偿款项;另一方面,积极履行股东权利,督促标的公司转型调整,促进业务发展。同时,C公司有权随时采取各项法律手段向业绩承诺方及其连带保证人主张要求履行全部补偿义务。
(一)充分關注业绩承诺未履行问题
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的机遇,是上市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取得优质资产的重要方式,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约定业绩承诺事项反映出交易标的对自身业务发展的信心,能够为上市公司和二级市场提供良好的预期。同时,业绩承诺也是标的公司在未能达成业绩时需按照双方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标的公司没有完成约定业绩并且未能按照业绩承诺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将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注公司治理,做“积极股东”
广大投资者也可以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未得到补偿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及时行使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上市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建议权、提案权等权利,如果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环节存在不适当、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参考投服中心示范行权案例,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股东函件、参加媒体说明会及业绩说明会、网上问询等方式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等权利,做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分享公司成长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