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刘 慧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老生常谈也不得不谈。供电企业运维、检修作业的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十分宽泛,任何参与电力生产、作业的主体及其个人,只要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均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一:(2017)鲁0832刑初337号。2017年3月10日8时许,被害人宋某将一辆载有沙子的挂车停在10 kV线下,上车去掀顶篷布时触电死亡。据查,农电工孙某巡线曾发现该处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足,但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供电所所长王某未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2014)漳刑初字第24号。2013年3月以来,村民报告供电所该村某处电杆存在倾斜现象,导线离地面较低。供电公司一直未去现场巡检。2013年7月26日,该村两男孩在此线下触电身亡。经测量,涉案导线距地面高度仅为107.5 cm。法院认为,该线路具体管理人员、供电所分管副所长、所长、县供电公司副经理严重不负责任,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决线路具体管理人员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他3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2018)苏0116刑初781号。2013年5月20日,某公司承接的线路维修项目施工中,因被告人梅某违规操作,导致作业电线线头一端不慎落下触到下方原10 kV带电支线,致另一端作业的许某触电死亡。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梅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2017)豫1724刑初837号。农电工李某在某下户线集表箱缺陷改造中带电施工,触电死亡。供电所长刘某口头安排肖某在李某施工时去现场察看,但不清楚肖某是否去现场。安全员肖某供述刘某没有安排其对李某的施工进行监管,李某在施工期间没有向供电所汇报,供电所没有办理工作票。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布置开展电表维护作业,构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上述案例,运行维护、检修作业的刑事责任风险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为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从收搜集的裁判案例看,涉案员工大多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也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一旦被判处实刑,即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但因为已有判决书,也将录入犯罪记录信息库,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方面的规定,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供电企业检修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主要情形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增强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的严肃性。《安规》是电力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最重要规程,是保证人身安全、电网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要求。一些看似细小轻微的、习以为常的违规违章行为及不良习惯,往往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导火索。供电企业的一切工作人员以及在公司系统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安规》,才能做到“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所有电力生产、作业的参与主体均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杜绝事故的发生。
坚决执行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规范作业。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的重要制度措施。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职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线路和配电设备上工作,应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个人保安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如本文案例四,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涉案表箱缺陷改造之前应先办理工作票,施工过程中一人施工,一人监护,未办理工作票带电作业致触电,该供电所长即属于管理不力。
加强外包施工队伍管理。电力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远高于普通建设工程。外包施工队伍人员复杂、流动性大,即使主设备、设施、技术上能满足要求,日常安全管理也较为松散。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电气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安规》、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作负责人“双签发”制度,将外包施工项目作为现场安全稽查的重点,发现问题坚决查收、决不姑息,切实降低电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供电企业运维专业员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主要情形为没有尽到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的职责, 或者巡查严重流于形式,甚至对发现的缺陷和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等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务必送达到位并留档备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是证明供电企业已尽到安全隐患告知和提醒义务的关键证据。如(2015)临兰刑初字第1180号、(2019)冀0109刑初58号判例,巡线人员发现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违规堆沙情况后,及时发放隐患告知书,要求沙场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发生触电死亡事故后,因隐患告知到位而免予承担责任。实践中,违章建筑所有人或隐患整改责任人常常拒绝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告知书,令供电所责任人员非常头疼。建议参考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结合当前可以采取的新技术,用下列方式循序完成送达程序:一是直接送达,取得对方有效的签字回执。二是直接送达被拒,采用公证送达,或者通过对送达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方式收集证据,形成已有效送达的完整证据。三是邀请当地物业或居委会等第三方签字证明。四是邮寄。但该方式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确已收到通知书、告知书,一般不予推荐。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此外,还应注意送给对方的留存联和供电企业留存的回执联,内容应一致,对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原件及送达证据如数归档备查。
开展标准化巡视,及时消缺除患,确保线路设备安全运行。对用户原因的安全隐患治理,供电企业的责任重点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的送达。对于供电企业产权设备的安全隐患治理,则要求相对严格。供电企业不仅应及时发现隐患,还应及时消缺。为规范设备巡检管理,建议各地供电企业制订专门的设备巡检管理工作规范,最好有标准化的巡视卡,开展标准化运维。运维责任人应根据上级规章制度要求、季节特点及设备运行状况开展巡查,按要求填写设备诊断报告、设备缺陷和隐患整改记录,完善设备巡检台账。遇有设备重过载或负荷有显著增加、设备检修或改变运行方式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重要保供电任务期间等情况,还应适时增加巡视次数或重点特巡,以确保线路设备安全运行。
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供电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对用户设备隐患的处理较为乏力。供电企业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后,违章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隐患整改责任人拒不整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遇拒不整改的情形,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报告隐患明细。即使没有遇到用户拒不整改的情况,供电企业也可以定期排查隐患,形成系统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