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乃梁,宋思学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沙坪坝 400044
近年来,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愈发紧密:传统银行借贷服务转向线上运行,第三方支付、P2P①P2P 平台是一种撮合民间借贷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合同的线上服务,具有灵活、金额小、效率高的特点。(Peer-to-Peer)平台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兴起加速金融脱媒,人工智能与数字资产的应用让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更加密切,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进入关键期。2021 年10 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科技生态白皮书》,从产业发展、市场格局、技术热点、行业监管等方面梳理了国内外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目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应用已大幅提高了金融市场现有运行效率,降低了金融消费者市场准入门槛,让金融交易更便捷,促进了金融普惠。以绿色金融为例,“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传统绿色金融产品,在科技赋能下实现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和模式创新。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我国绿色信贷余额达13 万亿,同比增速高达25%”②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金融科技生态白皮书》。。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迈上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法律和监管规章制度,发挥金融标准的基础性制度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指出,“金融科技成为推动金融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成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新机遇、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利器”。由此可见,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趋势不可逆转,且呈现高度融合与加速发展的趋势。
但是,数字化转型下的金融市场风险逐渐显现,较传统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与不可预见性。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加剧。互联网金融运作依赖陌生人信赖,但这种信赖反而会加剧信息的不对称[1]。同时,科技外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分工也会加剧信息不对称[2]。另一方面,新型消费者保护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最为明显的即:高新科技的运用增加了技术风险,算法黑箱的生成导致金融消费者难以真正明晰财产的流向与安全[3],面对来自外界的技术攻击、数据篡改可能性增大[4],金融隐私权受损、个人数据权属不明等问题显现[5]。同时,针对金融消费者新型权利的救济也并不完善,合同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型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存在过于严苛与立法空白的规制矛盾[1]。此外,银行证券保险业跨业经营、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产生发展加速了金融行业资金融通,形成过高杠杆,关联交易风险大大增加,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救济[6]。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将结合域外经验与国内金融市场的本土特色,剖析数字金融市场的风险与挑战,尝试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具体法律规制范式,以期在此基础上为国家构建与完善数字化转型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作出理论贡献。
当前,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在疫情影响下呈现不断加速的趋势。探究数字化转型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对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各个阶段进行逻辑梳理,厘清科技变迁发展对金融市场转型的影响,顺应逻辑发展规律,构建数字金融市场运行的理想愿景。
1.1.1 初期:全民互联促银行线上运行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国内银行业运行呈现出新局面,传统银行业借贷服务开始线上运行。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银行业开辟了网上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客户通过虚拟网络转移资金。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脱离线下银行柜台服务,通过线上互联网技术开展借贷服务③以招商银行为例,1997 年4 月建立网站,推出网上个人银行;1998 年4 月推出网上企业银行,开通网上支付功能;1999 年6 月推出网上商城,实现网上支付全国联网。。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数字技术逐渐成为银行业各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体现着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此阶段的互联网技术仅是作为一种助力金融服务效率提升、便捷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工具,并没有实质上降低或改变金融消费者进入金融市场开展借贷、投资服务的准入门槛。网络银行运行交易本身始终依托“中心化”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银行信用’‘核心企业信用’是其贸易金融体系运行的根本保障”[7]。与此同时,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消费者需要上传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到银行系统,为其开展存贷款、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提供信用担保。至此,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构建的个人征信体系开始逐渐形成。
1.1.2 探索:科技赋能加速金融脱媒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推广,依托其作为媒介的移动支付技术开始高速发展。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资金融通开始绕开商业银行,通过一些新的机构或手段,尝试去中心化以实现资金的外部循环,即金融脱媒。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由于传统银行具有体量大、运行成本高、容易产生金融排斥等特征,P2P 与股权众筹一度成为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流向。对此,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尝试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详见表1)。
表1 金融脱媒阶段的法律规制与指导意见
在此阶段,无论是移动支付还是P2P、股权众筹,都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中心化运行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它们都绕开了传统商业银行,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8],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信息处理与风险评估,大大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了金融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了金融普惠。但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隐蔽性隐藏交易信息、实施欺诈、侵吞、挪用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存在。金融消费者面临的金融投资风险更加多样,对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救济与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
1.1.3 深化:大数据推动人工智能决策
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互联网大数据越来越成为金融行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正在迅速重塑和重构金融服务”[9],金融科技领域革命持续进行,“智能投顾技术则是这场金融革命过程中互联网科技管理资金融通的典型代表”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将智能投顾的界定为:通过基于网络算法的程序、利用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账户管理服务的注册投资顾问。[10]。事实上,自2010 年起,智能投顾逐渐成为投顾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根据Satista 统计报告,到2017 年2 月,美国的智能投顾平台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了800 亿美元。但中国智能投顾产业发展后来居上,Statista 预估中国智能投顾行业资产规模已超过800 亿美元,在全球智能投顾市场中规模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从理财魔方、弥财、蓝海财富等平台初步尝试推出智能化理财服务时起,我国智能投顾行业便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11]。
在此阶段,智能化与便捷化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特征。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位,依然是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便捷投融资者参与市场活动的工具。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可以应用于个人的私人化投资理财设计与实时高效的资金流向反馈,从而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安全的维护与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方便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当然,科学技术始终是把双刃剑,大数据杀熟与算法黑箱的技术黑洞也不可避免地使金融消费者陷入被动,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1.1.4 未来:区块链应用规制虚拟货币投资
以比特币③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称此种货币为“虚拟货币”,并将其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示,既非央行或公共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但由于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为代表的加密资产投资潮流不断深化,金融市场进入到科技更加先进但风险更难监管的时代。我国的数字货币政策实施走在世界前列,2020 年8 月,商务部印发了《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法定数字货币开始出现在生活中。同时,为应对数字货币虚拟性、不可追踪性的特征,区块链技术①狭义的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的方式组合成特定数据结构;广义的区块链技术更多的是指一种分布式计算范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2019 年1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了初步界定,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12];2019 年10 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3]。此后,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市场,进入全面发展时代。
展望未来,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之路,区块链则可作为监管工具规制数字货币应用的弊端。数字人民币应用于金融市场交易,其虚拟性的特征既有助于人民币的流通与国际化,又有利于收集货币发行流通信息,高效制定相应货币政策。但由于其隐秘性和不可知性,金融消费者可以躲藏在加密资产的背后进行资金融通,发生金融欺诈的可能性较大,进而影响金融安全。因此,注意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展开金融监管十分重要。一方面,注意发挥其数据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可追溯的优势,增强人们洞察交易真实与否的能力,减少金融欺诈;另一方面,利用其分布式、网络化的特征,以适应新型去中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缓解监管机构风控压力,保障普惠金融推行下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化转型的金融市场中,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应当消除科技应用的特殊风险给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带来的偏差,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规制保护。理想的数字金融市场应当以科技为依托,完善信息披露,实现信息的充分真实传递,以保障金融安全。同时,要发挥科技促进资金融通、便捷信息传递的优势,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此外,“随着金融的社会功能逐渐受到重视,以及对金融伦理的关注与日俱增”[14],金融公平逐渐成为除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外金融市场重要的价值目标。
1.2.1 完善信息披露以保障金融安全
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安全将被视为一种实质性价值,亦即社会关系正义所必须设法促进的东西”[15]。2020 年10 月,王岐山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指出:“要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遵从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原则中,安全性永远排在第一位。”[16]金融安全是金融市场发展转型的基础性问题,而科技在金融市场的应用可以保障信息公开更加充分、真实与透明。在证券市场上,企业经营信息的网络公开披露可供金融消费者选择参考,智能投顾将资金的周转流程与风险直接传递给金融消费者。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的应用更是极大地发挥了信息工具的作用,将可能的金融风险告知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消费者基于充分真实信息做出金融选择,保障金融交易安全。
1.2.2 发展金融科技以提高金融效率
一个良好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17]。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灵魂,科技应用于金融大大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可以直接吸引小微投融资者进入市场,使得信息传递、共享的成本快速降低,优化了资金融通、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依托其较高的盈利可能、便捷的资金融通手段,构建金融市场的淡中心化转型以促使金融脱媒,提升市场内部资金融通效率,增加金融商品的创新能力。
1.2.3 打破金融壁垒以实现金融公平和普惠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然而,自普惠金融成为金融市场发展追求的目标以来,“随着中国金融发展日益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广大中低收入者越来越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18],为此,发展金融科技成为促进金融包容与金融普惠的重要手段。当前,层出不穷的P2P、股权众筹平台为缺少担保与资质的小微企业融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以蚂蚁花呗、借呗为代表的消费贷也以信用为依托,增加金融消费者可支配财产,实现消费升级;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更是凭借其随存随取、收益可观的优势,掀起全民参与的互联网金融浪潮,成为普惠金融最典型的代表。数字金融市场的转型大幅降低了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极大地助力打破金融壁垒,避免金融市场原始的金融排斥,促进金融公平与普惠的实现。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但距离理想金融市场形成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背离科技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普惠目标、高新技术应用带来技术鸿沟、大数据人工智能适用可能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
理想的企业金融化转型①企业金融化可以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进行认识和界定:第一,从行为角度看,企业金融化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偏重资本运作的资源配置方式,表现为企业资产更多地运用于投资而非传统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从结果的角度看,企业金融化就是企业利润更多地来源于非生产经营业务的投资和资本运作,追求单纯的资本增值而非经营利润。应当是企业与金融消费者的互利共赢,即:企业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依托,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更加便捷地获取资金,开展金融投资;而金融消费者基于对企业与银行的信任进行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润与分红,盘活自身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往往通过隐藏交易信息、加大资本的流转率以获得更高的利润,或仅仅依托信用而缺少实际资产的支撑进行金融交易,相较之下,金融消费者获得的利润与其所承受的高杠杆、高风险并不匹配,企业金融化促进普惠显然构成骗局。
一方面,金融服务混业经营蕴含系统风险。金融科技发展带来“泛金融化”,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串联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跨业资金流通,即:“利用传统金融系统中遗留下来的低效,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方便、更低成本和新颖的服务”[19],但“不同业务间的相互关联渗透,使金融风险传染性更强、传播速度更快、隐蔽性更高”[20]。例如,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吸纳资金的过程就是利用其自身的信用价值从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通过积累资本构成花呗、借呗的资金来源②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中国国际经济副理事长黄奇帆提到过蚂蚁金服的融资手段:通过30 亿原始本到银行抵押贷款60 亿,从而账面资金90 亿,然后用90 亿进行ABS,再把90 亿贷款出去获90 亿债券,再去贷款90 亿,再放第二轮,以此类推。,由此导致其背后的高杠杆与系统性风险逐渐显现。根据蚂蚁集团披露的数据,在其共计2.1 万亿元的信贷规模中,98%的资金获取来源于与银行进行合作,主要采取的是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③ABS 融资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模式进行资金整合。在这种模式下,一旦蚂蚁集团经济受创或信用受损,整个借贷链条上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超高杠杆率与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驱使下,蚂蚁集团金融普惠运行的悖论逐渐显现出来。2020年11 月,蚂蚁集团核心领导层被中国人民银行等四个部门约谈,蚂蚁集团延缓上市。同一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额借贷平台市场准入、跨行政区经营及融资杠杆率加以规制。但究其标准制定的合理性与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目前仍需持续性的观察与讨论。
另一方面,企业金融化过程隐藏泡沫危机。当前,除了金控公司逐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之外,便捷的融资需求与较高的金融收益也吸引着部分实体企业展开金融化转型。在具体的金融化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倾向于获得长期的资金支持,通过选择资金入股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的投融资决策等方式,以更方便地获得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吸收资金,促进实体企业发展④以雅戈尔企业金融化过程为例,在2013-2018 年,雅戈尔通过持股宁波银行、中信股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机构组成战略伙伴关系,并且利用其股东地位展开关联交易,特别是获得贷款与支持主业发展。在雅戈尔企业金融化的过程中,自2013 年起投资收益快速上升,2017 年甚至达到了266%,一旦剔除投资收益,企业利润将大幅减少。。但并非所有的实体企业均将获得的资金投回实体生产,还会出现投融资收益高于生产收益乃至弥补生产亏损的情形。这样一来,表面的资金融通由于缺乏实体企业支撑,金融泡沫随之形成。一旦某些规模大、影响力广的大型实体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整个金融市场都会出现震荡,参与其中的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安全就难以保障。
金融交易是信用交易,其核心是金钱的时间价值[21]。换言之,金融风险附着在金融资产之上并在金融市场的投融资者之间辗转。因而,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1]。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在数字化转型的金融市场中,传递信用风险的信息工具也逐渐走向智能化与数字化。然而,“面对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金融科技产品,当前金融消费者的综合素养尚不足以实现自我保护”[22]。尤其是横亘在金融消费者了解掌握金融产品信用风险与作出选择判断之间的数字鸿沟,当前仍在不断扩张。
首先,部分金融消费者被排斥在数字金融市场外。今天,尽管互联网普及率已大大增高,但仍有少部分人由于地区或年龄的原因被互联网技术割离。因此,“金融普惠计划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传统金融服务安置在以前服务不足的地区,以便服务不足的地区更便捷地获得这些服务”[23]。数字普惠金融的服务群体很大一部分是非网民群体,金融市场应盘活其不流动资金,增加可预期收入,但金融市场的完全数字化转型很有可能让他们更加边缘化,进一步加大金融市场排斥。
其次,数字技术应用增加金融欺诈可能。依法公开的企业经营信息可能作假,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其技术复杂性进行资本操纵以掩盖损失并增加金融交易的不透明性,而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不具有专业知识难以辨别。以P2P 平台为例,2015年开始陷入频繁爆雷危机,直到2020 年,仍陆续有微贷网、爱钱进等小额借贷龙头平台走向终结。在此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无法了解企业与平台运营的信用风险,大批金融消费者深陷其中蒙受欺诈,金融安全保障受到挑战。
最后,信息过量带来金融消费者判断失衡。在今天的全民互联时代,金融消费者随时随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海量金融交易信息,但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在有效信息摘取方面存在困难。大部分非专业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面对过量的金融信息,不仅不能够快速高效地整理出最有效的信息,反而会受其误导,作出错误决策,最终造成资产贬值、权益受损,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集中体现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上,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资产、风险偏好状况被广泛收集并数字化认证,从而形成金融市场中的个性化投融资者形象。尽管明确的数据可以帮助金融消费者规避潜在风险、更快速地作出投资选择,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数据安全风险。“数据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交织,增加了信息科技风险等操作风险”[24]。而一旦掌握信息数据的金融投资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做出不正当行为,金融消费者可以寻求的救济手段比较匮乏。
首先,个人金融数据存在滥用危机。研究数据显示,“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感到他们的社会安全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被错误处理,或可能被用于超出承保范围的方式”[25]。2021 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国家开始对个人信息及其处理范围进行规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 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在该法中,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数据被规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数据权属正式确立。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数据侵权行为隐蔽而难以取证,金融数据处理者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格式条款形式取得对金融消费者数据处理的权利,从而实现对其金融数据的二次利用、交叉利用等,金融消费者个人数据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其次,大数据背景下存在算法歧视。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需要广泛收集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理财分布、风险偏好等信息,以方便大数据统计的应用与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而算法并不意味着绝对科学,算法在输入数据与输出结果之间有一个“黑箱”时间,无法查看计算机内部的工作情况,有悖金融公平的算法歧视现象由此显现。以智能投顾为例,在全面获取金融消费者的个人资产、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后,它会通过设计好的精密运算程序对资产进行排列组合,从而生成投资方案。但运算程序的合理性及其是否进行运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存在“人为操纵人工智能,聚拢资金干扰市场,辅之以大数据杀熟等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一致行动人’的现象”[3]。对此,一般的金融消费者甚至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都很难根据最终的理财方案判断是否存在算法歧视。
最后,针对金融数据的网络攻击不容小觑。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已经挫败了1.5 万起企图破坏其金融系统的网络攻击,以至于SFNB 担心:如果继续大量发生这类行为的话,将有损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信心[26]。当前,随着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逐渐深化,金融网络攻击也有愈演愈烈趋势。在实践中,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方便金融消费者投资咨询,直接对接外部网络,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保护造成巨大的技术冲击。此外,大部分金融机构选择将其数字化运营事项外包给互联网技术公司,由互联网技术公司负责金融数据系统的安全保障,使得多方参与整个金融交易。而一旦交易出现问题,来自外部的网络攻击成功,金融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将面临涉及主体复杂多样、具体责任划分困难、责任主体相互推诿等难题,导致整体金融安全的实现受到威胁。
当前,顺应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监管机构应当结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的要求,厘清数字金融时代的监管理念,构建完备健全的监管体系。同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与发展金融教育打破金融壁垒,从而对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进行制度回应。
金融监管理念的明确是开展具体监管活动的前提。坚持技术中立原则,顺应科技变革,并辅之以恰当的监管手段严控风险,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的最优选择。同时,通过划分金融消费者类型展开倾斜保护与买者自慎规则的适用更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金融效率。
3.1.1 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保障金融安全
在数字化时代,金融科技应用带来金融创新,但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不仅激发市场活力,也蕴含新型风险。在金融创新层面,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全面发展让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投资理财更加便捷。今天,以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型科技逐渐成型,加密货币试行也初见成效,加上新冠疫情带来的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短期通货膨胀,都要求应用金融科技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或者说,金融市场的科技创新可以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使得更多人参与金融消费。便捷化、智能化的金融科技应用于金融市场,有别于传统银行业高担保低流动性的特点。科技化的金融市场资本流动性强、准入门槛低,可以极大地盘活资金与增加资金流转率,促进金融公平与金融普惠的形成。在新型风险层面,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和金融市场内部跨业合作走向大型化与多元化,导致系统性风险显现。当前,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开发高利率低风险的理财模型,以网络为媒介吸纳传统金融机构客户资金,开展依赖信用的去担保模式借贷服务。由于这种主要依托信用展开的借贷服务缺乏实际资产支撑,存在超高杠杆率风险和泡沫危机可能。同时,当今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而科学技术本身即具有较强的不可知性,尤其是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使得传统金融市场中的金融风险与数据科技风险交织,增加了整个金融市场的不可控性。
针对上述情况,经合组织的数字化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报告指出,“法律和监管框架应基于技术中立原则,确保它能够适应变革和创新,同时保持适当水平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原则在我国数字化转型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框架构建中也同样适用。尤其是在科技金融应用已成必然趋势而损失与劣势尚未显现的背景下,监管机构可以选择保持“技术中立”的态度,效仿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同样的业务、同样的风险、同样的规则”的原则,不遏制新型金融创新的自由发展,但也不给予其优惠待遇。此外,监管机构应当定时进行安全评估,及时进行回应性监管,始终把金融安全作为金融市场监管的首要目标。
3.1.2 实行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促进金融公平
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基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起源于20 世纪60~70 年代,泡沫经济带来的经济大萧条和通货膨胀使得金融监管对市场的规制逐渐失灵,而金融脱媒与创新的冲击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深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长期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由于时空差异带来的信息不完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监管机构实施倾斜保护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数字化金融市场中,倾斜保护的法律“父爱主义”的弊端逐渐显现。父爱主义意味着“以结果导向下的事前干预为核心,通过禁止或限制投资者的决定自由保护其免受非理性行为的伤害”[27],本质上是监管法对投资者私法关系的介入。这一介入将极大地限制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自有判断,“先入为主地直接确定倾斜保护的一方将可能更加背离均衡而不是引致均衡”[28],从而减少整个金融市场活力,不利于金融普惠的实现与金融效率的提升。针对这一弊端,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买者自慎”①“买者自慎”,即买方在交易前或交易过程中应当根据获得的交易信息和自身的经济知识作出自主的判断,由于自身判断原因导致的利益受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原则被提出,即:只有明显由于卖方原因带来的交易不公,才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因此,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分类并依此展开数字金融市场的倾斜保护,在某种意义上更是金融公平价值的体现,而依托金融消费者分类展开信息披露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监管也更为科学合理。
专业监管机构的构建与赋权是进一步开展监管活动、进行国际合作从而规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保障监管机构的与时俱进和提高金融监管科技化水平是推动金融监管专业化的重要支撑,而深化功能性监管是应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态势的最佳选择。
3.2.1 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权
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权是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前提。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制方面,通过多项法律明确了监管的主体和职责,形成了分别保护放款人和借款人的双重多头监管模式②双重多头监管模式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分别设立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执掌监管权力的监管模式,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重点保护放款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金融监管机构重点保护借款人。。我国目前的监管主体划分较为明确:中央一级由银监会监管P2P,证监会监管众筹,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总原则由央行制定;地方一级由省、地市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但现有的监管模式还是有机构性监管的特点,难以应对数字化转型下金融市场内部资金流转、杠杆加倍、混业合作的现状,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产品存在监管界限模糊、职权交叉、监管混乱的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和作用,授予其合理规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权力,明确其职责范围,实现跨行业跨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3.2.2 以科技驱动监管
在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的时代,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监管应当更多地引入监管科技,以科技驱动监管③国际金融协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ssociation)将“监管科技”定义为:能够有效解决监管和合规要求的新技术。。大数据风险控制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运用大数据风险控制可以实时或者准实时地持续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动,变落后、冗杂、滞后的监管为主动、实时、前瞻性的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就通过建立卓越分析中心(包括引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在内的创新技术)来探索监管机构如何在内部发挥作用,以加强监管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合理的大数据收集与科技应用可以助力征信体系构建,为数字金融时代规范信息披露与信用风险提供制度保障,极大地推动金融监管的智能化。此外,还可以引入“监管沙箱”模式④“监管沙箱”专为扩大金融项目创新而设,即企业可以在“一个安全的空间”内测试其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并且不会因该创新立即招致不利的监管后果。也就是说,以实验性的方法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对创新的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进行大胆试验。。2016 年5 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针对智能投顾、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创新发布了关于“监管沙箱”的报告。监管沙箱类似于我国的试点机制,它的适用与推行可以很好地平衡金融科技发展与风险控制的矛盾。以我国数字人民币的试用为例,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发行时,监管机构进行货币发行量与通胀率的实时监控,可以较为直观地看到数字人民币流通的可行性,认识其可能蕴藏的金融风险,并寻求相应的规制手段,从而判定是否大规模地持续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应用。
3.2.3 深化功能性监管
构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核心目标的金融法律制度,需要对金融领域各部门法律的规制内容进行整合。与传统纵向分割式的法律规制不同,在跨业经营背景下,横向统合规制成为转型目标。这与功能性监管统合性的规制方式不谋而合,即:不问金融机构的名称,而依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发挥的功能展开规制。“过去的监管机构专注于防范与‘太大而不能倒闭’机构相关的风险,却忽视了与分散的小型金融市场相关的概念性独特风险”[29]。在金融市场的跨业合作背景下,应强化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同时,在微观层面与功能性监管相结合,错开机构性监管的纵向监管特征。“韩国与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分别从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分类的角度对金融市场展开功能性监管”[30]。据此,金融产品可以依据风险高低与收益率大小进行划分,金融消费者则可以依据支配资金的数量进行划分,在划分好的标准下开展金融监管,以实现金融法的核心目标:保护消费者和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的功能。
打破数字金融市场壁垒,推进金融普惠与公平,一方面需要增加信息披露缩小信息鸿沟,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金融教育,改善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3.3.1 实行金融消费者分类以实现信息披露
“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监管的固有困局”[31],数字技术的应用更是加重了金融市场排斥。在金融交易活动中,依托互联网为媒介展开的金融交易不仅可以通过数据篡改、隐匿信息等手段传递无效信息,也可以无差别释放海量经营讯息。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作为信息受众,很可能无法辨认乃至陷入信息传递陷阱,被动承受数字化金融市场不可预期的金融风险,影响自身判断甚至受到金融欺诈,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为此,应当强化金融服务者的说明义务①金融消费者的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对包括金融商品本身的性质、结构与风险等在内的,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事项进行充分说明,如金融商品的利息、价格、行情变动、风险高低以及是否会产生本金损失等。,增加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对称性。此外,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者异质性愈加明显,金融消费者分类规制更有助于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以实现金融公平。对此,2017 年1 月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类②参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7 条、第8 条。,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并允许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身份之间的流动转化,以达到合理开展信息披露、动态规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更进一步,可以考虑以该规定为基础,尝试将其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全面推行,并依据划分标准实施对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从而缩小信息鸿沟。
3.3.2 发展金融教育以适应数字化新形势
加强金融教育是国内外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达成的共识,尤其是在数字金融时代,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质成为对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金融公平、实现金融普惠和金融安全的必要选择。国外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地区早已将金融教育提上日程,开展全民金融教育扫盲,助力全民金融素质提高。在我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中国金融教育国家战略》,就金融消费者教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金融素养教育被视作金融消费者赋能,即:减少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市场的障碍、提高其获取相关信息能力等的手段和方式”[32]。在具体开展金融消费者金融教育方面,首先要立法规定开展数字金融教育活动的主体,以强制性法律规定为金融素质教育推进提供制度保障。对此,可以参照加拿大金融消费者局统筹管理加拿大的金融教育事务,以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作为实施主体,统筹开展金融教育事业。其次要明确金融素养教育的内容,教育的开展要以标准化、明确化的教学内容为基础,统一的教学标准可以防范金融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尤其是数字金融时代,需要兼顾数字技术与金融知识的教育,确保金融素养教育的规范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再次应该区分金融素养教育对象的需求差异,对金融消费者依据年龄、职业等标准展开分类教学,因材施教,提高教学效率。最后应当建立金融素养教育评估制度,以科技性手段加强监测,确保金融素养教育取得实效,进而增强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走向纵深阶段,虚拟、智能、便捷、高收益已成为数字金融市场的关键词,吸引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参与其中。回顾数字金融市场转型的发展沿革,从早期传统银行线上化运行到金融赋能去中心化加速金融脱媒,再到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于理财投资发展智能投顾,以及数字货币、区块链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应用,科技与金融联系愈加紧密,呈现出加速发展与风险难测的趋势。在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面临诸如普惠悖论显现、市场排斥加剧、数据权益受损等新型挑战。对此,监管机构应厘清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理念,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推进科技监管、功能性监管,形成体系化立体监管模式,从信息披露与金融教育两方面打破金融壁垒、缩小信息鸿沟,回应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新型风险,以适应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