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小洛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旅行成为了她生命的终结。面对之前投保的意外保单,小洛究竟是死于意外还是自杀成为了能否理赔的关键。面对已成白骨的尸体,法医能否帮她说出死亡真相?
在32 岁生日之前,女孩小洛选定了某著名的5A 级景区旅游,作为给自己的生日礼物。她向旅行社交纳了旅费,参加了一个三日游的团。尽管独自一人参团,但小洛对于这样的旅行早已熟稔在心。
到达景区后,小洛如往常一样给家人报了平安。然而,第二天,小洛的家人没有等来小洛的消息,小洛就此人间蒸发。旅行社报警,警方开始搜寻失踪的小洛。第三天,小洛的家人等来了坏消息,警方告知他们,小洛坠亡于山崖下。小洛被发现时,倒伏在山崖下的一个石台上,上下落差约为14 米。
之后,风景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尸检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小洛系颅脑重度损伤而亡。”风景区公安局刑警支队还出具了小洛系自杀身亡的“证明”。
这让小洛的家人无法接受。在家人眼里,小洛性格开朗,生活顺遂,她没有自杀的动机。而且在此次旅行之前,小洛也表现得一切正常,家人都认为小洛是意外失足坠崖。加之小洛生前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而公安机关的这一纸自杀证明,无疑让保险理赔打了水漂。
于是,小洛的家人进行了申诉,风景区公安局撤销了小洛系自杀身亡的“证明”,但维持小洛尸体检验报告“系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的意见。几个月后,省公安厅出具了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小洛系跳崖高坠死亡。”
一句跳崖高坠的结论,又将小洛的死亡原因归为了自杀,小洛的家人依然对这个死亡结论不能信服。经过一番奔走申诉,最终地方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抗诉。
案件中,小洛的死因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但此时距离小洛的去世已经过去了2 年。为了弄清小洛的死因,检察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法医来揭开谜底。
由于当时小洛死于数千米高的山崖,碍于现实条件所限,小洛的尸体无法直接运下山,只能就地掩埋在山崖下。当法医打开这座简易的坟包,小洛的遗体早已白骨化。
法医对小洛的骨骼进行了鉴定,发现她左侧第2、4、5、6、7、8 肋骨骨折,伴有骨荫;右侧第3 肋骨于右腋中线处骨折,骨折端伴有骨荫。其余颅骨,脊柱,胸骨,上、下肢骨,左、右跟骨均未检见骨折。再结合原尸检所见及送检照片反映,小洛面部左侧见大片状皮肤擦挫伤伴局部肿胀,未见挫裂创形成,其他部位未见损伤。
“如果直接跳崖,往往是双脚先着地,下肢骨和跟骨容易骨折。”法医据上述体表损伤形态、骨质损伤分布及程度,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小洛的致伤方式不符合从高处经历10 余米坠落空间后直接着地的坠落方式,而符合坠落过程中沿山体下滑或翻滚的坠落方式。故难以认定现场石阶转弯处石栏外突出的半圆形石块处为小洛的坠落点,但不排除从该石栏近前空地坠落的可能。
综上所述,小洛的死亡方式不排除意外高坠可能。法院采纳了这个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病理学研究室主任法医师张建华表示,一般而言,在涉及死亡的法医鉴定意见中,应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机制,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鉴定意见(尤其是前二者)。这样才能阐明死亡事件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死亡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死亡方式往往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死者,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施加导致死亡为他杀;暴力是自己所施加导致自己身亡为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
在死亡方式清楚或者经过调查可以查明时,死亡方式就不是法医鉴定急需解决的问题,故在鉴定意见中往往不再涉及。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尸体检验主要是弄清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于是法医鉴定的重点就在死亡原因和致伤方式等方面。
在死亡方式不明或存在争议时,法医鉴定仅给出死亡原因就难以妥善处理、解决案件。在死亡方式是鉴定的焦点问题时,法医就会通过全面尸体检验、致伤方式推断并结合现场勘查,以重新构建事件或案件经过,这对于判定死亡方式有重要价值,死亡方式往往需要结合案件调查情况由办案机关综合判定。
死亡原因鉴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发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尽早向警方报警。常见的非正常死亡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他杀、自杀等。
其次,当死者家属对于死因、死亡方式存疑时,应当尽可能保全有关鉴定资料,如病史材料、影像资料、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并及时向案件管辖公检法等机关提出鉴定委托申请,选择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尸体解剖至今依然是死亡原因鉴定的金标准。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当事人对死因有异议时,建议尽早开展尸体解剖检验,避免因为未行尸体解剖检验而丧失鉴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