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发胜
2015年初,为积极迎接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基层法院开始研究推行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下简称“要素式审判”),以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积极适应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审判工作。①参见《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基本困境为进路》,载中国法院网2015年10月9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0/id/1722605.shtml。要素式审判主要是把管理学原理应用到法院工作,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搭配,对传统审判流程进行更新设计,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该项改革推行六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要素式审判可以为提高办案效率、改进办案质量、解决人案矛盾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素式审判与类型化案件审理、审前程序应用、智慧审判、诉源治理等工作深度融合,均能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将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供有效的着力点。
近年来,案多人少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人案矛盾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②对人案矛盾问题的真伪存在不同观点:苏力、朱景文、何帆等学者认为人案矛盾确实存在。参见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7日,第5版。也有学者持怀疑观点,如法学教授艾佳慧、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律师王禄生、江苏法官张涛等认为人案矛盾是伪命题。参见林战:《基层法官压力调查》,载《南方周末》2012年12月27日,第1版。“全国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数量在2016年、2019年先后突破2000万件和3000万件关口,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00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达55%。”①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16日,第1版。如何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遏制“诉讼爆炸”的压力,是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以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为基础,通过发挥当事人、法官助理为主体的审前程序作用,以积极配合员额法官推进审判活动分阶段进行的新流程模式。具体流程分五个阶段进行:
要素式审判流程图的设计主要适用于那些能够直接提炼或表现出案情基本逻辑要素内容的类型化裁判案件。根据这种类型案件构成的最基本结构特点规律和审判规律,科学合理设置各案件审理要素,制成格式化的表格。如离婚纠纷体现的主要事实要素可以分为当事人婚姻状况事实、子女情况事实(见表1)、婚前财产事实、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事实等,该类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最常见最常出现的焦点争议事项或者当事人重点集中关注的要素事实也可以酌情单列或予以适当体现,如当事人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等事项;再则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素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该事故是否经交警部门处理以及处理完毕、是否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以及投保情况、伤情等级鉴定、损失数额评估等多项内容。
表1 当事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
实践中,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派出法庭为当事人设置了诉讼案件要素表格式填写制作区,张贴诉讼业务要素表格式和文书填写表格范例,当事人可以在大厅电脑上自主填表,也可由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实现当事人规范理性表达个案涉及的要素。原告需在立案时递交诉讼要素表(电子版),被告则至少在一审庭前会议即将召开之前递交。
积极研究推动诉讼辅助办案人员熟练应用“审前程序”办理按揭的事务性工作,合理正确分配履行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环节的相关工作任务,提倡审前程序中以和解的方式终结诉讼。即法官助理应在开庭审理之前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将所有程序性的事务性审判事项予以完成,包括核查当事人递交的要素审判表格,梳理确认案件涉及的审理要素,将当事人无争议的或双方均认可的关键证据和主要事实予以固定并确认下来,并由此归纳整理该案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重点,据此进行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法官助理即可根据上述掌握的案件事实进行调解文书的制作,然后交由承办法官审核修改并签发。如果调解不成,法官助理将上述已经梳理的案件事实提交给承办法官并及时开庭审理。如此能够解决近70%的审判事务工作,更好地实现了“简案、快办”,为承办法官开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①参见胡发胜:《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5期。
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承办法官根据法官助理通过诉讼要素表格等梳理的案件事实以及在庭前会议阶段固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和应用,制作案件审理的提纲。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要素进行审查后直接确认,从而聚焦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使承办法官从繁琐的审查归纳等庭审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如此不仅简化了庭审程序,还使案件庭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更加明确。
法官助理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具体指导协助下负责起草司法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法律关系事实予以简写,直接确认无须论证;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论述,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繁简得当、重点突出。结案后,《诉讼要素表》入卷,列为卷宗评查内容。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公布了要素式文书样本,随后,各地法院纷纷探索要素式文书应用。
如此设计流程,回应了“人员分类了工作怎么分类”的困惑,从“社会分工”的高度突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放大当事人填写要素表、规范表述案件要素的主体作用;二是发挥辅助人员在审前程序中办理事务性工作的积极作用;三是强化员额法官主导庭审和正确裁判的关键作用。
民商事类型化案件,是相对于民商事疑难复杂个案而言的,主要是指案由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简单、案件要素相对清晰的同一类案件。③参见杨维松、宋仕超:《自主化+市场化:随机分案模式的审视与重构》,载蒋惠岭主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259-267页。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成批量的物业纠纷、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类型化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当事人诉求比较单一,如果这些类型化案件继续沿用传统的审判方式办理,必然会形成简单案件复杂化,造成法官人力资源浪费,延长了审理期限。
在要素审判模式下,可以将所有案件按照第三级案由进行分类,如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案由,分类后对应专业化审判团队进行办理。对于案件数量占较大比例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团队。这种类型化处理,对于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如诉讼保全,案件的送达等工作,让团队中固定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来完成,因为同类型案件处理起来具有相同性,也能够提高事务性工作的效率。让法官从繁重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由其签发裁判文书来确保案件裁判质量。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司法产品即裁判文书的要素化,同时也能实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统一性,提高某些案件审理团队的专业化、精细化,进而通过对案件进行规模化处理,不仅节约了诉讼资源,还能优化司法效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并于2019年2月又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第五个五年规划改革纲要》),至此针对人案矛盾日益加剧且收案数量居高不下等问题提出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对类案的繁简分流的机制上进一步细化予以完善,完善诉讼程序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做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上述要求为加强类型化审判,提高审判效率做出了顶层设计。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已纷纷着手开展了很多类似的探索活动或工作实践,其中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组织研究人员专门编写出了《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主要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5类案件裁判标准印发了《类型化案件裁判指引》;等等。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其重点主要放在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和如何统一裁判尺度方面,而对如何提高类型化案件的审判效率涉及较少。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是如何用最节省的人力资源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而要素式审判能够有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就是根据案件的基本特点进行分类,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逻辑的分解,根据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及该类案件的特点,总结出某一类型化案件特有的案件要素表。要素式审判的优势之一,是将类型化案件与要素表的设计相结合,根据某一类案件的审理规范、证据标准、要件构成设计相应的要素表,一类案件一张表,实现“类案”的分类具体有形、办理规范统一。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印发的《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将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界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普通民商事案件,并公布了相应案由的《审判要素表》模板,为全省各地类案审判提供了依据与样本。优势之二,优化员额法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能分工。一般说来,司法辅助人员不可能像员额法官一样具备全面的审理技能,而在专业审判中赋予其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事务办理权限,由其负责引导当事人填写相对统一的类案要素表格、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调解等事务性工作,则是胜任有余的。由此以来,不仅提高了司法辅助人员指导填写要素表、归纳固定当事人表述的基本要素等事务性工作的能力,延伸了辅助人员在办案流程中的主体作用,更重要的是,解放了员额法官事务性工作缠身的窘境,让其专注于认定争议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提高了法官裁判的准确性,使面对海量案件的员额法官只在关键节点发挥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优化了司法人力资源配置。②参见胡发胜:《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及其实践路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优势之三,通过要素式审判形成的类案裁判文书,格式统一、繁简有度、内容简洁清晰,不但可以放手由辅助人员起草撰写,而且能够及时制作完成,并快速高效地向当事人送达。由此可见,要素式审判可以为类型化案件的处理提供样本,“类型化案件+要素式审判+集中审理”模式值得推广。
目前,审前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例如,美国约有98%左右的民事案件会在法院开庭前程序审查中通过当事人和解方式予以结案。同样,在英国约有98%的民事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就已经实质化解纠纷。与此相似的国家还有日本,对“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整理”规范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对“口头辩论准备阶段”进行了规定,将其划分为“准备诉状”“口头辩论前处理”“准备程序”。③参见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根据域外民事诉讼组织的各种相关规定,庭前准备程序的基本职能或任务主要包括:第一,促进当事人诉讼信息的交流,有关证据事实的证据收集分析和充分披露;第二,协助厘清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形成固定事实;第三,帮助当事人推进争议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审前程序,作为介于立案程序与审理程序之间的过程,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二章第二节对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了概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224-226条、第229条对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对在审理准备阶段所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禁止反言”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5-9条、第56条、第60条,对审前阶段的当事人自认、证据交换、质证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各地法院也对审前程序出台相关规定并进行实践探索,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审前程序的意见》,其中规定预审活动是在民事案件受理移交法院后、庭审前进行的。民事案件的预审活动主要包括庭审程序事项的审前裁定、审前调解、证据交换、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第一审民商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暂行规定》。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暂行规定》中对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定义:“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书的审查和受理、送达、管辖权的确定、保全、先予执行、调解、证据的提交、调取和交换内容。”
回首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国民事案件的办理从最初的“诉讼活动集中在庭中”,逐渐发展为立审分离、开庭前做一些准备工作,进而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准备程序的具体形式,使我国民事司法的开庭前工作由依附于庭审程序的“审前准备程序”,逐步发展到当前广泛使用的“审前程序”,并日益成为庭审程序之外的,能够终结大量诉讼案件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程序中完全可以实现的案件信息收集、提交及固定证据、锁定争议焦点、确认是否申请鉴定、选择终结争议的方式(和解或者判决)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极有可能让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发生改变,而且有些审理工作在经过审前准备程序后,当事人根据自身的证据优劣可以预期裁判结果,在此基础上稍加努力就会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因此,如果审前程序能够得到合理应用,充分发挥其程序价值,就能在开庭前解决大量的诉讼纠纷,减轻员额法官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
司法改革对法院的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审判活动是否可以随之分类?要素式审判的优势在于对审判权的运行进行节点化管理,将审判工作科学地分为事务性工作和决策性工作,以庭前会议结束为管理节点,把审判流程进行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划分,目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明晰人民法院的“审前程序”思维,通过规范细化庭审程序的具体流程事项来实现庭审程序简化、审判效率提高的目的。在审前程序中,司法辅助人员作为办理案件的主体,将审判的事务性工作以审判要素表格的形式完成,在审查提取案件要素、交换好证据后,再对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倾力调解,争取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化解争议纠纷。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案件在庭审前的繁简分流及纠纷化解,更好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效地解决了未入额辅助人员不能开庭办案的尴尬问题,缓解了法官纠缠于事务性工作的压力,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在得以充分准备的庭审程序中开展工作,精准作出裁判。
智慧审判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革相融合为切入点,用信息化方式服务审判工作,实现全程在线办案、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化服务。①参见《首席大法官权威解读智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专题发言《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载搜狐网2017年6月9日,https://www.sohu.com/a/147386827_162758。具体说来,智慧审判就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司法制度改革相结合,对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进行有效服务,为审判工作添加信息化的基因,为当事人诉讼和承办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的智慧服务,进一步提高数据主动推荐服务能力。通过加强司法大数据分析,为司法决策提供高质量、有价值的参考,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以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智慧法院的长远发展离不开人和技术两个因素。首先从人的因素分析,由于我国的文理分科教育模式,以法学专业为主的法官队伍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信息化基础教育。按照软件的基本要求,人类必须将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手段通过计算机能够理解的方式告诉计算机,使得计算机能够根据人的指令一步一步去工作。司法实践中,年龄偏大的法官不能熟练使用办案软件甚至视为负担,如何认可、接受抽象复杂的信息化系统,如何尽可能降低审判系统操作门槛,实现更为简单易用、“界面友好”的系统,更为流畅的“人机对话”,都需要以更和谐的方式予以解决。其次是从技术因素分析,人工智能本身存在的技术瓶颈自不必说,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如何运用到审判当中去,如何实现新科技与司法改革的内在需要相融合,深入分析、深度遵循司法规律,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中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手段和方法。信息技术面对传统审判中冗长复杂的庭审笔录,难以像人脑一样识别并总结提炼出较完整有序的案件事实,在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作为不大。
近年来,在推动人工智能、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下,各地法院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实践的智慧法院建设案例屡见不鲜,但实际应用成果却差强人意。如,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深度不足,尚不能为司法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服务;②参见马靖云:《智慧司法的难题与破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人工智能尚且不能辅助承办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仅适用于那些可以要素化审理的特定类型的案件。①参见王猛:《智能化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5期。因此以案件类型化、要素清单化、审判流程节点化为内容的要素式审判,便成为运用人工智能辅助解决司法难题的关键纽带。
“要素式审判+庭审录音录像公开”是公开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有效方法之一。②参见丁德宏、沈烨 :《要素式审判方法在庭审记录改革中的运用》,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29日,第3版。实践中,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与青岛东软公司合作在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基础上,运用OCR图像识别、NLP自然语言处理等信息技术,研发了能够应用到当前基层法官办案实践中且操作性很强的要素审判智审系统,2019年6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19SR0823879)。
该要素审判智审系统的功能,分为内、外两部分。外网部分用以实现当事人立案材料要素的获取,当事人可以通过访问要素审判智审系统外网网页,在线填写立案信息要素表,完成直接上传或扫描上传起诉状、初始证据等立案材料以及为当事人提供阅卷服务等。对内,依托于全国法院专网设置服务器,与现有办案系统数据中心相连接,实现法官在内网进行诉讼材料查阅、立案审核等操作,以及类案要素的分析整理、归纳提取,庭前会议笔录、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模板的生成功能。根据办案流程设计系统流程,实现系统操作与办案环节完全同步。
该要素审判智审系统又可分为四个阶段服务审判流程。立案阶段,原告当事人可以在要素审判智审系统的外网功能区扫描、上传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填写要素审判表格,完成外网立案。系统能够实现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的读取。原告立案数据经内外网数据摆渡,进入内网办案平台。庭前会议阶段,被告在外网立案界面填写案件要素表,系统可自动生成本案的庭前会议笔录模板。法官助理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形成庭前会议笔录。庭审阶段,系统可自动生成该案的庭审笔录模板,后经庭审进一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板内容进行修订从而形成庭审笔录。裁判文书撰写阶段,系统根据庭审笔录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自动生成包含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证据清单在内的法律文书,法官只需要专注剩余“本院认为”部分的撰写。③参见胡发胜:《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载《山东人大工作》2015年第11期。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频发的转型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有效应对方案之一。作为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源头治理包含着“枫桥经验”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与发展,它能够减少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从而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对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在现有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诉源治理的防线主要有三条:一是人民调解;二是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三是司法。各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普遍做法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将矛盾纠纷在起诉前委托调解组织化解,减少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从而达到源头治理之目的。
各地法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尽如人意,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层矛盾化解欠缺“法律要素”支撑。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多,而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但人民调解手段基本是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权利妥协,对实体权利的依法认定、平等保护缺少过程支撑。实践中也发现人民调解结案的卷宗重结果轻过程,对调解协议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认定,不能达到卷宗支持文书的基本要求,证据材料、调解笔录极其简单。由此可见,化解纠纷的手段简单化与化解纠纷内容的复杂化不对等、不相适应。二是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依法高效调解化解矛盾是对基层调解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基层调解人员虽然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但法律素养、文化水平不高,对普通民间纠纷之外的专业性较强或法律事实相对抽象的案件,显得调解能力捉襟见肘,缺乏必要的、操作性强的实体及程序指引。三是诉调对接缺少有效抓手。诉调对接,应兼顾调解成功与否的积极作用。调解成功的,减少了诉讼的立案;调解不成的,应当用好调解过程中已取得的劳动成果。目前的现状是人民法院在实现如何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方面,缺乏务实有效的操作规程。
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要解决好非诉讼方式中合法性调解的指导问题,对梯度性多元解纷过程中各梯度中提取的纠纷要素(或法律要素)予以统一固定、成果共享,防止前后解纷标准不同、重复劳动或者无效劳动。①参见胡发胜:《要素模式引领审判权运行改革研究》,载《山东人大工作》2015年第11期。为提升基层组织的调解能力,可以将要素审判方法向诉前调解延伸,要求人民调解员按照法官助理模式,总结审核纠纷涉及的事实要素,对纠纷双方的争议请求、权利依据、事实证据、分歧焦点予以及时固定,以此为基础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达成协议。调解成功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具体、重要证据明确并记录收集在卷,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排他性依据充分。对于调解不成的,将诉前调解过程中已经固定下来的案件要素(事实)记录清楚,可作为下一步诉讼立案后审理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防止无效劳动、重复劳动,实现案件诉前调解与诉讼审判两个过程的信息资源共享。如此,树立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的“大程序”理念,改变传统的“发生纠纷即立案审判”的孤立程序观念,改为三级程序观念:逐级递进的诉前调解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诉前调解程序,突出诉前“过滤”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审前程序,发挥法官助理办理事务性工作和调解的作用;庭审程序,主审法官进行要素式庭审,实现精准高效审判。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中要素清单的应用,推动当事人诉前和解,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从而减少诉讼增量,增强案件处理的效果。三级程序前后呼应、分层递进、梯次衔接,能在前一个程序终结诉讼的,尽量不进入下一程序,使得司法活动的“性价比”不断提高。
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准确查明事实”尤显重要。第一,从“准确查明事实”的任务要求分析,个案的工作量主要在一审。从程序设计看,我国司法系统的审级结构中一审在前、二审、再审在后的先后顺序,使得一审阶段成为工作量最大、司法工作开展得最完全的阶段。①参见靳栋:《结构与功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研究》, 载《政法学刊》2022年第2期。第二,“查明事实”不是一个简单的终极的概念,而是具体细化到几类工作任务的。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看,审判人员在一审阶段一般需要实现将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从生活化的语言向法律语言的转换,包括对案件事实关键信息的筛选与提取、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总结,这恰恰体现了办案人员的经验积累、沟通能力;再就是收集当事人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认定,进而归纳判断相关的事实;对必要证据缺失的,还需要适时正确地推进司法鉴定、依职权取证,确定案件办理的进程和方向;准确适用个案的证据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三,从案件事实的性质看,民事司法查明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这就需要法官在相同证据下认定事实的标准统一,否则将可能出现事实认定方面的类案不同判。这就要求法官对某一类案件的事实审查程序、要素审查标准尽量统一。
审理案件的两大任务是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后者以前者为基础。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和法官水平的提高,法官队伍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越来越强,加之由院庭长把关,专业法官会议、上级法院的指导,所以,越来越多的裁判错误出自事实认定不当。以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发改案件的数据来看,2021年度共发改民事案件1586件,其中因事实认定有误导致的发改案件就占到了约55%。而2021年度再审改判的43件民事案件中,因“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发生变化被改判”18件,因“事实认定或证据认定有误被改判”6件,两项合计占比55%。如何在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审限管理不断规范的当下快速高效、有章可循地认定好一审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改革定位的首要任务。
要素式审判方法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要素式审判中的“要素”就是指涉诉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即基本的事实细节。对某一案件审判要素进行提炼的过程就是将当事人所陈述自认的案件事实进行有效信息提取、无用信息剔除及确定案件类型的过程。按照演绎推理方法的工作原理,就是运用好“大前提-小前提-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定化结论”这一推理逻辑,将案件事实要素的提取与法律规范要件的确定相结合,达到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要件的有效匹配,并最终得出符合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裁判结果。要素式审判的设计理念就是以厘清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出发点,将当事人主张的带有主观性的陈述提炼总结为法律事实,将与涉诉法律关系无关的、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予以剔除,从而最终达到固定法律事实,为审判人员提供准确的裁判“小前提”的目的。
具体说来,要素式审判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要素式审判细化了案件事实的具体组成,让法官有的放矢地认定好每一个必要的 “小事实”——要素,从而思路清晰地综合认定整个案件事实,统一了法官审查事实的思维。其次,要素表格的庭前或审前填写,积极地发挥了当事人的主体作用,其在不受开庭规则约束下,详细具体、深思熟虑、归纳总结并自主描述事实要素,提高了当事人对要素表述的规范性、确定性。再次,要素式审判充分扩大了个案普法的功能,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了具体案件的要素构成,更加细致地明确了个案中己方胜败的节点,有利于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践证明,要素式审判按照社会化分工原理,对人员、案件等要素进行科学配置,优化审判工作方法,对办案流程进行“再造”,调动了各诉讼主体司法参与度,提高了审判效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延伸要素式审判功能,与案件类型化审判、审前程序、智慧法院、诉源治理等工作密切结合,遵循司法规律,契合时代发展,顺应了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人民法院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