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的金里卡式回应

2023-01-03 01:11
关键词:罗尔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

敖 素

在名为“自由主义”的经典论文中,罗纳德·德沃金首次明确提出了一种国家中立性原则,这一原则基于“人们在美好生活观念上存在着差异”这一事实,要求政府在何谓美好生活的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因为这表达了政府对所有公民的平等关切和尊重。①罗纳德·德沃金:《自由主义》,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版,第40 页。尽管德沃金把中立性视为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一个区别性原则,这一原则也赢得了诸多的辩护者,但用中立性图像表述自由主义并非毫无争议。事实上,在《正义论》时期,罗尔斯就因主张正义原则是在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背后,被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这一假设又排除了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人们的善观念而被指承诺了一种中立性思想,并成为中立性批评者批评的焦点。

在诸多的批评者中,社群主义者桑德尔把中立性理念视为康德、罗尔斯和许多当代自由主义者思想的核心,并把它归结为正当优先于善这一主张。桑德尔把这一主张视为罗尔斯有关正义和个人权利概念的哲学基础,进而与康德的义务论联系起来,基于正义与善相关而不是独立于善的判断,否认“正当对于善具有优先性”。由此,桑德尔不但断言他与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根本性问题是“正当是否优先于善”,②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2nd 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x.还否认了中立性的可能性。在回应社群主义批评以捍卫自由主义的过程中,以拉兹、高尔斯顿等为代表的至善论者也普遍认为,如果不预设某种特定的实质性的人类善观念,自由主义就无法前行,从而也否认中立性的可能性。至善论者坚持,即便公民不希望政府依据有争议的至善论理想来行动,但如果想要保证自由的社会条件,他们就必须援引至善论的理想,因为“支持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是社会的事情而不是个人的事情……至善论的理想的维持需要公共行动”。①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162.可以说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构成了自由与社群之争后西方政治哲学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如何回应它们之间的争论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在此话题中,罗尔斯的理论同样成为争论的焦点。

由于罗尔斯本人确实强调,正当的优先性理念是自由主义的标志性特征,②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塞缪尔·弗里曼编:《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版,第466 页。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本质性要素,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扮演着中心的角色,③约翰·罗尔斯:《正当优先性与善的诸理念》,塞缪尔·弗里曼编:《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第507 页。而批评者如功利主义、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社群主义和女性主义则论证正当的优先性是自由主义的根本缺陷。④Kymlicka,W.,“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Vol.17,No.3,Summer 1988,pp.173-190.于是,一些研究者不但自然地接受了桑德尔的断言,而且还由此把“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视为当代政治理论的一个分界点。如此回应不仅有误解之处,还可能导致我们把争论的各方推到截然对立的情境。事实上在1988 年,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回应这些争论时就已明确否认,在当代政治哲学内部存在关于“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之争,并解释了出现这一争论的原因及它们之间的真正分歧。然而金里卡在追寻其原因时,却误将其归咎于罗尔斯本人的误述,不过他在回答这些争论的真正分歧时又对中立性作了极为重要的反思,从中我们可以窥见中立性融合至善论要素的尝试。鉴于此,结合金里卡的相关论述,澄清相关误解,进而对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的发展趋势作出一个总体的评判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本文基于金里卡的相关论述,首先分析他是如何将这些争论同“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剥离开来,在消解这一问题的同时回答这些争论的真正分歧,接着澄清金里卡对罗尔斯的误解之处,最后结合金里卡对至善论与罗尔斯之间真正分歧的回答,分析金里卡如何反思中立性融合至善论要素,从而显示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走向和解的趋势。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此文的目的是希望澄清相关误解同时展示金里卡此项工作的意义,所以对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的具体细节并没有过多涉及,⑤近年来关于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的相关阐释可参见敖素:《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至善论批评与辩护》(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2015 年;陈龙:《自由主义中立性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15 年;谢伏华:《中立性与至善——拉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启示》(博士学位论文),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6 年;吴攀:《国家能否以善为目标?——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中立论转向》,《政治思想史》2016 年第2 期;惠春寿:《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惠春寿:《至善论的自由主义如何回应公共理性的批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 年第1 期。而仅把重点集中在金里卡的相关论述上。

一、消解“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之争

按照金里卡的论述,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正当与善哪个优先的问题并不存在真正的困难。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和辩护者都共享这一立场:正当的原则就是对我们给予每个人的善以同等考虑这一要求的详细说明”。⑥Kymlicka,W.,“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那么“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被视为争论的关键呢?金里卡将其原因归咎于罗尔斯本人的混淆,认为罗尔斯在区分目的论和义务论时混淆了两个问题,从而导致了这一问题之争。这两个问题一个关涉如何定义人们的根本利益,另一个则与这一假设有关:如果每个人的利益都同等重要,由此会导出什么样的分配原则?金里卡相信,一旦把这些问题区分开,“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争论就会消失。

金里卡的论证思路是将罗尔斯有关正当与善的对比区分为三个方面,通过论证此三方面的运用都与正当或善的优先性问题无关而得出结论:一是在目的论与义务论相区分的意义上,金里卡认为罗尔斯误把功利主义解释为目的论,从而误述了他与功利主义之间关于分配的争论。事实上,把功利主义解释成一种考量如何平等待人的理论更有说服力,据此功利主义也是“义务论的”。在此意义上,他们之间的争论与正当或善的优先性无关。二是在反至善论①至善论者通常互换使用反至善论和中立性这两个概念。金里卡也认为,中立性、正当的优先性这些词汇是产生无休止纷乱的根源,所以最后也建议用“反至善论”替代这些词汇。与至善论相争的意义上,金里卡认为两者都有关于我们的根本利益是什么以及如何促进它们的观点,所以也和“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无关。三是在正当约束善的意义上,他认为这是一个责任问题而不是一个正当与善谁优先的问题。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金里卡论证的重点是用一种不同于罗尔斯式的方式来阐释功利主义。此种阐释把功利主义视为一种合计个体利益和欲望的程序,此程序运用于社会选择,详细说明可以接受的那些交换是什么。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是独立地被计算,没有人可以多算一次。金里卡据此认为,功利主义也希望把人们当作平等者来给予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因而也是一种道德理论。于是在这种解释下,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公平地对待具有独特性的人们,其方法就是同等地考虑每个人的利益或偏好,因为这样才符合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去待人的原则。金里卡相信,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去行动,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将使效用最大化。但由于这种解释依据平等待人来界定正当,以此导向功利主义的合计标准,而这个标准恰好使效用最大化,所以他认为效用最大化就只是功利主义所理解的平等待人附带产生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直接的目标。

与金里卡的解释不同,在罗尔斯的解释中,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是依据效用最大化来界定正当,于是效用最大化就是直接目标,我们的首要义务就是创造有价值的事态,而平等待人最多只是作为效用最大化的结果。金里卡认为,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效用最大化应该作为我们的直接目标和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是相对于谁的?这些问题都是不清楚的。金里卡指出,按照日常理解,道德关涉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因而我们的义务的对象就不可能是最大化事态本身,只可能是那些受益于效用最大化的人们。但若如此,最终可能又回到平等待人的解释。而如果我们要把效用最大化本身当作目标,那么这一目标就是尊重利益而不是人。如此一来,人有可能成为利益最大化的工具,道德也就不复存在。所以金里卡认为,如果以目的论方式阐释功利主义,它就不再是一种道德理论而失去其吸引力。

于是通过把效用最大化视为从平等待人的要求派生出的要求,金里卡得出对功利主义的平等解释才是根本性的。当然,金里卡也注意到,功利主义的平等观是有缺陷的,因为它缺少公平份额理论。所以他坚信,只有结合某种公平份额理论,排除那些无视他人正当权利的歧视性偏好和自私偏好,允许我们忠诚于自己的特殊义务,功利主义才有可能成为一种合理的政治道德,并实现其平等待人的目标。根据这种对功利主义的修正性解释,金里卡建议,只有当效用最大化的标准成为对平等待人原则的最好解释时,功利主义者才应该使用这个标准。按照此标准,“道德上最好的行为就只能是:在同等程度地关注每个个体福利的前提下最能增加人类总体福利的行为”。②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二版),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年版,第23 页。据此,功利主义也成了一种义务论的理论。在此,正当没有被界定为善的最大化,同时还考虑到了“每个人对于平等的考虑都有一种独特的要求”这一点,于是金里卡认为它与罗尔斯正义观之间的争论就变成了“关于我们在形成正义原则时如何同等重视每个人的要求而不是关于人们是否具有独特的要求的争论”③Kymlicka,W.,“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如此,他们的争论就与正当或善的优先性毫无关系。

从第二个方面也就是与至善论相比较的意义上来看,金里卡将罗尔斯与至善论关心的问题定位于有关善的恰当定义而不是有关善的公平分配。他的论证也是从至善论的定义入手。根据金里卡的定义,至善论意味着,把某种特殊的生活观或某些生活观视为最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据此,资源的分配应该致力于促进这类生活方式。根据这一标准,一个人所应得到的资源份额就取决于他的追求是什么,或者他能在多大程度上为国家所偏爱的这种美好生活观作出贡献。金里卡认为,在此标准下,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他们自己的美好生活观念。不仅如此,由于至善论立足于这样一个前提,即人们在评判自己行为的价值时会犯错误,所以它还认为国家有责任教导公民什么是有价值的生活。与至善论的假设不同,金里卡认为罗尔斯希望表明的是,即便人们在美好生活的判断上会出错,他们也有能力修正和改变他们的最终目的,所以应该赋予人们修正其目的的自由。如果把一种特定的美好生活观念强加给人们,就会损害到他们的根本利益。因此,罗尔斯坚持,国家应该在什么是美好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而他之所以以善的弱理论为基础,支持基本善的公平分配,就是因为他相信如此分配可以促成诸多不同的生活方式,相信审视和修正我们计划和筹划的能力对于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性。

据此比较,金里卡得出结论:至善论与罗尔斯都有关于“我们的根本利益”的相关主张,他们的争论集中在根本利益的定义、促进根本利益的最适合的方式,以及政府在平等待人的要求下应该如何做这些问题上,而这些问题都不是正当优先还是善优先的问题。换言之,在正当与善的第二个对比中,金里卡也否认罗尔斯与至善论的分歧是正当相对于善的优先性,肯定他们仅仅是在善的本质方面产生了分歧。

最后,按照金里卡的思路,义务论对目的论意义上的优先性与反至善论意义上的优先性原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由于罗尔斯将至善论视为目的论的一种形式而将两者错误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两个重要后果:一是使桑德尔接受了罗尔斯本人的误述,认为上述两个运用背后存在着单一对比,从而面临什么构成那个单一对比的问题;二是使得“正义原则的重点是资源平等而不是福利平等”这一特征被减弱。对于第一个后果所涉及的问题,金里卡正确地指出了桑德尔的那个单一答案,这就是“相信正当优先的人试图在没有任何关于什么构成人们的福利的理念,没有任何关于我们的利益的观点的情况下明确地表达正义原则”①Kymlicka,W.,“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对此,金里卡断言这个答案所回应的问题是荒谬的。金里卡的断言是正确的,但其认为是罗尔斯鼓励了这个问题则是一种误解,关于这一点本文在后面解释金里卡的误解时会给出分析,此处我们先看第二个后果。

回到第二个后果,金里卡认为正是在解释其资源平等的理论时,罗尔斯表达了关于正当或善优先的第三种争论,就是要求人们的生活计划必须与他们能够正当期望的东西相适应。据此,人们的抱负和目标要根据分配正义的先在模式加以调整,而福利平等理论则要求分配适应于抱负和欲望的先前存在模式。金里卡的这一对比是正确的,但由于他把这里的焦点指向“我们是否应该对我们的目标和抱负的形成负责”这一问题,从而将这里的争论归结为一个责任问题。比如,有的人认为,正因为我们的目标和抱负是由外在的物质条件决定的,所以人们不应当对他们的选择的代价承担责任。而罗尔斯和德沃金则认为,正因为人们能够调整他们的目标,所以他们要对其目标和抱负的形成承担责任。据此,那些偏向代价高昂的目标和抱负的资源分配就是不公平的。②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版,第38-39 页。所以在金里卡看来,在这一争论中,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者都共享着这一观点,即承认正当都包含了平等地考虑每个人的善,他们的分歧只在于,这一考虑是否要求个人根据他人的正当要求承担调整他们的目标和抱负的责任,因而也与正当或善的优先性问题无关。

于是,通过考察罗尔斯有关正当与善的三种运用,金里卡就得出,罗尔斯是把正当理解为同等考虑每个人的善的要求的一种说明,他在讨论正当的优先性时所涉及的问题没有一个是真正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金里卡由此否认在政治道德内部存在关于“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这一问题的严肃争论。那么金里卡试图把这些争论与这一问题剥离开来的论证又是否准确无误呢?

二、金里卡对罗尔斯的两个误解

从金里卡的论述来看,他显然接受了德沃金的断言,把当代政治理论视为对平等原则的不同解释。在此解释中,金里卡对功利主义的解释也受到质疑①对金里卡对功利主义的解释的质疑可参见Freeman,S.,“Utilitarianism,Deontology,and the Priority of Right”,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23,No.4,Fall 1994,pp.313-349;杨伟清:《正当与善:罗尔斯思想中的核心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173-177 页。,但功利主义确实蕴含着与金里卡类似的一种平等观,一些研究者也同意,功利主义也有义务论的约束原则②关于这种观点,可参见龚群:《道义论与功利论的一个根本区分:正当与善何者优先》,《道德与文明》2008 年第1 期;[美]查尔斯·拉莫尔:《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 年版,第21-22 页;尚新建:《道德哲学的两个原则》,《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3 期。。不过在反复考察罗尔斯、桑德尔的相关论述,尤其是罗尔斯语境中正当的优先性与中立性之间的关系后,笔者发现金里卡的具体阐释存在两个误解。

第一,金里卡在《罗尔斯论目的论和义务论》一文中解释正当与善的第一个运用时,说罗尔斯把善优先于正当的理论称为“目的论的”,而把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称为“义务论的”,这种解读误解了罗尔斯关于目的论和义务论的区分。为表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回到罗尔斯本人的区分。在此区分中,罗尔斯主张目的论“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9-20 页。确切地说,在目的论理论中,一种制度和行为是否正当,就取决于与其他可行的制度和行为相比,它是否能产生最大的善,或者同样大的善,与目的论不同,“义务论是一种不脱离正当来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它是一种非目的论理论)”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第24 页。。罗尔斯在对比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时,认为功利主义作为目的论的一种形式,把善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但它并不过问这些欲望的来源和性质,而只管它们的满足会怎样影响幸福的总量。因此,即便是带有相互歧视或损害别人自由的欲望,也会不同程度地在人们的慎思中被衡量。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的欲望和志向不被视为既定的,然后再寻求满足它们的最好方式。相反,它们从一开始就要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指定了人们的目标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因此罗尔斯才说,“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第24-25 页。。而从《正义论》中的论述来看,与正当的优先性形成对比的是罗尔斯的这一主张:“功利主义把正义视为对社会有用的幻象。”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第23 页。

由此分析可见,尽管罗尔斯始终强调自己的正义论属于义务论且坚持正当的优先性,并把古典功利主义解释为目的论,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提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就是”一种主张“善优先于正当”的理论。事实上,根据罗尔斯的相关话语,义务论与目的论的差别在于,它们是用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善与正当之间是如何关联起来的。正如弗里曼所说,这里涉及的是“道德原则的实质性内容而不是它们的证成和应用,这才是罗尔斯在目的论和义务论区分中的所指”⑦Freeman,S.,“Utilitarianism,Deontology,and the Priority of Right”.。而据前面的分析,有关正当的优先性的争论被集中到正义原则的证成问题上,至少桑德尔就曾明确主张,正当优先于善的一种含义就是,具体确定人们权利的正义原则的证成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美好生活观念,而且他还特别声明他所挑战的就是这一意义上的正当的优先性。那么这种误解是如何产生的?鉴于正当的优先性问题在罗尔斯《正义论》中并没有过多的论述,这一理念是因社群主义者对它的批评而引起极大的关注,所以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从罗尔斯语境中正当的优先性及其与中立性的关系说起。

如前所述,在《正义论》中,由于罗尔斯“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排除了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人们的善观念,所以才被指承诺了一种中立性思想。批评者如桑德尔也是据此认为,罗尔斯是在不预设任何特殊的善观念的情况下来表述正义原则的,并且这种把正义与善的考量分离开来的论证是不成功的。加上在反对至善论的论证中,罗尔斯把严格的至善论定义为一种最大化善(人的卓越性)的目的论,所以尽管桑德尔正确地指出了罗尔斯此处的论证体现的是正当的优先性,但他却把这种优先性与义务论等同起来,并把后者视为罗尔斯反至善论的基础,在否认正当优先的同时也否认了中立性的可能性。这其实就是金里卡正确指出的,桑德尔存在误述的地方。

那么桑德尔的误述是否真的源于罗尔斯的“误述”呢?事实是,尽管罗尔斯确实主张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但这一主张并不否认正当与善之间的互补性。罗尔斯也相信,只有将正当与善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形成一种正义观念。不仅如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为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不但必须使用各种善观念,以及所使用的善观念如何符合限制性条件,罗尔斯还考察了他所使用的五种善理念以及它们与正当的优先性的一致性,这五种善就是“作为合理性的善、首要善、可允许的完备性善观念、政治美德和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①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年版,第163 页。。也正是在解释可允许的善观念和政治美德时,罗尔斯才明确引入中立性概念。与德沃金类似,罗尔斯主张国家在完备性学说及与之相连的善观念问题上必须保持中立,这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共同主题,也是他所认可的目的中立性的观念。这一观念指向制度和政策,希望它们在这一意义上是中立的,即“它们在一种公共政治观念的范围内能够得到公民的普遍认可”。②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第178 页。

为获得此种普遍认可,罗尔斯尝试寻找一种被人们共享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运用这些权利的各种物质手段都得到优先满足。罗尔斯认为如此就可以期待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成为一个得到重叠共识支持的观念,它能够与人们所持的不同的完备性学说及其善观念相兼容。这样一来,正义原则可以被理解为被独立推导出来的,它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完备性善观念。为了进一步表明即便政治的正义观念在目的上是中立的,它仍然认可某些道德美德,并且引入这些美德并不会导向一种至善论状态,罗尔斯要求所引入的善的理念必须是政治的,是为补充政治的正义观念所必需的理念。这种限制在罗尔斯那里即是正当的优先性的一般含义。于是,综合罗尔斯前后期的观点,正当的优先性就包含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含义。正当优先性的一般含义是指“可允许的善理念必须尊重该政治正义观念的限制,并在此政治正义观念的范围内发挥作用”③约翰·罗尔斯:《正当优先性与善的诸理念》,塞缪尔·弗里曼编:《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第509 页。,这就避免了正义原则对完备性善观念的依赖;特殊含义则意味着“正义原则给那些可允许的生活方式设定了各种界限,即它使公民对各种僭越这些界限的目的和追求成为毫无价值的事情”。④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第193 页。

这表明,在罗尔斯语境中,正当的优先性和中立性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两者虽密切相关但不能等同。不仅如此,正当的优先性也不等同于义务论,因为“正当的优先性并不描述正当的道德原则如何内在地关联于正当和善的概念”。⑤Freeman,S.,“Utilitarianism,Deontology,and the Priority of Right”.也正因为如此,正当的优先性理念才有可能与中立性概念关联起来。这种关联在于,罗尔斯通过“支持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把至善论的种种理想归入个人目的这一非公共选择的领域”①Neal,P.,“Perfectionism with a Liberal Face? Nervous Liberals and Raz's Political Theory”,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20,No.1,1994,pp.25-58.,通过强调正义原则对善观念的预先限制,它为实现中立性提供了方法。就此而言,桑德尔把正当的优先性与中立性勾连起来是对的,但在两者的关联上,无论是把正当优先于善等同于中立性的哲学基础,还是把中立性视为正当优先于善的一种形式都不准确。而且桑德尔质疑正当优先于善时,是在正当不能脱离善而得到证明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罗尔斯自始至终都不认为正当和善可以独立于彼此而得到说明。由此看来,把自由与社群之争的根本性问题归结为正当是否优先于善原本就是随着桑德尔对罗尔斯的一种误读而生的,并非由罗尔斯的区分所导致。这一点通过澄清金里卡的第二个误解也可以得到进一步说明。

第二,金里卡认为,是罗尔斯本人“把至善论与非至善论理论之间的差别描述成关于正当相对于善的优先性的一场冲突”②Kymlicka,W.,“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这一点也是不对的,因为罗尔斯并没有将两个问题合二为一。首先,在至善论的问题上,在对比作为公平的正义与至善论时,罗尔斯只不过是基于人们在善观念上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确定的意见,从而无法给卓越性提供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并且一旦使用至善原则,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平等和自由原则,所以才反对将至善原则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其次,在正当的优先性问题上,罗尔斯反复指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与善的区别主要是由社会契约论的结构来规定的,并且正当的优先性只有两种意义。如前所述,在正义观念不依赖于完备性学说及其与之相关的善观念的意义上,它可实现目的中立性,社群主义者和至善论者提出质疑的正是这一意义上的优先性。正当优先的另一种特殊意义,也就是金里卡所说的正当与善的第三种运用,才是罗尔斯从始至终都强调的正当概念优先于善的概念的意义。桑德尔和金里卡也都注意到这一特殊含义,但前者直接略过这层含义,后者则直接将其归结为一个责任问题。然而据罗尔斯对正当与善的对比,此种正当的优先性也是基于人们在个体善观念上存在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这一事实的。

于是,通过澄清金里卡的上述两个误解,问题的起因就很清楚了:之所以出现“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这一问题之争,并非如金里卡所说是源于罗尔斯本人的误述(尽管目的论与义务论之间的差别确实是因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述而广为流传),而是源于桑德尔对罗尔斯的误述。桑德尔撇开罗尔斯第二种意义上的正当的优先性,且在批评第一种意义上的正当的优先性时把它(正当的优先性)混同于义务论,才会将他与罗尔斯式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关键归结为正当是否优先于善。也正因为桑德尔明确宣称自由与社群之争的关键是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而他本人也一直质疑正当的优先性,所以如果我们接受桑德尔的断言,那么确实容易误认为在当代政治哲学内部存在关于“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之争,③主张“正当不优先于善”并不等于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事实上桑德尔始终只是质疑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而没有明确提出“善优先于正当”,而且“善优先于正当”的主张也不是社群主义者的基本共识。关于这一点还可参见姚大志:《什么是社群主义》,《江海学刊》2017 年第5 期;范进学:《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论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理论之争》,《政法论丛》2016 年第3 期。并视罗尔斯为始作俑者。当然,尽管这对于罗尔斯而言是一种误解,但撇开特殊的善观念如何去证成正义原则确实也是一个重要且有难度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其实是中立性原则所面临的难题。也正是在此背景下,至善论者才针锋相对地批评中立性以回应社群主义之挑战。

三、金里卡对国家中立性原则的反思

至善论者对中立性的批评虽未导致中立性论者彻底放弃国家中立性原则,但也促使他们反思此原则,此种反思也正体现在金里卡对这些批评和挑战的回应之中。而作为此种回应的另一方面,就是在消解“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这一问题的同时,回答这些争论的真正分歧,特别是至善论与罗尔斯之间的真正分歧:如何更好地定义人们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善的问题。

金里卡的答案很明确:“我们的根本利益在于过一种美好生活。在于拥有一种美好生活所包含的东西。”①Kymlicka,W.,“Liber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18,No.2,June 1988,pp.181-204.金里卡把这一主张视为现代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出发点。但坚持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金里卡认可了一种至善论的国家。因为在他看来,一种美好生活与我们当下以为是好的生活是不同的,原因在于我们关于有价值事物的判断可能会出错,所以对金里卡来说,确保个人形成和修正善观念的自由和能力才是根本性的。胡尔卡也曾分析过,虽然金里卡主张最好的国家是最能促进美好生活的国家,但是国家不能直接致力于这一目标,其理由并不在于直接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标本质上是错误的,毋宁说,国家至善论很可能是事与愿违的。②Hurka,T.,“Indirect Perfectionism:Kymlicka on Liberal Neutralit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3,No.1,1995,pp.36-57.根据金里卡的相关著述,我们可以识别出他为此提供了三个论证。

第一个论证强调,如果一个人是根据他并不信奉的外在的价值来生活,而不是遵从他自己内心的价值信念,他的生活就不会变得更好。这就是胡尔卡所说的,金里卡为国家中立性提供的一种认可论证。这一论证强调,国家至善论不会成功,因为它不能确保公民认可好的活动。基于此,金里卡反复指出,如果我们要过一种美好生活,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我们要根据自己关于生活价值的内在信念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第二,在我们的文化能够提供相应信息、先例和论据的基础上,我们要有质疑和考问那些信念的自由”③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二版),刘莘译,第394 页。。根据这两个条件,个人必须拥有能够按照自己的价值信念而生活的各种资源和自由,且不用担心被歧视和处罚,也必须拥有了解各种美好生活观念,以及对这些观念进行理智审视和反省所必需的各种条件。这种能力即金里卡所说的个人自主性,亦即理性的可修正性。

由此,金里卡的第二个论证正是聚焦于自由与理性的可修正性之间的关系。这一论证强调,正因为我们的目标可能会出错,并且我们能够理性地思考、修正和改进它们,相关的自由才显得重要。因此,公民必须有质疑和修正他们关于善的信念的自由,唯有在质疑、重新审视和修正我们关于价值的信念的过程中,我们才有可能发现生活中有价值的东西,进而认识善,而这一过程是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发生的。金里卡把这一点视为自由社会保证个人的各种权利、教育和自我教育,以及依据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形成和修正一个人的品格所需要的任何条件的理由,并由此强调:“国家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个体的批判反思能力提供可能性,比如通过义务教育和平等分配资源,而不是确定单一的善观念和完美的生活模式。”④卞绍斌:《当代政治哲学前沿:多元立场、公民身份与全球视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 年第2 期。而一个至善论的国家则有可能阻碍理性的修正,并扭曲对资源的公平分配,进而产生不可欲的后果。

金里卡的第三个论证聚焦于国家至善论所具有的不可欲的后果。这一论证强调,一个至善论的国家必然要求对不同善观念的价值进行公共排序,但这种排序比较困难,即便这种困难可以通过公民的集体商议来解决。金里卡也担心,当人们公开表达和捍卫他们的善观念时,会面临更多危险,因为当人们不能为其善观念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时,一个至善论的国家也许就会采取某些措施来阻碍那些生活方式。金里卡据此得出,国家至善论在自由社会是不可欲的,“它可以用来歪曲对生活方式的自由评价,强化支配性的生活方式,而不管它们的内在优点是什么,并不公平地排除共同体内部边缘化的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团体的价值与抱负”。⑤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应奇编:《自由主义中立性及其批评者》,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1 页。与此相比,国家中立性则能保证文化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团体在互动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基于此,金里卡建议对国家中立性的全面辩护应该把焦点集中在国家至善论之前的阶段上,即表达对善观念的公共排序所涉及的问题上。由此出发,金里卡澄清道,“当自由主义者说国家应该对诸种善的生活观念保持中立时,他的意思是国家不应该对不同生活方式的优劣分级排序,国家应该把对善的判断留给个人,并尽力确保一个自由、公平的环境让个人去作出这些判断”。①威尔·金里卡:《自由平等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朋友抑或敌人》,此文重印于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第283 页。依据这一定义,金里卡就得出,如果国家促进某一特殊语言或宗教的理由不是它们的内在价值,那就与中立性不相冲突。由于并非所有的生活方式都具有同等价值,在自由的条件下,在观念市场的竞争中,那些难以吸引人的生活方式会被令人满意的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所驱逐。金里卡承认这种可能性并据此强调,接受国家中立性的约束恰恰最有可能确定哪种生活方式更有价值,而个人也更有可能为他们的选择承担责任。所以在金里卡看来,无论是至善论的国家还是中立性的国家,都旨在保障人们在自主选择时拥有更多的选项,分歧在于:至善论的理想应该在什么地方被援引;在诸多不同的生活方式中,何者更为可取是由市民社会的文化市场来评价,还是由国家来评价。金里卡由此断言:至善论与中立性之争也许应该被视为一种选择,这种选择不是在至善论与中立性之间,而是在社会至善论与国家至善论之间,因为国家中立性与对公民社会的至善论理想的支持,不过是一枚钱币的两面。②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二版),刘莘译,第456 页。

金里卡选择通过文化市场确定美好生活的价值,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他明确肯定了社会至善论,这意味着:“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决定哪些选项是有价值的,并且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国家支付这些选项的成本。”③Leni Franken,Liberal Neutrality and State Support for Religion,Switzerland: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6,p.27.金里卡本人也强调,社会生活的非中立性恰恰是坚持国家中立性的最好理由。因为人们是在社会生活中互竞的生活方式之间作出区别,肯定某一些,拒斥另一些,而又无需使用国家机器。因此可以说,对社会至善论的援引,使金里卡巧妙地避免了一种国家至善论,也体现了他破除中立性和至善论之间的截然对立的尝试。这种尝试也一直贯穿于金里卡随后的一些理论思考中。比如他在其少数族群权利理论、多元文化主义等议题上,都强调了文化与个人自主性之间的内在联系,④有研究者也指出,金里卡所发展的少数群体文化权利理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勾画出了文化与自主性之间的联系,即一种社会性文化既是选择之源泉,也为选择注入了意义。参见:Daniel Cetrà,Nationalism,Liberalism and Language in Catalonia and Flanders,Switzerland:Palgrave Macmillan,2019,p.22.限于主题和篇幅,这里仅简要论述相关部分。并由此出发论证自由国家也应该关心社会性文化的生存。金里卡所说的文化是指文化社群或文化结构本身,社会性文化则指“一种集中于特定领土区域的文化,以共同语言为中心,这种语言广泛地应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各个制度机构(如学校、传媒、法律、经济和政府等)”。⑤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版,第12 页。金里卡用“社会性文化”一词,是为了突出这种文化的成分是一种共同的语言和许多社会机构,而不是那些共同的宗教信仰、家庭习俗或个人生活方式,因而这种社会性文化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文化,其实质是“民族性文化或种族性文化”。⑥张慧卿:《金里卡少数族群权利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年版,第68 页。综合来看,金里卡的基本论证思路是:美好生活的实现需要个体自由和自主性,而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又依赖于个人所属的、作为一种选择背景的文化,因而应该把文化成员身份作为一种基本善,把自由平等主义的平等关心扩展至少数群体文化,以此补充罗尔斯和德沃金对于文化成员身份之重要性的严重低估,以及由此低估导致的对少数族群权利的漠视。在此,金里卡尤其强调社会性文化的成员身份对于过一种美好生活的至关重要性。

在充分借鉴拉兹观点的基础上,金里卡把这种重要性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社会性文化作为人们自主选择的背景,不仅提供了可选项,还使那些选项富有意义。因此,人们只有通过理解一种社会性文化,才能深思熟虑地判断怎样过生活的问题,而一种衰败的或备受歧视的文化给人们提供的选项和机会就会很少。第二,文化成员身份还为人们的自我认同和归属的安全性提供了一个支撑点,如果一种文化在通常情况下不受尊重,那么其成员的尊严和自尊也会受到威胁。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一种有关少数族群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杨立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年版,第114 页。所以在金里卡看来,多数人在多数时间都与其文化深刻地联系在一起,自由主义传统也不例外。因为它所要求的自由和平等皆不超出其语言和历史范围,但它也允许个体和自己的特殊文化角色拉开距离,由个体成员来决定这种文化中哪些特性最值得保持和发展。在此意义上,它不限制其成员自由质疑和修正其目的或信念的能力。

正是基于社会性文化有助于实现个人自主性,且人们与其文化具有深刻联系之观点,金里卡最后得出:必须维护社会性文化的生存。为此,金里卡认为自由国家不应该在所有情况下都采取“善意的忽略”来回应种族性和民族性的差别,即既不促进也不禁止维护任何一种具体文化。不过他也明确指出,国家对社会性文化的支持并不是具体决定此种文化的哪些特性和方面应该受保护,而是通过赋予它们有差别的群体权利,如语言权利、区域自治权、多种族权利等,由民族性少数群体决定发展哪方面,文化市场在决定这种文化的特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金里卡以此表明,保护社会性文化的政策与自由国家对中立性的承诺不相冲突,②Kymlicka,W.,“Liberalism,Community and Culture Twenty-Five Years On:Philosophical Inquiries and Political Claims”,Two Homelands,Vol.44,2016,pp.67-76.一个中立的国家也可以保护和促进它的文化。这一立场让我们再次看到,在金里卡这里,中立性和至善论虽然仍旧是两种有区别的立场,但不再是非此即彼、绝对对立的两种立场。

四、结语

合而观之,由于金里卡从对人们根本利益的解释出发,论证自由主义政治传统对公民的各种自由、能力和教育之发展的关心,所以他的这种解释不但回答了罗尔斯与至善论之间的真正分歧,也展现了他对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一种新的理解。这种理解基于人们的根本利益在于过一种美好生活之判断,要求政府为每个人提供审视这些信念并根据这些信念行动所需要的自由和资源,用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把他们当作平等者来对待。金里卡一方面用这种平等主义立场消解了当代政治哲学中有关“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之争,另一方面又基于文化对于实现个人自主性和美好生活的重要性,要求把社会性文化的成员身份视为平等关心的一部分。这种关心并非宣扬一种特殊的美好生活观,因而与中立性原则并不矛盾。这表明金里卡与德沃金一样,将国家中立性视为把人们当作平等者来对待的组成部分,他捍卫的仍然是源于罗尔斯和德沃金的自由平等主义立场,这种立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反至善论国家的诉求。

不同的是,金里卡认为反至善论国家的前提是:个人有能力为自己做决定,而这种自主能力是人们过美好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因此,他虽然承认过一种美好生活是人们的根本利益,但也始终强调美好生活观念的变化性、易错性和可修正性,从而要求国家把对善的判断留给个人,并确保公平的背景条件,包括与语言和文化的公共认知相关的制度性条件。③Kymlicka,W.,“Liberal Multiculturalism as a Political Theory of State-Minority Relations”,Political Theory,Vol.46,No.1,2017,pp.81-91.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虽然金里卡把自由主义奠基于一种个人自主观之上①杨立峰:《从多元文化主义到多民族联邦制:阐释与批判》,《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12 期。,但最终并没有由此走向拉兹式的至善论。事实上他只是试图“松动和修正对于国家中立性原则的教条式理解”,②应奇:《摆荡于竞争与和解之间——当代自由主义之观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1 期。把至善论的某些要素融合起来以打破两者的截然对立。考虑到罗尔斯在反对至善论的论证中虽然把至善论的理想排除在自由国家之外,但也承认它们在人类事务中的重要性,并建议把对至善的追求限制在自由社团原则的范围内,德沃金最后也明确承认:“自由主义平等既不排斥也不威胁或忽视人们的生活的良善性,倒不如说它就是来自一种有关良善生活的有吸引力的观念。”③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277 页。我们认为中立性论者并非反对所有层面的至善论,但只是到了金里卡这里,借助于对至善论与罗尔斯之争的真正分歧的回答,通过澄清中立性原则的含义并区分国家至善论和社会至善论,这一问题才得到更为清晰和较为深入的阐释。这些阐释也显示,中立性论者最后既坚持了国家中立性,也承认并吸收了至善论的某些观点,两者之争趋向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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