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分析

2023-01-05 00:33宋世坤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17期
关键词:流转税调节作用税制

□文/ 宋世坤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咸宁)

[提要] 税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据很重要的位置,科学的税收调节更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各种公平问题,制度的滞后越来越无法保证公平分配,其中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很大。所以,加强对税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对策,以供参考。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渐加大,税收作为国家分配活动,对生产、流通等各个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税收分配运行中涉及纳税人利益分配问题,所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是其本质所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问题

(一)税收收入超速增加拉大收入差距。从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长,无论是居民收入还是政府入库税收(不包含关税等)都是呈上涨趋势。但从整体情况看,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还是落后于税收增长速度。我国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大部分都是因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收入提升造成的。而这部分税种都是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弱化的间接税,所以即便是税收收入增多也并未使收入分配情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国民收入稳定的条件下,当政府获取的多,那居民收入就会变少。从某种程度看,已有的税收机制对公平分配的调节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反而增加了分配的不公平性。

(二)现有税制结构削弱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比较突出,所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也是很受限的;流转税实质上是提高效率的,它调控经济的根本目的使促使资源的科学配置。我国现在实施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核心的税制结构。税收收入大部分源自于增值税等一些流转税。比如,“十五”期间,流转税所得税收入占整体收入的7%左右,占GDP 比例不足1%,份额很小。但现在税收收入中调节作用弱的流转税占比超过60%,而收入调节作用相对强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占比不足15%,这样就加大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累退性,且流转税极易转嫁,比重大,所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也会变大,就会逆向调节收入分配。

(三)具体税种设计存在缺陷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被弱化。第一,流转税。现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除消费税通过调节消费品价格来控制高消费收入外,流转税在首次分配中的中性作用不可忽视,其不具备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工具作用。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但我国消费税在此方面的职能存在缺失。因消费税只是增值税配套税种,所以征收范围比较小,无法对高消费、高收入进行调节。尽管经过多次调节,依然还有很多奢侈消费品未被纳入征税范围内,比如说高档居住区等,使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进行收入调控、促进公平分配的主要税种,它利用累进税、法定免税能够将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作用凸显出来,在我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无法将其应用的作用体现出来。首先,个人所得税税基很窄,这就让再分配功能变得很有限。其次,我国实施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无法将公平税负、科学负担的原则体现出来,更无法对高收入进行科学调节。最后,税率结构不科学。最明显的就是工薪薪资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能够重税,对于资本财产所得实施比例税率,反倒会减轻税负。这一税率结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无法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第三,财产税。财产税主要是补充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现在的财产税制并不健全,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已有的房产税只可向经营性、出租性房产进行征税,对自住房无法征税。该做法也增加了贫富差距,一方面让高档房产这类高消费品免征税;另一方面因对自身住房不征税,给房产投机提供了条件,让投机者获得暴利,而真正要买房的人必须要高价购买或者是没有经济实力去购买。第四,资源税。我国已有的资源税制的计划经济色彩比较强烈,大多是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施从量计征,这种征收形式既不满足开采行业所有制要求,也不能根据资源市场价格的改变去调节采矿收入。因税制缺陷,使现有的资源税收入减少,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发挥出来。

(四)税收征管不严格影响税收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税收征管是有效执行税收制度的保障。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升慢的趋势并未扭转。我国现在对税务机关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就是税收任务与计划。税收任务一般都是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式来确定的。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根据“计划任务”进行征税,“基数”“任务”让经济水平好、收入高的区域税负变轻,因工资薪金所得征收采用的是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过程简单,征收也更加彻底。相反,基于高收入人员收入来源广的特征,针对一些实质性收入不能有效征税,这样就让高收入者的具体税负变轻,也就是税收征管不足,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被削弱。

二、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调节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国民收入分配涵盖的内容很多,是由多个分配层次构成的复杂系统,而税收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社会及伦理公平三个方面。第一,税收的横向公平要和市场经济目标具有一致性。市场经济本身就属于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效率和公平是内在需求,收入差距是在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中出现的。市场经济发展速度越快,越能够促进经济公平,也越能够造成社会不公平。税收分配要坚持市场经济效率原则,紧跟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关于流转税的征收要有效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让具备一样负担能力的纳税人税收一致,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税收的横向公平,还能够加快经济增长。第二,税收的纵向公平,依据公平原则采用有效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收入分配差异除了是市场效率的体现外,更是提升市场效率的动力所在。但收入分配差距太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还会使市场经济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好的环境。市场经济能有效处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问题,而针对收入分配差距这一结果,市场经济是难以发挥作用的,需要由政府来调节,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发生。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需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发挥着作用。实行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利用、财富的累积等加以全面调节,让不同经济水平的纳税人可以更科学负担税收,即促进税收的纵向公平。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应用要系统考虑,对收入差距的界限加以科学把控,以防止绝对化问题的出现。第三,在经济活动范围,实行税收豁免政策,以实现社会伦理公平。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伦理原则是必须要遵循的,也就是基于伦理公平原则,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慈善。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分配行为,其与再分配相似,都是基于经济活动领域外的分配,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在该分配环节,社会是主体,税收分配针对一些出于伦理性自愿捐赠的实施税收豁免政策,促进税收的伦理公平。

(二)税收效率原则。所谓税收效率,指的是在实行税收分配时所出现的影响与结果的集中体现。税收效率是税收质量、成果的直观体现,它涉及税收社会效率、经济效率等内容。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率指的是实施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与税收经济公平是联系起来的;社会效率也就是实行税收政策对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社会公平、伦理公平联系十分密切。政府通过征税使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其本质是效率、公平的选择问题。所以,税收调节的质量,关键在于怎样去处理经济公平、社会公平等之间的关系,找到它们的融合点。因为政府征税使收入分配结构得到了改善,使纳税人的经济选择遭受影响,出现了额外负担。此外,征税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效益,如能够解决收入差距太大的问题。

(三)税收有限应用与调节原则。税收的有限应用指的是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有局限,要科学考虑后再应用。虽然税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占据核心位置,但是税收的优势也是有限制的。一方面税收政策的制定、各种税种的设定等都需要满足市场要求,为劳动者等各群体创建一个好的竞争环境,不可以因征税而扭曲初次分配;另一方面税收面临转嫁问题,要判断某种特定税收对各收入层次人群的影响是怎样的,还需要知道是谁真正承担了税收,一些税种是具备累退性的。

三、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调节的对策

利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务院也针对该类问题做出了指示。比如,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层面,可以构建综合、分类融合的个税制度,优化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等制度和措施,将有关收入都纳入到征收范围中,构建完善的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等,具体如下:

(一)革新、优化房地产税。健全房产保有、交易过程的税收制度,不断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对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以科学划分,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开征房产税,是有效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现有的房产人用比较低的成本投入占据了很多房产以获取更多的增值,提高房价,让很多的普通老百姓面对高额房价望而却步,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定会加大社会矛盾,产生社会分化,出现动乱。开征房产税,可以加大“房姐”“房婶”们保有房产的成本投入,降低了他们大规模投资房产的积极性,而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实体经济,这样会让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归稳定,进一步刺激消费。但要注意的是,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要合并起来设定并征收,房产不能离开土地单独存在。

(二)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控制。依据正税清费原则,持续进行费改税,对各类行政事业型收入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将不合规、不科学的收费项目取缔,适当减少收费标准。同时,还要构建完善的政府费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将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发挥出来。

(三)完善各项税制。第一,开征社会保险税。我国可对社会保险缴费制进行优化调整,变为社会保险税,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科学对税收要素进行设定。这样可以强化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资金的稳定性,还能够将社会保险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第二,开征遗产或赠与税。随着财产差异在收入分配重点优势的体现,财产税通过对居民财产差异的调节,对居民收入情况产生了间接影响,也具备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在我国,个人财产转让过程中面临着比较突出的税种缺失问题,因而开征遗产税或者是赠与税,能够优化财产税体系内容。我国需要不断地去吸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综合对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考虑,适当地进行相关税的开征。第三,其他税制的优化。除了上述税的革新外,其他税制的设定、革新也需要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考虑。比如,在革新增值税时,除了要将其在税收中的中性功能发挥出来外,还要考虑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功能。

总而言之,税收在我国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调节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说现有的税制结构削弱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等,这就需要对我国税收对规模性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革新、优化房地产税;对非税收入进行严格控制;完善各项税制,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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