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梦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市 200042)
国际关系中的制裁实践由来已久,制裁通常被视为国家推行对外政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制裁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贸易、金融、能源、航运等限制措施,对特定国家及其国民施加惩罚或者迫使其做出改变。在高度依存的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非对称性依赖是制裁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作为最常见的制裁方式,经济制裁需要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依托,因而经济制裁往往成为经济强国的特权。美国早在建国之初就实施过经济制裁,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获得经济霸权地位后,才成为经济制裁的主要玩家[1]。在国际法上,经济制裁又存在多边经济制裁和单边经济制裁之分。前者特指联合国安理会在发生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 条和第41 条实施的除武力以外的制裁;后者主要指一个或多个国家自发实施的制裁。单边经济制裁最主要的特征在于缺乏国际法授权,因而又被称为自主制裁[2]。尽管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实施的经济制裁数量也相当可观,但单边经济制裁依然是使用最广泛的制裁方式。实践表明,对一个国家实施全面制裁不可避免地会波及无辜民众,引发人道主义灾难,如20世纪末联合国对伊拉克实施的全面经济制裁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3]。为尽可能地避免制裁带来的次生灾害,提高制裁的有效性、降低制裁的成本,单边经济制裁经历了从全面制裁到定向制裁的演进过程,仅针对负责的领导人、特定精英人士或经济部门、组织等主体实施更精准化的制裁,从而使单边经济制裁获得了“聪明制裁”的定位。
作为承载着国际社会多元价值理念的重要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中有关发展、环境等有利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经常受到单边经济制裁的消极影响,很多大规模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已经对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造成了严重冲击。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单边经济制裁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影响的基础上,探讨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单边经济制裁例外情形的可能路径,进而提出推动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协调的对策建议。
可持续发展原则最初用于解决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动,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其他社会发展领域不断扩展,逐步成为一个复杂和庞大的体系。1972 年,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首次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必须被理解为相互兼容、相辅相成的目标[4]。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的第35/56号决议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确认,即必须平衡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5]。1987年发表的《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6]。随后,可持续发展被确立为国际社会的根本目标,其内涵也不断丰富。2015 年,联合国大会第70 届会议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涉及贫困、不平等、气候变化、和平安全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为全人类谋求更美好、更可持续的未来。时至今日,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理念[7],从初期主要适用于河流、海洋、水资源、生物多样性和跨界资源等国际环境法相关的领域,逐渐扩展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人权法等其他国际法领域[8]。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国家应在承担代际责任的基础上平衡环境保护与发展[9]。各国不得以牺牲环境、人权等当代国际社会多元价值的方式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和人权的保护也要避免对经济社会正常发展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和阻碍。
尽管存在一定的分歧与争议,但可持续发展原则大致可以由人权、发展与环境三个方面的价值构成。其中,人权价值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个体层面应致力于提升人权水平,发展价值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家或社会层面应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而环境价值则意味着需要在全人类层面对共同利益予以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包括三个相互交织、辩证统一的要素,即人权的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发展[10]。因此,在个体、国家或社会、全人类三个不同层面,可持续发展原则内在地具备不同的价值追求。
在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上,人权是发展的终极目的,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成果难以被称为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同,人权也是一个不断动态演进的概念。法国学者卡雷尔·瓦萨克从历史的维度提出了“人权代际说”[11],在一定程度上概括出人权概念的迭代历程。根据人权代际说,人权经历了一个社会化的过程,第一代人权主要指生命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等,第二代人权则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纳入。实现人的自由、保障人的尊严是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发展也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唯一途径,且在发展过程中要确保发展成果能够为大多数人公平共享。唯有如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可持续的繁荣与发展[12]。只有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保障。本质上,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许多具体要求都体现出对人权价值的追求。例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3],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强调了消除贫困、饥饿等人类基本权利。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核心要义是代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从人权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当代人必须充分顾及后代人基本的生存权,从根本上反映出人权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地位。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强调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发展是解决大多数经济社会问题的前提,一个国家和社会只有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才有可能创造出解决其他问题的客观基础。发展不仅是指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更是指社会政治、文化、科技等全方位的发展。经济发展不仅是每个国家关心的根本问题,而且也一直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全球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南北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贫困、难民危机等问题依旧突出,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需要依靠经济的发展。
当前,全球发展进程正在遭受严重冲击,人类发展指数30 年来首次下降,不仅很多发展中国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重新陷入贫困和混乱,而且一些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发展困境①。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核心要素,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发展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予以明确的承认。环境保护不应凌驾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正当权利之上,发展中国家有发展的权利,全球环境治理在平衡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中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特殊待遇[14]。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目标8也强调了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强调“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因此,不论从何种角度,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中心思想都是发展。
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已经不再局限于环境保护,但环境始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构成要素。从全人类共同利益角度看,环境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同时,环境问题也不可能凭借单个国家或少数国家的努力得以有效解决,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共同应对。在个体人权保护层面,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已经被广泛接受。不仅良好的自然环境已成为人们健康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环境权也被认为是实现财产权、劳动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15]。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观点,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例如,我国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层面,以破坏环境的方式取得的发展成果都是不可持续的。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对环境问题做出回应。在马克思、恩格斯[16]看来,人归根结底是自然存在物,没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人也无法继续存在。人虽然具有一定的改造客观事物的能力,但人的这种能力只有在物质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这充分揭示出,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环境要素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边经济制裁虽然曾被视为“聪明制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制裁成本,提高制裁有效性,避免对无辜者、第三国造成连带损害。但既有实践充分表明,单边经济制裁会不可避免地加剧人权危机、发展危机和环境危机,对可持续发展原则造成严重冲击。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已经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背景下,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的不兼容性与日俱增。越来越多人认为,单边经济制裁应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过程中应将人权、发展和环境等价值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更有观点主张,停止单边经济制裁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至关重要[17]。
1.人权的维度
仅对特定主体施加措施的单边经济制裁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人道主义灾难。实践表明,单边经济制裁对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进一步扩大。
单边经济制裁直接对特定主体采取惩罚措施,可能会使个体的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单边经济制裁动辄对个人或企业施加处罚,剥夺其自由、财产及受到公平对待的权利,严重违背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的现代法治原则。在此次俄乌冲突的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对俄罗斯实施了前所未有的制裁,多项措施涉及冻结甚至是粗暴没收俄罗斯公民、企业的资产。例如,美国拜登政府正在寻求“建立一个包括财政部和司法部在内的新的、简化的行政程序,以没收受制裁的俄罗斯寡头在美国拥有的、与特定非法行为有关联的财产”[18]。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的规定,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人的财产都不得被任意剥夺。这种以简单行政命令对他国公民和企业实施制裁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19],即个体拥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单边经济制裁的广泛使用不可避免地造成贫困、饥饿、公共卫生危机等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和欧盟针对伊朗核问题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对伊朗依赖进口的原材料或成品药品的可获得性产生了严重阻碍,使其26种药物中13种药物的市场供应量显著减少[20]。2022 年3 月26 日,在全世界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加重的情况下,美国财政部仍然进一步加大对伊朗制裁的力度。此举不仅无益于伊朗国内的抗疫行动,而且也给全球抗击疫情的努力蒙上阴影。在此次俄乌冲突发生后,俄罗斯遭受了来自美国等一些国家全方位的制裁,其国内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严重,对俄罗斯国内民众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困扰,并且进一步放大了引发全球性人道主义灾难的可能性。
2.发展的维度
单边经济制裁是一种强制性经济措施,可以改变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政策,或者至少表达了对目标国家政策的意见。单边经济制裁作为一种胁迫性外交政策的工具,主要通过限制经济关系对目标国家施加压力[21]。单边经济制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将被制裁国踢出国际经济体系的效果,而且也会在整个国际社会范围产生溢出效应,进而威胁到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作为指导21世纪人类的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缘起于环境保护但又大大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其本身是一个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思考,回答的是人类走向何方的战略性问题[22]。不论是从受制裁国还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看,超出必要限度的单边经济制裁都严重缺乏正当性与合法性。俄罗斯总统普京曾强调:“西方对俄罗斯的制裁损害了那些实施制裁的国家的经济,并引发了一场全球危机。”[23]目前来看,单边经济制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边经济制裁使被制裁国陷入严重的经济社会发展困境。在国际社会中,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1986年12 月4 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因此,享有平等的发展权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更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国家都有参与发展并且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这集中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24]。然而,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等目的,单边经济制裁正在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打压敌对国家和进行意识形态斗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等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数量迅速增加[25],仅美国财政部实施的制裁就涉及27 个国家或地区以及约6 300 个个人和实体[26]。这些大量以没收财产、旅行禁令、金融和商品限制、提高关税、封锁资金或货物为表现形式的单边经济制裁,对被制裁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削弱了这些国家对国际经济发展的贡献。例如,在美国对古巴实施制裁封锁升级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下,古巴国内生产总值2020 年大幅收缩,出现了三十年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2)单边经济制裁产生的溢出效应使全球范围内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努力受到影响。全球化时代,各国的经济社会之间存在普遍而密切的联系,构成了一个更广泛的世界市场,这拓宽了单边经济制裁影响扩散到全球经济的渠道。因此,21 世纪的全球化增加了对高度一体化的大型经济体实施制裁的经济成本[27]。在俄乌冲突发生后,俄罗斯受到了全面制裁,因其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和石油、粮食等主要商品出口国的国际地位,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全球影响无疑会被放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22年2月22日至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对俄罗斯实施了7 000 多项单边经济制裁措施,涉及入境、外交、航行、贸易、投资、金融、技术、文化等方面[28],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尽管单边经济制裁的对象仅限于俄罗斯,但制裁产生的影响已经波及全球[29],甚至可能终结过去三十年持续进行的全球化进程[30]。
(3)单边经济制裁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如果不改变当前单边经济制裁不断增多的趋势,很多国家都将无法如期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这将是国际社会在实现全人类有尊严和体面生活方面的巨大失败[31]。对此,各国有必要重新思考将制裁作为对全球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强大政策工具的恰当性。
3.环境的维度
尽管单边经济制裁不直接以损害生态环境为目标,但不可否认其会对被制裁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间接影响,进而波及其他国家。在很多情况下,单边经济制裁对生态环境的间接影响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才会充分显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社会对单边经济制裁所带来环境影响的忽视。从根本上看,单边经济制裁往往是导致被制裁国采取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的主要原因,其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由多重因素共同叠加形成。
从被制裁国的角度看,在单边经济制裁影响下,被制裁国将采取优先确保本国生存的政策目标。这种做法将不可避免地降低本国国内的环境保护标准。因为在遭受单边经济制裁而陷入孤立的状态下,国家有义务优先考虑其公民基本生存需要,从而可能通过增加国内能源生产或实施不可持续的农业实践的方式,保护公民免受经济制裁的不利影响[32]。例如,在受到美国严厉制裁后,伊朗为提高农业产量和确保粮食安全,加快了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此举导致地下水位迅速下降,伊朗超过70%的地下水资源已被浪费,加剧了过度放牧、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又如,伊朗为确保能源供应而大量进行炼油活动,但其仅依靠国内技术难以达到相关环境标准。伊朗国产汽油的污染物含量是进口燃料的10 倍,国产柴油的含硫量是国际标准的800倍[33]。对伊朗的制裁势必加剧大气污染的程度,使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越来越严重。在2021 年举行的第26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伊朗环境部部长阿里·萨拉杰赫指出:“单方面实施的非法制裁,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新威胁,将会导致全球变暖。”[34]
从制裁实施国和其他国家的角度看,单边经济制裁也会对制裁实施国产生反作用。由于欧盟对俄罗斯能源存在深度依赖,此次欧盟对俄罗斯能源实施的进口禁令直接导致了欧洲能源危机。欧洲国家转而回归使用污染更严重的煤炭等化石燃料,许多欧洲国家都计划延缓淘汰煤电的进程。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对俄罗斯的制裁推高了能源价格,明显提高了其他国家的能源成本,很多国家与企业将被迫转向使用更廉价的煤炭,而此举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不仅如此,对俄罗斯的制裁也导致很多用于制造新能源设备的矿产资源价格上升,从而对全球能源的绿色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造成阻碍。
1.单边经济制裁的范围宽泛化
从单边经济制裁的范围看,存在“全面”的单边经济制裁与“定向”的单边经济制裁的区别,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在于定向单边经济制裁仅对特定的领域或主体实施制裁。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大国战略竞争的加剧,定向单边经济制裁在逐渐走向宽泛化。这是造成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冲突愈发严重的重要原因。作为历来实施经济制裁最多的国家,美国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突出反映了单边经济制裁宽泛化的趋势。美国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10 月,美国制裁名单中的受制裁对象数量从2000 年的912 个增长到目前的9 421 个,净增长933%[35]。从单边经济制裁具体涉及的领域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的经济制裁规模空前,相关制裁措施覆盖范围广、实施烈度强、涉及主体多[36],已经远远超出此前所谓“全面”经济制裁的范围。在贸易领域,七国集团成员一致同意取消俄罗斯的最惠国待遇[37],对来自俄罗斯的几乎所有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作用相当于将俄罗斯从世界贸易组织除名。在金融领域,美国决定限制俄罗斯的主权债务[38],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对俄罗斯银行采取了限制访问SWIFT 的制裁[39]。此外,美国等西方国家还采取了贸易限制、投资限制等全方位的制裁措施。从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主体看,参与制裁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呈现出宽泛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约有40 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对俄制裁。实际上,过于宽泛化的单边经济制裁产生了比此前“全面”经济制裁还要严重的危害,难以避免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发生冲突。
2.单边经济制裁的动机过度政治化
对实施制裁的国家而言,做出相关制裁决定的背后必然包含一系列的政治考量。但如果将制裁过度政治化,从大国战略竞争、地缘政治、制度差异、意识形态等考虑出发实施制裁,就会使单边经济制裁彻底丧失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使单边经济制裁沦为一种随意损害他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牺牲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工具。
俄乌冲突发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虽然表现出了较高的协同性,但也暴露出过度政治化的问题。这种过度政治化的单边经济制裁主要有几个特点。其一,将单边经济制裁作为单纯的施压或惩罚工具,而忽视其在谈判中的议价作用。如果制裁发起方能够明确制裁升级、降级和解除的条件,制裁就可以对被制裁方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促进被制裁方改变行为或政策[1]。然而,美国在对俄罗斯实施的制裁中,严重缺乏制裁降级、撤销的制度性安排,更多的是将单边经济制裁当作惩罚与施压的手段。其二,单边经济制裁的手段和措施过于严格,不惜采取颠覆现有国际秩序和牺牲自身核心利益的制裁方式。美欧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开启了国际货币信用体系的政治化时代,使美元及其资产的信用保障只能存在于美国的盟国或与美国政治友好的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可能成为美元体系武器化的目标[40]。这无疑将严重动摇世界各国对美元体系的信任,冲击现有国际金融秩序。其三,纵容单边经济制裁的影响扩大化。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对俄罗斯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同时,也默许和鼓励相关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跟进制裁。大量跨国公司纷纷退出俄罗斯市场,众多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的组织也纷纷加入抵制俄罗斯的行列,政治化的意味明显,这进一步扩大了单边经济制裁的破坏范围。正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所强调的:“在全球化深入发展、人类命运紧密相连的今天,实施全方位、无差别的制裁无异于将世界经济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引发全球经贸、金融、能源、粮食、产业链供应链等领域严重危机,危及国际社会数十年的发展成果,让各国民众付出沉重代价。”[41]
3.国际法规则体系的严重碎片化
国际法的碎片化或不成体系是一种普遍现象,指各种规范和制度之间缺乏结构性联系而相互冲突、彼此矛盾的状态[42-43]。国际法规则体系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调整不同领域的规则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体系,不同领域的规则体系之间缺乏协调和联系,整体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内部呈现出一种条块分割的客观结构。国际法规则体系的碎片化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短时间难以彻底消除。这种碎片化的趋势对国际法的整体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导致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系失去整体性和完整性[44]。
国际法规则体系的严重碎片化是导致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发生冲突的重要原因。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平等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相互平等的主权国家共同构成国际社会的主体部分,所有主权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国际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平权社会,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威或世界政府[43],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机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国家在国际法规则形成、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选择不同的方式和策略极力塑造对己有利的规则,忽视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协调。此外,国际法往往以特定议题为导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原先相互独立的议题逐渐走向交叉融合,会使原有国际法规则发生冲突。对单边经济制裁而言,其合法性的判断依据主要来自条约和立法管辖、不干涉原则的习惯法等[26],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仅是国际经贸、国际环境等特定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远没有上升到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不能为单边经济制裁行为设定行之有效的法律限度与边界。纵观可持续发展原则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单边经济制裁都不是预期适用的对象,没有涉及任何与单边经济制裁有关的内容。可见,在支配单边经济制裁的国际法规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缺乏协调的碎片化状态下,单边经济制裁的实施国无须受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限制,因而也无须考虑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不利影响。
从被制裁国个体和国际社会整体看,当前范围宽泛化和动机过度政治化的单边经济制裁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其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从国际法规则体系的角度看,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冲突源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唯有通过不断整合协调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单边经济制裁与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向协调。
根本上说,过于宽泛和政治化的单边经济制裁是不可持续的。随着制裁数量的增多和复杂程度的加深,相应管理、维持和执行制裁所需要的成本也会增加,这对实施制裁的国家而言是一种沉重的负担,[1]会对该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的反作用。例如,制裁国的国内物价可能会因为限制进口的制裁措施而抬高,相关产品也可能因为出口管制而丧失国际市场份额。
不仅如此,维持过于宽泛和政治化的单边经济制裁也会使制裁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贬损,这种单边经济制裁将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应当融入单边经济制裁的全过程,并确立相对优先性的地位。从单边经济制裁的目标看,当前过度政治化的单边经济制裁其最大特征是目标设定的混乱,且不同的目标可能面临着冲突和相互掣肘的问题。无论如何,在进行任何单边经济制裁的决策考虑时,都应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优先性。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单边经济制裁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际社会追求的根本目标。正如在人权与贸易的关系方面,如果人权法与贸易法要实现其目的,人权法的精神就必须主导贸易法的发展[45]。该观点同样可以适用于可持续发展与单边经济制裁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一种高于单边经济制裁诸多目标的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不应成为单边经济制裁的损害对象,而应成为其追求或至少是充分顾及的目标。
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内涵要素,人权要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联合国曾经专门在报告中强调弱势群体容易直接受制裁影响而陷入危机[46]。为此,联合国在后续主导的制裁中已经将人权或人道主义作为一种例外,不仅允许外界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进入被制裁国,而且允许开展满足人道主义需要的贸易活动和金融活动[3]。
美国、欧盟等在对外实施单边经济制裁时,也会设置相关豁免条款。在此次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中,豁免了俄罗斯农业生产相关产品,包括人类食品、动物食品、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添加剂和补充剂、粮食作物种子、化肥以及用于生产食用动物的繁殖材料等。在此前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制裁中,虽然对伊朗的石油出口施加了限制,但同时也允许伊朗维持部分石油出口,并且要求伊朗石油收入只能用于人道主义商品或其他非制裁商品的贸易。因此,不论是联合国主导下的多边经济制裁还是美欧等发起的单边经济制裁,人道主义都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例外情形。从更广泛的背景看,出于人道主义或人权保护的制裁豁免,实际上也构成一种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顾及。目前,全球发展赤字和环境赤字愈发严峻,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中的发展要素、环境要素等列入单边经济制裁的例外情形,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单边经济制裁是否阻碍了可持续发展,而是这种阻碍是否超出了一定限度。因此,在实施单边经济制裁时,应避免破坏或阻碍被制裁国维持最基本的可持续发展,这既应包括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进行的豁免,也应包括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原因进行的豁免。
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但其在约束性方面仍然存在不足,这主要是由可持续发展原则本身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表现形式所决定的。
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地位看,其远未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王铁崖[47]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而是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在国际法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的规范,体现了国际社会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角度看,不论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都对国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更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国际法的行为体和国际法律事务的约束力[48]。任何国际法主体做出的违反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没有真正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前,无法直接对国家层面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行为产生约束。
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表现形式看,其较多地被诸如联合国《21 世纪议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软法性文件载明,而较少得到以条约为代表的硬法的确认,且主要集中于环境领域②。软法产生的根源在于新事物的出现和硬法制定的滞后[49],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对主权国家的约束性较小。在环境领域外,主要以软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不能对国家产生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国家在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过程中无须承担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义务。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可持续发展原则不能对国家实施单边经济制裁的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效果,必须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更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非环境条约中,以“软法硬化”的方式,循序渐进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发展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50]。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正在受到日益严峻的威胁和挑战。中国既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的单边经济制裁,也客观上需要对外合理运用单边经济制裁维护自身权益。从效果上看,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并不能直接产生规制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单边经济制裁的软效果。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中国批判和反对他国实施的单边经济制裁提供了道义和法律上的制高点,有助于缓解中国可能遭受的单边经济制裁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可持续发展原则也为单边经济制裁设定了价值目标和规范依据,有助于促进各国将单边经济制裁的实践维持在合理限度内,避免单边经济制裁被滥用而失控,破坏国际秩序的和平与稳定。习近平总书记[51]强调:“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这从根本上要求中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合理运用单边经济制裁。中国在对外制裁和反制外国制裁的过程中,应积极探索通过涉外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种方式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考量范围,凸显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坚决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滥施单边经济制裁的行为划清界限,真正体现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注释:
①联合国《2021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共有1.19亿至1.24亿人重新回到极端贫困状态,饥饿人口大幅增加。一些国家内部和国家间已存在的不平等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断加剧。
②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2 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能源宪章条约》、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